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规范的相关规定

2016-10-26 13:51蔺盈仪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蔺盈仪

摘要: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方面的规定有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案件主要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该规定是20世纪80年代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并实施的一项法规,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规定已经废止,并由2003年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替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缔结地法,但是,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分别规定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同适用情形,因此,学者们通常认为该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形式要件也适用于实质要件。

关键词:涉外婚姻;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1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和22条规定,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明确区分为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手续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一、涉外婚姻法律关系的适用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践中的情况以及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涉外婚姻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2)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他们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结婚;(4)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结婚;(5)外国人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结婚,但要求我国在法律上承认其婚姻的效力。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主张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以属人法为主,并且单纯适用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一般来说,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选择适用当事人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能够保证当事人选择缔结婚姻的国家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的规定得到适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维护当事人选择缔结婚姻的国家的公共秩序的作用。但是着却有一个弊端,那就是,如果当自己国家的公民在其他国家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满足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但是确不符合自己国家法律上关于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该公民的婚姻登记行为,本国又应当如何认定?如果自己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的婚姻登记行为实质上并没有什么意义。如果在婚姻的实质要件上适用属人法的话,能够很容易解决上述本国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的情形。然而,适用属人法也不可避免的具有缺陷。比如,如果适用属人法的话,首先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整体上在属人法的规定上有所区别,其次落脚于具体的两个国家在属人法适用的规定上肯定更加不同,并且还有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冲突。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各国的一般规定,结婚在形式上的要件一般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婚姻合法成立所必须要遵循的法律上的程序和手续。由于各国在婚姻形式要件上的规定不一样。并且,婚姻的形式要件也主要是婚姻的外在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大多数国家为了增强缔结婚姻的有效性,在形式要件上大多数都采用比较宽松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是我国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在我国,结婚的手续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缔结婚姻的方式。在婚姻的形式要件的选择上,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灵活,无论是婚姻缔结地还是一方当事人居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只要符合其一就有效。这对于我国之前只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说是很大的进步,增加了婚姻登记有效的可能性。

(三)关于涉外婚姻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的适用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但是在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各国一样,引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应当首先适用夫妻双方协商选择的法律,但是,选择是有限制条件的,即选择适用法律应当是与婚姻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在没有选择法律时则一般适用夫妻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各国立法者在立法上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引入到涉外夫妻财产领域的法律适用上,充分体现了各国在实践中将夫妻关系视为特殊的契约关系,在夫妻财产权方面主张私权自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趋势。

二、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涵盖了涉外婚姻家庭法中可能会出现的主要问题,基本上构成了关于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的一套体系,然而,在操作起来该体系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在内容上,该体系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例如在关于结婚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只是说明了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而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出现中国公民之间或外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情形等,也需要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无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姜茹娇.从国际属人法的发展谈我国有关冲突规范完善[J].铜陵学院报.

[2]何爱华.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J].政法干部学院报,2012.

[3]张建.欧盟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以罗马条例为中心[J].安徽警官学院报,2015.

[4]王晶.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J].南阳师范学院报,2011.

[5]胡艳姣.涉外婚姻有效性问题探析[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报,2015.

[6]钱澄.我国涉外离婚冲突规范的合理性分析[J].政法论坛,2011.

[7]郭玉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淮海学院学报,2011.

猜你喜欢
法律适用
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适用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涵义及法理简析
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