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个人结算业务风险防范的探讨

2016-12-31 22:55赵淑芬
财会学习 2016年3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银行

文/赵淑芬



关于银行个人结算业务风险防范的探讨

文/赵淑芬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自己从业经历中对个人银行结算业务服务经验,针对目前个人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未成年人结算业务中的监护人顺序、建立结算业务公证授权认可制度、建立银行之间个人结算代办业务收费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确认制度等建议,对个人银行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风险防范;个人结算业务;银行

2013年报纸热议用担架抬着老人进银行办理业务的事件,此事件引发了对银行个人结算业务代理的激烈讨论,公众对银行冷漠服务的批判,银行对个人结算业务制度约束的无奈,使我们再次关注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的办理规定,如何做好银行个人结算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是银行及个人双方都应关注的重点。

目前,随着业务创新,金融业务品种的增加,个人银行结算业务种类越来越多,涉及的有银行账(卡)开户、存取款、转账、网银开户、购买理财产品、销户等,其他还有非经常性的个人结算业务如修改个人客户信息、密码的重置、银行卡(折)的挂失、个人存款证明的开立等。 如此广泛的个人结算业务,大部分客户不能掌握银行的规定,哪些业务必须本人办理,哪些业务可以代办呢,每个银行的具体规定虽略有不同,但以下大部分业务不允许代办:

如网银开户、个人账户柜面查询、密码重置、挂失后补发凭证、购买理财、个人账户的销户。以上业务之所以不允许代办,主要是因为业务的风险较高,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非本人办理,对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

一、在个人结算业务办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代理未成年人开户对监护人规定不明确

根据监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因对未成年人个人结算业务办理未明确监护人,唐山银行曾发生祖父代孙子取款,因银行内部制度规定代理未成年人办理业务的应为第一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此造成客户与柜员发生矛盾的现象。

(二)客户对于银行的代理业务规定不能全面理解

对于银行求客户本人办理的个人账户销户、密码重置、更改支付条件、柜面查询存款等业务规定,大多数客户都不理解,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父母查询子女的存款天经地义,银行不办就投诉,在唐山银行柜面曾经发生父母为子女存水费,要求查询一下代扣水费银行卡中余额,因非客户本人办理的余额查询业务,柜员依制度规定未予办理,客户对此柜员进行了投诉,按制度规定正常的个人结算业务办理却带来了麻烦。

(三)个人结算业务规定没有从实际出发

个人结算业务规定虽然是出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但是只从风险角度考虑,没有从解决客户实际问题出发。某银行发生用担架抬着老人进银行办业务的情况后,更让我们深思,严格的制度规定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可是在严格的制度无法执行时,没有应急措施,形成银行冷漠对待客户,客户抬着老人来办业务的无奈之举,个人结算业务规定只考虑风险,却无法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

(四)未实现全国联网的地方性银行,个人结算业务规定给客户带来了许多不便

地方性银行业务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对需要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某行营业网点曾经有客户银行卡密码遗忘,但该客户已随子女到黑龙江居住,而且客户年龄84岁,为了密码的重置业务来回奔波。银行限于规章制度的限制,爱莫能助。最后的结果是,客户满肚子怨气,银行柜员按制度规定执行被投诉,也有不满情绪。

二、关于代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银行个人结算业务中监护人的顺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当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未成年人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一是明确代理业务的监护人的优先次序;二是明确个人结算业务代办时的证明资料;三是根据是否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区别对待,如果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业务可以由监护人代办,如果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业务则要求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共同办理。

(二)建立银行个人结算代理业务公证授权认可制度

对于银行确实无能力核实的代理业务,如前面提到的外地客户年老体弱无法亲自办理业务,银行又无法上门核实的,通过客户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对于客户委托子女办理业务的委托行为进行公证,证明双方代理关系的存在,银行认可公证的效力,为客户办理代办业务。

(三)建立金融同业之间个人结算代理业务收费制度

根据监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限于地方城商行等中小银行业务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的现实情况,人民银行可出台银行间代理业务收费制度解决,通过中小银行与全国性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按照代理业务的种类、金额向中小银行收取代办费用,代理的款项及费用通过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划转。客户在取款行出具同意开户行扣款的声明及授权公证书,由代理人代办业务。

(四)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代理有效确认制度

对于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上述特殊业务,可通过人民银行联合公安等部门出台客户身份识别代理确认制度来解决。

通过银行间出具客户身份识别代理协议,由开户行委托其他行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上门核实,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等技术手段来确认客户的身份及代理关系,或者由银行委托公安部门进行客户身份核实,由公安部门出具客户为本辖区居民,通过核实业务办理人的身份,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向委托此业务的银行出具客户身份识别确认书,委托银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从而依据有效的确认书办理个人结算业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作者单位: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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