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火爆,谨防浑水摸鱼

2016-10-11 10:52寇佳丽
经济 2016年21期
关键词:被盗理财产品账号

寇佳丽

息社会不仅催生了大数据的繁荣,也让不少从前不曾出现的事物成为人们关心的对象。长期以来,各种重要数据、账户和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因不拥有具体形态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再次将网络虚拟财产推向社会讨论热点。此前,中国大陆法律规范从未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加以保护,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也常常处境尴尬,《草案》的出现是否有助于改变现状呢?

“被偷也活该”

7月初,腾讯《天涯明月刀》游戏玩家任君(化名)遇到一件糟心事儿。当他向往常一样打开游戏应用的时候,却发现大量点券不翼而飞。

“点券是《天涯明月刀》里用来买装备的,1元可以兑换1Q币,1Q币可以兑换100点券,当时发现几十万点券全不见了,还以为自己看错了”,任君半开玩笑地告诉《经济》记者。

任君表示,自己也算高手玩家,确认点券大量丢失后,立刻联系腾讯旗下该款游戏的客服,但对方的回复却让他“比丢了点券更气愤”。据他回忆,《天涯明月刀》心悦会员2号客服当时回复说,工作人员查实发现他账号内的点券确实在3日凌晨被大量转入其他账号,但他们只有针对游戏装备被盗的找回措施,还没有针对点券的相关操作系统和解决方案。

任君对这个回答既不满又惊讶:“装备难道不是点券买来的吗?!我丢了这么多钱,你们不能提供盗号信息吗?不能提供接收我点券的账号吗?”2号客服表示不能后,他又提出与对方上级负责人交涉,结果负责人的回答与客服如出一辙,并强调“肯定没办法解决”,但提出以后会对接收点券的账号进行严格测评,若发现异常或核实其存在盗号行为,以后会做出严格处理。

“基本上就是被偷了活该,客服的话跟没说一样”,任君向《经济》记者抱怨。但他还是不甘心,随后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接电话的民警表示,因为账号被盗、点券丢失都发生在游戏平台上,游戏后台完全有能力了解全部事实,应由游戏开发商提供解决方案。“派出所的人告诉我,如果腾讯游戏平台不提出解决办法,我可以起诉他们”。

话虽如此,虚拟财产被盗或丢失,果真可以在法律层面得到与实体财产同等的保护或待遇吗?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指出,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后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况,近些年已经出现若干法院判例,结果是以盗窃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惩处。

“但这也是非常个别的例子,多数情况下,虚拟财产被盗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一方面大家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证明虚拟财产被盗首先需要受害人证明自己对财产的‘所有权和‘被盗事实,难度很大,需要不同部门多方配合”,武长海这样解释。

点券作为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由人民币购买且在虚拟商城中可以购买虚拟商品,丢失点券等于丢失个人财产。可是法律保护上的欠缺,让很多拥有虚拟财产的人只能指望自己“多加小心”。

保护规则需细化

我国宪法在2004年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其中,这一概括规定对民法领域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很大空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排除在外,为什么国内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却明显落后呢?

对此,武长海指出,虚拟财产的出现与网络环境和游戏产业的爆发息息相关,它所存在的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参与人的不可知以及虚拟财产本身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都使其有别于传统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概念。而虚拟财产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诸多争议,它该属于财产权还是知识产权或是债权,都还没有定论。

“何况,《民法通则》是1986年出台的,当时虚拟财产还没有出现,我们自然也不能想当然地在它出现后就将其归为‘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武长海这样强调。

的确,法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尽管现在看网络虚拟财产算不上新鲜事物,但对它的保护却难以做到步步紧跟。如今,电子竞技急速发展,网络直播日益繁荣,网络虚拟财产在“全民化”趋势下也有了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此时,扩大物权保护范围不仅必要而且非常及时。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值得注意,该条款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也没有提出具体的保护程序。

“通常某个草案出台后,后续会有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包括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部门主任、全球总部合伙人赵志娟律师告诉《经济》记者。

按照她的解释,此次《草案》只是为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上的物权客体提供可能,至于它知否为“物”,需要其他法律进行细致规定。即使《草案》最终落实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范,或者最终的《民法总则》没有删除这条规范,也不意味着虚拟财产的保护就万无一失。

赵志娟强调:“要使虚拟财产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必须出台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对虚拟财产的范围、价值评估、权利主体和义务,以及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加以规定”。此外,虚拟财产的开发、使用、流通和纠纷处置还涉及工信部、银监会以及公检法、中介评估机构等多方面的协调。

谨防趁机炒作

尽管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认为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都属于该范围。然而,《草案》的出现,也让很多与虚拟财产八竿子打不着的“理财产品”来了一场浑水摸鱼。

《经济》记者整理发现,不少人员正趁着虚拟财产的火爆势头推广与币种有关的理财产品,此外,“比特币”也再次广泛出现在公众视野。那么,理财产品和比特币应该归类为虚拟财产吗?

赵志娟提醒记者,必须明确理财产品和虚拟财产不是一回事。

网络产业的爆发为线上理财产品提供了多样化的可能,感觉上,线上理财产品和虚拟财产都看不见摸不着,也都用有形资产换取得到,尤其是比特币的火热,让两者之间界线更加模糊,但它们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抛开范围的不同,理财产品和虚拟财产在性质、价值计算、发行方式上都不同。理财产品存在价值的波动性,所有人可能因其产生损益,它的发行通常受金融法规约束,有专门的发行手续和程序,远比虚拟财产严格,而虚拟财产目前只被民法和知识产权等加以规范。

对于比特币的性质定位,赵志娟认为它的属性更倾向虚拟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理财产品不可以在网络上自由买卖,但是根据央行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被确定为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其作为互联网商品,普通民众可自担风险地参与买卖。

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建则认为,比特币不应该定性为虚拟财产。尽管比特币在中国台湾和韩国都有比较广泛的应用,但他认为,我国央行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作为虚拟货币,比特币虽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却不具备广泛的流通体系。

王建对《经济》记者指出,虚拟财产之所以受到承认,是因为它们有自己的流通体系和操作系统,比如与人民币之间可以买卖,可以兑换、购买商品,背后有腾讯、盛大这样的流通平台。但是比特币,“‘一行三会不承认的东西,除了民众之间的交换,它不能用来做其他事情,也不存在完整流通体系”。

而对于比特币的行情表现,王建指出,尽管它看上去很火爆,也不过是一些人趁着虚拟财产的概念趁机炒作,“类似传销”,提醒大家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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