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2016-10-21 18:13李敬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关键词:当代价值

李敬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

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

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

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

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三)情、理、法交融的人情观

古人认为理想的法律是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于一体的。所以存在几种情况,一是情理等于法。古人认为“法不外乎人情”,如“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只爱其亲人、亲族,用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判断是非曲直,完全割裂个人与社会及国家的关系。后世如北齐律将“不孝”列为不赦重罪等均可见人情的内容已然渗入法律之中。二是情理大于法。古人云“人情所恶,国法难容”,在判断问题时,人情成了超越国法的重要标尺。这些情、理、法交融的状况,导致了泛人情化,造成了重人情轻国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恶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四)忍让而非诉讼的非讼、贱讼观念

家国同构的家族本位观念促使无讼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价值取向。民众若因一己私欲而破坏整个秩序的和谐被视为无耻,统治者认为无讼即是政治清明。诉讼的成本沉重、过程繁琐、结果不尽如人意导致民众厌讼且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些都抑止了个人权利观念的发展;影响了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影响了法律信仰的培育。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带有浓重封建文化的气息,难免存在许多糟粕与不适应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内容。当下我们处在一个空前的变革时期,虽然我们要走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与古代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要走好、走稳这条路,则更必要对古代法治思想中积极的有价值的东西进行深入地研究与分析。

(一)哲学基础: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

历代统治者都能认识到,法律是基于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并非是基于神灵的意志,所以能够自觉地根据现实需要来立法。司法领域也秉持谨慎求实的科学态度。“罪疑唯轻”、“循名责实”、“本其事而原其志”等的提出无不表明古人求实辩证的态度。公元前1000余年前萌芽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先秦重民、儒家“以人为本”等等都彰显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等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二)制度倾向:“人、法”相结合、“慎刑恤狱”的混合样式

明代丘溶说:“法者存其大纲,而其出人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法表现了统治阶级的集体法律意识,人表现了统治阶级的个体法律意识。二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强调了法的作用领域与评判范围。法的整体控制作用和人的微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在实践活动中就演变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混合法样式。

虽然真正实施起来很有难度,但“慎刑恤罚”在古代法典之中有明文规定,彰显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一思想的提出及随后与之相配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关爱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和人权等仍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早在2008年6月,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中央领导就明确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重法重刑,以刑去刑”,也要“宽减刑罚,慎刑恤罚”。

(三)价值取向与制度保障:“天人合一”、“调处息讼”

传统文化中包含较强秩序意识、稳定观念和和合价值。把“和”作为解决纠纷的最高价值选择。古圣人制礼作乐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在于社会和谐。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则必须“仁”、“克己复礼”、“无讼”,通过互相礼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调处”是古人实现无讼、息讼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手段之一,为我们当下的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历史渊源。如今的调解制度正是基于传统“和合”思想的积淀,其符合司法效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

(四)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德主刑辅、礼法兼治”

重新检视我国深厚的传统文化,我们会发现在礼、法、德、刑四者的关系上强调“德主刑辅”,主张“礼法兼治”。把道德教化作为维护统治、保持和谐的主渠道,把法律制裁作为辅助措施,呈现出一种综合治理社会的模式。法律与道德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潜移默化为民众人生观、价值观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这为当下社会引导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有机融合,以道德来引导立法,以立法规范道德带来启发。

三、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价值

任何一个国家彻底地抛开传统文化来推进法治现代化都是妄谈。文化的传承性和强大生命力决定传统法律文化势必要影响当代的法治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其缺陷和不足,但也有天然的优秀文化的积淀,应该科学辩证地看到其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价值。

(一)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文化渊源

泱泱五千年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容万物。传统和现代并非决然对立、互不兼容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已天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坚实的基石。无论是清末修律的“全盘西化”,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全盘苏联化”,历史无数次向我们证明肆意抛却或隔离与传统的关系,无视我们的文化环境和具体国情,急功近利式地移植国外的东西,就不可能推行我们的治国举措。反过来说,借鉴外部的先进理念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但同时应彰显自己民族的特色,从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开辟和探索出属于华夏民族的道路。

深厚文化包蕴民族凝聚力,是民族团结的力量源泉,是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生活根基。文化特有的的沿袭性、传承性,也决定了法律文化自古至今的一脉相承,人们头脑中的许多法律意识、观念依然源于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就是明证。我们可以说,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我们所谓的法治现代化,应该是在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弃弊兴利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重塑过程。因此,在扬弃弊端的同时,更应该去不断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研究它、改造它,让其在中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功效。

(二)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本土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中的不少东西是会落伍和过时,如若一味死板地沿袭,肯定会出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本身一無是处,而是提醒人们增强辨识力,孜孜以求其魅力和价值,这样既可以减少法治建设的障碍和阻力,又可以有效节约移植西方法律的成本。

农耕时代里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孕育和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尊卑等级制度,工具主义特色鲜明,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有着根本区别。即便如此,深入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我们仍不时能发现其光芒与智慧。许多符合人类普遍追求的法律精神和理念,在历史的演变中熠熠生辉。诸如唐代的“封驳”制度,很明显是对皇权的监督,体现出了决策监督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皇帝、皇权的决策失误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再比如宋代的“台谏”制度对君权进行恪守家法、更改诏令等等多方面的制衡。这些监督经验和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三)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起源、演进过程等已然累积了相当丰富详实的历史资料经验,经验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是短时期内无法获得的。而当下我们重新翻阅历史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中获取警示和启迪,为当下的发展提供指引和方向。对于一些能被直接利用优秀的资源,我们可以直接拿来融入到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对于一些不能直接利用而又包含可借鉴价值的资源,我们予以改良和重构,让其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一些应该坚决抛弃的糟粕性的东西,虽不能直接从中获得价值,却可做反面教材,在抛却的过程中更加明白以史为鉴,避免重蹈覆辙。

(四)传统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民众认同

法律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民众的认同感。认同感强则实施顺畅,认同感弱则举步维艰。传统法律文化是民族文化在法律上的反映与折射,是根植入内心深处的稳固的文化心理。其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和积累,几千年来牵引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若要被外来文化所湮灭和覆盖存在相当的难度。所以即便是在当下文化思想精彩纷呈的状态下,依然对民众的法律态度及法律认同感产生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如果研究利用得好,达成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的对接,就如同打通了传统意识和现代理念的桥梁,必然起到心理沟通的作用,让现代法治精神更高效率地走进民众的内心世界。

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等等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深厚民族文化在法律视角上的投射与反映,其带有鲜明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烙印。历经历史长河的洗礼与涤荡,经过世代的传承与发展,已然融入国人的血液,深植于民众的内心,为人民的日常交往与社会实践提供指导。当下,我们正处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更应该注重传统法律在法律研究中、在民众内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及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剖析,保持特性、取得共性,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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