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2017-01-26 19:05郝一丁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税权财权事权

郝一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论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郝一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现实事权财权匹配的困境,财税法治应当及时给予回应,这样以便于对公共财政关系进行进一步层次的揭示与合理的调整。因此,需要在必要的条件之下根据公与私的综合权益角度下,将财税体系进行重新构建。在此种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既要确保财权、事权、税权三种元素的独立平行,还要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国家财权和国民财税权责、各个权义的范围分别构成相对应的实质逻辑、最终形成逻辑对应及相互牵连对应的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增强了财税权内在的道德,而且重点展现出正当、安全、效益的价值,还拥有了规范消解侵权的功能,进而对财税法律关系有着稳定与调解的作用,以权益配置的视觉下重新审视财权事权的匹配途径,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启示作用。

经济法视觉下;财税权;体系重构

现如今,经济法当中严重的缺失重视财权和事权匹配财税之间关系,在财权与事权的范围当中,大多都是直接使用学科当中的财税权的指标,在某种程度上,还会使得权责之间形成明确的结果,这样非常不利于财税方面的研究讨论,这还会严重的影响到调解与揭示财政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合理的回应事权与财权,这一点却很难进行实践的匹配,还要讲税权、财权、事权的基本范围,以及几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经济法的实践角度下将其捋顺或分析。要想实现财税体系的重新构建,需要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文章无意使财税法始终处于抽象的状态,也并无意掌管各项权利的基本观念,对于此相关人员只是尝试的角度推广使用新型的框架体系,充分的利用新型的框架体系处理与公共财政有关的问题。本文中财税法的就是财权与税法的简称。要想为我国重新构建财税体系,必须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因素进行重新定义,对各种元素的独立地位与内在道德阐释的更加具体。

一、财税权以及税权、财权、事权三元素的进行重新界定

在现代化的经济市场中,由于关于政府部门的事务非常繁杂,正因为如此才财税经济活动才受到了更加广泛的重视,财税还直接关联到征税、管理财税方面资金、公共产品的提供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健康的运行。因为。我国财税法受到了我国财税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产生财税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关的法律关系为展示法律技术工具与整理法律,财税法律的实际关系就是为了撑起财税法律体系,关于这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保护公共秩序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大背景下,采用宽广的角度观看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这也会重点涉及到剥夺国民财产方面,还会在大幅度上,也会严重的影响到政府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机关权力来源于国民权力,而要想实现纳税人的权力需要全权依赖国家权力的保障,公与私的实际权益是已经整合起来的。而国家以往的税收方式,就是重点强调国家作为本位的概念,严重的忽略了纳税人的主导位置,这样的概念完全与柔性行政的概念相反。如果专业人士将财政法看成财政法律的核心理念,可以将财政权以综合的理念加以理解,促进其能同时照顾纳税人和国家政府部门两个层面的权力。在此过程中,可将重新定义的财税权围绕公共物品的统一权义和重点权益。法律方面的行为是指以法律规定实施职权、落实职权活动。基于此种状态,权责即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权义指的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权利。具体来讲,和财税法律对应的财税资金关系、赋税征收、公共产品的提供活动,因此,财税权体系应当归属前后几种的连续不断,环绕为公共物品提供密切相关的行为。与持续不断的财政活动较相比之下,可以具体分解将财税法律当中法律的实际性关系,分别通过财权、事权、税权当成连贯法权的概念。具体就是说财税权当中包括财权、税权、事权的三元素。如果通过对书面文字的理解,财税权发挥了把赋税征收与资源支配权力连接在一起,但是除了财权和税权之外,实际上还包括了事权。现代政府的职权主要是根据经济内部发展的角度下,为了使社会能更加正常的运行,甚至提供公共性的服务态度。如果与政府税收目标偏离,只注重掌握财政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无法符合相关的目标。所以,财税权必定会涉及到公共物品所形成的事权。基于此必须对财税权体系中的三种元素重新进行定义,并采取国家与国民两方面进行统一。

二、财税权之间的平衡地位

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国民财税权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对于国家而言,赋税征收基本上就像政府的奶娘。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就是财税权以及提供的公共物品。为了能满足我国正常运行的需求,国家经常会取走公民与企业当中的资源。如果我国离开了课税就难以相继。对于国民来讲,征税的本质就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权益。因为,在国家当中税收关系较为重视的就是征收,而并不是支付,同时,所支付的对象就是指纳税人的行为,这也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因此,我国的课税很容易受到某种侵权。也正因为如此,近代的资产多数都宪政于革命,大部分的来源于赋税问题。封建君主为了满足战争和放荡生活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资产阶级与新势力也都会联合起来攻击它,要想确保双方能的协议达到一致,需要对君主征税的权力加以制约。近代多数国家美、法等资产阶级正因为赋税才点燃了导火线,最后还签订了典章制度的相关文件,关于我国的课税都需要国民同意才能实施相关的权利。据相关的实践证明,国民合理的控制赋税就是控制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底线,并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滥用职权的动机。保障国民自身权益的有效提高。

