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食药类刑案的管辖问题

2016-12-06 11:51白俊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所在地食药

文/白俊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跨区域食药类刑案的管辖问题

文/白俊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追究食药类犯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根据实际情况看,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一般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地;而由受害人举报的案件,大都是在犯罪结果发生地。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受害者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司法实践中,食药类犯罪案件往往会涉及很多犯罪地,这些犯罪地会涉及一个省的多地,有时会涉及多省多地。根据食药类犯罪的特点,主要犯罪地应当是指生产地和销售地,在难以区分生产地和销售地哪个是主要犯罪地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有被害人的话,应当以多数被害人所在地为主要犯罪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管辖争议问题,就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管辖。

这样确定管辖,有利于案件侦破和证据搜集,会对办案机关有一定的压力而使其全力进行侦查,而上级公安机关对跨区域食药案件的指挥和协调工作,则是顺利完成侦查的必要保障。同时,尽量避免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居住地相关机构的人员,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影响或者干扰对犯罪行为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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