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如何依法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2017-01-26 14:38栗秋杰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存款人储户银行业

栗秋杰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论商业银行如何依法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栗秋杰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这一变化给存款人带来了多样选择,也为存款人权益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文将分析我国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商业银行普及之后的现状,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性及解决对策。

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权益

一、我国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现状

(一)为存款人保密形式化

银行业的工作人员有些因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有些处于其他私人利益衡量,而泄露储户信息。在储户实名制下,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基本信息、存款金额等都知晓,更增加了储户权益受损的风险,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也为其提供了便利,使存款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完善迫在眉睫。

(二)存款人权益在银行面临危机时无法保障

市场风险及经营风险等原因致使银行经营出现危机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后只能根据清收贷款的情况来偿付储户本息,由于清收贷款的难度非常大,造成部分存款人遭受损失。这些突发性的风险是银行业难以完全规避的,会造成巨大的风险,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三)存款人的信息知情权不能充分享有

和商业银行相比,存款者普遍处在弱势地位,许多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很不了解,他们在决定把钱存到哪个银行时,往往跟着感觉走,由于不知道银行是否在从事风险较大的活动,会因为担心自己的存款受到损失,而削弱存款积极性。

二、加强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意义

存款人的权益保护、银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可谓息息相关。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一)从存款人的角度而言

对于国人而言,存款是生活中的必需品。银行业的发展使得人们由自我保存结余转向了银行代为保存结余的习惯,同时也是为了规避自我保存钱财出现意外风险的安全之举,所以安全是存款人选择储蓄之所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才是存款收益。存款和贷款作为银行业的本质业务,一旦因为存款人利益受损频率过高,金额过大,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安全保护失去信任,其后果无法想象。

(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而言

商业银行主要营利模式是以较低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再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放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储蓄户的数量和储存的金额至关重要,而作为一个储户,在目前纷繁的商业银行中选择哪一家银行为自己服务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存款利益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银行的存款利率等等,毫无疑问,储蓄户的安全为用户在选择银行时的首要考量因素。

(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

银行具有信用创造的能力,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银行业的发展状况也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在我国实施大众创业的关键时刻,银行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健康、持久发展,更好的维护存款人的利益,赢取储户的信任,乃是当务之急。

三、保护当前我国存款人利益的措施

(一)银行法规学习纳入员工考核范围

我国银行业入职后的培训侧重于专业能力的培训,忽视了银行法规的学习,以致于银行工作人员把自己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事频繁发生,既损害了储户的利益,也使得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法规知识的学习既可以改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又可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避免职业犯罪的发生;而且在司法活动中,可以准确、快速的审核相应的批准书,使银行业配合司法活动的过程更加合法化、效率化、高质化。

(二)行业保密纳入银行法

储户实名制、房贷、水电费等越来越多的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和银行业连接了起来,现如今的存款人权益不仅仅是存款本金和利息这么简单,它已经涉及到了储户的方方面面,对其重视与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而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或员工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银行业的保密制度合法化,使保密成为每一个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义务。使储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又提高银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本,进而减少或遏制银行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三)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越来越广泛地走进人们的生活,也正是这些保险使得人们在面临突发灾害时可以更从容,存款保险也就顺应而生。存款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在于财产保险是由财物所有者交保险费保护自己的财物安全,而存款保险是由金融机构交保险费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其本质无异。人们为自己购买各样的保险以应对突发状况,银行亦是因此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单位,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其关乎的不仅仅是一家单位破产的问题,更是众多储户的利益问题,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商业银行因突发状况带来的风险的扩大。

[1]朱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乌润华.论银行注意义务及法律规制[D].复旦大学,2012.

F

A

2095-4379-(2017)06-0236-01

栗秋杰(1989-),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存款人储户银行业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
“沉睡卡”
论挂失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刑法定性
办理银行业务须谨慎
银行业对外开放再定位
对经营性存款人加强结算账户管理的几点浅见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
银行储户悲观情绪传染的元胞自动机模型研究
信用卡诈骗中银行承担责任的合同法律基础
给银行业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