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2017-01-10 23:48刘文琦张元洁
关键词:法律意识城乡法律

刘文琦, 张元洁

(1.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2.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刘文琦1, 张元洁2

(1.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2.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农民作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 却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多种因素相关: 农村经济条件落后; 户籍管理制度滞后; 小农思想的限制及对传统文化的遵循; 基层执法不严与立法体系的不健全。 基于这些因素的影响, 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通过经济、 户籍改革、 文化建设与健康公正的农村法治环境来提升, 从而有助于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还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城乡一体化; 农民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新阶段, 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 城市与乡村、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 统筹谋划、 综合研究, 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 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 产业发展、 政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 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 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我国农民一直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 保障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是我国多年来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 依法治国就是给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提供武器, 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因此, 我国必须创造一个自由的法律环境, 对农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 让农民自觉形成尊法守法的意识, 这对于把城乡一体化的阻力变成动力, 建立适应统筹城乡和谐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法律体系大有帮助, 也可促进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1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1.1 农民法律知识欠缺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要, 我国开展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 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 涌现出了一些让人不甚满意的现象, 有些地方官员抱着“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想法应付上级检查, 不重视普法对农村的重大意义, 忽视农村普法工作, 没有真正地解决宣传法律知识和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问题; 除了通过普法教育之外, 很大一部分农民通过电视、 电脑、 广播等媒体来了解法律知识, 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 农民了解到的法律知识也是非常模糊, 不符合农民自身需要的法律知识。 据相关调查显示, “有些人对法律只是基本的了解, 权利意识差”[1], 能说出我国现有法律的农民很少, 包括不熟悉与自身关系很大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宅基地的买卖等法律问题。

1.2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据相关调查显示, 我国大部分农民不清楚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 当他们与村里人包括有权势的人发生争执的时候, 他们首先选择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 而是期望用“私了”或者通过村领导人或者有名望的人来协调矛盾、 解决争执。 大多数农民认为打官司会丢了脸面, 会影响自身的名誉, 打官司会改变村民对自己的好印象。 “好多农民不想走上法庭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避免打官司, 他们认为上法庭打官司这件事情会伤了大家的和气”[2], 破坏村庄的安宁, 影响邻里关系,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能忍则忍是他们的主要思想。 也有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 所以不会也不敢去寻找法律诉求, 这种做法不仅纵容了罪犯, 也没有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 法律也没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不利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更不利于农村社会法制的建设。

1.3 法律宣传措施单一化

在对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的过程中, 传统的方法就是简单的普法, 这种方法在很多文化水平低的农民看来, 普法就是“高大上”, 不懂普法要做什么, 也没有理解普法内容的能力, 加之普法活动缺少针对性, 不能对农民实现“对症下药”。 当今社会, 电视仍然是农民获取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渠道, 虽然手机、 电脑等通讯工具在农村已经有了一定的普及率, 然而, 通过这些通讯设备来了解法律知识的农民甚少, 我们要让这些通讯工具成为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手段, 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发传单、 贴海报、 写宣传语, 这些传统的法律宣传方法, 无法让农民切实地感受到法律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2 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因素

2.1 农村经济条件落后

据相关调查显示, 500元以下的收入者在农村中占大多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农民的收入水平即经济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法律知识获得的多少。 一方面, 农民受经济之困, 劳动收入应付日常生产生活尤为不足, 更没有多余的资金去购买法律书籍来充实自己的头脑; 另一方面, 在遇到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案件时, 农民微薄的收入根本无力负担日渐昂贵的诉讼经费, 更没有资金去请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些经济上的困境, 让农民对法律望而却步, 打击了农民提高法律意识的热情。

2.2 户籍管理制度的滞后

二元结构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巨大的作用, 甚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的今天依然发挥着作用, 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过去支撑二元结构形成的“有关条例、 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市场准入、 机构设置、 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作用空间虽然受到很大压缩, 运行效率大不如前”[3], 并且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升学、 就业、 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 导致一些惠民的政策、 法律资源向农村的分配极为有限, 农民更加封闭在了农村而难以进入城市, 不能共享先进的文化和法律知识, 这种不平等从根本上造成了我国农村法治的落后。

