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及其合理性

2017-01-30 11:51
教学与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合理性规范历史

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及其合理性

林剑

社会规范; 价值取向; 善恶标准

人作为人存在,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其生活是一种社会性生活。人的社会生活要得以可能,必须是一种受到规范与约束的生活,社会规范是人的社会生活可能性的基础与前提。社会规范有风俗习惯、各种制度、法律与道德,还包括文化等多种存在形态,因为人的社会生活有多种不同的领域与方面。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既是一种范导,也是一种防范与禁止,就其主要的价值取向而言,与其说是范导人们向善的,不如说是防范与禁止人们作恶的,防恶、避恶、抑恶、惩恶才是社会规范生成与存在的主要价值取向与价值。社会规范通常是衡量人们行为合理与否的坐标与尺度,但它本身也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社会规范的生成及其演变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决定的。

一、社会规范是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基础与前提

人作为人存在,并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性的存在,更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而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存在时,意味着他的全部生活是社会性的。所谓社会性的生活,不仅意味着社会的生成与存在是人的现实生活得以可能的方式与条件,同时也意味着人的现实生活是一种受到规范与约束的生活。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虽然是因人而存在并由人构成的,但社会的生成与存在并不意味着它是纯粹个人的偶然相聚与简单相加,社会是因人们之间的各种各样的联系或关系联系起来的有机体。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或关系是社会有机体得以生成与存在的纽带。然而,人们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并不是天然和谐的,而是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这不仅在于人是一种自由的、有欲望与激情的存在物,而且还在于欲望与激情常常表现出差别与冲突。正因为如此,一方面,人们的社会关系的生成,首先产生于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尤其是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人的自我约束与自觉规范的结果与产物。规范是社会有机体得以形成与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与条件。规范之所以必须与必要,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人的自我协调,不同个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社会规范既是一种以肯定方式存在的价值范导,也是一种以否定方式存在的约束与禁止,其基本的功能或价值是确保社会有机体保持正常的运行状态,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有序的、正常的、可能的状态。人的一种有序与可能的社会生活不仅应是一种受到规范与约束的生活,而且必须是受到规范与约束的生活,规范的范导与约束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有机与有序、可能与持续的前提与基础(保障和条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在不同形态的社会中,在大致相同的历史阶段与相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与民族中,其社会规范在表现形式与内容上可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可以确认的,不存在不需要与没有社会规范的社会;没有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没有社会生活的可能。

社会规范有不同的存在形式,风俗的、制度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通常是社会规范的几种基本的或主要的表现形式。为何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而不能将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简化归一为一种统一性的社会规范?一个合理性的诠释应是所有的社会规范所指向的对象是个人的活动与行为,其功能是通过对人们的活动与行为进行规范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得到协调,从而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得以可能。而人们的社会生活本身是复杂的,人们的活动与行为对人们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与影响后果存在着直接与间接之分,有大与小、显性与隐性之别。因此,人们不同类型的活动与不同性质的行为需要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进行约束。

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规范存在,都表现为人为社会或为自己的立法,因此,所有类型或形式的社会规范之间在性质、功能、使命上都有着相互间的共同性或相似性,这种共同性主要表现在对人们的活动与行为的范导性与约束性。规范既以肯定的方式倡导与允许人们应当如何做与能做什么,也以否定的方式禁止人们不应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一个规范即是一个规定,任何规定既是肯定,也是否定,既是允许,也是禁止,规范是肯定与否定、允许与禁止的统一。这是各种社会规范形式之间的一致性与相似性。但不同的社会规范类型与形式之间无疑也存在着差异,其差异不仅表现在历史的起源上,同时也表现在它们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与约束力的不同上。从历史的维度看,人类最初的社会规范是风俗,在人类原始社会的共同体中,人们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要依赖于自然或自发性形成的风俗与习惯,风俗构成了维系原始共同体生活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性规范。只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私有制与阶级的产生,原始共同体被国家所取代,才在风俗的基础上衍生出制度、法律、道德、文化等社会性的规范。从历史的维度或发生学的视角上看,风俗是所有社会规范孕育的母体。在现代社会中,风俗的规范性作用仍然存在,然而,它的地位与作用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从原始时代的主要的与唯一的社会规范演变成一种从属性或非主要性的社会规范。从历史的维度看,越往前追溯,风俗所起的规范作用越大,越往后看,风俗在社会规范体系的结构中的从属性地位越明显。在人类社会的文明时代,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社会不仅在风俗的基础上衍生出诸如制度、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形式,而且后者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差异不仅在于它们的历史运行轨迹的不同,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们与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关系、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及对人们的活动约束力的大小不同。

