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几点思考

2017-01-26 15:38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立案

杜 江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几点思考

杜 江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相关问题,就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出适当建议。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①笔者通过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以盗窃案件为例,公安机关以内部规定立刑事案件,后因涉案人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不当立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以600元作为盗窃数额较大标准,立案标准与2013年江苏省公检法盗窃数额规定为2000元的追诉标准不是一个概念。那么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达到600元必须立案侦查。但作者认为: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的含义基本相同,意义都在于启动刑事程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立案追诉是并列概念,故公安机关应按2000元为立案标准,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均属不应当立案的范围,故如果公安机关以行为人盗窃数额600-2000之间,先立案,后又进行行政处罚,却不撤销案件的话,检察机关有充足的理由监督撤案。

(二)公安机关未将连续犯的多起案件并案处理或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而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已经判决,仍有其他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公安机关对此重新立案侦查,是否属于重复立案。

作者认为:连续犯如果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事实已经案发,如果公安机关以无证据证明为理由,不并案处理,导致部分犯罪事实法院已经判决,就未认定的犯罪事实重新立案侦查的,则属于重复立案,检察机关则有权监督撤案。

(三)公安机关以事立案后,相关被告人已经过法院判决,但遗漏同案犯,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立案监督?

作者认为,公安机关未对该案提捕,公诉部门也未纠正漏诉,经过法院判决,应该说该案程序已经终结。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遗漏了同案犯,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的同案犯进行立案侦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而不是简单通知公安机关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对遗漏的同案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久侦不结,认为涉案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仍不撤案。但公安机关立案正确,现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是适用立案监督程序还是侦查活动监督程序?

作者认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案。该条款本意,是监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情形,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②。而本案,公安机关的立案是正确的,那么对该案公安机关久侦不结,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不应当适用立案监督中监督撤案程序,而是适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纠正违法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刑事诉讼的管控中,处于被法律追究的状态③,也进一步敦促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案件。

二、相关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和建议

经过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在立案标准上和公安机关缺乏沟通。二是公安机关片面追求起诉人数,重复立案。三是检察人员对立案监督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不够。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联系,健全制度

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相关规则,对相关规定已经明确的常见、多发案件的立案标准作统一说明,减少认识分歧。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定期走访侦查机关、查阅执法卷宗,认真审核信息共享平台案件,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建立全面、主动掌握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刑拘等情况的工作机制,化被动为主动,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对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等违法立案的监督。

(二)加强学习,善于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对监督成功案例要总结,进行经验推广,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汇总研究,提高监督方法和技巧,以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立案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办案人员也应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牢固树立“综合全案看证据”的观念,提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运用能力,深化对法律理论和监督理念的理解,切实提高监督方法和技巧。

[ 注 释 ]

①杨振江主编.侦查监督业务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②顾军民.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6(6).

③王富强,王兰.对不及时撤案的,也应实行检察监督[N].检察日报,2005-9-29.

D

A

2095-4379-(2017)20-01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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