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后气候有益技术的知识产权前景探析

2017-01-25 10:10
知识产权 2017年3期
关键词:巴黎协定有益气候变化

郝 敏

《巴黎协定》后气候有益技术的知识产权前景探析

郝 敏

《巴黎协定》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成果,但在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方面的条款作了模糊化处理,相关知识产权议题仍未达成共识。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合作机制,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实质效果、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减排目标,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变化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关键。从知识产权对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有益技术领域的合作障碍、《TRIPS协定》知识产权弹性条款的适用等角度出发,对《巴黎协定》后气候有益技术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前景进行分析,并以中美两国在清洁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合作创新模式为例,探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气候转让有益技术及加强南南合作的可行模式。

《巴黎协定》 气候有益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障碍 国际合作

一、全球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技术方案是至关重要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①本文主要针对以技术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研究,即便技术是所有解决气候变化措施中重要的中心部分,同样需要关注的重点还包括能源消费模式。如果提高资源效率仅仅意味着更多的消费(典型的反作用),那么气候有益技术的发展也不会有正确的轨道。。大多数技术转让发生在私有领域,通常并非是自发或免费的过程,法律和政策激励是必需的。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与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但同样也是发达国家不愿提及触碰的“禁区”。知识产权议题在国际谈判中往往会陷入僵局。伴随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博弈和拉锯战,知识产权相关议题的发展、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一)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与气候有益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蓬勃发展。1992年里约气候峰会的《21世纪议程》提出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目标和依据;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都要求缔约国促进技术发展、传播,包括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控制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②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c)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内容,此处技术是指“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2007年的“巴厘岛行动计划”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以可衡量、可报告及可核实的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支持;WTO体系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调整的贸易与技术转让是以最终能否履行贸易义务为标准,气候有益技术在WTO框架下不会基于环境利益而被优先考虑,知识产权对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作用更加敏感并且加大了南北分歧。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COP15)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法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达成共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也被发达国家藉口知识产权争议未能达成有效协议。

2015年12月12日,历经耗时弥久艰苦谈判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最终通过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这是《京都议定书》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达成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为2020年后全球气候有益行动做出总体性安排,预计在2017年就会生效。③《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可能在2017年生效》,新华社2016年7月6日,访问地址: http://news.cctv.com/2016/07/06/ ARTIcLOrgtFDB4mfOg2Tqt01160706.shtml,2016年7月15日访问。巴黎大会采用“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允许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确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

《巴黎协定》第10条再次强调了“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合作,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由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掌握着气候有益所需的核心技术并由此制定全球性标准,同时也掌握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其立场必然是维持有利于其优势地位和利益的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未来与气候有关的新领域竞争中继续攫取巨额利润,而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创新快速发展,气候有益技术领域的专利竞争日趋激烈。因此,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始终阻止谈判中涉及任何有关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的问题,遑论就此达成任何决议或协议,导致最终的《巴黎协定》公约正文、引用甚至注解都不能有任何字眼提及知识产权这个敏感词。④详见蒋佳妮、王灿:《全球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展、趋势及中国应对》,载《国际展望》2016年第2期。

(二)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变化趋势

当前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障碍主要产生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技术垄断、经济效益与缓解全球气候变暖、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未来气候谈判技术转让议题中知识产权仍将会是的焦点问题。

第一,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一直颇具争议。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阻碍了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完全对立的态度。

