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的现实考量
——一个文献综述

2017-01-27 13:22路敬宇于雪阳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当事人

路敬宇 于雪阳

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2.大庆市肇州县托古乡农业中心,黑龙江 肇州 166499



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的现实考量
——一个文献综述

路敬宇1于雪阳2

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2.大庆市肇州县托古乡农业中心,黑龙江 肇州 166499

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相比更具灵活性、自主性,更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具有鼓励创新的政策优势,在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具有现实可能性。

上海自贸区;临时仲裁;创新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仲裁模式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的《纽约公约》对临时仲裁制度有明确规定①。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有利于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选择。

一、临时仲裁在民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的初期形态,在仲裁制度发展初期,各国法律仅对临时仲裁有详尽的规定却未见机构仲裁的身影。随着经济的发展,机构仲裁成为后起之秀,但临时仲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仍发挥重要作用。李广辉(2004年)认为,临时仲裁具有当事人自主性更高、程序灵活性更大、快捷性更突出等优势。黄思怡(2012年)认为临时仲裁因其灵活性、自主性和高效性等特点,更符合商事主体意思自治、高效低成本等价值观的追求。临时仲裁制度得到广泛认可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其程序上的特殊构造产生的高效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意见,满足双方尽快解决纠纷的需要。

二、临时仲裁在我国的阙如及其消极影响

(一)我国目前不承认临时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仅承认机构仲裁,其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从立法层面排除了临时仲裁。这与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相悖。

反对引进临时仲裁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仲裁制度的发展规律显示机构仲裁更具有后发优势。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机构仲裁目前是更好的选择;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及市场经济秩序仍有待提升,发展临时仲裁缺乏现实基础;国内已经存在独具中国特色的成熟的调解制度,加之机构仲裁并不乏灵活性,因此对临时仲裁的需求并不急切等。

与此相反,张心泉、张圣翠(2010年)通过列举瑞典等国实例说明临时仲裁在今天并未出现衰落趋势;国外的临时仲裁体系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临时仲裁从业人员信用水平的高低并不是阻碍我国引进临时仲裁的障碍,相反如果因此而拒绝引入临时仲裁,则永远都不会培育出成熟的制度模式;临时仲裁与当前我国现存调解制度属不同概念,不可因一方之存在而忽视另一方。

(二)临时仲裁缺失的消极影响

顾微微(2004年)指出,临时仲裁的缺失对我国仲裁市场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都存在不利影响,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也使我国在执行《纽约公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袁杜娟(2014年)认为机构仲裁没有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仲裁程序中的诉讼化色彩明显,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也有差异,不利于提升我国仲裁事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公信力。

三、临时仲裁制度在上海自贸区先试先行

(一)现实必要性

对于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顾微微(2008年)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单一形式的机构仲裁模式已显得不合时宜,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是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黄思怡(2012年)指出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是淡化我国仲裁“行政色彩”改革我国仲裁体系,进一步与《纽约公约》接轨的内在要求。袁杜娟(2014年)认为,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不仅是有效应对区内新型纠纷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快完善自贸区仲裁制度,使仲裁结果在全世界得到认可与执行的现实需要。

(二)具体路径

对于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路径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通过修改《仲裁法》全面引入临时仲裁。李广辉(2004年),张心泉、张圣翠(2010年)认为,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的恰当时机将临时仲裁制度引入中国。加强对临时仲裁的理论分析,对仲裁员选任资格、临时仲裁庭职权范围加以规定,并协调好临时仲裁庭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另一种认为引入临时仲裁应在个别领域和地区“先试先行”。王莹丽(2011年)认为金融领域具有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先天优势。袁杜娟(2014年)则建议在自贸区范围内进行仲裁制度的创新,获得初步成效后向全国推广。

四、结论

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是两种相辅相成的仲裁模式,在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不仅是时间的问题,还需要对整个临时仲裁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阵地,可发挥其“排头兵”作用,在金融、海事等领域进行临时仲裁制度创新。

[ 注 释 ]

①<纽约公约>第一条第2款:“‘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赋予临时仲裁法律地位.

[1]张心泉,张圣翠.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9-156.

[2]黄思怡.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J].兰州学刊,2012(1):201-203.

[3]刘晓红,周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2(9):95-102.

D

A

2095-4379-(2017)17-0253-01

路敬宇(1991-),男,汉族,安徽亳州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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