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

2017-01-27 13:31黄梦瑶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融资

黄梦瑶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浅析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

黄梦瑶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于美国诞生的股权众筹(Equity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诞生便被迅速的推广。众筹融资被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为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从许多个人投资者或机构中获得少量资金来满足个人、企业项目的需求的活动。

众筹;融资;股权

之所以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能够迅速得到各大经济体的认可是因为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小额融资的门槛过低和规模高效的互联网金融使其迅速得到发展。股权众筹相对于捐赠、产品以及债权众筹这三种模式的众筹更容易使得中小型企业从各个投资者中筹得资金。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2年签署的《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C Jump-start Our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中为股权众筹确认了合法的地位,这一举动不但使得股权众筹更加快速发展,而且使得美国成为股权众筹市场最成熟的国家。2010年初,AngelList于硅谷诞生,迅速发展成为美国最好的实施股权众筹平台,同时也成为典型的代表。AngelList自诞生至2015年12月共有1.5亿美元的最近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共127万用户注册使用,其中约4.7万是投资者,在此平台上注册成功的公司约为56万家,10%的公司正在此平台山进行融资活动。AngelList主动参与如为投资人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提供交易过程所需的电子凭证的投融资交易环节。以该平台为范本,RockthePost,SeedInvester,Wefunder以及FundersClub等都以该平台为范本先后成立了适合自身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运营规则。

2011年我国引进了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一经引进便得到了快速蓬勃的发展。在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十部委明确股权众筹的定义即部分需要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的融资活动。证监会随后在《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股权众筹做出了更细化的定义。

投资者可以以股权等形式在其投资的项目中收取利益的众筹模式即为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模式涉及到了融资方、投资方以及众筹平台三方参与者,而且还有小额、公开大众、线上进行、出售股权这四个核心要素。(1)小额:适合刚刚起步创业的年轻人以及中小型企业;(2)公开、大众:在互联网上面向所有网民;(3)线上进行:融资过程只能在股权众筹的媒介机构平台互联网上进行;(4)出售股权:投资者所获得的是融资者的股权,融资者将自己公司的股票出售获得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将在互联网上完成所有融资过程的交易环节。融资的中介及过程是股权众筹与普通传统的融资活动的核心区别,想要融资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从互联网平台上向大众提出融资的邀约,而投资者则要根据融资者在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投资,而此平台则作为提供合同等电子服务的促成双方交易的媒介。作为连接融资者和投资人的媒介的股权众筹平台是股票众筹机构监管的重点。

但是平台在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情况下面临着如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投资欺诈风险、泄露投资人或融资人的隐私等不可忽视的问题及风险,这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基于这一现状,我国己经准备出台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规定的法律条文,虽然2015年颁布的几部文献已经对股权众筹有了一定的定义,但是仍然没有相关的立法,专门针对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规定仍然还未出台。由此可见,使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得到完善是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目前主要攻克的难题。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指导意见》提出了为股权众筹创立试点,使创业投资及投资人退出的流转机制逐步完善,到2020年为股权众筹平台培养出一系列专业人才,使其成为专业性强的服务平台。7月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十部委联合发布了被称为股权众筹的“宪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所有股权融资、投资必须经过该平台办理,认为众筹平台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自主创新。证券业协会于2015年8月发布《场外证券业备案管理办法》,落实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股权众筹平台将交易备案的制度,修改了“私募股权众筹”的条文,并将其改成“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因此,许多股权众筹平台也会陆续将名字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平台。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已出台关于股权众筹平台得监管政策,但是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及管理还需要继续完善,建立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针对股权众筹平台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域外关于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经验,为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制度构建提出建议,起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经济安全、促进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发展的作用。

[1]盛佳.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一众筹崛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2]郑若瀚.股权众筹法律制度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F832.51;F724.6

A

2095-4379-(2017)36-0183-01

黄梦瑶(1990-),女,汉族,四川盐亭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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