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认定学说

2017-01-29 19:05
山西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委托方血缘卵子

王 珏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浅析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认定学说

王 珏*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代孕解决了不少家庭的生育问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代孕对“分娩者为母”这一亲子关系确认原则产生了冲击,而我国未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调整。我国学者对代孕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有血缘说、分娩说、子女最佳利益说以及契约说。

代孕子女;亲子关系

一、引言

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较晚,但现实中有些存在生育问题的夫妻会通过中介机构找人代孕,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了关于监护、抚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代孕采用完全禁止的态度,通过代孕方式出生的新生命尽管他们来到世界的方式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他们享有法律地位。此外,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也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明确了亲子关系,监护、抚养、继承等相关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二、国内关于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学说

自然生殖情形下的亲子关系确认原则为“分娩者为母”,但代孕却使得子女可能存在目的母亲(委托方)、孕育母亲(代孕方)、基因母亲(卵子提供方),这就对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原则产生了冲击。法律关系上的母亲只有一个,谁才能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呢?不少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的学说有血缘说、分娩说、子女最佳利益说以及契约说。下面是对这些学说的简要评析:

(一)血缘说

又称基因说,即通过孩子的基因来源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关系上的父母。此种学说虽然符合传统的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理念,但是代孕情况下卵子提供者与分娩者可能是分离的,如果继续使用这一规则,将与委托方父母选择代孕方式获得子女的初衷相违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并不是以作为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为目的。

(二)分娩说

在自然生殖情况下,基因母亲与孕育母亲是同一人,血缘说和分娩说是一致的,但代孕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不一定是自己所生,自己所生的子女也不一定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分娩说坚持民法传统原则“分娩者为母”,由代孕母亲成为孩子的法律关系上的母亲。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分娩者相比于卵子提供者对于代孕子女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在怀胎过程中,怀胎者与子女之间存在生理与心理的紧密联系。实践中,代孕母亲往往将代孕看做一种挣钱手段,对代孕子女自然也难以存在较深厚的情感。

(三)子女最佳利益说

这种理论不拘泥于基因、分娩等传统亲子关系因素,而将子女的利益放在亲子关系确认考量中的第一位,是最具有开放性的一种学说。此种学说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在亲子关系确认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亦即将公权力引入了极具伦理色彩的亲子法领域,而我国实情表明,在涉及宗法伦理道德方面,公权力的介入总会引起很多人的反对;且最佳利益属于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对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契约说

此种观点强调代孕子女基于委托方与代孕方的代孕协议出生,法律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将委托方父母确认为代孕子女法律关系上的父母。此种观点虽最为符合委托方夫妻的意愿,但现实中,很多委托夫妻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代孕,委托方、代孕方、精子卵子提供方是互盲的,达成代孕协议的几率少之又少。即使代孕协议成立,一方主张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有瑕疵,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条款可能被撤销或者无效。协议达成后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或者不完全履行,也会使亲子关系认定条款落空。此种情况下,对子女的利益存在极大的威胁。

三、结语

不论是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还是子女最佳利益说,在代孕这一背景下,适用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瑕疵。血缘说仅在委托方提供精子和卵子,代孕母亲提供子宫的情况下使用效果最佳。分娩说使得代孕母亲成为了孩子的法律母亲,与委托夫妻的意愿相违背的。有学者主张后续通过收养等方式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而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的父母有存在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委托夫妻如果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而代孕母亲本意又不愿成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对孩子的利益会造成极大损害。契约说的主张下,如果一方主张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有瑕疵,就可能导致契约的部分无效;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或者不完全履行,也会使亲子关系认定条款落空。子女最佳利益说则不太容易把握最佳利益的标准,是以哪方的经济实力好为标准,还是哪方能给孩子更多关爱为标准亦或其他,这种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代孕子女的利益。

代孕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其最终效果取决于人类自身行为,善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但滥用则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我国法律禁止代孕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因此制定出一套兼具科学性与普适性的人工辅助生殖法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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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1995-),女,汉族,江苏丹阳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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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1-02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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