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7-01-26 16:57周子祺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继承法清偿继承人

周子祺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周子祺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由于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也应作为《继承法》的重点关注内容。然而由于我国《继承法》的历史局限性,使得现行《继承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到了遗产的分配以及继承人利益保护问题上,而针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继承法》中虽有遗产清偿这一规定,但内容却较为笼统、模糊,加之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以及对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制约机制,以至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进行关于遗产继承中关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研究十分有必要。基于此,本文通过具体分析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策略,以此规范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遗产集成;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我国《继承法》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缺陷之检讨

(一)实践中遗产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1.被继承人生前实施的侵权行为

该行为所指为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以非正常的方式进行处置,以此达到逃避债务或其他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与此同时,这种行为还将导致自身债务清偿能力降低,包括将自身财务事先转赠他人;故意提前清偿其他尚未到期的债务;以非正常价格变卖自身动产以及不动产,如汽车、房屋一类贵重物品、提供担保给原本未设置财产担保的债务以及故意放弃其原本拥有或本应拥有的债券等。

2.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当今社会发生最为普遍的一种,且属于一种情况相对较为复杂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继承人或是遗产管理人针对《继承法》[2]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1)被继承人已然过世,但继承人拒不向债权人透露这一信息,进而使得债权人主动诉讼与申报的权利受损;(2)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情况进行隐瞒或将虚假信息告知债权人,而导致债权人无法获知被继承人遗产的真实状况;(3)被继承人遗产遭遇挥霍、滥用、侵吞、转移或隐匿等行为而导致的现有遗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4)捏造被继承人的债务实际情况的行为;(5)继承人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故意延迟或长期不表露自身态度。简言之,即继承人既不表示接受,但也不明确表示是否将放弃,以至于具体的继承人始终无法明确,进而导致债权人因无法确认具体的继承人而无法要求其履行债务清偿的责任。

3.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在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期间,以下几种情形亦可认定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侵权,如:(1)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遗产受损并贬值;(2)债权人本应享有有限受偿权,但遗产管理者罔顾法律所规定的遗产处理先后顺序而导致的债权人权益受损。(3)被继承人生前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便将遗嘱所指定的遗产交由受遗赠人管理,然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时,便用以偿还自身债务等。结合以上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行为通常会有以下两大特征:其一、侵权的方式较为多元化,侵权的表现形式通常较为复杂。其二;无法准确预测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的整个过程都随时可能发展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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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

在我国,债权人之利益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与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方面是由于老百姓的传统继承观根深蒂固,认为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仅是此两人之间的矛盾,而与继承人自身无关,因而在遗产集成过程中,继承人会详尽办法躲避债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则是因缺乏完善的法律来予以约束,而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的范围过于狭窄

针对债权人权益、权益保护以及继承人利益等问题,首要需进行的工作均是对遗产范围进行界定,唯有明确了遗产范围,方可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对此,国外立法针对此方面的措施采取主要包括如下两种:一为以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积极财产限制制度,另一种则是种则分别对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该立法主要在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中使用。在我国,针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则主要遵循《继承法》中第33条所提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至于该原则是否能得以有效落实,关键便在于确保遗产范围划定的准确性,如此方能确保遗产不被继承人所侵害[4]。

2.没有兼顾继承人利益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在我国当期所实施的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针对继承人遗产清偿的相关问题,均遵循限定责任继承制,即表明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优先继承权,这便意味着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将时刻处于不利地位。简言之,即继承人无需经历法定程度,也无需做出任何行为便可享有继承权,且这种继承权比债权人所享有的受偿权有着更高的有限性,因而极易导致债权人始终无法追回自身赢得的债务。由此观来,当前我国《继承法》针对继承人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

3.对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

在《继承法》中,由于针对继承人对继承权选择与否无论是在时间或是其他方面均未能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将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财权权利与义务都始终掌握在继承人的手中,而债权人仅是享有向继承人主张的权利。此外,依照《继承法》第25条之规定,继承人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决定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提出,如若不然,将可能产生以下几种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简言之,即继承人既不表示接受,但也不表示是否将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至于债权人也无法确定何者是应偿还债务的具体继承人。

二、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所采用的均为直接继承原则,而该原则是将遗产分为了积极与消极财产。而在我国,随也借鉴了直接继承原则中的部分条款,但却未能将消极财产也纳入遗产的范围,因而继承人在法律上所处的优势地位实则极为不合理。相应的,处于不利地位的遗产债权人,也未能体现公平、公正以及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因此,针对遗产债务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将消极财产一并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界定范畴,以维护基本原则的权威性,并达到原则定位与制度设计之间的配置与协调。与此同时,在遗产范围中增添物权,使债权由原本单一的“履行标的为财务”扩充至“履行标的为财务与特定行为”。以此对继承者的种种行为加以约束。其次是明确遗产债务的界定范围,在现行《继承法》的第33条第1款中,针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仅是进行了笼统的概括,因此导致人们对遗产债务范围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如第一种观点便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赠债务以及继承费用[6]。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除了以上债务外,遗产债务的范围还应包括特留份之债以及继承开始前成立的债务。至于第三种观点,则又在以上两者基础上添加了继承人应负的义务。包括狭义的遗产债务以及遗产因管理、分割、执行过程中所应支出的费用。

(二)完善遗产管理制度

1.确认遗产清册制度

在遗产清册中,详细记录着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此为明确遗产范围,划定债务清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因而也常被称之为遗产清单。该清单不仅能让遗产债权人享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同时也将有利于遗产税制度的落实。当前,依照《继承法》之规定,如继承人选择以有限责任的方式继承,则必须于法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遗产清册的提交。

2.建立公示催告债权人制度

遗产继承公示作为遗产继承过程的主体内容,当前,世界各国均对其设定有专门的管理条例与法律。如在《瑞士民法典》中便明确规定“财产清单的制作应务必搭配适当的公告方式,以催告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权利担保人于规定时限内提出债权与债务。”

(三)我国要增加搜索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公告程序

当前,我国于该方面的工作落实相当不到位,甚至有许多继承人与债权人由始至终都不清楚与之相关的信息,因而针对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完善的公告程序制度除了应包括公告的机关单位以及具体的内容和期限外,尚需具体的实施方法,对此,我国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四)应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重新进行分析研究

我国针对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处置通常是将遗产化归集体所有,这种化归国家的方式虽施行起来相对较为简便,但也容易滋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针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也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对其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位,以维护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

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给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保护,以切实体现法律的公允性。与此同时,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还将使遗产清算工作更加客观,并以此对遗产继承的主体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从而相应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总之,就当前我国《继承法》的施行现状而言,由于其中对许多意外情况均未能提出明确的规定,如遗产无人继承时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在立法与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以维护遗产继承过程中,当事双方各自所应享有的权益,而非仅是将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

[1]吴国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J].政法论丛,2013(2):58-66.

[2]李昊阳.<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缺失[J].山西青年,2016(21).

[3]叶晓青.论我国继承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公证,2016(2):52-55.

[4]胡羚敏.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新疆大学,2016(06):59-60.

[5]王风华.无人继承遗产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6(4):126-127.

[6]方汤琳.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之完善[J].红河学院学报,2016,14(6):107-110.

D

A

2095-4379-(2017)22-0079-02

周子祺(1996-),女,汉族,山东郓城人,南昌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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