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 从船员安全遣返权维护的视角谈《海商法》第34 条船员劳动权利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船员具体用工和劳动方面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具体阐述船员遣返权实现的途径,仅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加入的《海事劳工公约(2006)》(以下简称“MLC 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刚船员条例》对船员拥有遣返的权利也做了阐释。作为船员大国,在外船员换班难、遣返难,不仅关系到船员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影响到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的大局。笔者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国内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律视角就换班船员遣返权的实现进行探讨

    中国水运 2023年7期2023-08-15

  • 国内水路货物合同法律制度:当前主要问题之解决
    基础上提出在《海商法》修改时增设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完善这一制度此前的应对方式。关键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商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3)01-0014-11The Legal Regime Governing the Domestic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ways:Solution ofthe Current Typical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1期2023-06-26

  • 关于海商法承运人适航义务相关问题的研究
    船舶适航义务是海商法基础理论中的基本原则,是海上运输顺利开展的核心要素,200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也称《鹿特丹公约》,该公约对承运人的义务尤其是适航义务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由此,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具有了一定的持续性和全程性的特性。从这些变化中可以得知国际上普遍认同应当在海上货物运输等活动中逐渐加大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这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托运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充分重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这一规则的运用,这一探索对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2年3期2022-05-16

  • 共同海损制度与民事紧急避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紧急避险;《海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1-0085-04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议不断,通过与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比较,发现两个制度之间虽然并不完全等同,但在客观层面、行为人主观层面、构成要件和制度目的等方面有很多相通之处。制度的比较有助于厘清共同海损中一些争议问题,站在民事紧急避险的视角上分析共同海损给共同海损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新的启发。一、共同海损制度(一)共同海损的概念作为海商法领域中最

    西部学刊 2022年1期2022-04-25

  • 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天摘要: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

    西部学刊 2022年5期2022-04-08

  • 人工智能船舶对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的影响
    的应用与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更加平稳衔接,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通过类比指出人工智能船舶对现行法律存在的影响,结合当前人工智能船舶的研究阶段与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人工智能船舶符合“船舶”的概念,应受到法律监管;人工智能船舶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特殊性,应提出更严格的适航标准,对其信息系统应提供更严密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人为操控时,岸基操作人员在职能上类似于船员或船长,与传统船长法定职能存在差别;人工智能船舶可能不适用《国际海

    水运管理 2022年2期2022-03-16

  • 论《民法典》视域下抵押船舶转让规则之修改
    成,对于符合《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第十七条,否则适用民法抵押物转让规则。《海商法》第十七条采用“抵押权人同意”立法模式,严格限制抵押人处分标的物的行为。但是,该规定不仅存在诸多缺陷且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民法典》实施后,《海商法》抵押船舶转让规则与《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产生严重冲突。结合《海商法》《民法典》及物权法法理,考虑到《海商法》修改实际情况,应当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基础上修改《海商法》第十七条,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采

    西部学刊 2021年17期2021-10-08

  •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形式的演变
    ;网状责任制;海商法1 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形式的规定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立法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ICC)颁布的《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颁布的《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以下简称“《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①、200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颁布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水运管理 2021年4期2021-05-31

  • 海商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利益均衡,是海商法作为国家性法律应当具有的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我国海商法中虽然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规范了货物运输方面的关系和秩序,但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海商法中存在船货双方利益不均衡的情况,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均衡利益打造与维护方面的作用。基于此,文章以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实施为依据,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平衡问题,以及相应的优化策略进行了探讨分析,为海商法内容的完善提供相应参考。关键词:海商法;利益均衡;船货双方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22期2021-04-18

  •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
    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别调整。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長、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行为。关键词:船舶碰

    东方法学 2020年5期2020-09-16

  • 基以商法视阈下对海损案件的浅析
    独海损。我国《海商法》中对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详细内容,还有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以便在以后的贸易中合理有效地运用。关键词:海商法;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一、案情引言介紹中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欧洲买进了一批食品3万箱,价格条件为CFR上海,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由欧洲公司安排租用了希腊籍船E轮装运。E轮在英国投保了船舶综合险,在航行途中货船因雷击失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3期2020-09-10

