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7-01-27 12:38马彦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分则合同法当事人

马彦菲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浅析合同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马彦菲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合同法》实施近九年来,其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合同法》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合同法;不足;完善

1 《合同法》总则的不足分析及其完善对策

1.1 《合同法》基本原则不足与完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两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第3至第7条分别规定了本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对整个《合同法》起着统筹指导作用。笔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对整个《合同法》而言不周全。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仔细研读《合同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笔者发现自愿原则仅仅是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愿,而忽视了合同履行、变更、消灭的自愿。往往合同的变更、履行才是合同当事人最最关心的事项,如果《合同法》不明文规定在合同变更、履行过程中的自愿原则,将是《合同法》的一大缺陷,也现实阻碍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全面理解。

比较我国合同自愿原则与欧美的合同自由原则,认为我国合同自愿原则不能够代替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是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的,而这一原则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确立则是私有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

由于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和对待。在1999年《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合同法明确合同自由原则普遍持赞同态度,但未获有关方面认可,以至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很明显是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直接从原《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内容中引申出了合同自愿原则。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由此,有学者认为:新合同法规定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使其贯彻于整个法律,规定了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 《合同法》分则不足分析与完善意见

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法院解决合同纠纷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直接的依据,但其重要性并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笔者仔细研读《合同法》,指出《合同法》的几个不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分则部分,合同法分则只规定了15种合同类型,遗漏掉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十余种,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合同法》遗漏了旅游、雇用、合伙、储蓄、结算、咨询、借用、培训、出版、医疗服务等具体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合同立法调整的范围也在日益扩大。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仅仅规定了十五种具体的合同,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完整、有效地规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互易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大量存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种类,诚如台湾学者杨芳贤所言,“货币的发明使人类的交易由互易转为买卖,而使互易退居次要地位,但是仍未使互易完全消失,例如通货膨胀或生活物资严重缺乏时期,物资拥有者仍得以物易物,取得所需物资;反之,受薪阶级仅能依赖工作所得之金钱,依买卖方式取得生活所需物品者,即陷于不利境地。此外,缺乏外汇拥有丰富农矿产资源的国家,与需要天然原料的工业国家,亦可进行原物料与机器设备问题互易交易,以满足彼此之需要,而无须以金钱作为交易之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上,称此为相对贸易。”这种交易形式在我国边境贸易地区体现得最为明显。我国黑龙江的黑河与俄罗斯的布拉格威申斯克市,绥芬河与海参崴,吉林珲春、云南、广西等边境口岸存在大量的易货贸易(物物交换)。旅游产业已是新兴的第三产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加大,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之外,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然而我们从各种新闻媒体中得到的信息可以发现,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多的,诸如,旅游服务、购物、价格欺诈,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在合同立法中设计旅游合同,以民事手段规范旅游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然而由于立法技术、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像旅游合同等一系列具体合同形式在我国合同立法中被遗漏了,使得《合同法》在某些领域的适用上显得多少有些苍白无力。

3 结语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有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引入欧美的合同自由原则,把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从订立合同阶段扩展到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等等各个阶段。以期达到对合同法全面指导的作用。

[1]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J].中外法学,2000(1).

[2]刘浩宇.效率违约的价值评价——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再思考[J].河北法学,2000(2).

[3]李晓东.电子商务——全球商务主导模式[J].国际贸易问题,2000(3).

[4]江平.中国新合同法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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