发达国家坚持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激励发达国家企业转让技术提供了制度保障。气候有益技术的国际转让中,发展中国家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而发达国家则刻意突出一般概念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主张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最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国家担忧的是,掌握核心技术的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地位并巧妙利用规则,挤占和干扰发展中国家气候有益技术的发展⑤2005—2007 年期间发生在全球风力发电机叶片三大制造商之一丹麦艾尔姆公司(LM Glasfiber)与上海玻璃钢研究所的专利纠纷,曾影响了整个风电产业的技术研发和扩散。中国风电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国际风电行业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国内的风电设备主要依靠进口,对外依赖性强。国内风机生产关键技术基本依靠技术转让,即与国外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再自行消化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具有特定的生产过程,即所有的构成组件全部都是分开生产的,并且技术基本上相同。如果一家企业垄断了一种部件的关键技术专利应用权,那么整个行业就有可能被其控制。在巨大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类似丹麦艾尔姆这样的外国企业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并形成垄断优势。尽管这起案件最终以中方胜诉结束,但也暴露出我国一些企业确实不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专利陷阱的隐患显而易见。http://blog.sina.com. cn/s/blog_55bfc5c701000az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4日。。从长远来看,尽管发达国家认为全球性气候大会不适合作为谈判知识产权制度的平台,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方式会使下一阶段的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细化具体。

第二,各国技术创新体系的立法与国际合作中会加入知识产权相关议题。《巴黎协定》的核心技术条款就是加强所有缔约方之间的气候技术合作,重申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行动;2016年11月17日马拉喀什气候大会通过《马拉喀什行动宣言》,重申支持《巴黎协定》,强调各方应当做出最大政治承诺重申发达国家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应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承诺⑥http://v.ifeng.com/news/world/201611/01b12f43-aedb-11e6-8f4b-002590c2aaff.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18日。。这为开启更加务实的技术合作创造了条件,未来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将大幅度增加。

第三,中美两国针对气候变化的知识产权合作模式是影响未来国际气候谈判的关键。众所周之,《巴黎协定》的成功缔结是由当今世界两个最大排放国、分别代表气候有益技术主要输出方和主要受让方的利益的美国和中国一致推动、鼎力促成的结果。随着美国大选尘埃落定,共和党领袖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其在竞选过程中屡次爆出诸如“全球变暖和人类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气候变化是中国发明的昂贵骗局,意在让美国制造业丧失竞争力……”等惊世骇俗之言,并扬言就任百日内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巴黎协定》⑦http://www.msn.com/en-us/video/new/trump-camp-challenged-on-cliamte-change-remarks/vi-BBwGyN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16日。。虽然特朗普宣称退出TPP被认为是对中国的利好,也意味着虚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标准无以为继,但其宣称要退出巴黎气候协议,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美国是否背离减排承诺的广泛忧虑。美国和中国正日益成为气候有益技术重要的开发国和部署国,尽管中美之间的合作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除非关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这种合作的潜力很难完全释放。2009年成立的中美清洁能源联合中心(CERC),已经率先采取了一些创新的方式加强联合研发,该模式是否可以应用更广阔的国际技术合作,下文将进一步分析。

二、《TRIPS协定》框架下国际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模式探讨

由于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贯穿着高标准保护和扩张的基调,《TRIPS协定》的第1.1条被认为是一个只有底线要求而无上限封顶的“最低保护标准”⑧《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发达国家气候有益技术上面临新兴经济体的挑战,希望谋求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巩固技术上长期的竞争优势。

《TRIPS协定》的中心价值不仅在于为WTO成员国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同时它还包含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允许成员国保留一些“弹性条款”的限制和例外。《TRIPS协定》第7条申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第8.2条还认可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者有消极影响的行为”。

作为世贸组织体系下发达国家强行力推的产物,《TRIPS协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确权和私权保护,维护发达国家在专利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技术转让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并不是条约关注的重点,从《TRIPS协定》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强制性许可严苛的实施条件可见一斑。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看似完美的条约内容却难以实现。虽然《TRIPS协定》中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但是实施条件极为苛刻,“公共利益”的具体涵盖范围只有通过判例才能确定,因此,“气候有益”能否被视为公共利益还需要发展中国家努力争取。