一般来说,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越直接,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越具有底线意义的社会规范,其约束力越具有刚性的性质;而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相对间接,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并不具有底线意义的社会规范,其约束力则相对地具有弹性。或者说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威胁越大的行为越需要刚性的、硬约束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并不构成重大或直接性威胁的行为则不应采用刚性与硬性的约束方式,而应采用较有柔性与弹性的软约束的方式。具体地说,社会的制度性规范与法律性规范,由于它们有的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体现或表现,有的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地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因而这些类型的社会规范属于具有刚性的或硬约束性的社会规范。而道德的与文化的社会规范则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或思想的上层建筑,虽然它们也受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所决定,并反映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但由于它们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相对间接,因而道德与文化对人们活动与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则相对的富有柔性与弹性,通常表现为一种软约束。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多种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社会规范,不能将所有的社会规范简化归一。其深刻的原因在于,一种可能与健全有序的社会生活既不能完全地依赖于过于富有柔性与弹性的社会规范而得到保障,也不能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可能性而牺牲掉人们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与空间。一个没有规范或约束过软的社会,通常会是放任与无序的社会,一个约束过于刚性与强硬的社会,虽然为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提供着保障,但会使人们产生压抑感与严酷感。

二、社会规范生成的历史性与根据

社会规范是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与延续中生成的,任何形式的社会规范都表现为历史的产物,因而任何社会规范的生成都具有历史的性质。不仅如此,社会规范也不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它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与变化,在不断地改变着它的形式与内容;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历史性的存在,既不具有先验的性质,也不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这不仅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是无可争辩的,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充分的历史事实的根据与证明。社会规范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性的存在,也即意味着它是一种属人的存在与为人的存在,或如前所述,它在本质上是人为社会从而也是为人自己的立法。那么,社会规范作为人为人自己的立法,其立法的根据是什么?其立法的目的或价值取向又是什么?无论是从思想史的维度看,还是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当下认知看,都不能确认为是一个普获共识与无需言说的话题。

从思想史的维度看,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们在谈到人何以需要为自己立法时,通常是以如下的一个人性假说作为前提与出发点的:人作为人存在,他具有双重的特性,既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物,也是一种自然的,具有自发性与自私的存在物。人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物,具有求善致美的倾向与能力,但人作为一种自然的,具有自发性与自私性的存在物,也具有贪恋、自私的一面。因而,人作为人存在,他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或魔鬼。正因为如此,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多种不同形式的立法,用以对人们的活动与行为进行规范。社会规范的作用在于,它为人们的活动与行为提供一种参照坐标与尺度,或是一种范导、指导,或引导人们正确地选择自己的活动或行为,其目的与价值取向,是使人们扬善除恶,过一种符合理性或善性的生活。在许多人的思维认知中,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是使人向善,因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给予遵守社会规范的人们以肯定性的评价,将其称之为好人,甚至赋予社会规范以完善、崇高性的意蕴。以人们对道德的认知为例,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真理是认识的价值,善是道德的价值,美是艺术的价值。在人们对道德的认知中,道德代表的善,是完美,是崇高与神圣;一个有道德的人通常会被人们评价与认定为是一个好人,甚至是崇高与完善的人。然而,对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价值取向的上述认知是不全面或片面的,甚至是一种误读与误释,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与主要作用并不仅仅在于使每一个人变得崇高与圣洁。

