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

  • 侦查取证推理的本质特征与运行逻辑
    取证的本质是犯罪事实再现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 款明文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从上述表述可知,侦查的主体是拥有侦查权,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取证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取证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引发刑事案件的是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有两种时态,一种是现在时,一种是过去时。在第一种时态中,犯罪事实的认识主体是侦查人员,如果侦查人员目击犯罪,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2023-05-22

  • 对我国混合式犯罪参与人区分机制的反思与改进 ——基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审判实践的分析
    为,凡是对于犯罪事实属于不可或缺的加功者是正犯 ,所谓不可或缺的加功者是指如果没有其加功,则无从发生犯罪事由。[5]在必要作用说中,对“不可或缺”的判断便涉及到规范和价值判断,给予裁判者更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扩张了正犯的成立范围。像间接正犯(幕后组织者)等非实行犯,未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在实质可罚性上已等同甚至高于直接正犯,[6]故亦可被评价为正犯。实质客观说从实质规范层面评价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使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更具普适性。不可忽视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2022-09-14

  • 自愿认罪却不认罚 不能依法从宽处理
    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对其所盗窃的名牌包的鉴定价格偏高。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自愿认罪,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对于只认罪不认罚的,应回归标准化量刑,结合其系累犯和当庭的认罪态度,认為其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罚金4000元。法官庭后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35期2022-05-30

  • 审判中心视域下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模式 ——从因未刑事立案而宣判无罪一案切入
    关立案的涉嫌犯罪事实,才可以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于立案的本质或实质,有学者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公诉案件必须先立案才能启动侦查程序,采取必要的侦查行为。”[5]也有学者认为,“立案的实质是为强制侦查提供法律依据。一旦立案,强制侦查即为合法,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拘传、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监听等措施(法律作出特别限制的长期羁押即逮捕除外),而如果没有立案,就不能采取强制性取证和人身控制措施。”[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4期2022-02-05

  • 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诈骗罪将上述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共涉及被害人36名。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终结后,检察官对已经查清的18起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并就其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而减少的18起犯罪事实中涉及到的相关涉案人进行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和释法说理。其中被减少犯罪事实中的一名涉案人刘某就涉案金额提出异议,该起事实经检察官审查,刘某未受到实际损失,检察官通过当面接待的方式告知了该起事实不予认定的原因,后刘某再未提出异议;另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4

  • 自首及坦白中“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条件探析 ——以C市王某杀妻案和曾某等人运输毒品、洗钱案为视角
    是否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意见》第二段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认定“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实务中存在争议,案例如下:案例一:2020年11月28日,王某在C市某区家中客厅与妻子张某谈论离婚时发生争执,王某遂用绳子勒住张某颈部,用手捂压其口鼻,卡压其颈部,导致张某窒息死亡。后王某将张某尸体移至厕所内,将尸体分解后装入两个编织口袋,运至老家自留地内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4

  • 程序法视野中的罪数论 ——基于非典型罪数形态的实现研究
    从构成该罪的犯罪事实中抽取出部分犯罪事实进行起诉的话,那么法院能否对构成该罪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并进行审判?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变更、追加起诉的方式将未起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并追诉?如果法院只对该罪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审判的话,那么检察机关能否对该罪的其他犯罪事实再次追诉、法院能否再次审判?如果再次审判的话,是对该犯罪事实单独审判,还是与已审判的犯罪事实一并审判?二、程序法上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基本方式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事实展开的,近现代刑事诉讼将犯罪事实的处理纳入了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12-30

  • 对腐败犯罪缺席审判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首次设立缺席审判制度时,将腐败犯罪作为缺席审判的适用对象,这与我国当下腐败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密不可分[2]120。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腐败犯罪缺席审判的条件尤为苛刻,例如,腐败犯罪缺席审判仅适用于被告人在境外的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2021-12-08

  • 坦白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并且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使刑法的结构性更加完整,使从宽刑事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使量刑更加公正。但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规定的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的施行”,由于坦白制度在我国立法领域的尚需完善,使得正确理解和合法适用坦白制度变得尤为重要。二、坦白的成立条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于坦白的表述可以概括为两点,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被动到案后,而且到案后要如实供述本人的罪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2021-11-25

