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算合法

2016-09-26 09:48颜梅生
莫愁 2016年10期
关键词:年利率本息违约金

○颜梅生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算合法

○颜梅生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刘先生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言明一年内付清。2015年9月1日,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林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以及一年借期内的利息。

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拒绝承担利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利息过高,小心两线三区

【案例】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一年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

法院判决:肖先生返还胡先生本金,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

“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

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2万元,实际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

赵女士到期后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肖女士按18万元支付本息。

【点评】虽然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利息计算复利,应当区别对待

【案例】邓先生向黄先生借款50万元时,曾约定年利率为24%。到期后,邓先生无法偿付本息,黄先生要求其在本金5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12万元的一年利息,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仍为24%,并约定延期半年。

再次到期后,邓先生拒不支付本息,黄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所涉12万元不得计算复利,即不得利滚利。

【点评】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超过年利率24%,重新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此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多种情形并存,不得超过限额

【案例】陈先生向徐女士借款100万元。徐女士提出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如果陈先生不能如期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加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陈先生答应了,并将之写入借条。可时至2015年11月,陈先生也无法返本还息。但法院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判决陈先生支付违约金。

【点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赵莹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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