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钓鱼身亡 同伴应否赔偿?

2016-11-10 10:34法援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4期
关键词:平舆县新军水利局

法援

结伴钓鱼 游泳溺亡

提起钓鱼,不少人津津乐道。钓鱼不仅可以有所收获,还能陶冶情操。但对于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村民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来说,钓鱼活动却是一种永远难以泯灭的痛。

时间追溯到2014年7月26日,火红的太阳肆意照射在平舆县辛店乡一个小村庄。当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午休后正要外出时,其年满14周岁的儿子孙英健说,要和同村好友赵小军去距离村庄不远处的河边钓鱼。

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深知:儿子放暑假后在家也干不了什么农活儿,与其严厉管教,不如放开让他出去玩耍,但应选择安全的地方。于是,他们劝阻儿子千万不能去大河边玩,有危险。但心意已决的孙英健根本听不进父母的劝告,执意要与朋友相会。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次要去的地方,暗存极大风险,甚或夺人生命。

且说发起这次钓鱼活动的李泰峰,不仅约了孙英健,而且还约了另外一名15岁的少年赵小军参与其中。年满18周岁的李泰峰,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理所当然成为这次活动的“指挥官”。

李泰峰骑着摩托车来到电话中约定的集合地点,驱车承载着孙英健和赵小军离开自家的村庄,赶往汝河老王岗乡一河段“安营扎寨”,开启了钓鱼之旅。其间快乐情景,不言而喻。

晚上7时许,就在钓鱼活动接近尾声时,孙英健说天太热要下河游泳,可李泰峰和赵小军却极力反对。两人异口同声说:“水老深,可不敢,危险!”但孙英健对此劝导置之不理,并说他会水,不怕!

说说也就算了,没想到孙英健来真的。他趁李泰峰和赵小军在收拾钓鱼工具不备之际,脱衣跳进河里。当李泰峰和赵小军听见后面传来扑腾的声音后,他们不约而同扭头一看,但见孙英健的两只手正在河中间的水面上慌乱拍打。很快,孙英健的头部慢慢沉入水中,水面上就只剩下冒泡了!

李泰峰见此情景不妙,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孙英健。无奈之下,他只好让赵小军打电话报警。

平舆县公安局老王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员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认定孙英健系溺水身亡。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划定汝河为行洪河道,规定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行洪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鉴于此,平舆县水利局特意在上述事故发生河段河堤之上,设有“禁止游泳涉水危险”警示标志。可令人遗憾的是,李泰峰、孙英健和赵小军对这些警示标志却熟视无睹,以至于酿发悲剧。

在死者孙英健的父母孙新军和袁慧玲看来,儿子之死与李泰峰和赵小军“紧密相连”。因为没有他们的“钓鱼活动”,就不会发生当天的悲剧。

为此,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分别登门到李泰峰和赵小军家“兴师问罪”,但结果各异:在李泰峰家吃了“闭门羹”,在赵小军家有了“收获”,赵父主动向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支付了15000元丧葬费,作为对孙家不幸遭遇的补偿。

父母告状 替儿维权

经过咨询律师,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俩决定依法维权。2015年1月,孙新军和袁慧玲以原告身份,愤而将李泰峰和赵小军以及平舆县水利局、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平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于2015年11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载明对汝河防洪堤段的要求,显示其为行洪河道,而非公共活动场所,且具有高度危险性。行洪河道的功能首先应当是防洪,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派生出灌溉农田、保证河道附近城乡人民生活和工业、发电、航运等综合功能。所以,行洪河道并非供大众钓鱼、游泳的公共活动场所。