  • 美中不足的“不起诉”
    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两起。同时,公安机关认定两起“犯罪事实”的手段均相同:犯罪嫌疑人以购买到“问题商品”为由,向超市索要(十倍)赔偿,并以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为由,对超市进行威胁。最后,其“索赔”一起成功,一起被超市“报案”而引发本案。显然,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与超市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及购买商品后索赔的商品买卖关系,但并未阐述为什么要将“买假索赔”定性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移送起诉理由。此外,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1期2021-11-12

  • 异种数罪中自首认定问题辨析 ——以林某伪造公司印章、妨害作证案为例
    某乙来顶罪的犯罪事实。被害单位A公司对林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表示谅解。二、分歧意见本案基本事实和定性不存在争议,但就伪造公司印章罪,林某是否成立自首存在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虽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首次接受传唤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作虚假供述干扰侦查,但公安机关在首次传唤后并未对林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随后胡某乙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并未供述林某通过陈某及胡某甲以贿买的方式指使其作假证的事实,加之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并未掌握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2020-11-29

  •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与解决对策
    径。关键词:犯罪事实 上诉不加刑原则 新的犯罪事实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8-0242-03“上诉不加刑”仅从字面意义来看,即被告人上诉后不得加重对他的处罚。然而,对一项事物认识的偏差,因为主客体差异而具有不同的认识,字面意义过于狭隘也往往造成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见解。“上诉不加刑”在我国只是一种粗略的口语化说法,其内涵在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现代交际 2020年18期2020-11-09

  • 特殊自首条款中“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理解与适用
    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王某收受李某贿赂事实的情形下,王某到案后在此范围外如实交代同种罪行,对王某能否以自首论。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办案机关掌握的该笔犯罪事实不成立,王某属于特殊自首。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的规定,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2020-10-21

  • 窃取药品三罐 换来半年徒刑
    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赔偿、谅解等;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下。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认罪认罚具结书》属自愿签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有坦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9期2020-10-15

  • 如何理解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及其关联概念
    案件事实”“犯罪事实”“犯罪构成事实”“诉因事实”等未能厘清的提法,进一步增加了领悟“诉因”理论的难度。立足汉语法律语境,在构建上述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对“诉因”可理解为“起诉‘某人做了某事涉嫌犯某罪时,为了区别于他人、他事、他罪,而在起诉书中必须载明的定罪意见及其事实根据”。为避免用词混乱,将来对大陆法系国家确定刑事审判对象的做法可统称为“公诉事实同一制度(模式)”,对日本探讨刑事审判对象的旧派学说统称为“公诉事实同一对象说”。关键词:诉因;公诉事实;犯罪

    日本问题研究 2020年2期2020-06-15

  •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起诉可否加刑
    形,即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刑。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补充起诉”与本案的“变更起诉”在适用条件和对最终判决结果的影响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本案中的“变更起诉”仅就韩某某涉嫌犯罪的數额进行了调整,对指控其参与帮助王某实施诈骗董某某的主体犯罪事实没有变更,不属于“补充起诉”的范畴,故不符合“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亦不能加重量刑。第二,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新的犯罪事实”并非等同于“新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刑的关键在于如何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1期2020-03-12

  • 死不认罪又没证据怎么办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搜集资料、侦查案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认罪,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说明当事人确实是有罪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定罪的。(《

