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互助模式下的类保险平台发展初探

2016-11-08 03:07袁嘉琳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上海保险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业务众筹

袁嘉琳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众筹互助模式下的类保险平台发展初探

袁嘉琳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今年4月,中国保监会《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的文件一经发出,便在保险业内引起了热议。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众多类保险平台层出不穷,从“E互助”到“保保集”,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成为一种新兴的保障模式。本文从类保险平台自身定位的确定入手,提出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应区别于保险产品,提升规范性与管理性,推动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成为保险市场的有益补充。

一、引言

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类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也逐步兴起。随着保监会批准三家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互保模式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作为不同于传统保险以及相互保险的类保险本应成为保险市场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部分类保险平台逾越了保险与非保险的边界,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类保险不能等同于相互保险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担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而相互保险的保费缴纳、赔付比例都是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的,遵循等价有偿的原理。保监会2015年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16年6月,首次批准成立信美人寿、众惠财产、汇友建工三家相互保险公司。对于传统保险市场,相互保险这一新的组织形态主要是补缺、补短板,而不是争抢传统保险服务领域。相互保险不仅能够补充现有保险市场的需求,而且能够更新保险市场结构,促进保险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通过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将在规范的监督下有序运作。

相比之下,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则是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吸纳会员参与到互助计划之中,若会员中有一人发生了事故,则其余会员平摊赔偿金的给付。不同于相互保险,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的成立由于不受到监管,运作环境更加宽松,导致资金的安全度以及保障力度上均弱于相互保险。

类保险对于相互保险的作用类似于相互保险对于传统保险市场的作用,都是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市场上的传统保险产品,在产品定价以及风险范围设计方面具有一定的非自主性。以车险为例,如果车主想要购买剐蹭险,就需要购买带有其他风险责任的车损险主险。相互保险则不同,它是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形成团体共摊风险,使得保障更具有个性化。而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则以其低廉的价格、便利的在线组织方式成为许多中低收入者和新新人类的选择。

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组织打破了地域限制,营销、“理赔”等环节线上化,降低了管理费用,从而能够以低会费的方式吸引到更多参与者加入其中;并且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点,推进互助产品进一步扩散。但是在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监管的空白方面,互助组织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与保险的法律界限

市场上诸多类保险平台,借着民众对于相互保险的不熟悉,打着“保险互助”的名义筹集资金,然而此类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在经营规模、资金安全以及监管方面都远远不及相互保险。

例如,在《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文件中,保监会点名批评了夸客联盟。夸客联盟推出的一款“驾驶风险互助计划”,会员在起初缴纳了9元会员费后,若发生交通事故,则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付后,将获得最高80万元的赔偿。文件指出,该行为“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是否认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夸客联盟此次通过众筹方式进行“互保”,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开展车辆风险保障业务,扰乱车险市场经营秩序,产生监管套利风险,逾越了保险与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的边界。

结合当前互联网风险保障业务考虑,现行的一些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保费的风险,因此厘清互联网风险保障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十分必要,界定保险与非保险的边界,才能够使得双方在规则范围内更好地运作。而作为众筹互助类保险平台,不应该逾越保险的边界,打着保险的旗号从事所谓的众筹互助。

四、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发展建议

第一,保证合法性,防止出现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由于本质上的差异,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应当在推广、办理等过程中明确表明非保险属性,不应造成消费者误解;严格按照《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防止与相互保险等正规保险产品产生混淆。此外,应严格禁止类保险逾越保险与类保险的法律边界,明确类保险作为一种民间的风险分摊手段是保险市场的补充,而非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

第二,确保安全性,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由于类保险不同于保险产品,因此在监管方面处于空白。诸多互联网公司在不具备开展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迎合市场、增加营收渠道而开展众筹互助模式下的类保险业务。很多众筹互助模式下的类保险平台只关注了前端的客户需求,而中端的准备金提取、风险控制,以及后期赔偿服务等问题并没有加以完善。因此,类保险平台想要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的妥善管理与发放,可以考虑引入资金托管方式,如参照P2P监管导向要求资金存放于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

第三,增加持续性,保持渠道透明、程序妥当。众筹互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建立组织方与投资人、客户、员工的信任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引进区域链的方式加强安全管控,保证渠道的透明以及程序妥当,以此增强互联网时代的虚拟信用。同时,还可以借鉴如壁虎互助平台中的会员自我仲裁模式,化解众筹互助群体内部的纠纷。通过内部透明的体制以及外部的信心打造,不断增强众筹互助模式下的类保险平台的可持续性。

第四,加强监管,建立多方合作机制。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平台应当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的合作,打造多方合作、信息互通的机制,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制定类保险平台的规范规章,推动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应该鼓励产品创新,激发保险市场的改革活力。

在共享经济的大趋势下,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推动保险行业的重大变革。一方面,众筹互助模式的类保险不仅能够推动保险回归其本质,满足经济社会日趋个性化、碎片化的风险分散需求;另一方面,它还能够改变传统保险的格局,作为保险市场的有益补充,倒逼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推动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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