事发之时,二原告之子孙英健已满14周岁,已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理应对水的危险性有所了解,理应主动避开该危险区域,但其在父母劝阻后仍前去钓鱼,且在钓鱼结束后执意下河游泳,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能有效阻止孙英健前往危险区域,使其脱离监护,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李泰峰、赵小军和死者孙英健对在河边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其三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孙英健在钓鱼结束后表示要下水游泳时,李泰峰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未能有效制止该行为,且在孙英健下水后未进行看护,由此导致遇难者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赵小军作为未成年人,与遇难者相约前往河边钓鱼,其监护人疏于监管,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关于二原告主张该事故河段周围无警示标志的问题,即被告平舆县水利局与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二原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具有设立警示标志或者保障进入河道人员安全的法定义务。二原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具有过错,更不能说明孙英健的死亡与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的管理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原告对此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综合考虑,本院酌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各方责任比例为:李泰峰承担40%,赵小军承担20%,遇难者自身承担20%,二原告承担20%。

经本院审核,二原告的具体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897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遇难者自身及监护人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为6万元,由李泰峰承担4万元,赵小军承担两万元。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507308元,被告李泰峰应承担202923.2元,被告赵小军应承担101461.6元。综上,李泰峰共计应承担242923.2元,赵小军共计应承担121461.6元,因赵小军已支付15000元,冲抵后其还应支付106461.6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242923.2元;二、被告赵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06461.6元;三、驳回原告对平舆县水利局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对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同伴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李泰峰当即表示不服,及时上诉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5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泰峰提出“一审认定其与遇难者及被上诉人赵小军三人属临时结成的互助团体,错误;原审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超出了孙新军、袁慧玲的诉请,属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李泰峰、赵小军、孙英健三人结伴出去钓鱼,系临时结成的互助团体,三人之间存在互助的依赖和信赖,李泰峰作为成年人对风险判断能力大于未成年人赵小军和孙英健,因此,其具有较大的依赖和信赖义务,在遇难者孙英健下河游泳时,其未有效制止,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被上诉人孙新军、袁慧玲在起诉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并未超出二人变更后的诉请,程序合法。故上诉人李泰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文至此,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为什么死者和父母也应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呢?据主审法官介绍,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事前无认识、控制能力,事中、事后无救助保护能力,所以法律有必要对其事前的危险行为予以禁止,加重监护人的事前监护力度。本案中,若孙新军、袁慧玲能够做到平时对儿子多进行一些安全教育,在这次儿子说去钓鱼时强行制止,或能及时掌握其行踪加以保护,这起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由此不难看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孙英健违反“禁止游泳”的规定:自身存在不慎是导致其溺亡的直接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受害人自身承担20%的责任,以减轻其他两名同伴的责任,符合情理,于法有据。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那就是水利管理部门为何对此事故无需担责?法官说,这是因为,涉案汝河为行洪河道,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河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对进入该河内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涉案汝河并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且进入汝河并不需要得到许可。重要的是河堤之上,设有“禁止游泳涉水危险”警示标志,可以认定汝河管理人、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的管理行为并无过错。水利局作为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主要是对水利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其在该案中也无过错。

野泳致命 如何补救

未成年人溺水身亡,除了痛心、惋惜、追责之外,更重要的是反思,如何能够减少乃至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让悲剧不再重演?

法官指出,要避免学生暑期野泳溺亡事故的发生,社会、学校、家长都要尽到责任。

目前,全国及各省市县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配套教材,但是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什么程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真正落在实处。

有了理论知识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技能培训。学校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和活动演练。在日常教学中,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入夏后,应该重点传授孩子如何在水中自救以及营救的知识。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学生提供多样化、健康的娱乐场所。为满足盛夏孩子们的戏水需求,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建设公益性游泳场所、设施的责任,并时刻提醒孩子们切勿到危险水域戏水。

而家校教育的无缝对接,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参与、协同配合来完成。

还可以利用学生群体中的优秀成员,充当好家长和教师的角色,强化对同路、同村学生的监管,不仅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对他们个人能力的提高也起到促进作用。

时值夏季,天气炎热,可能又会有不少孩子偷偷去河边游玩。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家长和学校,平时要教育孩子,千万不要在没有成年人保护的情况下擅自去河边游泳,一旦发生危险要赶紧呼救和寻找大人进行求助,不要等悲剧发生而后悔。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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