犯罪心理之邻家“恶童”

2016-09-10 17:23顾建梅
检察风云 2016年13期
关键词:品行李老师年龄

顾建梅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与希望——这句话为人们高度认同及广泛运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花朵都代表美丽与芬芳,如曼陀罗、夹竹桃、一品红、虞美人,美则美矣,误食则有毒,非死即伤。“恶童”亦如此。他们外表稚嫩,貌似天真无邪,人畜无害,然而,某种毒素一旦触发,一样可以犯下令人发指的恶行。

“恶童”犯行

2014年8月12日晚,自贡13岁少女小敏撞倒了三岁的琪琪,以为后者被撞死,因害怕自己家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故将受害人琪琪抛入自家屋外的一粪池内,致其死亡。琪琪母亲说:“你们知道那个女孩儿有多冷静吗?撞晕琪琪扔掉后,回家处理好身上的泥土,又出来跟其他小朋友玩,街坊及邻居都问了她无数次,她都若无其事……”

小敏的行为已构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中“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之规定,小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犯有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处理,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令人遗憾的是,恶童们已经开始利用这道难题作为自己行凶杀人的天然屏障。

2004年,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

2015年10月18日正值周末,三名男孩大清早相约去镇上网吧玩游戏,中午回家路经邻村新廉小学,校门紧闭。三名少年从学校东侧顺着围墙边的树爬进去,当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李某守校时,便生谋财之念。他们借口到李老师宿舍喝水,刘某顺手拿起一根木棒朝李老师头上狠狠砸去,李老师痛得下跪求他们不要再打,并告诉他们自己钱包只有400元,但家里还有2000多元,愿消财免灾。可三人拿钱后又怕李老师报案,决意灭口。其间,赵某、孙某因心软退缩,13岁的刘某鼓励他们说:“打死她没关系,我们反正是小孩,不会坐牢的。”于是他们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老师喉咙戳去……甚至在三人杀害李老师后,拿着抢劫来的钱,他们首先就是到县城打网游。

如果说,临时起意的未成年人伤人、杀人案件带给人们的是对人性的追问,对社会环境及家庭教育的思考与反省,那么,蓄意利用法律的空隙,或预谋或放任自己行凶杀人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滞后及漏洞。

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却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巨大不公。刑事处罚的缺位,甚至造成行凶者家属的冷漠和助纣为虐。如:当明芳父母拒绝了赵家“私了”的请求后,赵家竟散布其子与明芳处对象的谣言,而赵力宝故意杀害明芳母亲也源于赵父的一席话:“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摆平呀!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头?有能耐你强奸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

恶童有“毒”。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便无须承担刑事罪责,是否也该受到必要的控制与责罚,使其“毒素”无法再伤及他人?

关键词一:“被忽视教养者”

当我国公安机关对恶童们做出“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的决定后,恶童们依然交由自己的父母监管,这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的“忽悠”。这等于默认:恶童的家庭教育是没有问题的,父母的监管是负责有效的。然而,若真如此,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行就不会以如此极端的方式发生。赵力宝一案便是个佐证。

将对他人实施了重度伤害和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交还给父母监管类似于用污水洗衣,越洗越脏的概率比洗干净更大。

美国伊利诺伊州早在1899年便已颁布《少年法庭法》,法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这类案件一经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政府监护,负责教育和照顾。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法庭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尤其是七岁以下的儿童触法,虽儿童本人不为犯罪,不受任何处罚,该儿童的父母却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父母被认为需要对少年罪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甚至被监禁。

关键词二:“恶意补足年龄”

英国恶童罗伯特和乔恩之所以被判谋杀罪名成立,是源于“恶意补足年龄”。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就可反驳这一推定,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因为当行为人具有“恶意”时,是明知不应该,仍然故意做出了刑法禁止行为。

据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OJJDP)的数据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经有三分之一的谋杀案有未成年罪犯参与。在2010年,全美国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谋杀罪,占到当年被定罪的谋杀犯的7%。

关键词三:儿童品行障碍

每当有未成年人做出令人发指的恶行时,都会引来种种分析:家庭教育失当、社会生活环境不良、自身的不幸遭遇等等。这些因素或者都存在,但需要正视的是,恶童所以为恶,极可能因其具有品行障碍。

儿童品行障碍指发生于18岁以前的儿童和少年的经常性的明显违反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社会规范或道德准则的行为。其严重性超出一般的淘气,行为的发生不是由于一时的过失或年幼无知,而是一贯的行为模式。常见的不良行为有说谎、打架、偷窃、伤害别人、虐待动物、破坏财物、纵火、逃学、离家出走、惹是生非、酗酒、赌博、过早的性行为以及其他触犯刑律的行为。

国内调查发现,儿童品行障碍患病率为1.45%~7.35%,男性高于女性,男女之比为9:1,患病高峰年龄为13岁;英国调查显示,10~11岁儿童中患病率约为4%;美国18岁以下人群中男性患病率为6%~16%,女性患病率为2%~9%。

品行障碍和人格障碍属一脉相承,只是理论上讲因为未成年人尚未定型所以不适用“人格”一词,成年人才能用。所以,患有品行障碍的儿童若成年后其认知及行为仍未获得改善,将进而患有人格障碍,还是会作奸犯科。

判定未成年人为“被忽视教养者”及“恶意补足年龄”是针对儿童触法采取的措施。鉴于我国目前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概不论刑责,预防儿童触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解及诊断儿童的品行障碍,并及时给予干预和矫治,也许是眼下亟待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及社区帮教力量合力去做的事。

对于未成年人行凶,若我们罚不能罚,至少也要防之能防。否则,任何一个无辜者都可能是新廉小学的李老师,成为恶童棒下的枉死羔羊。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他山之石——英国恶童案

1993年2月12日,英国两岁男童詹姆士·鲍杰在商场与母亲走失,后来在一条废弃的铁轨上发现了他的尸体。鲍杰死状惨不忍睹:他脸上被人泼了蓝色油漆,身上先是多处被石头、砖块砸伤,随后又被人用一根约10千克的铁棍在头部反复打击,头部的伤痕多达42处,嘴里还塞满了电池。警方最初以为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为此求教国内顶尖的犯罪侧写师,然而侧写师以专业眼光看出犯罪现场的不合理:铁轨旁的拖行痕迹应该是由小孩所为而非大人留下,鲍杰身上的伤痕虽多,伤口却较浅……最后,侧写师告诉警方:凶嫌应为孩童。

果然,侧写获得商场闭路电视摄影机的证实:鲍杰是被两名10岁的男孩带走,他们就是罗伯特和乔恩。案件侦破后公布的残忍事实引起英国全社会的强烈震动。警方在逮捕两名嫌疑人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用“男孩A”和“男孩B”來指称,愤怒的英国民众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不断向司法机关抗议施压。最终在临近审判时,法庭公布了两名被告人的照片与姓名。此案开庭审理的当日便有近500名示威者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凶手。庭审中,儿童精神病专家认定被告“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尽管两被告在庭上未做任何回应,但凭借确凿的证据,法官最终认定二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二人就此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出于人道的考虑,也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两个人后来被分别送到两所少年罪犯管教机构进行教育改造。据报道,两个人在狱中表现良好,都通过了A-level考试(相当于我国的高中会考)。为了减缓他们的心理压力,他们每个月能获准外出购物一次或观看体育比赛,乔恩甚至还去威尔士短途旅行了一趟,改造过程相当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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