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路径选择与风险防范

2016-11-08 03:07吴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上海保险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个人住房保险资金寿险

吴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路径选择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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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理念的深化,以“偿二代”为监管后盾的承保市场化和投资自由化改革不断推进。自2012年保监会一系列“新政”以来,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逐渐由债券、股票等传统大类资产扩展到不动产、非上市股权、境外投资和信贷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资产。但对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3月公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仍禁止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除外。这意味着目前国内除了允许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外,其他担保或抵押形式贷款一律禁止。保险资金不仅无法直接开展贷款业务,也不能间接通过持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产品等类固定收益产品涉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事实上,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重要投资渠道之一,是保险资金增强投资收益的重要工具。对于我国保险资金来说,有必要开展贷款业务的动机表现在:一是分担商业银行借贷压力,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优化。截至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占预付款总额的5.46%,各大商业银行坏账率在不断增大。保险资金不仅可从直接贷款业务渠道减轻商业银行借贷压力,还可以通过积极认购MBS产品来减轻商业银行的借贷压力。二是业务风险相对较低,收益却较高,在“资产荒”背景下更具配置优势。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贷款业务的收益率明显高于传统债券,比如美国抵押贷款业务收益率高于同期国债60到80个BP左右。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目前审查较为严格,除了要求较高的首付比率(如30%首付比率远高于美国等国家)和购买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外,还需贷款人有稳定收入,故业务风险较低。三是解决保险资金“长债短配”问题,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久期一般较长,往往平均在10年以上。由于我国目前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期限较短,保险资金在配置时很难找到优质长久期固定收益类产品。一些期限较长、利率固定的贷款业务正好可以满足这类资产的配置需求,如一些期限较长的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个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等。

因此,非常有必要深层次探讨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可能的路径选择以及开展贷款业务中该注意的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未来监管部门放开此项投资业务做好准备。

二、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常见路径

目前,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方式包括质押、担保和抵押等方式。对于质押贷款,国内以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为常见形式,此项放贷形式已获保监会批准。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一般贷款期限较短,往往不超过6个月,贷款额度也限于保险净现值的一定比例(如不超过80%),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由于是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违约时终止保险合同,故此项业务风险较低。

除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资金从事贷款业务的主要路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保险资金通过独立放贷或“银保合作”等方式直接流入信贷市场,另一类是通过认购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间接流入信贷市场。

(一)保险资金直接流入信贷市场

1.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开展贷款业务

此模式下,缺点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设立独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部门,并配置相应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不像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稳健的抵押贷款业务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优点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省掉委托银行所需的中间业务费用,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保险营销团队的销售力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全面的财富管理功能。该模式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大、金融牌照全覆盖的大型保险集团公司。

2.“银保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由于保险公司不具备商业银行丰富的抵押贷款经营经验,独立开展业务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保险公司会与商业银行合作,委托商业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该模式优点是保险公司无需成立新业务部门或机构,避免经验不足带来的经营坏账风险,缺点是需要支付商业银行中间费用。该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保险公司,对控股银行的保险公司也有吸引力。

(二)保险资金间接流入信贷市场

通过持有MBS等证券化产品间接开展贷款业务。该模式下,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参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来间接开展贷款业务,只不过这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并非不动产、基础设施等标的,而是住房抵押贷款、企业商业抵押贷款等等。保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保监发〔2014〕197号)也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提供了政策支持,只是目前保险资金受限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无法投资于MBS产品。

由于MBS产品中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经过风险隔离、信用増级后已属于固定收益型债券产品,再加上国内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普遍违约率较低,收益却高于国债、金融债等资产,因此属于典型的低风险高收益资产。MBS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迅速发展,并占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近一半的份额。

三、境外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现状

(一)境外大类资产配置贷款情况

对于险资开展贷款业务,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抵押贷款,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允许寿险公司向中小企业贷款,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也放开了抵押贷款。

目前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仍然有大类资产比例监管限制,限制投资比例区间一般在25%~50%之间,其中日本保险业监管最宽松,2012年后日本直接取消了大类资产比例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可自由投资。表1中法定监管比例为保险资金直接流向借贷市场的比例限制,除此之外,保险资金也可以通过认购MBS等证券化产品间接流向信贷市场。目前,美国、中国台湾等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其中以美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为发达。

从各国家和地区保险业资金近几年实际配置情况看,相对比较谨慎,远远低于法定监管比例。并且寿险资金配置比例较高,产险资金对抵押贷款业务配置比例非常低。这是因为寿险资金久期较长,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而财险资金久期相对较短,对流动性要求较高。

