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试航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2017-01-26 16:57黄天云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海船海商法造船

黄天云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在建试航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黄天云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在建船舶试航期间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船厂作为造船人能否限制其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对此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基于造船人享受责任限制的适格性、在建试航船舶的法律地位和试航船舶侵权形成的债权性质对造船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作了探讨。

造船人;试航船舶;责任限制

一、造船人享受责任限制的适格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人,非法定主体不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04条至第206的规定,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以及他们的责任保险人,该规定立法初衷是保护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利益,并不涉及造船人,从《海商法》的规定来看,造船人不是责任限制的适格主体。

一般情况下,造船人不会成为试航船舶的承租人、救助人或经营人,造船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责任限制的主体。其一:造船人和船东在造船合同中约定造船人为船舶所有人,如2007年波罗地海航运公会颁布的《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第31条、2011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第16条,都约定造船人在交船前拥有船舶所有权,交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其二:若造船合同中未约定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依合同性质进行区分,学界将造船合同区分为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若定性为承揽合同,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定作人即船东;若定性为买卖合同,船舶所有权须交付才能发生变动,试航船舶还未交付,故此时造船人为船舶所有人。其三:可依船舶登记证书认定造船人为船舶所有人,如船舶国籍证书、试航证书等,登记人即为船舶所有人,实践中一般把造船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

二、在建试航船舶的法律地位

试航船舶是指已经经过船检机构的相关检验,取得船舶试航证书,具备一定航行能力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未对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船舶进行专门定义,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可知,“船舶”是指不包括军事和政府公务的、20总吨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海商法》没有规定“海船”是否包括试航船舶,也没有对“海船”做具体说明。国际上,英国、加拿大把在建船舶纳入责任限制的调整范围,法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在建船舶适用责任限制。

试航船舶具备了船舶的形式和功能,可以移动,具备航行能力,需要承担海运业的特殊风险,理应属于“海船”的范围。即使有学者认为试航船舶不具备完全的水上航行能力,尚未登记和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试航船舶能否取得正式的船舶资格具有不确定性,不应纳入海船范围。但从《海商法》第3条的措辞“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来看,强调的是“移动”而非“航行”,即使试航船舶不属于海船,但试航船舶具备移动能力,满足“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条件。故笔者认为单从船的角度看,试航船舶应被纳入责任限制的调整范围。

三、试航船舶侵权形成的债权性质

试航船舶发生海上侵权产生的债权是否属于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限制性债权,争议在于是否与“船舶营运”有关。根据现行《海商法》的规定,“船舶试航”与“船舶营运”不直接相关,试航引起的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无法适用责任限制的有关规定。

“船舶营运”一词源自《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英文“operation of the ship”,我国《海商法》将其译为“船舶营运”。根据《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operation”是经营、管理、操作、运作的意思,航运实践中也多指“作业”。公约中的“operation of the ship”不仅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救助等带有商业性质的“船舶运营”,还包括驾驶船舶中的各种技术性操作,如雷达标绘以及对舵、车钟的操作等。船舶试航时的各种操作应属于“operation of the ship”。该词组翻译为“船舶营运”词义较为狭窄,应翻译为范围更广的“船舶作业”,这样才符合《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精神和实践需要。将来修改《海商法》时可考虑把“船舶营运”修改为“船舶作业”,恢复“operation of the ship”本来的意思,修改之后,试航船舶侵权形成的债权,属于限制性债权,可以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在建船舶应属于我国《海商法》定义的“海船”,至少可被归入“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应被纳入责任限制的调整范围。对于试航船舶侵权形成的债权性质,《海商法》第207条将“operation of the ship”翻译为“船舶营运”不太妥当,应翻译为范围更广的“船舶作业”。对于造船人享受责任限制的适格性,造船人可通过船舶登记、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作为造船合同的卖方而被认定为船舶所有人,成为责任限制的适格主体,在满足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在建试航船舶的造船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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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221-01

黄天云(1992-),男,汉族,四川凉山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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