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部战区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及对策

2016-12-31 03:20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16期
关键词:战区评标军队

李 硕

(中国人民解放军78505部队,成都 610052)

当前西部战区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及对策

李 硕

(中国人民解放军78505部队,成都 610052)

本文指出当前在军队指挥管理体制调整改革期间,西部战区物资采购工作在采购保障范围、采购合同管理、采购纪检监督、采购信息手段等几个方面存在现实问题,并提出了对策措施:一是加快采购法规配套建设,二是加强采购后续合同管理,三是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四是持续推进采购信息手段建设。

物资采购;管理体制;信息化

当前,随着军队指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依法办事、依程序采购意识大大增强了,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呈现出一派新的气象,采购需求更加明确,采购过程更加透明,采购结果更加公正。但同时要看到,随着军队体制编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西部战区物资采购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需要引起采购者的高度关注,研究对策加以解决。

1 当前西部战区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1.1采购保障范围方面

以前,原成都军区联勤直属部队中的物资采购机构大体是按照区域划分进行设置,每个物资采购站(分站)各自负责一个片区的物资采购保障任务。但当前,七大军区已撤销,两个新军种(陆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五大战区已相继成立,各直属部队相继转隶移交。七大军区善后办还在继续运行,具体负责各善后办所属部队人员、资产、装备、土地等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和开展相关后续工作。下一步,西部战区所属物资采购机构也可能面临转隶。在此期间,联勤直属部队中的各物资采购站(分站)和其余各军、师、旅、团级单位所属的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如何科学地划分各自的物资采购保障范围(比如,各个物资采购机构分别负责保障的片区、军兵种机关和部队的范围)就显得非常重要,也很值得研究。

1.2采购合同管理方面

一是合同管理还不够完善。当前,军队审计部门也正在进行调整改革,原成都军区审计事务所已不接受新的审计任务。如果物资采购签订的合同价和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价存在价格差,易引起合同纠纷。二是合同随意性过大。在单一来源采购用户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只要求货物总价不超预算,而对每种货物的分项单价不作要求,这样就容易使供应商自主权过多,部分货物分项单价超预算,导致供货时部分货物“以次充好”,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三是协调督促还不到位。采购机构向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如果不经常督促,有的供应商就总是迟迟不主动与部队用户方签订采购合同,一拖再拖,导致超过有限期限,带来市场风险。

1.3采购纪检监督方面

从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期间来看,采购纪检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是纪检监督责任主体不明。比如:在调整改革的敏感时期,采购纪检监督是每次开标前,邀请上级机关纪检人员莅临综合采购机构进行现场监督,还是依托综合采购机构自身纪检人员进行监督,很值得探讨。又比如:抽取评标专家,是采购机构自身纪检人员抽取,还是邀请上级机关纪检或第三方纪检人员抽取,这非常关键。二是采购纪检队伍不够专业。上级机关纪检人员很懂纪检业务,但不一定非常明白采购纪检的监督流程和重点。大部分综合采购机构由于人少、事多的原因,采购纪检人员多数为兼职,专业化水平不高,对采购法规制度、理论知识掌握得不深不透,对采购实践工作了解不多,影响了监督效果。

1.4采购信息手段方面

西部战区很早就建立起了“两库”(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资源,但使用效率不高。战区物资采购机构大多都依托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地方评审专家库,抽取地方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当然,这里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军队自身的专家库里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门类没有地方专家库那么多、那么齐全;二是抽取军队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容易受军队系统内部的干扰,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2 解决西部战区物资采购问题的对策

2.1加快采购法规制度配套建设

首先,健全军队物资采购顶层法规,尤其是政府采购中已经有了的相关法规制度,军队虽然没有,但军队可参照执行的,更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速度;其次,采购机构要建章立制,各物资采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物资采购分段管理暂行办法》《物资采购分段管理实施细则》等操作性强的制度,细化“标前”“标中”“标后”的全过程分段管理,使物资采购工作更加流畅高效。最后,随着调整改革的深入,尽快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采购保障范围,避免职责不清。

2.2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

由于目前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还在持续深入,各物资采购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开标后的合同管理力度,督促用户方、供应商尽快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避免部队用户方在编制体制调整改革中,因自身机构撤、并、降、改引发合同纠纷。

2.3健全采购监督机制

首先,要完善监督法规。各物资采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物资采购纪检监督细则》,量化标准,强化监督。其次,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每个采购项目开标后,都要公布接受质疑投诉的电话、邮箱等信息,自觉接受供应商、用户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每个质疑投诉,上级物资采购业务主管部门也要督促、督办,促使采购机构尽快核实清楚,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最后,要自觉自愿接受监督。尽量邀请上级机关纪检人员或者第三方纪检人员抽取评标专家,综合物资采购机构纪检人员不要自行抽取专家,以免引起外界不必要的怀疑。

2.4持续推进采购信息手段建设

继续充实“两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中专家、供应商的数量、质量。有条件的物资采购机构,还可以对商务评标室、招标大厅等场所进行信息化改造,添置新的评标电脑、监控录像、可录音的拾音笔等信息化设备,同时,积极探索第三方平台发布电子标书的模式。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76

E23

A

1673-0194(2016)16-0113-01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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