    新传奇 2019年47期2019-12-27

  • 量刑实事证明责任分配探析
    、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这里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是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由此可以得出,《量刑指导意见》把犯罪构成事实区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才能确定基准刑,除此之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并不能用来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如按照《刑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②,“数额较大”、“数额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累犯后罪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与适用
    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累犯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后作出的裁判应为拘役,故孙某不构成累犯。后一种意见认为,累犯后罪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定刑,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罪,根据其具体的犯罪事实,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孙某构成累犯。这两种不同的理解不仅导致累犯的认定发生了分歧,还导致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在起诉书中注明“累犯”也产生了争议。持第一种意见的认为,是否属于“累犯”应由法院确定,在起诉书中注明“某某系累犯”为时尚早,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也无法确定犯罪事实。被告很难根据不明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真实的供述。另一个实际的原因是,不能绝对排除调查极端认罪和诱惑的可能性。在这个时候,坦白的真实性并不能保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了解到被告的指控和主要证据,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自由处理。因此,被告一直在调查,复审和起诉阶段认罪,或者在中间重复认罪,但只要在听证会上承认犯罪,被告就应当被视为有罪。三、如何把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了“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论组织犯的刑事责任 ——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立场
    担问题。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概念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是当今德日刑法处理共同犯罪问题的主流理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极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对处理我国现行刑法条件下的共犯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犯罪支配理论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共同犯罪理论,其主要观点认为,正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共犯是相对于正犯的次要概念,属于犯罪事实的边缘角色,共犯对于犯罪事实不具有支配性、不具有特别义务,而且并不亲手构成要件的行为。该理论在探讨共同犯罪中的正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认罪认罚后反悔该如何处理
    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南方都市报》20

    新传奇 2019年44期2019-11-25

  • 华城连环杀人案扯出30年前冤狱
    0多次性侵的犯罪事实。然而,在其供认的众多案件中,第8起杀人案已被当时韩国司法部门认定为模仿犯罪并宣布破案,“杀人犯”尹某在服刑20年后,自2009年开始处于假释状态。事情可追溯至1988年9月16日,华城泰安邑发生一起奸杀案,13岁女孩朴某在家遇害。第二年7月,当时22岁的尹某被当地警方逮捕,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随后,水原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尹某奸杀罪成立,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此后尹某提起抗诉,宣称遭到刑讯逼供,但二审和韩国大法院的终审判决均维持原判。尹某在庭

    环球时报 2019-10-092019-10-09

  • 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速解]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事实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定罪事实予以否认,或者歪曲罪质、掩饰隐瞒、避重就轻,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由于定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对定罪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与另一同案犯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犯罪嫌疑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1期2019-02-02

  • 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速解]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事实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定罪事实予以否认,或者歪曲罪质、掩饰隐瞒、避重就轻,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由于定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对定罪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与另一同案犯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犯罪嫌疑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2期2019-01-27

  •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
    ,以程序法上犯罪事实之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实”进行分析,并明晰实体限制规则。二、 公诉事实与裁判事实依据诉审同一原则,裁判事实与公诉事实必须保持同一性。公诉事实指明了辩护权与裁判权的行使方向、内容与界限。根据指控的公诉事实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裁判事实,便不再具有可诉性;没有受公诉事实效力波及,且没有被裁判事实包含的部分,则具有可诉性。(一) 公诉事实公诉事实为裁判权行使指明了方向、限制了范围,并为重复性追诉提供了实体规制基础。公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年3期2019-01-04

  • “隐性不起诉”的救济与监督
    对于部分涉嫌犯罪事实,既未提起公诉,也未建议侦查机关撤回处理,亦未做出不起诉处理,使其处于“悬而未决”的隐匿状态。鉴于此,这部分被“甩掉”的事实在处理上具有秘密性与行政化的特点,严重影响到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外部监督,故有必要揭开这一神秘“面纱”。一、问题呈现:“隐性不起诉”导致救济与监督的缺失(一)个案呈现案例1:邓某系A公司业务员,1998年至2005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货款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50万元。2006年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7-28

  • 线索类型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
    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11月23日至11月24日期间,办案机关通过询问该国有企业办公室主任李某、财务会计季某、财务出纳黄某以及调取了相关账目和银行记录,掌握了张某通过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等手段涉嫌贪污单位公款十万余元的犯罪事实。11月25日,经办案人员再教育,张某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该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立案侦查。本案中,对张某是否属于自首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接到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如实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第二

    中国检察官 2018年8期2018-02-07

  • 监察留置措施的期限适用问题研究
    长期内发现新犯罪事实期限的计算不明晰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的留置期间内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该被调查人的留置期间是应该重新计算?还是应该继续计算?从法条上来看,在留置期内若有证据表明有新的犯罪事实,其留置时长应当继续计算,理由如下:其一,若有新犯罪事实,就重新计算留置时长的话,那么法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延长期限就毫无存在的必要,法条内部就存在矛盾;其二,法条规定留置时长为“3个月+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是对其时间的限制,若重新计算期限该限制就会被架空。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2018-01-22

