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怎样发力

2016-10-14 13:29郭旋
人民论坛 2016年27期
关键词:外化职务犯罪针对性

郭旋

【摘要】预防检察建议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不透彻,所提对策的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通过探讨提升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两条路径(内生和外化),阐述对提升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 预防检察建议 侦防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 A

预防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根据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它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订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

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向来有两条路径,一是外化,通过构建制度和机制,为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进而提升采纳的机率;二是内生,通过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升采纳的机率。目前,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工作正围绕这两条路径开展。

提升检察建议采纳的外化路径与内生路径

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外化路径,主要是指通过构建有利于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良好外部环境,从而促进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一种途径。预防检察建议由于缺乏明确的、特定的法律支持,形成不了激励和惩罚机制,缺少驱使接收单位采纳的内在动力,势必影响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最终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针对这种状况,基层检察机关发扬首创精神,拓宽工作思路,采取各种方式来助推检察建议的采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预防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权力上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引入监督,提高与接收单位沟通、协调的能力,形成整改压力。

提升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内生路径,主要是指通过改善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深化检察建议质量,从而提升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一种路径。发出预防检察建议是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累积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可行性做法。检察机关开展这项业务,既有法理依据,又有业务累进优势,同时又能推动预防工作的发展。预防检察建议是一项检察业务,它所提供的是如何在组织机构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而不仅仅是法理阐述;它侧重于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制度、机制构建和完善,而不仅仅是政策宣扬;它要求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而不仅仅是发现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归纳了预防检察建议容易出现的问题:首先,缺乏正确的自我定位。预防检察建议可以被看成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其他单位、部门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该“产品”……起到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作用。预防检察建议就其性质而言具有历史性、法定性和规范性,实际工作中需要具体把握。发送预防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其历史渊源深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规范性操作。实际工作中的检察建议往往偏离这些特性,表现为检察建议可发可不发,发送程序和格式缺少规范性等。其次,需要加强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工作中很多预防检察建议内容空洞、格式俗套、分析僵化而对策则格式化,缺乏针对性。一份完善的检察建议是建立在具有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的,站在何种角度上进行分析论证就显得非常重要。最后,必须注重预防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良好的规范和完善的论证分析是一篇检察建议的重要保障,而预防对策是预防检察建议的落脚点和归宿。总之,预防检察建议采纳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检察建议没有形成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重削弱检察建议的采纳,而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则是必须的。

双管齐下,探索提升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新路径

预防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应该围绕预防检察建议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展开,以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质量即规范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基础,推动构建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正负激励效应,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双管齐下,整合内生外化两方面的路径,全面推动预防检察建议的工作发展。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粗浅地谈论一下工作思路:

第一,坚持推进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工作双考核机制。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路径之一就是弥补缺乏明确法律强制力支撑的预防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形成正负激励效应,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顺着这一逻辑路径,应该坚持推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工作双考核机制,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中。每年的预防工作均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部署、同考核。在考核的具体内容中,预防检察建议采纳和回复是重点内容,这样就把预防检察建议采纳延伸至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产生了正负激励机制,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不仅弥补了预防检察建议的“立法不足”,而且建立了预防工作的网络化。

第二,坚持构建侦防一体化基础上的部门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侦防一体化进行了具体规定,推动侦防一体化工作的发展,而实际工作中,需要继续深化这一机制,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基础上的部门联动机制。就预防检察建议而言,如果不与侦查机关进行信息沟通,不深入侦查工作实践中,不参与到执法办案一线,预防检察建议就会脱离现实、闭门造车,最终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试想一下,一个没有经历侦查实践的预防工作者如何能够完成鞭辟入里、入木三分的预防检察建议的原因分析,如何能够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提出切实的预防对策呢?脱离侦查实践也是很多预防检察建议出现格式化、僵化、空洞无物、千篇一律的根源所在。部门联动机制不仅要实现信息共通、情报共享和经验交流的目的,更要实现“交流定期化、岗位专人化、考核机制化和办案全程化”,即定期交流、专人专岗负责、定期进行考核激励和全程参与执法办案。

第三,强化调研,增强反馈,拓展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如果说坚持侦防一体化机制是从办案的角度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质量,那么强化调研则是从预防对象的角度出发增强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众多预防检察建议千篇一律地从制度、机制、教育和监督等方面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对策,但是往往造成“隔靴搔痒”,根本原因是缺乏调研。如果说没有形成正确的自我定位,导致站在预防对象的业务角度夸夸其谈,不利于预防检察建议采纳,那么不深入调研,“乱抓药方”也同样不利于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关键是深入调研,倾听预防对象的声音,从法律地位出发提出切实的预防对策。同时,建立反馈机制,进行预防效果评估,注重良性循环。只有深入执法办案一线、深入行业组织当中才能真正寻找到预防检察建议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也才能突破一贯的框架,大胆论证,求新求变。

预防检察建议是一种公共产品,然而由于“立法缺陷”,没有形成激励和惩罚机制,同时由于很多预防检察建议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缺失,影响其质量,也造成预防检察建议采纳不高的现象。有鉴于此,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沿着两条路径发展,即内生和外化。笔者认为应以提升预防检察建议的质量即规范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基础,推动构建预防检察建议采纳的正负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双管齐下,整合内生外化两方面的路径,全面推动预防检察建议的采纳工作发展。

(作者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①赖佩媛、路克利:《论大卫·哈维的“辩证乌托邦主义”:兼论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责编/高骊 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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