  • 非机密级军舰与民用船舶海上碰撞诉讼管辖研究
    摘 要: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法法》等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分析有关军事船舶和民用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时的诉讼管辖问题,特别是非机密级军舰在涉及海事侵权时的诉讼法院管辖问题,指出非机密级军舰与普通商船碰撞时应认定为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判断,国内法院应当类推适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不同海域上发生的舰船碰撞纠纷,也需要采用不同的解决路径,在结合个案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处理此类特殊案件。立法机构也需要在基于当下我国涉及军事船舶的海事诉讼问题频发的典型特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2020-08-31

  • 航次租船合同立法:理论检视与规则完善
    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構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关键词:航次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2020-08-04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再议
    且直接涉及到《海商法》的修改是将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继续保留在第四章中,还是将这些规定移至租船合同一章中。通过对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比较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的分析,厘清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从而证明将航次租船合同条文继续保留在《海商法》第四章并不是一个选项,而是一个错误。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0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2期2020-08-04

  • 国际海运公约对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启示
    都争议不断,《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国际海运公约中的“实际承运人”、“喜马拉雅条款”和“海运履约方”等相关制度,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并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为解决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不能简单的直接引进相关制度,只能在研究其内涵的基础上,将相关制度的精髓贯彻到《海商法》修改当中。结合《海商法》修改中可能的三种方案,在对比研究国际海运公约相关制度后,建议我国在将其定性为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关键词:国际海运公约;海商法;

    中国水运 2020年5期2020-06-23

  •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93年实施的《海商法》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与民法体系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责任无法合理解决的难题。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海商法》急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从承运人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在系统分析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1 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概念界定1.1 承运

    世界家苑 2020年1期2020-04-10

  • 海商法》修订背景下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完善
    则,梳理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其规则应用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海商法》修法、制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相关指导性意见或司法解释、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关键词】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货物实际价值0 引 言目前新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修改稿尚未公布,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水运管理 2020年12期2020-02-21

  • 海商法》推定货物灭失条款适用研究
    陈丽丽摘要:《海商法》第50条第4款规定了推定货物灭失的条件,但在该条款的适用上尚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学原理,重点分析了迟延交付与货物灭失的转换条件以及迟延交付60日后权利人主张货物灭失要求赔偿,而货物未实际灭失且再现的情况处理。关键词:推定灭失;转化条件;灭失货物再现1 《海商法》推定货物灭失条款《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应承担责任,其中第4款规定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

    世界家苑 2019年12期2019-10-20

  • 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海商法教学内容选取
    员综合素质,从海商法的特点及船员教育的现状分析入手,指出船员发展面临的挑战、船员教育招生情况不容乐观、船员权益保障水平和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等不足,针对高职院校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的特点,提出《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选取的建议:强调海商法课程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上的重要性;教学内容选取应有别于法学专业,简单够用即可;增加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贴近生活;选取与航海技术专业相关的内容教学,侧重实用性。【关键词】 航海技术专业;高职院校;海商法;模块教学1 海商法简介海商法

    水运管理 2019年7期2019-09-24

  •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體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1期2019-09-10

  •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
    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海商法》第四章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4-0003-09自2017年7月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工作以来,航次租船合同一节是保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4期2019-09-10

  •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林阳摘要:《海商法》施行已经二十多年,随着实践的发展,其滞后性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条件相脱节的情况。而且我国《海商法》条文并未设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局限性与不便性。目前《海商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很有必要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从而更好地规范与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船舶燃油污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2期2019-09-10

  • 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诠释了挂靠船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船舶的权属。作为事实物权人的挂靠人,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分析挂靠人提起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从两方面论述挂靠人得到权利保障的法律途径。在船舶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在《海商法》下应当对第三人给予保护,基于此提出对《海商法》船舶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稿。关键词:法律物权;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1期2019-09-10

  •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之立法模式选择
    吴煦摘要:在《海商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成了争论的热点。支持者认为,由于民法对内河运输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也很难进行大面积的法律漏洞的补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很难作为航运习惯予以适用,因此,应考虑以专章的形式将内河运输有关的法律规则规定在《海商法》中,以适应航运中司法实践的需要。关键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内河运输;海商法;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9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1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1期2019-09-10

