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

2016-12-28 19:05晏东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冲突

摘 要:律师独立辩护是建立在法理的支撑基础上,在国外法治进步的国家得到良好的运用,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绝对独立辩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设计目的、法律职业主义角度、以及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因此,分析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辩护主导权的冲突,探讨了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适度调整。

关键词:独立辩护;冲突;有限适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6-01

作者简介:晏东丽(1965-),女,汉族,云南会泽人,本科,执业于云南桂苑律师事务所,主功刑事、民事案件。

一、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明确指出,律师可以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辩护,不考虑被告人意志为前提,这就是律师独立辩护[1]。但是在实际司法中对律师独立辩护的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实施独立辩护,还是与被告人的私法契约关系,围绕被告人的意见进行辩护,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本文就对浅谈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进行分析。

二、辩护主导权的冲突

(一)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律师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

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不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导致被告人与律师之间产生观点不同而导致的辩护意见冲突。二是由于受到侦控的因素,被告人受到一定的威胁而不敢将真实的情况表述出来,而与律师产生不同的辩护意见。三是被告人过于担心自己的隐私而不愿表述真实情况,选择接受处罚,与律师产生辩护意见冲突。

(二)基于维护律师职业利益而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

这种辩护冲突同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不认罪,但律师做有罪、重罪辩护而引发的冲突。二是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迎合当地办案机关的要求,出卖被告人利益而产生的冲突。三是律师忽视被告人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律师地位而采用技术性的辩护方法,从而与被告人产生意见冲突。

(三)处于二者之间模糊地带的律师独立辩护产生的冲突

这种辩护冲突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却认罪从而导致两者产生冲突。二是被告人不否认自己的罪名,但是律师却以其他罪名作罪轻辩护。三是刑辨律师与被告人存在辩护技术性问题的冲突。四是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策略上存在冲突。五是由于刑辩律师承担的是法律援助职责,被告人对其没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使用独立辩护而引起的冲突。

三、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适度调整

(一)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调整

1.被告人意见不合常理采用律师独立辩护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应该与被告人产生辩护意见冲突,但是在被告人意见存在明显的不合常理时,律师则应该采用独立辩护[2]。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不合常理的辩护意见,假如这时辩护律师尊重被告人的意见,那么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当被告人出现不合理的行为时,可以在审判中做精神并辩护,并对被告人进行鉴定是否存在精神病。

2.被告人智识或者能力明显不足情况下采用律师独立辩护

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告人还未成年或教育程度过低的人士,他们可能会作出不利于获得有利判决的结果辩护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详细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分析,如果被告人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采用独立辩护来保证被告人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采取独立辩护登记制度,律师应该将案件相关的资料上报到当地律师协会处,并做好登记,为将来审查做好充足的准备。

3.在办案人员威胁、利诱、欺骗等情况下采用律师独立辩护

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清理,被告人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等原因而不敢叙述真实想法,这时辩护律师应该采用独立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侦控人员威胁而害怕说出真实情况害怕会遭到更严厉的处罚而故意扭曲真实想法。辩护律师发现这一情况时,应采用独立辩护来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二)律师独立辩护相对适用的区域

对于律师独立辩护的适用区域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将不同的因素综合分析后来确定是否采用独立辩护[3]。比如,辩护律师在与被告人在辩护策略中产生冲突,这就是属于律师独立辩护的范围。律师独立辩护必须建立在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上,这样才能发挥律师独立辩护的意义。

然而,律师独立辩护也有禁区,将会给被告人的利益带来很大损害。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主张轻罪,律师不得作罪重辩护。二是不得采取哗众取宠的辩护方式,不顾被告人的利益。三是采取献媚式独立辩护,为了讨好办案人员而做此举动。这些都是独立辩护的禁区域,其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律师独立辩护是建立在实际情况上,是以保证被告人的利益为前提进行的辩护。然而在实际司法中律师独立辩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律师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当被告人意见明显不合常理;被告人智识或者能力明显不足;在办案人员威胁、利诱、欺骗、刑讯逼供被告人等情况下可以采用独立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王明芳,傅潇蕾.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权冲突及解决机制——从李庄案二审谈起[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135-140.

[2]宋远升.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J].法学,2014,08:114-122.

[3]韩旭.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J].法学研究,2010,06:14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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