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2016-10-21 07:43胡苗忠
商业会计 2016年15期
关键词:浙江省互联网+互联网

摘要:随着农村金融的深入发展,普惠金融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成为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文章以浙江省为例,通过对农村普惠金融的调查研究,分析了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挑战,从“互联网+”角度给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 农村普惠金融 浙江省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5-0025-04

“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强调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关注容易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农村区域金融消费群体,为其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摆到突出位置。目前,我国普惠金融缺乏总体制度设计、金融机构对农村渗透性不足、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风险防控及成本因素制约微型金融设立进程,使得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与此同时,网络技术正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能促进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相融合,从而丰富金融市场、优化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互联网来突破当前的农村普惠金融现状,促进解决农村地区因信息共享不充分、缺乏有效抵质押品带来的融资难题,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不足,使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能够享受平等充分的金融服务,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本文将互联网技术与农村金融相结合作为研究突破口,以期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有所裨益。

一、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调研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了解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基本情况,获得研究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于2015年5月对浙江省11个地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情况如下:(1)农户调查问卷660份;(2)村级组织调查问卷330份;(3)涉农企业调查问卷110份。本次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 100份,有效回收农户调查问卷550份,村级组织调查问卷220份,涉农企业调查问卷220份,有效回收率90%。

(二)调研情况分析

1.村级组织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分析。(1)针对资金来源,28%的村级组织从上级政府及财政获得资金。47%的村级组织从银行与信用社获取贷款,19%的村级组织通过本村农民及社会集资获取资金。向私人借款占4%,从地下金融高息贷款占2%。由此可以看出,近三成的村级组织依赖政府资金投入,近五成则主要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剩下的两成多则通过非正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2)针对贷款难问题, 38%的受访村级组织认为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复杂,不方便;22%认为主要原因是贷款利息高、受不了;21%认为主要原因是放款数量少、不够用,11%认为主要原因是没有抵押财产、贷不了;5%认为主要原因是村级组织没有信誉、难贷款;3%认为主要原因是没有关系,贷不到。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农村金融贷款服务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农村普惠金融还未真正做到“普惠”。(3)对当前是否需要成立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83%的受访村级组织认为有必要、但有风险。17%认为必要、可行。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村级组织认为需要成立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提供更好的服务。

2.涉农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分析。(1)针对涉农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3%的受访企业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技术力量不足;21%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拓市场困难;12%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水平跟不上;9%的受访企业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短缺和设备落后;另有16%认为是其他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技术、开拓市场、管理水平及设备落后导致的,其实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导致这些无法及时更新。(2)对金融机构拒绝涉农企业贷款的原因,50%的受访企业认为是抵押资产不足,担保单位难找;28%认为是企业项目缺乏吸引力;认为是金融机构有歧视观念的受访企业占5%,认为是企业信用等级低的占6%,认为是其他原因的占11%。由此可以看出,涉农企业主要由于抵押资产不足影响了融资,进而导致项目无法及时更新和改造。(3)针对涉农企业迫切需要的金融综合服务, 32%的受访企业认为需要投资顾问提供服务,18%认为需要提供方便的存贷款服务,13%认为需要银行卡服务,12%认为需要网上银行,各有9%的受访企业认为需要“结算汇兑”和“项目理财”服务;7%认为需要“租赁”服务。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涉农企业对投资顾问、存贷款、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类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量较大。(4)从涉农企业对互联网的了解情况来看,61%的受访企业“想尝试、但不知道如何操作”;18%“听说过、但认为不可信”;11%“使用过互联网金融”;10%的受访企业则表示“没听说过”。互联网可以扩大金融服务市场的覆盖面,提高操作效率,降低成本。但从本次调查来看,互联网金融知识及操作技能相关教育和宣传还很不到位。(5)从涉农企业违约情况来看,55%的受访企业“不了解”即没关注过涉农企业的违约情况;27%的受访企业知道“有几家违约”;15%认为“周围企业没有违约”;3%认为周围的涉农企业违约情况“挺多的”。从涉农企业信用影响融资难易度的情况来看,36%的受访企业表示“有影响”;53%表示“没影响”;11%表示“不知道”。从这一调查结果来看,涉农企业普遍信用意识不足,

3.农户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分析。(1)针对农户存取款业务不方便的主要原因,50%的受访农户认为“存款利息太低”;20%认为“存取款金融机构太远”;17%认为“服务网点太少”;10%认为“没有私人借款方便”;3%认为“服务态度不好”。将金融服务覆盖面、可获得性以及福利影响作为普惠金融的衡量标准,调查表明普惠金融普及性和普惠性还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为农村金融服务。(2)针对农户需要的金融综合服务,19%的受访农户需要“存贷款”服务;15%需要“ATM\POS机”服务;各有14%的受访农户需要“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和“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服务;各有13%的受访农户需要“投资理财”和“银行卡”服务;11%需要“农业保险”服务;另有1%需要“其他”服务。由此得出,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而ATM\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只占了近三成,说明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大普及力度,应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不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二、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启动“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发放惠农卡、打造农村信用工程等项目,探索和发展普惠金融已成为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自2013年开始,构建起以“丰收村村通”为基础的丰收“三网”格局,利用机构网、电子网、人员网的交叉布局,以实现广覆盖的服务网络。截至目前,浙江农信系统已建设标准化网4 098个,离行式自助银行383个,在农村铺设的行政村农信服务点超过25 000个。除此之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应用金融IC卡,从支付领域拓展到信贷领域,突破了借款与还款在时间、空间和网点的限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从浙江省目前的普惠金融实践开展情况看,成效虽明显,但问题依然存在。首先,由于农民自身收入低积累少,没有抵押财产,又无法找到相应的担保机构,所以金融机构不愿将资金贷给农民。其次,农民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信贷意识淡薄,给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普及增加难度。再次,尽管国家支持农村信贷资金优惠政策逐渐增多,包括近几年大量提倡并实施普惠金融政策,但涉农相关银行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依然采用利率上浮的方式,导致农户及涉农企业等贷款压力大,对贷款有恐惧心理。