公共健康领域有关TRIPS弹性条款的讨论结果产生了《关于〈TRIPS协定〉》和公众健康的多哈宣言》,使WTO成员国通过适用弹性条款解决国内医药生产能力欠缺或不足的难题。⑨叶辉华:《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3期。与医药领域相比,清洁能源领域中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基本方法一直以来是非专利的,通常申请专利的是特有的改进方法或特征。因此,很多专利产品之间就存在着竞争,而竞争的结果通常是使价格下跌到专利权使用费之下,降低了由于垄断造成价格提升的可能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讨论也已涉及到了《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开始审视WTO通用规则很可能会是个积极有效的开端,有助于解决与气候相关的技术转让问题。具体分析一些专利制度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专有权——被认为是有益于加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可专利性的例外

可专利性的例外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的范围——一般是指产品或生产方法所体现的新的技术方案。《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提出“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但由于《TRIPS协定》没有具体界定可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仅指明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因而给各国留下专利授权范围的政策关键空间。明确专利授权标准以界定限制专利授权范围,另一方面限制和已有专利冲突的可能性,会对未来的发明起到积极影响。在一些制度文本中还进一步加强了技术转让。对于市场渠道上的技术转让不甚有效的低收入国家,应该保障其他可以获得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途径,如反向工程等。此外,《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须,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利之外”。对于试图引进清洁能源技术或通过技术转让改善环境问题的国家来说,不失为一条较为适用的途径。

(二)专利授权的例外

《TRIPS协定》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排除第三方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该协议第30条允许“成员可对所授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某种条件下可以自动允许第三方无需专利权人同意便使用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TRIPS协定》同样没有定义与国内政策和目标相关的“某些情况”,当前各国普遍规定的专利授权例外包括实验使用,即允许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为了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有专利权的发明。这种类型的例外将来可以应用在气候变化的文本中,这对为满足地方和环境需要而使用相关技术来说至关重要,这点在其他MEAs的实施文本中已起到重要作用⑩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开展了立法活动,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

(三)强制许可

《TRIPS协定》还规定了其他无需专利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产品或方法发明的情形,其中最为重要的的一项、也是最富争议的就是颁发强制许可。发展中国家以考虑更广泛的公共政策方式执行《TRIPS协定》时认为这种方式将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TRIPS协定》第31条就强制许可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要求,但没有规定成员国颁发强制许可的依据。“气候减缓和适应”在此可以作为颁发强制许可的有效依据,甚至可以考虑归入多数国家专利法中“公共利益”的范畴,一些国家还设想就那些没能在本土使用或充分开发的发明颁发强制许可的情形,这种措施或许还会限制一些对发展中国家转让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构成潜在障碍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以某些情形为由颁发强制许可要更容易些,比如出于国家安全利益、非常紧急状态或者公共目的的非商业使用的目的。提议者认为这些改变可以明确把气候保护纳入强制许可的依据,或者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需技术建立一条特定的流程来颁发强制许可,无论哪种都将会是有助于解决问题的。1例如,巴西外长在UNFCCC巴厘岛会议的演讲中提出了类似多哈宣言的议案,并建议纳入气候变化的国际文本中;欧洲议会也从其自身角度建议开展修订TRIPS协定的研究工作,增加允许对环境保护必需技术颁发强制许可的内容。http://twnchinese.net/?p=467, 最后访问时间 2016-04-15。

除专利制度外,《TRIPS协定》中还有专门针对那些可能会妨碍技术转让、限制竞争的授权许可的其他弹性规定,也可以考虑纳入技术转让的有关文本2例如《TRIPS协定》第40条第2款“本协定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按照成员国的有关法律,采取适当措施已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包括诸如排他性反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综上所述,《TRIPS协定》的弹性规定对与气候相关的技术转让的推动潜力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也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这些弹性规定对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不足以支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转让迅速广泛地进行,将这些弹性条款运用于与气候相关的技术转让的做法尚未得到尝试挑战。随着公众对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相关技术关系的关注日益增长,寻求修订《TRIPS协定》以支撑后京都协议的气候领域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修订《TRIPS协定》所面对的困难和高昂的政治代价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这样复杂的问题,“打开”《TRIPS协定》这件事仍不会被轻易触动。作为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技术转让和国际贸易现行的市场机制是不兼容的,发达国家只能做出没有约束力的政治承诺,很难期望他们有实质性的进展,在知识产权与保护全球气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将是各国需要反复实践求证的问题。