人从具有理性与自然性或自私性的所谓人性假说出发,去论证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的必要性,以及社会规范价值取向的求善性与崇高性,在抽象的意义上似乎是有道理的。然而,这种抽象性的所谓人性假设却不能合理解释如下的一个历史事实,人的理性也好、非理性也好,人的向善性也好、自私性也好,并不是不变的,而是变化与不断变化的,社会规范并不具有永恒固定的性质,不仅不同的历史时代,社会规范在形式与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使在相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民族与国家在社会规范的形式与内容上也不完全相同。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事实与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规范的生成与演进并不能从人的本性及其假设中得到合理性的解释,因为人性本身是变化的,而且人性为何是变化的?只有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维度才能获得解释。人作为人存在,他有自身的需要,人的需要本身是没有善恶与否、合理与否的问题,只有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才生发或产生出善恶与否、合理与否的问题。假设一个人独处荒岛时,他穿衣服或裸体,他是喃喃自语或是高声嚎叫,他抽烟或是不抽烟,概而言之,他愿意干什么或不愿干什么,有没有善恶与否、合理与否的问题或是否应加以规范的问题?显然没有也不应具有。一切社会规范都产生于协调人们相互间社会关系的需要,尤其是协调人们经济关系的需要,并且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关系之中,这是社会规范为何要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不断变化而发生改变的深刻原因。正如恩格斯在谈到道德的生成与演进时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P434、435)恩格斯虽然所指的是关于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生成的问题,但在理论思考的逻辑上无疑也适用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生成问题的解释。一切社会规范都不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其深刻的原因在于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它们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如前所述,社会规范虽然具有人为自己立法的性质,并且人作为人存在,他是有理想的存在物,但“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2](P216-217)社会规范生成的根据是一定社会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而不是人们“完美的理想”,“完美的理想”可以作为一种倡导的东西存在,却不可以作为一种人们必须遵循并付诸实践的规范而存在。因为一种只有在幻想中存在,而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东西是无法成为人们实践的原则的。社会规范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选择的,并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协调与理顺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人们过一种相对有序与可能的生活。更确切地说,社会规范价值取向的积极意义在于引导人们过一种可能性的生活,而不是要求人们去追求一种只有在幻想中才存在的“完美的”、“理想状态的”生活。社会规范相对于规范的对象或接受者来说,意味着一种允许与权利,也意味着一种应该与义务,但这种允许与应该、权利与义务都具有历史的性质,既是一种有限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一种可能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也不应视为是一种无限的、不可能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规范相对于规范对象来说既是一种范导与允许,同时也是一种防范与禁止,是范导与防范、允许与禁止的统一。不仅如此,就社会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与其说它主要是引导人们向善的,不如说它主要是防止人们作恶的,防恶、抑恶、避恶、惩恶是社会规范生成与存在的首要价值取向。那么,什么是恶的,人的行为在什么意义上应被判定为恶的?一个似有共识的认知通常是,无私利他是善的,自私自利是恶的。然而,这样的认知是大有疑问的,一个不争的理由是,在私有制的社会中,它将使几乎所有人与人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应判定为恶的,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纯粹的是无私的。实际上,人的行为的善与恶不能抽象地看,只能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加以确定。在私有社会中,法律的规范也好,道德的规范也好,几乎所有的社会规范都不否定人们对私有财产占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只是将“切勿偷盗”一类的戒律视作是不可违反的绝对命令,原因在于,假如偷盗一类的行为是被允许的,私有制的存在就会成为不可能。实际上,在私有制的社会中,社会规范不仅不否定人们对私有财产占有与个人利益诉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反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它否定的是人们对他人的私人财产和利益的侵犯和侵害。因此,在私有制社会中,只有那些破坏私有财产关系,使他人的财产权利与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或侵犯的行为才能被视作是恶的。当私有财产关系不可能存在与不存在时,那些为保障私有制关系不受侵害的,防恶、避恶、抑恶与惩恶的社会规范都将失去它的价值与意义。

三、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及其评价尺度

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与合法,是善的还是恶的,在通常的情况下,社会是以它确定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规范为根据与尺度进行评价与判断的,对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给予肯定性与认同性评价,对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给予否定性与拒斥性评价。那么,这种认知与评价的方式本身是否是正当的与合理的?在理论分析的逻辑上,只有当社会规范本身是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时,以社会规范为参照坐标与尺度做出的评价与判断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或是正确性,否则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便是成疑的。一个特定的社会规范体系本身也有一个是否正当与合理的问题,这是无需争辩的。如果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无条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那就不会产生人们之间围绕着社会规范的斗争,也不会产生社会规范的历史变更,出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有着不同的社会规范,甚至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的情况。但问题是,人们又应以什么样的坐标与尺度去衡量与判别社会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使社会规范能够充当评价人们的活动与行为正当与否、善恶与否的坐标与尺度,社会规范本身需符合善的要求。一个本身是不善具恶的社会规范是不能充当评价人的行为的善与恶、好与坏的坐标与尺度的。这种只有当社会规范本身符合善的标准,人们遵照社会规范行事,其活动与行为才具有正当性与善的价值的观点,在逻辑的推论上似乎是无懈可击的。然而,这种观点的逻辑并不能使人们的疑问归入消失。人们还需继续追问什么是善的或好的,什么是恶的或坏的。假如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存在着一个类似于天赋性质的善恶观念,并且人们对这种善恶观念的认知不存分歧与争议,问题似乎是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解决。但问题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并未存在过一个普获共识的善恶观念,相反地,在善恶观念的认知上始终是讼争不断、竞争不止的。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1](P433)不可否认,社会规范所指向的规范对象并不是指向社会中的某些个人,而是指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即社会规范对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是具有范导力与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通常也以维护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而非个别成员利益的面目存在于社会历史中。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私有制与阶级存在的社会,社会规范体现的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代表的也不是社会整体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更不会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同,社会规范所体现的通常是在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是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服务的。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社会规范是随着历史不断的变化与发展的,它不具有固定不变的性质,而是历史的;人们对社会规范的善恶认同也是多元的,同一种社会规范,不同的个人与阶级通常会有不同的认知,表现出不同的态度。社会规范是历史的,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知与评价也是历史的、多元的。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规范生成与演进的基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社会规范是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服务的;而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随着人们的实践能力或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服务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社会规范也会发生改变,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知与评价也会发生改变。任何一种社会都不能没有规范,因为没有社会规范的社会生活是一种不可能的生活,但不同的社会中具有不同的社会规范。

