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劫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7-01-26 20:57吕春静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人技术标准

吕春静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专利劫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吕春静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现代社会高新技术不断发展,技术标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其中与专利有关的问题尤为突出,专利权人凭借着技术标准的广泛影响使自己的专利获得了超越一般专利的市场力量,从而对其他专利使用人进行专利上的劫持。本文试图从专利劫持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分析入手,并通过分析我国应对专利劫持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得出相应的立法、行政、司法措施,以期对规制我国的专利劫持行为有所帮助。

技术标准;专利劫持;反垄断

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是伴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和企业追求高附加值的专利战略而产生的一个新现象,技术标准在建立过程中无法回避专利技术问题。技术标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知识产权却是一种“私权利”,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性的垄断权利。当知识产权的这种合法垄断性存在于技术标准中,即某专利权人掌握了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时,专利权人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享有某一领域内市场进入的“议价权”,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就被“劫持”了。

一、专利劫持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分析

(一)概念

专利劫持,也被叫做“专利挟持”。由于专利劫持行为与技术标准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技术标准下的专利劫持行为,是指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情况下,专利持有人会以积极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披露或者少披露自己的专利技术,从而使得自己的相关专利能够不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当相关标准组织出台标准之后,该专利人就会以专利所有人的身份出现,向专利使用者强行索取远远高于正常的合理使用许可费,以此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目的,此种行为就被成为是专利劫持。

(二)法律性质分析

1.违约说。违约说认为,专利劫持行为是对标准组织规定的披露义务的违反,对RAND原则的违反,违背了专利权人在加入时的承诺,有隐瞒专利信息的行为。

2.权利滥用说。专利劫持行为中专利权人在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相关披露,从主观上具有滥用知识产权故意;其次,专利劫持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索要高额许可费来达到占有更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3.垄断说。专利权人以必要专利劫持整个标准,使得标准无法顺利实施,这足以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力;其次,专利权人通过隐瞒专利信息的行为,造成标准组织选择了其专利,两者之间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此,专利劫持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4.综合判定说。对于专利劫持行为,不能单纯地认定为违约、权利滥用或者是垄断中的一种,而是应该综合起来认定。对于事实上的标准,则不存在违约之说,主要还是构成权利滥用,而对于法定标准来说,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在事后以高价索要许可费或者禁令威胁拒绝许可等行为,都是违反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至于有没有构成垄断,则需要按照垄断协议相关规定严格认定。因为权利滥用并不必然构成垄断。

二、我国专利劫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法》等立法目的与规制专利劫持不相适应

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专利法的设计上也能发现,我国专利法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等,专利定价纠纷解决不是专利法的立法重点。因此在专利劫持行为发生之后,专利法能够发挥的空间非常小,作用也不甚明显。

(二)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和许可制度缺失

司法实践中显示,我国当前的标准制定机关还没有建立有关标准中的专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专利使用制度,这是当前我国在专利制度当中的一个建设缺失问题。技术标准下实施相关专利行为只要专利实施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支付的数额应当“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这样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明显低于”到底是低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使得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判定技术标准下专利许可费的多少更加适合。当前科技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会出现不同的新兴标准,而我国在相关制度的规制上仍旧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专利劫持法律规制相关规则的法律思考

(一)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专利权法中的信息披露和强制许可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专利劫持规制中存在着相关制度缺失的问题,因此,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中有关的制度规范,是我们应对专利劫持的有效手段之一。知识产权的事前披露制度是否充分与真实决定了标准组织能否在纷繁的技术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技术标准中的信息披露是知识产权成本可预算的前提条件,这些事先的措施可以让标准的使用者在事前就能够确认专利许可费用,从而放心地投入到标准的使用中,而不必担心被劫持。

我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颁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规定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但是还不够明确与具体。在具体规定上,例如早期披露原则,在标准的起草阶段就进行相关披露;在披露范围上,包括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和正在进行申请的;还有披露方式和违约后果的明确规定,以追究“欺诈”、“违约”、“垄断”等法律责任。

(二)积极完善规制专利劫持行为的途径

确立惩罚与救济相结合的反专利劫持处理模式。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根据侵权法,专利劫持行为的受损失方,往往只能得到自己受到的损失部分,而没有额外的赔偿部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鼓励受害者提起反垄断的诉讼,因此,应当建立一个惩罚与赔偿相结合的机制。与此相对应的是,为了避免受害者滥用诉权,可以借鉴美国的机制,对原告进行审查限制。这样一来,我国在处理专利劫持行为时,就拓宽了救济渠道,改变以国家机关立场消极地命令专利劫持行为的专利权者实施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单方面的罚款机制。

四、结语

技术标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方方面面的,而专利劫持作为与技术标准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我国在计算机、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将来面临的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劫持问题会越来越多,因此,及早发现我国在面临专利劫持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于我们因对专利劫持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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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88-02

吕春静(1990-),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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