  • 法律逻辑在建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案件事实框架中的基本运用
    案件事实 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制作的讯问笔录是支撑其采取立案手段的法律要素,也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和犯罪情节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就要求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必须做到全面、客观、细致,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的供述及辩解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讯问笔录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侦查方向及取证效果。而讯问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关于案件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2期2017-04-07

  • 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案件整体以起诉作为最终处理结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被害人却无法行使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这部分被害人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关键词 犯罪事实 被害人 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33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是达到证据确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2017-03-11

  • 并案审理中自首的认定
    所交代的盗窃犯罪事实以外的其被取保候审之前的盗窃犯罪事实。某刑侦大队立即将王某某捉获归案,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在前述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最近三次盗窃作案事实(某刑侦大队均已掌握),以及前述在某派出所未交待的另外三次盗窃作案事实(其中二次某刑侦大队已掌握);继而此后一部分王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共计六次,其中有三次为之前取保候审期间的重新犯罪。取证完毕后,某刑侦大队以单独的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单独的起诉案件将其向当地同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期2016-02-11

  • 职务犯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贿12万元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后十分害怕,于9月2日下午找到其所在单位P县D乡政府乡长陈某某,向陈某某谎称其帮一亲戚收受了张某某12万元的好处费,问陈某某该怎么办。陈某某遂建议其到检察机关投案,并让其给白云乡党委书记刘某某汇报。其后,王某某电话给该乡党委书记刘某某汇报自己收受他人行贿款1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想去投案。刘某某当场表示赞同其想法,并建议王某某立即投案。2015年9月3日至5日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放假期间,9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0期2016-02-11

  • 张默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6个月
    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张默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认可,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内外 2015年2期2015-12-29

  • 对逮捕条件的分析与思考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分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它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一)关于“有”字的使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表述中使用了两个“有”字,其含义是什么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字具有九种含义,其中之一是“存在”的意思。此处两个“有”字的含义应该说是相同的,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2015-11-17

  •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才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黎某构成盗窃罪不存在分岐,但对于黎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不供述其犯罪事实,直至庭审时才如实供述的情形,是否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争议。[速解]笔者认为,被告人黎某不应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一)黎某到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行归案的行为。本案中,黎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仍有自愿和自主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0期2015-11-09

  • 如何正确适用变更和撤回起诉
    或者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等。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的义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在第458条和45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因特殊情形出现可以采用变更起诉、追加、补充起诉,甚至撤回起诉。因前述规定中的“起诉”一词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没有细化,导致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和适用存在困惑,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因共同受贿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并以受贿罪移送审查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8期2015-09-15

  • 功能视野下的犯罪事实分类标准新论
    功能视野下的犯罪事实分类标准新论刘胜超(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摘要:犯罪事实分类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无论是传统的单一分类还是现有的层级分类都不能满足犯罪事实分类精细化的要求。合理的犯罪事实分类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量刑指导意见》层级分类的基础上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各个犯罪事实的性质、作用层次和关系,在功能视野下对整个犯罪事实进行立体、全面的分析与分类。关键词:功能视野;系统论;犯罪事实;量刑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2015-02-12

  • 如何正确适用变更和撤回起诉
    或者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等。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的义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在第458条和45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因特殊情形出现可以采用变更起诉、追加、补充起诉,甚至撤回起诉。因前述规定中的“起诉”一词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没有细化,导致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和适用存在困惑,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因共同受贿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并以受贿罪移送审查起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6期2015-01-30

  • 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要件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区别
    件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区别文◎袁 博*本文案例启示:认定自首时有必要区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要件”,且“如实供述”的对象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成立“如实供述”不能虚构、隐瞒对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有重大影响的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70][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大学同学,李某与张某谈过恋爱但发生纠纷而分手。李某认为张某欺骗其感情,因此想约张某出来打一顿,在感情上

