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的困境不被尊重
——基于征地拆迁案例的社会学分析

2016-11-27 13:37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征地抗争冲突

王 艳

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宁夏银川 750021

弱者的困境不被尊重
——基于征地拆迁案例的社会学分析

王 艳

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宁夏银川 750021

从互联网新闻报道中选取由征地拆迁引发冲突的典型社会事件,对农民的维权抗争行为运用意识形态的主导权、社会安全阀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农民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格局下,秉着“民不与官斗”的处世哲学隐忍接受不公平的征地拆迁方案。而个别“钉子户”的维权抗争行为虽然均在制度框架内,但在利益相关者的“共谋”下,问题最终也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最后提出应尽快建立弱者的利益表达机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但要彻底解决问题,需转变经济结构,变土地财政为商业税收,消除城乡差异,实现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均衡发展。

维权抗争;非法强拆;利益相关者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征地拆迁问题成为政府与学界的讨论热点之一,于建嵘(2011)研究发现,在所有群体性事件中,农民问题占30—40%,而在农民问题中土地问题又是主要问题,其中,涉及征地和拆迁的约占60—69%。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二、研究方法与理论工具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方法,内容分析法属于文献研究方式,笔者从互联网上搜集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的事件,从中选取代表性强的社会事件进行分析,注重对涉事对象、事件、社会行为、事件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该事件体现了当前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凸显的问题和抗争行为的机理。

(二)理论工具

社会冲突理论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激烈对立的社会互动方式和过程,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利益要求自愿达成交易契约的状态。尤其是科塞关于社会冲突的观点对本文更具有启发性,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绝不仅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与整合,单纯引起变迁过程的因素,社会冲突对于社会团结、一致、整合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冲突在具有它的负功能的同时,也具有它的正功能的一面。在下面的分析中,将看到政府和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互动的。

三、案例介绍

陈宝成等人抗拆维权事件

2013年7月4日凌晨4时,山东省平度市金沟子村正在睡梦中的陈青沙、陈利利、陈元节等村民被人强制拖出带走,扔到数十里外。当他们回到村庄里发现其住房已经是废墟。7月5日,闻听强拆消息后,家住该村的财新网记者陈宝成从出差地赶回平度,发表微博表示要死磕到底。7月10日,陈青沙、陈俊善、陈元节联名发出书面报案报告,要求平度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但未获回应。陈青沙、陈利利、陈元节整理出了财产损失清单,交到了派出所,也未获得有效回应。她们分别向平度市政府书面请求政府保护,也不见回音。7月24日,她们向青岛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后分别收到青岛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8月16日,她们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了针对7月4日强拆事件的起诉材料。一周后,接到青岛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市南区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通知。然而,三个多月过去,该案仍未开庭。

在此期间的2013年8月9日,房屋已在一个月前被黑拆的陈青沙与张鹏珂夫妇接到电话,被告知有挖掘机在自家废墟作业,二人赶到现场,与司机发生冲突,司机一度离开,但此后当司机再度来到现场,将挖掘机退出作业现场时,张鹏珂夫妇控制了挖掘机司机,陈宝成等人则来帮助并报警。

8月10日下午一时许,陈宝成等七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一位挖掘机司机为由现场抓捕羁押。羁押当日,平度警方未公布任何相关信息,也未对来自财新传媒的咨询作出回应,次日下午,18:45,平度警方以官方微博发布“警方消息”称:“8月11日,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陈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平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陈宝成和陈青沙二人,其他五人此前已经分别取保候审。在陈宝成被羁押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平度的非法拆迁活动成为中国拆迁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事发后,全国各地律师自发组成了数十人的团队,为陈及其他被羁押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京城多位知名法学界人士发出联名信,呼吁释放陈宝成等人。

四、从社会学视角进行分析

(一)政府眼中的农民,农民眼中的政府

葛兰西在其《狱中札记》中提到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指通过国家机器和社会化工具将统治者的思想方式、价值标准和生活方式制度化为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的东西,促使被统治者自愿认同统治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土、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发商和失地农民等三个利益主体中,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开发商是强势群体,失地农民和拆迁户是弱势一方。在征地拆迁之初,基于几千年来的处世哲学,随处可以听到“民不与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类似的民谚,在农民眼中,强势群体是“官”、是“公家”、是“大腿”;而自己是“升斗小民”,是“胳膊”。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格局下,注定了农民的绝对弱势地位,农民对牺牲自己利益换取社会经济的繁荣在农民看来似乎理所当然,强势群体对于村民的心理把握很到位,通过运用一系列分化策略,瓦解村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的“维权组织”,大多数村民在“不愿意也没办法”的现实下不得不接受过低的征地补偿。正如孙立平所言:政府之所以强,是因为弱者太弱。村民的谋生能力存有差异,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也不同,有本事的不可靠土地也能生活;但土地对没本事的村民就成了命根子,一般是这部分村民不轻易接受太少的赔偿,在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与强势群体的矛盾激化,为讨个说法,开始了漫漫上访之路。

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问题基本都是这部分村民对强势群体的抗争。在强势群体眼中,弱势的失地农民被认为是“刁民”、“敲诈勒索者”、“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等等诸如此类带有侮蔑性的称谓;在弱势群体眼中,强势的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开发商被被认为是“同流合污串通一气”、“警匪一家”、“用农民的骨头熬农民的油”等等非合法性称谓。传播媒介宣传的如“为人民服务”、“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以及“人民群众路线”等主流意识形态在这里早已当然无存,留下的只是双方情绪上的厌恶、心中的愤懑。当彼此的形象在对方的眼中是这样一种认识时,强势群体的行为方式就是暴力化的,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就是强拆、黑拆、拘禁判刑等非法行为,如上述案例中的凌晨4~5点,村民被强行拖出,房屋被扒;雇用陌生人用砖头打砸门窗,用挖掘机在半夜强拆;弱势群体的行为方式就是情绪化的,表现出来的就是呼吁社会关注、上访、群体事件等抗争行为,如报警、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上访、聚众赌路。