▶表1 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抵押贷款业务情况

(二)美国开展贷款业务情况

1.近几十年直接抵押贷款占比下降,但投资MBS增加

美国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已经比较成熟,早在上世纪初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抵押贷款的比例就在20%~40%区间徘徊,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发展,保险资金直接开展抵押贷款的比率逐步开始降低,但至今一直稳定在6%左右(抵押贷款业务占寿险和财险资金之和的比例)。这期间,个人住房抵押证券化产品不断创新,发行余额从20世纪70年代占比美国同时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不到,增长至现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左右(数据来自SIFMA)。尽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抵押贷款比例逐步下降,但同时也通过认购MBS产品来间接投资抵押贷款。

近十年来,美国寿险资金参与抵押贷款规模占可运用资金比例在25%左右,其中有15%左右投资MBS,有10%左右为直接抵押贷款业务(图1)。美国财险资金参与抵押贷款规模占可运用资金比例在10%左右,但是几乎都投资在MBS等固定收益产品上,尽管间接进入了抵押贷款市场,但承担的业务风险较低(图2)。财险资金开展直接抵押贷款业务量微乎其微,主要是由保险资产的负债属性决定,财险资金负债久期较短,而寿险久期相对较长,与部分抵押贷款品种的期限结构相符。

寿险资金包括一般账户和独立账户。一般账户指有保证利率、固定给付的负债,如传统寿险;独立账户对应的是投资连结、变额年金等由客户承担风险的负债。一般账户追求绝对收益,而独立账户往往追求相对收益。2014年,寿险资金一般账户投资MBS和直接抵押贷款占比约24%,其中直接抵押贷款占比10%,而同期独立账户投资抵押贷款业务几乎没有,主要将资产配置在股票上(图3)。这主要是由寿险资金账户属性决定的,独立账户中的资金风险不用保险公司承担,而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时更追求相对收益,只需跑赢同行即可,而非像普通账户那样追求绝对收益,以期收益率能够覆盖负债成本。

3.开展直接抵押贷款业务主要以商业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比较低

美国寿险资金(图4)和财险资金(图5)开展直接抵押贷款业务主要以商业抵押贷款为主,资金主要放贷给零售商店和购物中心、办公场所和工厂、医院和医疗中心等。将保险资金借贷用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农业贷款或建筑业等领域的贷款占比较低。并且,2014年抵押贷款资金中99.4%处于健康状态,坏账比率较低。

▶图1 寿险资金参与抵押贷款业务情况

▶图2 财险资金参与抵押贷款业务情况

▶图3 美国寿险资金2014年一般账户和独立账户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4.绝大多数抵押贷款业务按揭比率不超过七成

美国寿险资金一般账户2014年88%以上的抵押贷款按揭比率低于71%,按揭比率相对比较稳健。这可为我国保险资金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一定的参考,也提醒我国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时应选择较为恰当和风险可控的按揭比率。

▶图4 美国寿险资金开展直接抵押贷款用途分布

▶图5 美国财险资金开展直接抵押贷款用途分布

▶表2 2014年美国寿险资金一般账户按揭比率单位:百万美元

四、开展贷款业务路径选择建议

第一,经营模式上,由于我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发展较缓慢,在个人住房MBS产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应优先选择认购MBS,因为MBS经过风险隔离、信用增加后类似于“金边债券”,风险较低而收益相对较高。尤其是对于没有贷款经验的险资来说,通过MBS试水贷款业务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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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MBS产品没有形成规模之前,对于控股商业银行的大型保险公司,可充分发挥控股商业银行优势,优先以“银保合作”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对于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大型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独立抵押借贷的方式设立专业贷款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尽管短期与商业银行相比缺乏人力、硬件等方面优势,但可以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壮大。对于中小型寿险公司,由于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旗下往往没有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也缺乏开展业务需要的大量资金投入,建议该类寿险公司可以将资金委托给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最后对于财险公司,由于负债久期较短,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在放开抵押贷款业务初期,不建议开展该项业务。

第二,贷款用途上,从美国近些年保险资金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情况来看,除了通过大量认购MBS产品介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外,较多地是直接开展商业用途目的的直接抵押贷款业务,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直接贷款业务量非常小。因此,建议我国保险资金在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时,应该优先提供商业用途下的抵押贷款业务,在业务初期,可以选择一些优质的商业客户作为放款目标,比如可以在业务初期向大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等优质客户放贷。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途,鉴于目前我国个人住房MBS产品较少,保险资金无法通过认购MBS产品间接开展业务,而且开展此业务需要大量人力和硬件要求,倘若想开展此类业务,可待经营商业抵押贷款业务经验丰富后再逐步试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五、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我国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浮动利率,与险资期限结构不匹配,存在严重的利率风险