  •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体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1期2019-09-10

  • 海商法承运人责任的修改及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适用
    摘 要]我国《海商法》自生效施行以来已历经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内,国际海运领域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海商法现有的规则对这些海运的发展变化不能完全适应,在实践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洋运输合同的规定作为海商法的核心之一,在实践中也显现出其不足之处。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缺少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这些不足对海商法调整海运实践的效果有消极影响。本文将对海商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为修改提出建议。[关键词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4期2019-09-01

  • 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 要: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在国内水路运输领域形成了大量的法律空白,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参考国际水路货物运输体系的立法模式,综合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在已有的《海商法》基础上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问题予以规定是完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根本路径。关键词:《海商法》;沿海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一、我国水上货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9期2019-08-27

  • 制定和修改《海商法》就是为保护发货人的权益
    庆生只有弄清“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修改海商法才能做到高屋建瓴,一泻千里;否则,就是或疑虑重重,或离题万里。一.《中国海商法》文不对题、不是“海商法”,是各种法律关系堆在一起的“大药包”。《中国海商法》文不对题,是大药包。“海商法”仅仅是其中一味药,其他都不是“海商法”,是若干法律堆在一起的“大杂烩”、的“大药包、没有一个“中心”;突出了“海事”,模糊了《海商法》的性质,掩盖了制定《海商法》的主要目的。《中國海商法》不是“海商法”。《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定期租船中的不完全契约研究
    实际问题。仅以海商法领域的定期租船为视角,从经济学的概念出发,剖析定期租船实务中存在的期租合同效力问题,总结出三种典型不完全契约现象,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和民法一般原理,探讨相关问题的制度设计,即如何谨慎订立完善契约、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希冀以此解决航运实务中的问题。关键词 定期租船 不完全契约 海商法 契约关系作者简介:何桂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王紫竹,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2019-03-27

  • 航运类高职院校海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汪舟娜摘 要 海商法课程是航运类高职院校涉海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对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及从事港航相关工作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对航运类高职院校海商法课程情况的调研,分析了海商法课程存在问题,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师资建设和考评体系四个方面阐述了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关键词 高职院校 海商法 教学改革 案例教学 混合式教学作者简介:韩雪梅,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港航职业教学;汪益兵、汪舟娜,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中图分类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2019-03-25

  • 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制困境因应
    内《合同法》《海商法》、行政法规、技术标准等各层次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建立统一的《多式联运法》。关键词: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法;海商法;行政法规;技术标准我国国际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迅速,然而我国国内法对该领域的规制极不完善,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纠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的完善、补充以回应法律规制困境,为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完善《合同法》第十七章第四节、《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内容,加入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首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2019-03-25

  • 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之研究
    词:告知模式;海商法;体系化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57-02作者简介:邱楠(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法律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海上保险作为最早发展的保险交易类型,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所构建的海上保险告知制度存在规范裂隙,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明确告知义务的主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2019-02-10

  • 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原则的分析与探究
    高慧关键词《海商法》 修改原则 海洋经济一、引言《海商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自199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是我国进入到新时代以来最早出台的众多民商事法律之一。《海商法》总共包含了15章内容,其中又细分了287条律法,是20世纪末期出台的众多法律中规定最详细的。《海商法》的制定结合了多方面因素,认真考察和分析了隶属于世界范围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同时也对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使得《海商法》在当时是和国际法律兼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1期2019-01-17

  •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
    的分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经开始,结合当前的实际和国家政策,应该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关键词: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海商法一、严格责任制的形成与衰弱从史前后期开始,船舶即已成为远距离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主要运输工具,中世纪时,海上贸易越发兴盛,相关海事立法较之前也更加活跃,《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法》以及《维斯比法》等就产生在这一时期。在19世纪之前航海贸易中,由于当时生产力的落后,造船技术水平低,出海的船只基本都是木船,同时海上通讯不发达,一旦装货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年10期2018-12-18