我国赋税属于需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将赋税形成的问题反映至经济理论方面,这也算是借鉴西财政理论的方法,大多还都是围绕征税顺利的展开。而基于经济法学的理论上反照,提倡税收法定的主张,税收征纳的模范税法经常被看做成单独的法律关系,财税法并不在其中。

在公共产品的法律关系中,为了能够有效的顺应公共服务日益趋势的多样化,并逐渐克服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社会背离的现象,投合宪法趋奉权势,如果不将事权独立出来,对此便更加难以承载。

随着我国公共物品提供的规模日益扩大,公共支出方面也与税收一样共同的获得了管饭的关注以及较高的地位。西方国家与我国却大不相同,西方比较重视税收转向公共支出以及不分级别的税收,并对此也同等看待。自亚当·斯密曾提出的公共理念后,国家就已经成功的介入了公共事务,并且关注公共财政的提供、服务、支出等。自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大陆就已经分析公共支出与税收不同的话题,并且还产生了与传统方式相同一味关注收税与公债公共融资学与公共经济学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在二十世纪当中,讨论公共产品与社会的决定论都已开始融入到西方公共财政学,无论是篇幅还是深度理论,公共支出与税收都已经达成同一起跑线的状态。

我国的财政方面也具备一体两面的特征,主要是由独立的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形成的有机体。政府部门不仅作为政府权力的实施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掌管着,政府的身份与经济性政府身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政府部门不仅处于市场地域,也并非出于市场地域,关于这点与西方的政府完全不相同,西方政府是处于非市场地位。目前,我国正是转型期,一方面,需要确保市场体系在资源配置中有着良好的作用,谨慎防范政府非正常手段的关涉,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环境,政府部门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供应,应当对我国公有经济发展中很容易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国家垄断的资本主义都已经普遍的凸出显露在社会的矛盾中。

实际中,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提正面临着“缺位、越位”的严重问题。基于政府部门的职位空缺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说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严重的不足,国民税收缺乏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力,使政府存在的价值受到普遍的质疑。政府的“越位”问题,说明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了剩余的情况,使得财政资源被浪费,这样就会诱使政府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这也造成了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出现严重的抽象情况。

根据基本角度来讲,国民既然已经因为税收才有了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关于课税就理应获取国民经济的同意。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就能顺利的有国民经济对其有决定的权力。相关国民们心理都非常清楚需要的公共物品。但在保留的法律权利当中,国会自身很少控制支出意愿的统治者,反之自身借助于计划以及建立法治催促逐渐增多的支出数量。

实际上,提供公共物品属于极具困难的抉择问题。按照美国经济人詹姆斯·麦基尔·布坎南等公共学派来看,公共物品也包括不同的选民参与者,都具有“经济人、政治人”的两种角色的称号,追求最大化的自身经济利益,以确保公共选择的结果都能符合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使得生产的公共物品和所有国模往往与社会的真实需求难以匹配。并提出“宪政经济学科”的理论,认为必须从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初始分配的角度来看待财政产生的问题,并制定出限制政府政策的宪法规范,以防止公共财政支出需求不断的增长。公共物品服务需要面临各种不同的问题,就是保障民主国家政治的快速发展,经常会出现一些财政方面的危机,需要将普通的危机转化成经济危机,最终在变成宪政危机。于是,社会决策理论需要通过对政府的预算决策进行分析,促进政府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完美的融合之后在进行综合考虑。基于长远的角度观看现代国家的基础,使用租税以及征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统一起来再作具体的研究,我国的法律也就无法维护人们的正常日常生活、赋予人权的使命。

三、财税权的交互关联

财政权重点需要围绕税收征收、资源管理、公共法律关系组织而成,关系着国家于国民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根据以上综合观念对财政税收的定义,它自然而言的包含了我国的税收权和国民税收权两个重要的部。以下重点从行政层面进行阐述国家具备的财税权当中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并且由此对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要想促使国家财政之间的实质性关系更加清晰,应当将财税权的范围进行相互交错的理解,根据所了解的财税体系。按照此种思路,将国家当做最好的理由即确保了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还对财权、税权、事权三种元素范畴呈现出相对应逻辑的关系,就是包含了事责、税权、税责、事权、财责、财权。

