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16-10-21 14:37林楚云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治观念法治社会路径探索

林楚云

摘要:要实现制度现代化,观念是先导。只有解決好全民的法治观念,才能有效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政党主导下进行的法治道路上,执政党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社会普法要通过影响个案的裁判来推动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人大代表亟需履行好法定职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观念;问题;法治社会;路径探索

制度的现代化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国家的长期繁荣至关重要。中国改革到今天为止30几年,经济上赢得了奇迹,这个毫无疑问。但是在这个奇迹之下,我们发现一个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甚至会引发严重社会危机可能。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实现制度的现代化,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制度的现代化靠什么呢?靠法治。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才会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解决执政者落后的管理方式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力需求之间的主要矛盾,就是实现制度现代化。要实现制度现代化,观念是先导。只有解决好全民的法治观念,才能有效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依法治国全局中具有先导作用

1840年以来,中国历经器物变革到制度变革再到观念变革。什么是器物变革?所谓器物变革就是指洋务运动。清朝末年实现了所谓的军事强国,实现了亚洲第一世界第六的海军,但是一场甲午海战,我们堂堂的一个大国被日本一个小国彻底打败了。这一场甲午海战,朝野震动,整个国人感到不可思议。为何不可思议?洋务运动达到的这个军事强国的梦想被日本打碎了。为什么?因为日本这个国家立宪了,你没有立宪。日本这个国家实行的明治维新,他有变法我们没有,那怎么办?清朝末年的这些统治者很努力,不是像今天我们所认为的那样,他们很腐败、很无能,他们也非常努力的在改革在开放,在向西方国家学习,引进西方新制度。这样,中国就进入到了器物变革到制度变革的阶段,实行君主立宪。立宪有一个过程,但最后立宪也失败了,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清帝退位。这样器物变革失败了,制度变革也失败了,最后到观念变革,于是来了一场五四运动。1949五四新文化运动,在中国就是一场观念变革,就是一场观念启蒙。历史经验证明,观念变革是现代化的先导,正如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所言:“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然而这一场五四运动,做的是新文化运动,因为法律人的缺位,没有演变成一场公民启蒙运动,没有演变成一场法治启蒙运动,只停留在文化启蒙上。这也是一个遗憾。当然,更遗憾的是当时救亡压倒一切,中国人被外民入侵,所以最后救亡压倒一切,压倒启蒙,让启蒙停留在一个被民族主义所替代,人文主义被民主主义替代,中国的启蒙处于中断状态。直到今天为止,这一场启蒙运动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幸运的是,我们终于意识到了法治的启蒙运动才是社会真正进步的潮流,这是解决中国观念先导的问题。“决定”中指出“依法治国作为一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首先要实现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变革。

(二)法治信仰的形成和法治文化的培育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潮流

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崇尚法律的氛围,试问这个社会可以称为法治社会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社会的法治文化缺位是很严重的。要谈法治文化,我们首先要理解“文化是什么”。文化并不是你读了几本书就有了文化。文化这东西是浸透在你的所思所想中的一系列东西。中西方关于“法”的文化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法是“起于兵源于刑”。什么是兵,战争;刑,惩罚。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刑也”。所以中国的法代表的是“起于兵源于刑”,法所具有的价值就是刑罚价值。因此,中国人讲到法就是畏惧。其实,这样根深蒂固的一种观念刻入文化的血液当中,影响中国人实在是太深太深了,直到今天还一直在影响。而我们很少有用法来制约最高权利,把掌权者关起来。用现在的话讲就是“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中国的文化领域里面,我们很少有这种观念,无法诞生这种观念。古代君王“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可以称为文化基因。我们很少有牵制最高权力的这种基因。文化基因决定了这个国家老百姓脑子里想的是什么东西。当然文化基因是可以改造的。怎么改。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就是要改脑袋。要观念先行,只有具备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培育法治文化,让社会养成崇尚法律的氛围,确立公正价值,确保法的权威性,才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依靠法律手段维权意识不足

在中国的文化领域里面,法是一种工具,统治者用来管老百姓、镇压老百姓的工具,统治老百姓的工具。老百姓对法的观念意识就是怕有纠纷,怕打官司,内心深处是畏惧,是敬而远之,不想和它发生关系,躲得远远的。部分群众甚至都无法产生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意识;部分群众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还有中国老百姓大多“信访不信法”,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这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二)社会组织薄弱,维权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非常薄弱,不够规范完善,在承担提供公共服务和帮助民众解决事情的能力上还非常欠缺。同时,在已建立的一些社会组织,行政化运行方式相当严重,甚至一些在管理和运行模式上完全就是政府化,很难为民众提供有效的解决社会事务的办法。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探索

我国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主导法治推进,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又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约束。在这一过程中,既存在优势,也存在困境,如何发挥优势走出困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执政党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经过长期革命战争后执掌国家政权,其执政理念多源于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战争思维),我们是“枪杆子出政权”。而这种战争思维带来的影响便是“斗争治国”、“运动治国”,从而放弃对法治建设的重视。而在政党主导下进行的法治道路上,执政党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以,这次“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领导学法,最重要的是要学私法。学习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让领导干部自觉养成尊重私权的习惯,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不对公民私有权力的侵犯,才能有效的促进全民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社会事务,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通过影响个案的裁判推动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

个案乃法治的细胞,个案能够影响法治的进程,这已经为西方法治历史所证实。影响法治进程的个案是指那些在一个城市,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广泛关注的那些个案案件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作用的个案。对于这些个案的宣讲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我们在做普法的时候,要注重由法律条文的普及转向法治观念的启蒙。显然,这些“个案”对于全民法治观念的启蒙具有历史性的突破意义。

(三)人大代表履行好法定职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亟需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不是政府代表,不是政党代表,而是选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是代表选民服从国家权力。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审议权、选举权、提案权、质询权、罢免权、批评权、建议权、投票权以及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人大有权质疑掌权者,有权批评掌权者,有权与掌权者较真。人大代表决不能放弃上述权利。督促掌权者全心全意服务选民,是每位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在掌权者面前满脸堆笑,和气一团,盲目点头,大唱赞歌,或者伏案大睡,都是人大代表失职的表现。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同选区选民或者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人大代表应利用现代传媒,向其所在选区的所有选民公布其联系方式,以便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绝不应该出现选民不知道其选区人大代表是谁或找不到其选区人大代表的现象。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人民既然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能用选举来影响立法机关的变动,那么当不满和愤怒逐渐积累起来时,就只能依靠暴力和鲜血来为自己正义的呼声开辟道路。因此,人大代表如果能够履行好法定职责,加深与选民的联系,听取民众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群众身边的难题,同时,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是能够有效的推進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张苏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J].中国司法,2015,(04):14.

[3]龚维斌.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展社会组织[N].文汇报,2013-08-05(10).

(作者单位: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党校,福建 莆田 3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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