  • 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
    形式要件,在《海商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相关的保险实践当中,被保险人如果想要行使委付需要向保险人递交书面的委付通知。在英国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部分口头形式进行委付通知,而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任何措施表达自己将保险财产向保险人无条件转让的意愿。”书面并非必要形式,只要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时,实际作出赔付或者接受保险财产则可以形成有效承诺。因此,是否要对委付通知的形式做出以立法做出明确规定,是面对实践中做法的一个需要讨论的现实。3.委付的撤回问题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2018-12-05

  •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个方面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对比,吸收英国保险法的精髓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规定。关键词:告知义务;重要情况;保证条款英国2015保险法这次改动立足在大量的先例基础上,广泛地吸取了学者和保险专业人员的意见,与实务连接更紧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文存在于第十二章中的41个条文里。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众多详细的规定比起来,我国海上保险中存在缺陷和不周全的地方是难免的,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得不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才能解释清楚。一、我国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2018-11-25

  • “喜马拉雅条款”演进与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
    多发展。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未经修改,港口经营人定位的争议亟须法律澄清,《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人”的适用,为港口经营人被喜马拉雅条款覆盖及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完善提供了解决思路。关键词 “喜马拉雅条款” 《海商法》 港口经营人作者简介: 苏一,香港城市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76我国海运业在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2018-11-16

  • 中国《海商法》修改之船员刑事责任立法建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已历经20多年的实践检验,其作为我国航运私法领域内的龙头法律,对我国海上运输顺利发展意义重大。但在此期间,关于《海商法》一些规定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海商法》虽然主旨上是一部民法的特别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其作为一部特别法,更要体现出特别法的功能与价值。在一般法律不调整或不能调整以及不能体现其特殊之处的特殊领域,特别法此时不应过度局限于该部门法的

    江淮论坛 2018年2期2018-11-12

  • 中国海商法协会2018年大事记
    月16日,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后,为及时提供和反馈修法咨询意见,组织各界专家在北京举办了《海商法》修订专家咨询座谈会。2.2018年5月2日,为全力支持国家《海商法》修订工作,中国海商法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通专用通道广泛收集《海商法》修订意见与建议。3.2018年7月11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启动信息化相关工作,对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更新和优化。4.2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4期2018-09-10

  • 关于海商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摘要:该文以《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的规定为起点,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别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事国际公约自身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讨论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最后对《海商法》总则以及第268条的修订提出了具体建议。关键词:国际公约;适用;《海商法》修订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03-0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十四章就“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章的第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4期2018-09-10

  •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关键词: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3期2018-09-10

  • 论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18年11月《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指导意见,探讨建立和完善与港口行业特点和实务需求相符的港口经营人留置权制度。关键词:港口经营人;留置权;《海商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09-06港口是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保障港口经营人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是中国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持续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因港口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4期2018-09-10

  • 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摘要:《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3期2018-09-10

  • 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海商法中的包含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为日后保函法律效力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关键词:海商法;保函;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14-01作者简介:谢正中(1991-),男,四川资阳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海商法)。在海上货物的运输和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于海上运输来说,国际贸易也是它的基本出发点,而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2018-07-12

  • 从保险免赔额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透析《海商法》的公平观
    押或者保全。《海商法》第213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本条中,责任人申请设立限制基金使用的法律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也就是说,责任人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不以设立限制基金为前提条件,责任人不设立限制基金,并不影响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解释》)第13条规定:“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航海 2018年2期2018-06-11

  • 基于货运法角度下民商法与海商法的冲突及融合分析
    利予以维护。而海商法的产生则是因为海上的经济发展,民商法与海商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篇文章主要是从货运法的立场来进行探讨,研究民商法与海商法之间的冲突以及融合。关键词:货运法;民商法;海商法;冲突与融合一、相关法律介绍(一)民商法民商法具体是指民法与商法,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我国采用的是前者。民法和商法全部归属于私法的范畴,它们共同对商品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随着商法当中一些原则逐步被民法吸收,使得两者的联系越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2018-04-22

  • 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修改* ——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规范设计
    商法属性下的《海商法》修改:作为特别法的考量在海洋强国战略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海洋法治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海商法》的修改得到了高度重视。在《海商法》的修改研究中,海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始终是关注的重点,并伴随着对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商法特别法、独立法律部门等不同属性的认识,成为影响《海商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民商分立的格局下,海商法无疑应属商法范畴——“商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条是罗马法的排斥商法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

