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顶包”、监控“失灵”、“证言”冲突
——前纪委书记车祸谜案

2017-01-29 14:56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7年24期
关键词:学林沁阳市李玲

两人“顶包”、监控“失灵”、“证言”冲突
——前纪委书记车祸谜案

一起车祸,两个人自称肇事司机。一个被认定为“顶包”,另一个被法院判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与此同时,事故当晚市区监控“全部失灵”;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间和现场勘查记录被质疑作假;多个关键当事人证言冲突……一个个诡异事件接连发生,致使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张学林车祸致死案深陷“罗生门”。4年多过去了,“谁是肇事真凶”至今争议不断。

两人自称“肇事者”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晚饭后不久,张学林与家人打了个招呼,便驾驶着自家力帆小轿车出门了。

张学林之妻吕爱平称,张学林时年54岁,9个月前刚刚离任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一职。“出门时,他只说办点事儿,没有说具体什么事”。

当晚9时多,张学林的妹妹张琴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个女人急促而慌乱地说:“张学林书记在老沁河桥上出事了,你快来吧!”张学林的多位家人回忆称,张学林在医院里意识还比较清醒,还安慰家人不要担心。在抢救前,他还说了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当晚,张学林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学林家人了解到,当晚在沁阳市老沁河桥上,张学林驾驶着灰白色力帆车,与一辆本田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当晚,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养护工拜林龙就向警方自首,说自己是肇事司机。但拜林龙说,他其实是为战友王浩斌“顶包”。

王浩斌生于1985年,事故发生时是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拜、王二人曾在一起当过武警,关系不错。拜林龙称,当晚10点多钟,自己正在家看重播的“春晚”时,接到一个叫麻纪东的民警朋友电话,说,毛毛(王浩斌小名)在沁河桥出交通事故了,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也去医院了,让他带上驾驶证去人民医院配合事故科的人“照脸”(当地方言,大致意思为“出面”),处理这件事。

王浩斌当晚离开沁阳市人民医院去洛阳后,拜林龙称,他在被审讯到次日凌晨时得知了张学林的死讯,吓得惊慌失措,随即翻供。拜林龙说他原以为冒充肇事者,只会扣点分、罚点款等,没想到事情那么严重。因为是“顶包”,在审讯时,他甚至连肇事车辆的颜色,是自动挡还是手动挡都说不对。

2013年2月12日上午,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称自己是张学林车祸中的肇事司机。自首后,王浩斌否认他曾暗示或指示拜林龙为自己“顶包”。

车祸次日,张琴赶回沁阳料理哥哥后事。大约两天后,她又回想起当晚接到的那个陌生女人电话,越想越觉得蹊跷,就拨了过去。那个号码是李玲的。“她曾在沁阳市公安局保安公司工作过,她结婚时我还去了”。当地警方称,张学林出事时,李玲也在张的力帆轿车内。

从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李玲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李玲称,2013年2月11日晚上7点多,她在家里吃饭的时候,接到张学林电话,张询问请她帮忙为一家公司找办公人员和厨师一事的进展。

李玲称车祸时自己被撞晕了,“也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醒了过来,发现我仰面躺在力帆车的引擎盖上,头朝着挡风玻璃……我就喊快来救人”。

张学林多位家人称,当时张学林的车门处在紧锁状态。而李玲是怎样从车后座里出来,并仰面躺在引擎盖上的,至今无人能说清。

张琴称,2013年4月前后,时任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科长杨保军,约她在事故科见面。杨称王浩斌家人把80多万元先打到他卡上了,希望张家人能尽快在事故科签个协议,按照程序把赔偿金领走。

“我们没有理会。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急于拿出正常赔偿价的两倍多跟我们私了,而且王浩斌家庭条件也不好,这些钱的来历有些蹊跷。”张琴说。

张学林家属称,张学林当时究竟出去干什么,事发后他的手机为什么始终没找到;他的车里有没有李玲,如果在车里,李玲是怎么从车里出来的;还有张学林在医院抢救时,他为什么要说那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等,都是至今未破解的谜团。

警方篡改肇事时间?

