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车牌非法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7-01-25 12:51张红良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车牌

文◎张红良

伪造车牌非法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张红良*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现,某品牌共享单车中部分车辆使用机械锁,机械锁的密码与车身所挂车牌号固定对应,只要锁不换,开锁密码不会变。利用这一特性,王某使用共享单车后记下密码,并将原共享单车的车牌更换为自己伪造的车牌,使他人无法根据车牌获取密码,以便车辆停留在最后使用过的地方供自己反复无偿使用。2017年3月,王某在更换车牌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王某共为五辆共享单车更换车牌,单车价值合计3000元,造成共享单车公司收入损失2000元。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没有将共享单车存放在外人难以接触的自有空间,更换车牌的行为仅为侵占,侵占单车价值未达侵占罪入罪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一系列行为使共享单车丧失了公用性,只有其本人才能使用,共享单车公司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

[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

侵占罪要求被害人知道谁是非法占有人,被害人向非法占有人发出索回的请求,非法占有人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和其他租赁者根本不知道车辆是被王某以更换车牌的方式非法控制,故本案不构成侵占罪。实际上,王某正常使用共享单车并归还后才非法更换车牌,若非王某在更换车牌过程中被发现,共享单车公司和其他单车租赁者甚至无法察觉该车已被王某非法控制和使用。

(二)王某的行为实现了对共享单车的实际控制

共享单车公司采用分时租赁的商业模式,这一特点决定了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控制高度依赖公众的诚信。共享单车可能存放于任何可以停放的公众场所,共享单车公司不予干涉。出于技术和成本考虑,部分共享单车使用的是密码固定的机械锁,开锁密码与车身所挂车牌号码固定对应。租赁者使用共享单车时,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查询车牌获得车辆密码开锁用车,如车辆有故障,也必须通过车牌号码办理报修。本案中,王某正是利用共享单车这一特性非法使用车辆,其初次用车为正常租赁,但在获得车辆对应的密码后更换车牌,使后来使用者既不能通过车牌获得密码,也无法通过车牌报修,阻断了共享单车公司获取单车非正常使用的渠道,实现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使用。

(三)王某对车辆的控制属于盗窃行为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财产所有人和实际控制者的“秘密”,指的是财产所有人或实际控制者不知道该财产去向,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共享单车的财产所有人是共享单车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共享单车公司只能通过车牌号获得单车位置并控制车辆。王某伪造并更换车牌后,共享单车公司失去对单车的控制,既不知道单车是否被人使用,是被何人使用,也不知道单车现处何地,是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在分时租赁模式下,其他租赁者既不能获取车锁密码使用单车,也不能上传车牌号报告维修,对于共享单车公司和其他租赁者来讲,共享单车处于了失控状态。但王某却可凭借先前获取的密码使用单车,成为单车的实际控制者。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典型的秘密窃取的行为模式,也符合盗窃罪中“失控+控制”理论学说的既遂标准。

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有观点认为本案盗窃的数额为单车价值3000元及王某给单车公司带来的收入损失2000元,合计5000元。本文认为,王某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为3000元。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只计算其盗窃财物的自身价值,因盗窃财物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伪造并更换共享单车车牌、非法控制和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共享单车本身的价值,计3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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