三、中美之间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合作模式探索

2014年中美两国在清洁能源研究、开发和部署领域的投资居世界前两位。清洁能源已经成为中美之间合作的重要领域,也成为两国间日益加剧的竞争和对立倾向中一个突出的亮点1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与工程指标2014》,NSB 14-01.。尽管中美之间的合作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如果关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可以得不到妥善的解决,这种合作的潜力很难完全释放,知识产权共享的担忧是两国开展更切实富有成效的合作时真实面临的重大障碍,也一直是国际研究人员合作时的主要顾虑。

(一)中美气候有益技术联合研发的快速发展

尽管在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美中两国已经推出了一个迄今最宏大的双边气候有益技术合作模式——“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CERC)。由中美两国高层领导人2009年共同推动成立,主要任务包括推动清洁能源技术的创新、加速向低碳经济的过渡,避免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最严重后果。

CERC这种新型的双边合作模式鼓励互动,专注于通过联合研发实现创新,对联合研发知识产权的重视使其区别于此前所有的中美清洁能源协议。CERC的初步协议中主要包括:1.“平等、共赢、互惠”;2.及时交换与合作开展的活动有关的信息;3.有效保护知识产权;4.将合作的成果用于和平的非军事用途;5.尊重各国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美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尤其在清洁能源技术领域发生了备受瞩目的知识产权纠纷2以风电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为例:为进军中国市场,美国超导公司与中国的华锐风电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对几种新的风力发电机型号进行联合研发。2011年6月,美国超导公司的工程师在中国维修风机时发现,华锐风电将美国超导公司的一款低电压穿越(LVRT)软件用在了一台非美国超导公司出售亦未经美国超导公司许可的风机上,超导公司向中国和美国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美国超导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华锐风电违反销售合同,窃取公司技术的名义索赔12亿美元。 美国超导公司称华锐风电为获取源代码和软件贿赂了该公司在奥地利的一名系统集成程序员,之后将源代码和软件用于升级数百台风机,以达到拟议出台的中国电网代码标准。美国超导公司在中国法院、奥地利法院均获胜诉(美国超导公司涉案员工在奥地利办公,奥地利法院也有司法管辖权)。2013年,美国司法部也以窃取知识产权的罪名对该中国风机制造商提出起诉,华锐风电面临罚款48亿美元。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决定在两个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判美国超导公司胜诉。华锐风电被迫结束部分海外业务,公司还数次遭到中国证监会调查,被迫暂停交易。2014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华锐风电等被告侵犯美国超导等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近30亿元人民币的裁定。http://wallstreetcn. com/node/48422,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终字第2344号。。CERC作为以创新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试金石,包含了一个新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共享框架,使研究合作伙伴在确信敏感信息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分享信息,并确保合作方对其所创造的新技术享有适当的权利3气候变化科技政策课题组编:《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气候变化科技政策概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28–30页。,在支持中美两国在清洁技术研发领域合作的同时实现对知识产权更好更合理的保护。

(二)CERC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每个CERC加盟成员均同意并签署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细则的合同——“技术管理计划”(TMP)。TMP针对国际合作研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旨在消除现有知识产权分享有关的风险和新的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不确定性。TMP机制要求所有参与CERC活动的相关方均必须遵守TMP的条款,明确了签署方合作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所有权。如一个项目的知识产权由中美其中一国签署方单独发明,TMP要求各成员单位本着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向另一国的成员单位提供非排他性许可。TMP还对背景知识产权和许可条款设定了框架性指引,同时为CERC的成员单位在必要时针对合同细节留出了谈判空间,在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保护框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TMP对CERC的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提出明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各成员单位应首先设法达成一致决议,若无法达成决议,则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ICITRAL)相关规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法庭1UNCITRAL负责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有关的争端解决、国际合同实践、运输、破产、电子商务、国际支付、担保交易以及货物采购和销售等事务。在联合研究活动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十分罕见,通常争端会留给各国自己的法律解决。理论上,被视为中立的国际仲裁员通常会倾向于国内的法庭,因此仲裁员给予母国优惠待遇的印象很容易形成,无论他们是否真的这样做。原则上,UNCITRAL在处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尽管该机构尚未对CERC成员单位之间的争端进行过仲裁)。。