    中国检察官 2014年4期2014-05-08

  • “自首”情节的正确界定
    9000元的犯罪事实。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是形迹可疑型的自首。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本案虽然系群众举报,但是被举报人不详;举报的内容不详,是举报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还是涉嫌受贿或者其他的犯罪都不明确。因被举报人不明,举报的内容不明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材料的内容为苏某贪污的犯罪材料;第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检察机关并未掌握苏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仅仅因为苏某的账户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2期2014-02-03

  •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随着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查办难度增加,“以人立案”模式弊端凸显,“以事立案”模式优越性增加,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大胆运用“以事立案”,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宁。一、职务犯罪侦查“以事立案”的必要性(一)传统“以人立案”的不足1.犯罪线索来源不足。一些群众对于职务犯罪尽管经常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8-15

  • 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栽赃陷害罪
    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嫁祸于人,足以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上述客体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主要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次要客体。在司法实践中,栽赃陷害是一种捏造犯罪事实,嫁祸于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开始刑事诉讼活动,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例如,致使司法机关对被害人采取逮捕、拘留的措施,使被害人

    法治研究 2013年9期2013-04-18

  • 侦查终结相关问题辨析——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为视角
    实”抑或是“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据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第274条中对于侦查终结条件之一的表述“案件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中对于侦查终结条件之一的表述“犯罪事实清楚”有异。就“案件事实”与“犯罪事实”概念的界定而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2013-04-11

  • 谈反渎职侵权案件审讯中如何把握证据使用的最佳时机
    于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抓住嫌疑人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转化。(二)嫌疑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当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被揭露,或犯罪的马脚暴露时,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的证据,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交代罪行。(三)嫌疑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13期2012-06-04

  • 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又查证的可否另行起诉
    于该剩余部分犯罪事实是否可另行起诉?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以下分歧意见:观点一,不可另行起诉。理由是该另行起诉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观点二,不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另行起诉易对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易对人权和程序正义造成践踏。观点三,可以另行起诉。理由是,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当有新的证据出现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观点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2012-04-12

  • 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罪行”是指主要犯罪事实。何谓“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学者认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对影响量刑的情节有所隐瞒的,仍成立自首。[1]我们认为,综合考察,主要犯罪事实的“主要”首先是指一个罪名的犯罪而言,行为人触犯多个罪名的,只要供述其中一个犯罪的主要事实,即应就该罪名的犯罪成立的自首。如行为人触犯杀人、强奸、盗窃犯罪,主动投案后仅供述盗窃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仅供述轻罪不供述重罪,认为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而应该就盗窃犯罪

    中国检察官 2012年7期2012-01-28

  • “坦白从宽”入律之法理研究与实践操作
    疑人尽早交代犯罪事实,协助侦破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坦白,实现刑罚的目的。“坦白从宽”政策的法定化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引入的“沉默权”制度的有益补充。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沉默权”的实践看,“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的积极价值功能,但是绝对的“沉默权”也具有消极的一面,即不利于侦查机关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2012-01-28

  • 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五种情形及其适用方法 ——以任某贩毒案为例
    )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五种情形及其适用方法 ——以任某贩毒案为例戴晓东(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通过对我国有关毒品犯罪实践中仅以口供定罪的类型以及认定方法进行相关分析,进而对一个真实案例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旨在通过对该真实案例的分析为仅以口供定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完善的适用框架,以达到从严惩治与公正审判的平衡。口供;毒品犯罪;共同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在崆峒区城区,先后向吸毒人员穆某、者某出售毒品海

    潍坊学院学报 2011年1期2011-08-15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可否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可否认定为自首周少鹏1,张 敏2(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4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00)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主要犯罪事实的内涵、明确量刑情节的刑法定位、把握自首的本质与属性是解决该争议问题的关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足以定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基本犯罪事实范围内认定为自首,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4期2010-08-15

  •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以事立案的探索
    并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后才决定立案,即以人立案。虽然这种办案方式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是却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使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因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无法成案。随着“两法”修改后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以及“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等规定的出台,单一的侦查方式的局限性日渐显露,迫切需要侦查人员转变办案观念,积极探索新的侦查模式。一、优越性分析——以事立案的现实意义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必经的第一道程序[1](P68),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任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