张学林多位家人称,该案疑点重重,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沁阳警方以当事人李玲因伤无法深入调查为由,不予立案。

张琴联系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后,检方随即向沁阳市公安局下达《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沁阳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3年4月28日,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2013年5月2日,王浩斌被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

2013年8月,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原处长张南京,成为该案的督查专员。他介入此案后,在督查之初,通过阅卷、走访调查很快发现,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时间”。

张南京发现,上述沁阳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该事故时间定为21时20分许。张南京不认可这一认定。“真正的肇事时间,极有可能是在当晚21点之前”。张琴也称,她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晚接到李玲电话是21点13分。“接到李玲电话时,事故已发生了一段时间”。

张南京称,当晚在沁河桥上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张学林事故后的买小果(焦作市博爱县个体老板)车祸案,能印证张学林车祸发生的时间。

根据买小果的说法,2013年2月11日晚,在沁河桥上,买小果驾驶的凯迪拉克和一辆面包车剐蹭后,在下车和面包车司机杜米龙理论过程中,听到肇事现场有女人喊救命。“我觉得在桥上理论不安全,就让杜米龙以及我车上的几个朋友,都上桥边上的台阶。也就是说,在我们上台阶前,就已经听到了有人喊救命。”买小果说,“当晚,别的女人都没有伤,也没人喊救命。足以证明买小果说的这个人就是李玲。”

而当晚沁阳市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显示买小果肇事后报警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01分。“这充分说明,买小果车祸案发生在21点之前。而张学林车祸先于买小果,所以张学林车祸案发生时间应该更早”。

张南京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调取的该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时用三台电脑、历时近两个星期,对这些电话记录里所揭示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人物进行比对后发现,当晚21时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车祸现场。

“监控失灵”说自相矛盾

此案发生后,关于王浩斌车上乘坐人数的说法变来变去,一会儿是3人,一会儿是2人,一会儿是4人,一会儿是6人。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为: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民警麻纪东、沁阳市水利局司机张巍巍、西万镇副镇长梁谱、李小联(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张南京称,警方认定的乘车人,均表示他们当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左右,然后开上肇事车辆从家中出来。但“这些所谓在一起吃饭的人,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说出在王浩斌家喝的是什么酒,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说上一个菜名”。

2013年2月22日,洛阳正骨医院的一份诊断报告显示,王浩斌临床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张南京称,通过调取王浩斌的通话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后,自称肇事司机并受伤的王浩斌,没有坐救护车去医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车;没有直接向南及时去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而是往北往西绕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阳市委大院附近。

张南京还发现,沁阳警方在肇事现场的勘查笔录上,出现了医院医生买应的名字,而买应却否认她曾去过现场。买应在一份的手写声明中写道:“我在怀府医院工作,那场交通事故当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现场,现场签名非我本人签字,事后也没有人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告知我此事。”

张南京还发现,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时间,伪造医生签名等,当天沁阳市的监控设备也“莫名其妙地都失灵了”。

张学林家属的代理律师郭卫群称,沁阳警方说,事故当晚,沁阳市区的监控全坏了,找不到一个监控画面,沁河桥上也没有,市区道路上也没有,关键的证据都“没有了”。

但焦作市纪委对一位知情者的谈话笔录中却证实,2012年下半年,沁阳市刚更换了高清监控设备。

在沁阳市公安局自己内部的“110”指挥中心,直接调取、查看肇事当天的“道路监控图像”,是揭开此案真相最简单、最便捷的方法。但沁阳市公安局至今不调取、恢复有关录像资料。

检方两次抗诉

2013年5月17日,王浩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阳市公安局通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的司法鉴定,决定对王浩斌取保候审。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蛛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接受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后,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张南京称,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

张南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因病取保候审申请,而看守所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并称其患病,应该取保候审的情况,比较罕见。

2013年12月27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鉴定结论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其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肇事者是谁,至今仍是谜

在这个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例如,拜林龙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徒刑7个月,焦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此外,2016年,与张学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卫新振、时任指挥中心主任杨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肇事车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处罚:梁谱主动辞职;麻纪东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9个月;沈小正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张南京称,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机究竟是谁还没有查清之前,沁阳检察院批捕科、起诉科科长都被更换,分管公诉批捕的副检察长被免职。

2015年10月,因河南省纪委过问此案,焦作市纪委成立了“沁阳211案(即张学林车祸案)专案组”,张南京被抽调到专案组。2016年3月,焦作市纪委“211”案结案,结论依然是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

张云(张学林的另一个妹妹)称,在哥哥追悼会上,一位前来吊唁的退休领导跟她无意间说,在事故当晚,沁阳市委某领导也在老沁河桥上出了车祸,胳膊受伤了。“我突然意识到,哥哥的车祸案后面或许藏着更多隐情”。

后来,张云通过相关渠道,查了沁阳市委当天领导的电子值班记录,该领导正好在这一天值班。“但蹊跷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换了,这个领导的名字从值班表上消失了”。张云称,在车祸两年多后,该市委领导在焦作市某领导岗位上,因贪腐问题落马。

2017年6月4日晚,王浩斌告诉记者,他对焦作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持有保留意见。“至于具体细节,我已经跟中院、办案单位、纪委、省公安厅等多次诉说了,不想再回答。”(文中张云、张琴均为化名)

(《中国新闻周刊》总第8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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