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侦办步骤

2017-01-10 21:05王章学
劳动保护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领导人员职责

王章学

公安机关具有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职责。在侦办该类案件时,公安机关会谨遵判定事故性质、认定责任、确定罪名等几个步骤,并与事故调查各方协作。

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检察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由治安部门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侦办特点及难点

从工作实践看,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侦办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后果严重、社会关注度高,办案压力大;调查取证任务艰巨;事故责任认定难度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涉案岗位和涉案人员关系复杂,刑事责任分解剥离较为困难;部门利益纠缠,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主要体现在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方面;技术调查报告的出台速度,影响办案进程。

当前,困扰基层公安机关侦办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三家的协调配合问题上,特别是证据规格问题。查明事故原因是事故追究责任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不清楚公安机关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职责,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往往遇到责任人逃匿等棘手问题,才通知公安机关参与调查,而此时大量刑事证据已经灭失。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检、法部门多将事故调查组的技术调查报告作为批捕、起诉的必备证据,对没有技术调查报告的,则不予批捕、起诉。由于重大责任事故追责往往触及某些部门利益,一些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出台比较困难。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批捕、起诉,由于技术调查报告不能如期出台,往往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影响案件侦办工作。

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公安机关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二是依法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根据事故类型不同,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和调查承担的任务轻重也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火灾、危险物品肇事、大型群体性活动挤踏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等传统意义上的治安灾害事故,由政府或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较重,除了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外,要承担指挥调度、组织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工作。同时,还要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是对于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建筑物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主要任务是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要注意把握重大责任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生产安全事故既是法律术语,也是行业术语。单凭事故类型,难以确定由公安机关哪个警种和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主要还是看涉案罪名,比如,交通事故不一定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有些交通事故也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同样,火灾事故不一定全部由消防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有些火灾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侦办步骤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侦办工作,大致分为事故性质判定、责任认定、罪名确定等几个环节。

事故性质判定

重大责任事故这个名词包含三个关键词:第一是“事故”,首先,要有发生事故这一后果,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其次,要涉及追究“责任”,要有单位或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要“重大”,事故后果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可以采用剥离法,逐步分清事故的性质,第一个层次,区分故意破坏事故与非故意破坏事故,如果是破坏事故,就按照故意犯罪处理,请刑侦部门介入,可能就不存在行政责任倒查的问题。第二个层次,在非故意破坏事故中,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第三个层次,一是在责任事故中,区分一般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在非责任事故中,区分意外事件、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试验失败。

重大责任事故与破坏事故的区分,一是要分清故意和过失,二是要分清有无犯罪目的和动机。

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区分,一般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区分界限主要看事故后果。如果事故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事故后果并未达到法定标准,则作为一般责任事故处理,对责任人员做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是正确区分“不能预见”与“没有预见”。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出于人们意外的突然变化或是超过行为人职责应该认识的范围以外的变化,“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二是正确把握“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是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作用,丧失了意志自由,不认为是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区别。自然事故是指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如台风、暴雨、地震等造成的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别。技术事故是指限于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别界限,是技术条件是否达到了正常水平,和在现有设备条件下,是否具有控制事故不发生的能力。

事故责任认定

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与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的直接责任有着密切联系,它是确定行为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分清责任大小的依据。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就成为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前提条件。

职责范围是指一个人依其法定的职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职责范围是由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要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该单位以往实际工作情况及群众公认的职责来认定其职责范围。

特定义务是指一个人在承担某项职责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特定义务不明确的,应按实际工作情况和群众公认的职责来确定其相应的义务。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区分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事故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责任,有间接联系但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条件,但是不起决定作用。因此,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标志。司法实践中,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是辩证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都要承担刑事责任,间接责任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案情而定。

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的区分

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都承担同等的责任,可以将直接责任具体划分为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

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因果关系的形式考虑。在因果关系链条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直接责任。二是从职责范围考虑。具有明确性职责的人员,比具有概括性职责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要大,明确性程度越高,其所承担的责任越大;职责规定的依据越多,其承担的职责越大,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如果某项事务完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或主要应由其行使职责来决定处理的,其就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三是从行为人主体因素考虑。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较高、工作经验较丰富、智力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四是从主观心理因素考虑。故意违章的行为人比过失违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一贯违章比偶尔违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大,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区分