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大多数贷款都是长期固定利率、每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模式。绝大多数贷款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不收罚金且对个人信用记录影响不大。部分借款人会在利率较低时提前还款并重新以低利率借款,以此将利率风险转嫁给放贷机构。尽管存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但整体抵押贷款期限结构和保险资金的长期期限相匹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贷款利率是随着国家法定基准贷款利率的变动浮动的,一旦利率进入下降周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金额将变低,利率变动风险从放贷开始就一直由放贷机构承担。对商业银行来说,在利率变动的同时,借款人和存款人的利率同时变动,期限结构容易匹配。但保险资金大部分的获取成本是固定的,尽管保险资金的久期较长,一旦利率进入下降周期,负债成本不变,放贷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收益却在降低,无法实现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存在严重的利率风险。

(二)处理好负债端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资产端抵押贷款之间的关系,防范违约率增加时的顺周期效应风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起因于美国次贷危机,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Group)也在此次危机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AIG不仅在负债端为信用状况较差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大量保证保险(包括CDS产品和传统业务信用保证险),还在资产端大量认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次级债券(如CDO)。由于AIG在资产和负债两端同时介入次贷业务,在大量次贷借款人出现集中违约时,资产端的资产迅速贬值,且负债端的保费收入不足以支付信用保证保险的巨大赔款支出。这种顺周期效应致使AIG出现流动性危机,最终被美国政府接管。

对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要求,借款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实务中,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财险保险“捆绑”销售。一旦保险资金可以开展抵押贷款业务,保险公司(特别是同时经营产寿险的保险集团公司)将面临资产负债两端同时涉及抵押贷款业务。尽管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信用状况较好,大部分放贷对象首付比例较高、收入现金流较稳定,且由于购房首付比例相比欧美国家较高,因而杠杆率较低,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较低。但是一旦政策放松购房首付比例规定,购房杠杆水平提高,保险资金放贷业务违约率将会有所提升。另外,随着我国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的推进,势必会引导一部分信用相对较低的农民工进城买房,信用较低群体购房贷款的提高,将进一步推高贷款业务的违约率。因此,保险资金将会面临越来越显著的顺周期效应。

(三)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资金的期限结构与期限较长的贷款业务更匹配,但应防范商业银行的抵制,避免恶性竞争风险

与商业银行相比,大多数保险资金(特别是传统寿险资金)的期间较长,更有利于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贷款期限较长的业务,而商业银行由于存款期间一般都较短(5年以上存款占比较少),开展期限较长的贷款容易造成“短债长配”,保险资金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在我国贷款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一旦向保险资金开放,保险公司不仅不具备商业银行长期经营贷款业务所具备的人才、业务流程、营业网点等优势,还可能遭受商业银行等传统借贷机构的强烈抵制,使保险业形象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因此,保险资金倘若要开展贷款业务,应该首先权衡好其中的利弊关系,避免同商业银行恶性竞争。

(四)独立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应注重对分支机构的权限管理和稽核,以规范贷款业务运作,管控好合规风险

保监会2014年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3号)第十八条规定:“保险资金应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尽管保险分支机构无法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业务,一旦放开保险资金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对于独立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保险机构来说,仍然需要旗下网点和分支机构来运作相关业务,这时候为避免与监管规定的冲突,保险公司可采取与当前保单质押贷款类似的运作模式,也即分支机构和网点负责业务操作,但审批权在总公司,以避免发生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另外,考虑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较为宽松的时候,曾经发生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人情”放贷、“关系”放贷等混乱情形,一度造成大量坏账资产,对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造成巨大不良影响。一旦保险资金放开贷款业务,除了保证放贷资金的审批权归总部统一管理外,还应该注重对分支机构的稽查,以规范贷款业务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

(五)独立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应加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贷后抵押品价值的动态评估并及时调整抵押比率

由于保险公司不像商业银行那样有丰富的经验,保险资金在独立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注重人才队伍建设。由于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复杂,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优秀人才参与,保险公司应加大投入,注重业务人才的富集,以缩小同商业银行的差距。二是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时过多地注重抵押品的价值,而忽略了第一还款来源,缺乏对借款人真实信用风险的甄别。因此,不仅应该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的信息,还应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内部信用评级的建设。三是加强对贷后抵押品的监控。保险公司应特别审核抵押品是否存在一物多抵、产权不明等问题,应监控抵押品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值的波动,以便及时调整抵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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