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讯中如何把握行贿人心理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受贿人武清区行贿人

陈 征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论审讯中如何把握行贿人心理

陈 征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审讯其实质是一场心理较量,在对行贿人的审讯中,正确认识、把握行贿人在审讯中的心理,是决定审讯成败的重要因素。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笔者就行贿人在审讯中的心理特点以及如何把握行贿人心理推进审讯作一简要论述。

审讯;行贿人;心理;检察

审讯行贿人,是基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查办行受贿案件的重要工作。审讯实践中,行贿人大多作为污点证人进行询问,此时行贿人与受贿人法律地位不同,且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罪,这就决定了审讯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心理既有差异又有共同点。本文主要就行贿人心理特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快速推进审讯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一、行贿人在审讯中的心理特点

(一)行贿心理的基本认识

行贿人一般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经营者,作为商人群体具备共同特点:他们对传统人情社会关系有着敏锐的理解,善于在社会变革中捕捉商机,精于算计利益交换产生的效益。笔者发现,多数行贿人不论文化层次、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普遍缺乏社会公平理念,存在优势竞争心理,往往将生产、商业目标的达成作为价值实现标准,在价值观念上重结果评价、轻手段评价,对自身行贿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罪恶感,大多将行贿行为作为猎取商业利益的手段,作为行业、利益群体的“潜规则”,在观念上将行贿作为一种商业的投资行为或是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行为。

(二)对抗审讯的心理原因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也是行贿人对抗审讯的本质原因。站在行贿人的视角,在审讯中如实供述,将面临不利的后果:一是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原有的利益渠道阻断,导致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三是社会道义的内疚,在心理上难以面对利益圈的相关人员;四是害怕受贿人家属及相关利益人的打击报复。

(三)个性心理差异在审讯中的表现

由于社会经历、文化程度及性格等方面因素差异,不同的行贿人,在审讯中的心理表现也不尽相同。笔者在审讯中,常常把行贿人归纳为四类:知型、倔型、狡型、痞型。1、知型。文化层次较高,有一定社会地位,处事理性、冷静。审讯中戒备心理强,表现为:应对审讯沉着冷静、情绪稳定;易于沟通、交流,但对侦查人员的教育、说理,不轻易相信、认同;回答讯问一般要反复思考,不会正面对抗审讯;2、倔型:文化程度较低,大多从社会底层发迹,能吃苦、倔强、认死理,缺乏主见。在审讯中抵触心理强,表现为:应对审讯态度消极、情绪淡漠;难于沟通、交流,不轻易答话,往往用沉默对抗审讯。3、狡型:有一定文化层次,社会关系网比较复杂,善于交际,过于自负。在审讯中人侥幸心理强,表现为:应对审讯主动、反映迅速;易于沟通、交流,领会意图快,能言善辩;会主动发问,并善于在讯问中寻找案发信息。

二、把握行贿人心理推进审讯

(一)对损失最小化心理的把握

利用好损失最小化心理,要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审讯初期的“造势”。充分重视审讯的开局,要结合案件特点及行贿人个性,从将行贿人带入办案区,到讯问的第一句话,再到审讯初期的铺垫作一总体设计,通过有效的声势营造,使行贿人迅速接受角色转变投入审讯,引导其产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压力,将其在审讯中的损失最小化期望值拉低;二是审讯中期的换位思考。随着审讯的推进,应注意拉近与行贿人情感上的距离,并强化侦查人员与其在共同解决问题,启发其进行换位思考,适时站在行贿人角度对办案的形势及其现实处境进行判断,反复分析抗审的不利后果,引导其认同如实供述能实现损失最小化;三是审讯后期的探底。行贿人开口后,可适当给予其认可,还应继续试探其供述底线,逐个分析其相关利益人情况,并暗示其隐瞒的某些行贿对象、受贿事实已被发现或即将查处,适时可明确审讯的目标,达到目标即可结束审讯。

(二)对试探心理的把握

侦查人员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科学运用审讯语言。证据是审讯中行贿人试探的重要目标,尤其在审讯初期,侦查人员应有意识地对其试探心理加以利用,通过启发式的发问、反问式的应答及模糊讯问语言的运用,引导其对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进行猜测、联想、判断,诱使其出现判断失误,将侦查人员未掌握的受贿人暴露出来,为后期深挖受贿线索打下基础;二是灵活运用犯罪记忆。试探心理是基于犯罪记忆产生的,行贿人到案后往往会对行贿行为进行回顾,并据此对审讯的目标作出判断,再通过试探确定抗审对策,而审讯应抓住此规律进行“逆向”打击,利用其试探心理,引导其不断对自己的行贿记忆进行回顾,采用启发式讯问,不断强化其对行贿时间、地点、方式的记忆,使其清晰的犯罪记忆与拒供的谎言产生心理冲突;三是合理运用证据。笔者认为,在审讯中运用证据应遵行:能不使用尽量不使用,能间接暗示尽量不直接明示,尽量运用假设证据。

[1]杨杰,谢连燊.论对职务犯罪案件行贿人的审讯谋略——以行贿人的心理动态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2(11):62-63.

[2]陆贤平,曹汉基.针对行贿人心理采取恰当的讯问对策[N].江苏法制报,2007-12-3(006).

D917.2

:A

:2095-4379-(2017)28-0158-01

陈征(1986-),男,满族,河北承德人,学士学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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