2.3 文化因素

首先, 农民对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等级观念的习惯遵循。 “三纲五常”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标尺与行为标准。[4]这种等级观念强调不容置疑的权力与无条件的服从。 正是在这种习惯的影响下, 使得农民没有权利主体意识, 习惯于听从上级的命令与指示。 在农村生活中, 农民解决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上级的意志, 并非是法律。 长此以往, 农民习惯于逆来顺受、 服从命令、 漠视法律, 甚至排斥法律的保护。 在遇到法律与血缘的选择时, 农民往往选择血缘。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说:“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 “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5]。 在这种宗法观念的影响下, 这种通过血缘联结的人情, 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法律, 一旦发生冲突, 请村中长者或者有权望的老人进行调解, 这在偏远地区或者比较落后的村落, 仍是重要的解决方法。

其次, 传统小农思想限制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农民祖祖辈辈都是靠土地生活, 小农经济是我国的典型经济形态。 农村、 农业、 农民三者是不可分割的,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这种长期的稳定性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 活动范围也有地域上的限制, 在区域间接触少, 各自保持着孤立的圈子, 在这个熟悉的社会中有着约定俗成的规则、 习惯, 农民解决乡间纠纷与矛盾时就遵循这种规则, 因此对这种规则的依赖性很强烈。 这种思想的影响下, 农民认为规则足以解决自身的问题, 法律对于他们可有可无, 从而对法律产生了一种排斥心理。

最后, 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 造成了法律素质的低下。 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镇化建设加快, 留在乡间的大多是老人或者小孩, 他们文化程度低, 接受知识能力差, 老人传授给小孩的能力更差, 他们不懂法律, 普遍缺乏法律常识, 也不参加法律宣传活动, 因此法律意识薄弱。

2.4 法律因素

首先, 我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 有关“三农”的立法越来越多, 在2015年的国家一号文件中, 相对于往年加入了法制建设的部分, 这也是“依法治国”在农村的体现。 这个文件也增加了对农业的一系列补贴政策, 如对小麦、 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种粮直补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纳入了今年的重点立法领域, 但是“三农”立法仍然落后, 如人大代表万连步就表示“肥料立法缺失制约农业发展”, 这表明了我国农业立法体系仍不完善。

其次, 我国规范基层执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 大家对屡登“头条”的执法人员暴力事件时有耳闻, 诸如此类的执法失当事件并不是孤例, 当前的农村社会,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非常任性, 经常违规办案、 粗暴执法, 并且经常干涉司法。 2015年就“执法不严、 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列出六个方面的内容清单, 这份清单列出了基层人员的各种执法问题。 由此可见, 国家缺乏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范, 这种执法的不良行为严重导致村民对法律的淡漠以及避讳。

3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3.1 创建有利于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经济环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必须以发达的经济做基础。”[6]我国首先要构筑城乡一体化的产业链, 整合城乡资源, 培育龙头企业, 延伸产业链条, 推动城市产业向农村延伸, 城市服务向农村辐射以及农村产业向城市扩展, 实现城乡全面对接, 尤其要鼓励龙头企业在农村建立稳定的良种培育、 技术推广服务和原料生产基地, 在城乡建立广覆盖、 一体化的销售网络; 其次, 加大对农业现代化跟美丽新农村建设的投资, 启动一轮美丽新村示范县、 现代农业基地县、 现代畜牧业基地县的建设, 以财政投入为引导, 创新融资方式, 成立县级农业投资担保公司, 撬动民间资本和银行贷款, 处理好城乡一体等重大关系, 坚持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 再次, 加快农村实体市场与电商整合, 促进农村消费。 发展农村电商, 特别是区域性电商整合线上线下市场; 最后, 积极推进扶贫攻坚经济战略, 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支持规模化养殖, 在工资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返乡农民工可以发展养殖业。 只有城乡经济一体化了, 农民才有对法律的需求, 从而实现法律的城乡一体化, 农民经济条件好了, 才会主动去学法、 用法、 尊法。 “仓廪实而知礼节”, 农民只有衣食无忧之后, 才可能去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