第一种关系,税权中的事责作为实质性逻辑的前提条件。以社会委托论的思路理解方式为标准,国家是由全国人民组织而成,每个人都有主动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共同参与社会的生活当中,以此就能享受个人难以享受到的多种便利条件与公共福利,获取财产、自由等过方面的保障。既要探索出有效的结合方式,促使它能利用全部的力量来维护整体结合者的生命以及财富,并且还能因此种结合促使每个人服从其本人,并且还可以像往常一样的自由自在的生活。

第二种关系,在财权当中税责作为实质性逻辑的前提条件。伴随着国家进一步履行事责,使享受税权的逻辑也逐渐的深入,国家税务机关只有严格的履行法定程序实行课税的职责,而并非违法使用国民财产,这样征收到的税款才属于正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促进国家机关有权利对有税款转化成财政资金享受到管理的权力。如果使用的征税方式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那么这样的征税方法就属于强行占有国民的财产,这种流程征来的税款就算进入了国库,国民仍然具备请求返还权利的基本条件,财政机关并不可以对权力进行管理、支配、运行。否则,国家机关掌管财政资金的行为就属于“洗钱”的举动。

第三种关系,在事权当中财责属于实质逻辑的前提。在经济市场的环境下,对提供的公共物品需要通过政府部分利用公共财政渠道进行处理。国际根据相关的法规将征收的税款转化成财政资金,并不是最终的目标,而是根据国家的最终需求提供需要的公共物品。国家机关只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风险的管理财政资金,公开入库的税款、管理、运行,使其不受损失,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对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实施的权力。如果对财政资金没有进行勤勉的管理,使财政资金出现严重的流失现象,在某种意义上,使得国家纳税转化的财政资金成为了有问题的资金,这样就会失去国民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公共物品的信任。当使用有问题的资金购置公共物品的提供时,就会出现瑕疵甚至是不充分,此时国家专门机关已经不是正当当事人公共物品提供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所具备提供公共物品的权力就会受到剥夺与制约。

关于国民的财税权,因为国民的财产很容易被强大的行政课税损害,与我国财税权力相比较之下,首先就是国家税职权的相对应,国民财税职权也先在于财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需要介入公共服务的内容也产生很大的变化,国民权力的要求也在不断的得到充实,需要保持开放性,不可以形成循环链。

四、财税法的内在道德体现

大部分法学家对传统法系形式逻辑取代法学伦理存在情况表示质疑的态度。但是不用怀疑,法学系概念的形成和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人类客观的认识当中范畴属于产生的基本理念,不仅是人类范围认识所得的成果,也是更进一步掌握前移的支点,法学急需要在总结成果结晶的基础上重铸自己的范围,并构建出具备独立特点、更加完善的范畴体系。

但是以上的一些法学科学家一直都非常关注以上法学家坚决反对重视简单概念的主张值得关注,就是认为其对建立法律体系外在的概念,不如采用规范的功能原则与基本概念,加强分析法律方面的价值,之后形成由法律价值协调组成的内部体系。利用反面的角度观察财税权,其完全依靠本身拥有的内在道德,形成安全、正当以及内部体系的相互协调。我国法律具备的内在道德并不是强加在法律上的一种力量,而是法律本身就有的基本条件。以上财权、税权、事权三种元素之间交替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合理的突显出才税法关系的独特风格,其本身还具备了严格的规范体系,概况比较清晰,使得财税权富有内在道德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兴财税权体系的视觉下,实际上事权与财权的匹配以税权了解的背景,在比较合理的指引下,要想同时兼顾事权和财权两者的价值,需要以财权安全价值和事权效益价值两者共同实现。需要采取合适的权责与权义配置,远远不止资源额度的比较。比如,即事权财权匹配,具体是避免财政资源处在不安全的处境、防止提供的公共物品出现没有效益情况的问题,而并非只是出多少钱办多少事的简单问题。要想实现这种新兴的匹配路径,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究。

[1]夏冬泓,盛先科,蒋辉宇.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5-64.

[2]刘玉春.金融效率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3]褚蓥.自由权视角下慈善募捐管理体系之重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3-19.

[4]夏冬泓,盛先科,蒋辉宇.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5-64.

[5]刘玉春.金融效率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6]褚蓥.自由权视角下慈善募捐管理体系之重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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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016-03

郝一丁(1984-),男,河南南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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