CERC制定的切实有效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迄今共有132个公司和研究机构参与了58个合作项目,汇集了1000多名科学家的经验和专长。在美国申报了超过20个专利和发明披露文件,在中国申报的数量更多。共出版了超过400份科学论文,创建了20多个技术产品或软件工具。Joanna Levis:《跨国清洁能源合作中管理知识产权》,载《能源政策》2014年第6期。。事实上,中方成员单位申报的专利数量的确远超美方成员单位申报的专利数量。CERC在2016–2020年将延续五年,TMP的经验的确可以为如何在清洁能源行业推动跨国技术合作中如何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一个覆盖范围更广的类似于TMP的协议对高科技行业的投资环境起到更广泛的作用,其模式可以成为顺利解决某些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CERC知识产权管理具体范例可以更广泛运用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之中。

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南南合作模式探索

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普遍不足,贫困落后、缺乏资金技术更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气候有益技术的需求尤为强烈。巴黎气候大会以后,国际和国内都对气候变化南南科技合作给予了重视,为气候变化南南科技合作创造了广阔的前景。我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挑战和共同的发展愿景,我国的气候变化技术和经验可为其它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加强气候变化南南气候科技合作,不但可以促进我国技术产品输出,也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一)发展中国家气候有益技术需求及知识产权障碍

发展中国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需求与本国的优先发展事项紧密关联,在确定技术需求总体上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低成本、易掌握、效果好的技术是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选择,此外不同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国家侧重的技术不同。

(二)我国加强气候有益技术南南合作的策略

气候变化南南科技合作既有助于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又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话语权、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需要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将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技术机制的战略性议题加以讨论。

南南合作在全面落实《巴黎协定》的过程中的意义将更加凸显。中国应当尽快制定以知识产权合作为核心内容的气候有益技术南南合作行动方案,从全局战略和对外开放的高度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关键行动。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在绿色技术的知识产权上具备更大优势。中国应针对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提出新的替代性创新模式,促进气候有益技术的创新3这些模式包括补助、补贴、奖金、荣誉、开放创新模式、建立在责任规则之上的激励股权系统、绿色专利制度、绿色专利保险等。,使用更多的兼并和收购,推进技术市场的集体许可、新型专利池,扩大气候有益技术的公共适用版图,促进知识产权公私部门间的伙伴关系4辛秉清、刘云等:《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技术需求及技术转移障碍》,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3期。。

除此之外,中国可以通过寻求与资金机制相结合解决方案。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建立技术转移的窗口,购买知识产权并加以普及应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气候有益技术的需求。南南知识产权合作对于发展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通过输出气候变化领域的专利技术,鼓励国内清洁能源产业输出产能、拓展海外市场,也有利于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赢得有利的国际舆论,配合“一带一路”战略,有效地提升中国负责任的大国。

The Paris Agreement is of milestone nature as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ddress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but its clauses concerning 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transfer are not clearly stipulate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da have not reached a consensus. How to use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 to improve the substantial effect of climate friendly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achieve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will be crucial to future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fl 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ooperation barriers between the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as well as the application of TRIPs elastic term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prospec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of 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and discusses feasible mod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based on Sino-U.S technology cooperation model, as well as the benefi ts to strengthening South-South cooperation.

Paris Agreement; 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transfer; barri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郝敏, 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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