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需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

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是受命于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应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二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三是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作主张或者不执行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具体实施人员应负直接责任,而领导人员不负责任。

直接责任与事故后果加重责任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有的行为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应该说,后者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只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负责任,至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持慎重态度。要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查明其确实有重大过错;二是事故后果确实是因其过错而加重了严重程度。

集体研究决定和个人决定的区分

如果重大责任事故完全是由个人作出错误决定而造成的,决定人对事故后果应承担直接责任是毫无疑义的。但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是由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都负有一定的责任,除了具体实施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主持集体会议并拍板决定的领导人员也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都不愿说出谁作出的决定,则行政职务最高的应负主要责任。

确定涉嫌罪名

在对事故定性和责任认定后,就要依照《刑法》相应罪名进行定罪。作为办案人员,特别是负有指挥、组织侦查的领导来说,必须熟练地掌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大致的步骤是:一是先易后难,本着容易立案、容易达到刑事拘留、批捕条件的罪名立案。二是研究拓展罪名。三是准确定罪,按照罪名,完善证据链。

侦办策略

第一,抓住战机,迅速启动侦办工作。要及时启动案件受理工作,并迅速安排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警力走访现场目击人员,对涉案单位有关材料进行查封,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进行传唤控制。根据初查情况,对事故案件立案侦查,依法将有关责任人员刑事拘留。同时,广泛摸排,对所有可能涉及责任的人员调查询问。

第二,统筹安排,规范侦办工作。成立强有力的专案组,科学分组、明确职责;定期召开专案组和专案小组碰头会,通报侦办进程,研究具体问题,调度办案进程;除外调工作分头进行外,其余所有办案人员都应当集中办公,随时研究讨论,集体决策;诉讼文书要求每一个事实和理由都标注专业规范依据,由专案组统一审查,严格法制审核把关;要专门组织业务培训,介绍公安机关职责分工,围绕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证据规格要求、调查方向等,制定询问要点和提纲;组织制订提审阅卷程序,统一归口由调查组领导把关,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减轻专案组压力。

第三,科学分析,明确侦办工作导向。紧紧抓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抓住每起事故案件的具体特征,把查清直接责任人员和具体犯罪行为,作为全案诉讼取证的核心内容。把以职责定责任作为侦办基本思路,深入分析失职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的联系,确定涉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细致摸排,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员。一是查清“一个前提”。就是对与事故发生原因有关的所有岗位和人员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予以一一查清,并作出综合性的分析判断。二是分清“两个阶段”。就是在事故发生初期,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阶段,采取以岗位定责任,确定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即岗位固定且无异动,需要对事故负全责的责任人员;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各方面证据的逐渐完备,再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逐一确认和采取措施。三是遵循“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以因定岗、以岗定人、以人找事(具体违章行为),最后再以事定人的思路确定犯罪嫌疑人。第二条路径,根据事故调查组技术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原因的违章事实,直接以事定责,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四是采取“抓两头围中间”策略,稳妥开展抓捕工作。先对级别最低的责任人员刑拘、呈捕,经扎实调查后,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刑拘。对企业的中层人员“围而不打”,外围取证,适时抓捕。尽量不采取激进方式,依托调查组协调解决找人谈话、调取书证等问题。

第五,强化证据意识,正确运用书证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完整地保全第一手证据资料,全面细致地梳理有价值的书证资料。

第六,准确把握犯罪心理,因势利导展开侦办工作。一是利用涉案单位上级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害怕追责的心理,责成他们带领相关涉案人员到公安机关主动归案;二是要求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员,主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行业规定和内部管理文件等资料,主动介绍监管程序和操作要求;三是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推诿的心态和利益冲突,合理使用审讯技巧,深挖犯罪线索。

第七,严格确保侦办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调办案纪律,依法依规办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加强公检对接,准确定罪,快侦快捕。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研究,共同分析事故特征和罪名区分,积极协调解决批捕问题。

(本文作者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经济保卫处处长)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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