3.2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首先, 我国要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 “剔除户籍所附加的各种不合理的社会功能”[7], 消除“身份歧视”。 户籍改革使农民工得以享受更多迁移地的公共服务, 如农民工子女享有了在迁移地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部分地区还允许其在当地参加中考乃至高考。 其次, 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申办要从低门槛走向无门槛, 严禁将学历、 职称等记录作为申办的前置条件。 各地应对外来常住人口无限制地统一发放居住证, 持证人在选举权、 就业权、 义务教育、 技能培训、 临时性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 享受当地户籍人口的同等待遇, 在此基础上, 根据持证人在当地居住年限、 务工经商情况、 有无稳定收入来源、 社保缴纳情况等, 建立与之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 当持证人达到一定的积分, 应允许其落户, 让农民工真正地融入当地社会。 再次, 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补充和完善, 对不符合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的法律法规, 该废止就废止, 需要完善的就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完善。 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农民学习和接受统一的法律知识奠定了基础。

3.3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全面提高农民素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国“要提高农民素质, 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 首先, 我国要培育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尤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减少文盲的产生, 这是对就业贡献最显著的一种教育”[8], 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创造更好的主体性条件。 其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 其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 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因此我国必须采用创新的普法形式, 选用最直接、 最现实、 最有用的法律资料, 利用日常生活中的实例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 调动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 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再次, 采取贴近农民生活的报纸、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 利用农民夜校, 建立农村公共图书馆,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咨询、 法律文艺演出、 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 创造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良好环境, 让农民“自愿地”遵守法律、 运用法律, 例如专门在农村腾出一定场所建立村民阅读室, 征订有关法律的杂志。[9]

3.4 加强农村立法, 构建有利的农村法治环境

首先, 我国要完善农业立法。 我国要把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其次, “要解决农村诉讼难和执法难的问题, 就是解决了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10]。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一个健康公正的法治环境, 实现司法独立, 使司法机关成为正义的捍卫者, 努力排除司法干预和行政干预, 推行司法体制改革,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保证司法公正, 要求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本职工作, 大力开展农村普法, 重点组织村“两委”干部轮训, 重点开展与农民自身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逐步培养农民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 具有在新形势下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自觉旅行公民义务的意识。 最后, 基层人员要配合村干部对农民家庭、 邻里纠纷等矛盾及时进行调解, 帮助处理和解决好征地拆迁等群众普遍关注、 反应强烈、 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 积极帮助村“两委”依法制定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村规民约, 增强村民自治意识, 及时为村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使村民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

[1]王巍, 赵桂燕.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黑龙江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 商业经济, 2014(11): 11-12+15.

[2]庞艳. 浅析农民法律意识的保障及提升对策[J]. 理论研究, 2014(4): 24-25.

[3]王伟光, 魏后凯, 张军. 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M]. 北京: 中国工人出版社, 2014.

[4]孙昌乾. 城乡一体化战略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09(2): 75-77.

[5]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8.

[6]杨祥彬. 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民法律意识研究[J]. 黑龙江史志, 2010(23): 110-111.

[7]杨华. 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8]左堂升. 城乡一体化与减贫[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5.

[9]乡镇老年文化活动的作用及因素[EB/OL]. 2012-09-21[2016-10-15]. http:∥www. zhazhi. com/lunwen/whls/whhdlw/31907. html.

[10] 李昌麒. 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The Promo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asa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Rural Intergration

LIU Wenqi1, ZHANG Yuanjie2

(1. Marxism Department,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gu 030801, China;2. Institution of Public Management,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gu 030801, China)

As the important force in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reas and rural areas,peasantshave brought about significant social values. However, they cannot have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 The reasons for the weak legal awareness of peasants include: lagging economic situation in countryside, the mismanageme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e limitation of self-sufficient thought and the obedience to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im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and the weak enforcement of law. Therefore, the improvement of peasants’ legal awareness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eforms of economy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legal environment in rural areas. In so doing, it is not only helpful to protect peasants’ legal rights, but als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ociety.

Urban-rural intergration; peasant’ legal consciousness; law society

1673-1646(2017)02-0029-04

2016-12-24

刘文琦 (1992-), 女, 硕士生, 从事专业: 新农村建设与乡风文明。

D920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7.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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