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表决器和投弃权票现象的几点思考

2016-09-14 11:55段莎
人大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弃权票弃权选票

段莎

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电子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安装使用上了电子表决器,从电子系统显示的表决统计结果来看,通常是“赞成、反对、弃权、未按表决器”4项,而目前在纸质票决的相关程序中,只有“赞成、反对、弃权”3个选项。有人认为“未按表决器”就是“弃权”,应把这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持相反意见者认为,不能把这两个选项混淆合计,“未按表决器”只能作为保留个人意见来对待。笔者认为,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不同的,能否合并计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未按表决器与投弃权票现象的区分,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如何完善既有表决方式的启示。在此笔者提出浅薄观点,与业内同仁商榷。

从最终结果来看,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是否分开计算,有时会对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议决事项(含选举)是否通过是以赞成票所占的比例为标准,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以全体人数为基数来计算,一种是以到会人数为基数来计算。这两种情况下,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是否合并计算,都不会影响最终的表决结果,合不合并都无所谓。第三种是以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基数来计算,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计算,通过率将会被认人为缩小,分开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是否合并计算,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很大。故应根据法律对选举结果计算方式的规定和要求,来决定是否合并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作为一种存在的法律事实,投弃权票与未按电子表决器的意义存在区别。投弃权票意味着当事人对拟决的方案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其内心通常有其他更为认可的方案。从法律上看,投弃权票的当事人并没有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力,其投弃权票是一种审慎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而未按表决器则是实实在在放弃了自己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是一种不珍惜手中权力的表现。从法律上讲,未按表决器与投弃权票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不应不加区分。此外,有观点将设备故障导致的表决不能归入未按表决器,笔者认为不妥。严格意义上讲,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已有按过表决器的事实行为,不应归入未按表决器。况且这种情况如经发现,组织者会要求排除故障,对表决结果重新修正达到据实效果。

选票与电子表决器的效用各有侧重,不宜将二者简单替代。与传统的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相比,电子表决器体现了民主的进步。但是电子表决器并不是完美的,除了可能出现故障失灵或被人为操纵之外,电子表决器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譬如,选举法规定的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对于选举人另选他人这一意志,电子表决器显然无法有效表达,而选票则能有效反映。在诠释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信息的广度与深度方面,选票更胜一筹,但是在意志表达的独立性与真实性方面,电子表决器更有优势。笔者认为,持选票与电子表决器相互替代的观点,显然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效用差异和意志表达的完整性问题。

探求表决结果背后当事人意志的全面表达,是电子表决方式未来应当完善的方向。未按表决器的做法不可取,但从中引发的意志表达问题却给我们带来了启示。选举和议决本身是两类不同的事项,各自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本应有所区别。在民主进程中,意志表达遵循从独立表达到真实表达、再到全面表达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人们政治民主意识的觉醒,对意志表达的真实性与独立性的要求愈加迫切,加之无记名投票方式存在的低效率、易泄露,电子表决器的出现契合了这种需求,被广泛使用,在一些地方和场合甚至取代了无记名投票,成为主流表决方式。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意志表达的全面性和细致化又提上日程。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未按表决器与投弃权票之间的关系不易厘清为由,要求用选票代替电子表决,这无异于倒退。笔者认为,务实的做法是借鉴选票在意志表达方面具有的全面与细致的优点,对电子表决器加以完善,譬如增加文字输入功能,使另选他人这类意志能够有效体现,而非简单否决电子表决或要求回到投票决定的方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民主需求逐步提高,相应的,公民对自身意志表达的需求也从真实表达、独立表达提高到全面表达、细致表达,这是民主循序渐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执政者,应当正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尊重民主政治的演进规律,不断完善公民意志的表达和收集机制。各级人大作为法定的民意代表机关,应当吸收选票在意志表达方面的长处,敦促有关方面完善电子表决系统,提高设备的反应能力和表达能力,不断推进选举与议决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助力法治国家和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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