(二)非法手段强拆导致矛盾激化

为了推进征地拆迁项目的进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常常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强制征地拆迁,这种征地拆迁往往以恐吓和暴力为基础,由此引发冲突甚至激化。恐吓和暴力方法的使用,常常并不是由地方政府干部亲自实施的,而是将非法强制拆迁的业务承包或委托给开发商或拆迁公司,最后一般是由社会上的“混混”具体操办的。为什么地方政府要借助社会上的“混混”非法强拆呢?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政府间的工作人员存在着福利攀比。土地现今成为地方财税的重要来源,向开发商提供的土地越多越快,地方政府的“口袋”越发达,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的福利待遇也就越好。具有群众意识的基层政府官员在征地拆迁时,如果采用软磨硬泡等合法手段,这势必增加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土地经久征(拆)不下,福利待遇也就提不上去,基层政府间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着比较,征地效率低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会抱怨“跟着狼吃肉,跟着羊吃草”,抱怨自己的领导征地手段温和而没有效率,久而久之,影响工作积极性,这一定程度上也促发了基层政府领导采用非法手段强拆。何况上级政府将征地拆迁作为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指标。如果哪个基层政府的征地拆迁拖了后腿,上级政府的官员就“问罪”基层政府的官员,同时影响到基础政府领导的职业生涯,要么晋升要么淘汰出局。基层政府领导夹在上级和下属之间,压力颇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党政体系内部,需要讲政治原则,需要依法行政,社会舆论和群众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政府干部而言,亲自运用恐吓和暴力手段,必然遭到抵制,拆迁户和上访户很容易启动监督程序,使政府干部在党政系统内遭到惩罚,导致其政治前途和工作岗位受到影响。于是就委托社会上的“混混”运用恐吓和暴力手段强迫拆迁户接受拆迁方案。

(三)“利益相关者”致使抗争无效表达

刘易斯·科塞在其《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理论,社会冲突的“社会安全阀”功能好比锅炉上的“安全阀”一样,通过它可以使猛烈的蒸汽不断排泄出去,从而不至于破坏整个结构。“社会安全阀”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减压,即减轻或缓解冲突双方的敌对情绪;二是社会报警,即向统治阶级或社会管理者显示民情。以上案例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权过程中,采取的利益表达途径如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但未获回应;请求政府保护,也不见回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日后分别收到青岛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法院起诉,三个多月过去,该案仍未开庭。从案例中明显看出,当前弱者的利益表达途径受阻,这是导致抗争手段激烈化的又一重要原因。面对强势群体的非法强拆和粗暴对待,尽管情绪是已非常愤怒,但抗争方式却并非意气用事。因为他们本来是为反抗不公而抗争,但如果他们在抗争中真正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却反而可能使强加在他们头上的罪名得以坐实。因此,大多数农民行动精英都会坚持“合法抗争”的斗争模式。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基本是在制度框架内展开的,即使像聚众堵路这样的群体行动,也是小心翼翼的“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然而,根据属地处理法则,问题重新回到县以下的地方政府解决,其结果就是拖延、扯皮,像案例中提到的“未获回应、不见回音、不予受理、未有下文等等,总之,就是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1963年,斯坦福大学提出了著名“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本身构成了一个组织群体,并对群体目标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弱势群体的维权抗争,上下级政府间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与国土部门、公安机关和法院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相关者,上级政府的政绩依赖下一级政府的征地拆迁情况,下级政府领导的职业生涯靠上级政府对征地拆迁绩效的考核,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主要来源于征地拆迁,各党、政、公、检、法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又来源于地方财税,所以当弱势群体在制度框架内抗争以表达利益诉求时,面对的对抗对象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组织。

五、结论与思考

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和矛盾急剧增长,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大多数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等弱势群体在“官不与民斗”,“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处世哲学下,将牺牲自己的利益换取社会经济的繁荣视为理所当然,面对不公平的拆迁方案也是选择隐忍来接受。但也有个别“钉子户”不断的维权抗争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抗争行为最后成为一种情感行动也是在制度框架内,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对以上征地拆迁案例的分析,也引起笔者的一些思考,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对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和问题在分析中不能对政府进行道德上的过多指责,根据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应尽快建立弱者的利益表达机制,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尊重他们的利益表达困境,缓解社会冲突。但要彻底解决矛盾,本文认为重在转变经济结构,如果政府能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转为只是裁判员,如果政府能够相信市场精英,相信民众对经济发展的智慧,将当前的管制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通过发展实体经济,协调城乡发展,使土地财政被商业税收所代替,增加就业就会,使农民的收入不再依赖于土地,城乡差异消除,实现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均衡发展,政府只扮演好主持正义、维护公平的角色,此类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问题说不定会消退。学界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和问题的研究成果丰富而深刻,从制度、博弈论、社会行动理论等视角进行深入剖析,也分别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和建议,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笔者对该问题的分析和其他学者一样,对此类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收效甚微。但笔者对社会未来的发展还是持乐观态度,相信此类问题终将会被解决,社会将是稳定而有序的。

[1]于建嵘.从维稳的角度看社会转型期的拆迁矛盾[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1期.

[2]陈柏峰.征地拆迁上访的类型与机理[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0卷第1期.

[3]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开放时代,2007年6月.

[4]董海军,代红娟.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J].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

[5]詹琳.失地农民利益表达困境与“差序而治”的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2月第31卷第1期.

王艳(1984-),女,陕西乾县人,河海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助教,从事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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