三、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促进农村惠普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信息化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应用能促进金融资源被更多的社会参与者分享,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将极大地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互联网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在农村偏远地区的普及性和使用又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现有浙江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较弱

通过本次对村级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户调查发现,浙江省现有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上较弱,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量萎缩严重,还不能满足为“三农”服务的基本需求。目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其他融资渠道如四大商业银行现主要面向较富有的城市,在农村信贷支持方面,服务重点往往倾向于高大上的企业和优质客户,农户很少被作为信贷支持的对象,从而农村金融市场面临资金短缺,对农户信贷支持不够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较大,监管乏力

互联网金融形式多种多样,一种产品的细分类型很多,能满足客户不同需求,但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水平、配置资源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目前,虽然我国通过颁布专门监管法规如《第三方支付法规》《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互联网银行法规》等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的法制框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因此,仍存在监管滞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

(三)农村信用环境较差

首先,在浙江农村地区,由于借款户信用意识淡薄,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农户认为国家的钱先贷再说,家里的房子、财产一时也不可能被没收,因此,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从而导致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差,常常存在违约、赖账、欠款的事件。其次,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使企业倒闭现象增多,失业群体增加,农民收入来源减少较快,从而加重了银行中农户贷款的不良率。再次,由于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自然灾害也可能使贷款人失去还款能力,这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考验。正是由于上述问题,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会更加谨慎,造成农户贷款难的恶性循环,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互联网+”助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是助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

相较传统金融,融入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覆盖广、信息量大及透明度高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嵌入农村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为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农村地区获得融资的可能性提供了新的手段。通过互联网技术,能系统地记录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的收入状况和信用信息,建立庞大的信息资源库,从而便于信息的查询,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信息的透明化有助于用户在充分了解金融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地筛选,改善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信息共享不充分的现状。而且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以为农户及农业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渠道,并使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获得更细致、更直接的农户信用信息,有助于增强农村区域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其次,互联网金融能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互联网技术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跨地区业务。与只在熟悉双方基础上发生的传统民间融资行为相比,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基于交易记录的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拓宽了农村居民、农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投融资选择,大大增加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第三,互联网金融成本低廉,能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业务,无传统中介,不需要大规模地建立实体营业网点,可以有效降低人工成本、金融活动信息产生和传递的成本。另外,手机和电脑是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接入的主要方式,截至2014年12月,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8%,比2013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2013年农村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84.6%,超过城镇5个百分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为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了网络交易平台,农户及农业企业可以利用手机或电脑随时、随地自主地办理金融业务,金融数据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并有相当高的准确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互联网农村金融主要将传统的线下业务变为线上业务,借助电脑和手机终端将各家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或实体金融交易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农户等只需点击这个平台,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办理各项农村金融服务。首先,构建有效的“互联网+”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在切实防范风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多元化服务功能体系及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市场抉择为主的农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次,在“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开放式的农村金融规划体系设计,尽早研究互联网农村普惠金融对货币政策调控、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制定出详细、可行的互联网农村金融战略行动计划。再次,要有效整合各个部门资源,将整体统筹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明确短期、中期和长期的阶段性目标:短期内要积极处理好与第三方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在网络融资、在线支付、移动金融等业务领域获得突破式的发展;中期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速积累客户资源和信息数据,促进经营管理模式由传统型向智能化转变;长期要在持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的基础上,把商业银行打造成线上与线下、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现代化银行,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加快完善互联网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离不开大数据的发展,更是以强大而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基础。就农村而言,通过汇集农民、农业企业、组织等的信用记录,形成可随时按法定程序查询、评估的大数据库。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为进一步加快完善互联网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首先,通过现有的较为成熟的农产品交易平台,积累最基础的个人交易信用数据,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建立征信平台和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多渠道收集并整合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的信用信息,并与全省信用信息系统相连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再次,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可借鉴云浮郁南县勿坦村创建信用村的做法,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指引,建立信用评级与信用贷款额度关联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乡村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等基层服务网络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加农民的金融知识,提高农民作为贷款主体的信用意识。

(四)积极营造相对宽松的互联网农村金融监管环境

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离不开监管、法律等制度支持。首先,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调查、数据分析体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加强日常风险的监测和控制,推进农村适当性管理。其次,互联网农村金融是跨界资源的多元融合,涵盖了农业本身固有的自然风险,因此,不适合采用一刀切式的单一监管。比如,对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的监管重点应是加强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警惕其触碰非法吸存、集资等底线;对代售业务则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国际上,多采用多部门协作的监管模式。例如,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范畴,其监管中心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必须存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互联网信贷平台则被纳入证券业监管,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作为监管重点。而欧盟,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金融类企业监管的范畴,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或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必须存放于其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并受到严格监管。由此可见,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不同国家、地区会采取不一样的监管做法,在浙江省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也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强化监管协调,讲究实效,完善分类监管。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对于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市场的覆盖面、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而且为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难题提供了新的信贷模式,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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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苗忠,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财会金融系,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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