    政法论丛 2018年1期2018-02-07

  • 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
    16026中国海商法是参考国际公约以及英美法律制定的,在实行过程中与我国国情亦有冲突与矛盾,因此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经过我国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海商法法律体系,以海商法为主,辅以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但我国建立海商法的过程中,国内外的法律环境以及立法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意味着我国的海商法跟不上国际海商法的步伐,所以需要对海商法中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两者之间统一。一、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问题(一)适应本土环境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海商法基础理论的内涵、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201306)海商法基础理论的内涵、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胡正良,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基于法理学和海商法的特点,提出海商法基础理论是对海商法学起到支撑作用的最为基础或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海商法律现象内在蕴含的普遍性规律的抽象理论概括,内容包括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地位、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法源、生成、沿革、制度体系和解释等。基于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中国海商法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1期2017-01-25

  • 海商法》规范二分法及其应用
    25088)《海商法》规范二分法及其应用吴胜顺(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浙江温州 325088)海商法是民商法的特别法,但《海商法》规范却不一定就是民商法的特别规范。《海商法》在客观上存在特别规范和普通规范,尽管二者之间边界不甚清楚,历史渊源错综复杂。海事海商特别问题交给《海商法》特别规范去解决;其他问题,《海商法》规范不足或不宜适用的,由普通民商法来共同解决,使法律解释与适用,都能够溯本求源。将《海商法》规范作二分法,区分为特别规范和普通规范,探求《海商法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2016-02-12

  • 《中国海商法研究》简介
    《中国海商法研究》简介《中国海商法研究》(季刊,原名为《中国海商法年刊》)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海商法协会和大连海事大学主办,是2014-2015年度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本刊前身《中国海商法年刊》创刊于1990年,2009年5月,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季刊出版发行,是我国目前唯一公开出版发行的海商法和海洋法等涉海领域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期刊。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海商法学专家司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年3期2015-01-30

  • 反思修改中国《海商法》之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讨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该法生效后的前十年曾一度非常热烈。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对《鹿特丹规则》研究的展开,修改《海商法》的讨论再度升温。有学者按照其所包含的制度和调整范围,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3广义海商法包括了与调整航海贸易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狭义海商法则是指广义海商法体系中最核心和最低限度的相关法律制度。按此分类标准,中国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部《海商法》应属狭义海商法。该法的调整范围,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3期2013-01-30

  • 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属性
    26)随着中国海商法实践和研究的发展,特别是中国《海商法》制定生效近20年来,海商法学研究与教学中出现了不少关于海商法、海事法概念的歧义,《海商法》适用和理论观点中,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属性也产生了诸多不同的看法。如何正确理解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属性,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基础问题。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law of admiralty”。“maritime”一词的词根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3-29

  • 海商法之于民法的独立性①
    受的观点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4]其依据主要在于,与民法一样,海商法是由平等主体参与的,调整的是横向的社会关系。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被统一纳入民法之中,这种宽泛的划分标准造成的结果是各法律部门之间界限和调整范围的不确定性。它不仅模糊了民法、商法之间的区别,而且相应地,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经济法都可以被简单地化约成为与民商法相对应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无法全面体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性,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2012-01-28

  • 关于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海商法》的第一章“总则”说起①*
    引言为了促进《海商法》的修订工作,争取将该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8),2010年9月,交通运输部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领导在上海就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参加调研座谈会的专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尽快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使得沉寂已久的修订《海商法》的事宜再次引起海商法界的关注。《海商法》的修订将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海商法的方方面面。《海商法》的第一章“总则”尽管只有6条,但其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2011-02-18

  • 论新民商立法视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基本符合海事司法需求,但伴随航运的快速发展、海商海事法律理论的完善、国际国内立法的更新,《海商法》存在一定的空白与滞后,须加以修订。国内学者关于《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多局限于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虽有少数针对《海商法》修改进行宏观系统研究,但研究内容主要是广泛而深入地发挥和挖掘海商法的自体性与国际性,且以英美法系为模本,大量移植其概念与规则,对与民商法理念、制度的共通性重视不足,忽视厚重的理论基础支撑,陷入“治标不治本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2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