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社会规范在不断地改变着它的存在形态与内容。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知与评价,不仅是历史的,同时也是多元的;不同的个人,不同的阶级,由于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通常会使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知与评价打上阶级的印记。那么,在其不断变化的、历史性的社会规范中,是否存在合理的问题?在对社会规范的认知与评价的多元竞争中,是否每一种认知与评价都存在着获得辩护的理由?如果是的话,那是否意味着在社会规范的评价上完全是一个你说是它便是,你说非它便非的领域?如果不是的话,衡量与判别社会规范合理与否、区分人们在社会规范问题上的多元竞争的认知与评价的对与错的参照坐标又是什么?马克思的历史观在对待社会规范的问题上虽然拒斥一切类似于“永恒真理”的论调,拒绝承认有所谓的体现“普世价值”的社会规范的存在,但同时也反对一切形式的历史观上的相对主义,拒绝承认历史相对主义的正当性。因为,尽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不同的历史时代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规范,在同一个历史时代,社会存在的不同个人、不同阶级对社会规范的态度通常是多元竞争,甚至是相互矛盾与冲突的,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在特定的历史时代的社会规范的合理性以及社会中不同个人与阶级对社会规范所持态度进行评价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社会规范的问题上,如果持一种相对主义,或者说相对主义的立场与观点是被认可的,人们围绕社会规范的任何竞争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一切对社会规范的肯定与否定都会失去正当性的理由与根据,并且最终会导致社会规范的解构与取消。

在社会历史中经常发生变化的社会规范,在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中,人们面对社会规范的善恶与否时所表现出来的多元竞争的状况,应以什么样的根据与坐标去确认社会规范的合理与否,正当与否,或善恶与否?应如何判别多元竞争的善恶观念的是与非?能否像近代西方理性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以是否符合人的理性要求作为衡量社会规范是否合理,或善恶与否的尺度与标准?当然不能。因为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既不存在着一个不变的理性,也不存在着一个普获认同的理性。能否像近代西方功利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以是否推进个人与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增长与福祉的增加作为衡量社会规范的善恶标准?显然也不能。这不仅在于,社会规范的作用与价值取向并不是要人们追求过一种幸福的生活,而是追求过一种可能性的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在私有制社会中,社会规范体现与保障的不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与最大幸福,而是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与意志。当然,也不能以完美、完善、神圣、崇高一类的概念作为衡量社会规范合理与否、善恶与否的坐标与尺度。因为,一切社会规范都是历史性的存在,而一切历史性的存在都不具有发展与完美的性质,完美性的社会规范既不存在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思考衡量与判别社会规范合理与否、善恶与否的坐标与尺度,不能离开社会规范生成的基础与社会规范的作用与功能。那么,社会规范生成与演进的基础和规律是什么?一个不争且易于确认的历史现象与事实是,一切社会规范的生成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最终也必然要产生出与它相适应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社会规范也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改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性。社会规范的作用,从肯定的方面看,其功能是范导人们的活动与行为适合于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从否定的方面看,是防止人们的活动与行为背离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避免使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存在与运行受到威胁和破坏。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衡量社会规范合理与否、善恶与否的最根本的参照坐标或尺度是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当然,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存在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也是历史性生成的;同样具有历史的性质,不是一切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都具有无条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只有当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相对于它的存在来说具有必然性与不可避免性的情况下,具体地说,只有当它的存在与人的实践、劳动能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与正当的。当一种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丧失了它的历史必然性,成为了一种不合时宜的存在时,就会成为非合理性与非正当性的存在。因此,当一种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丧失了自己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时,生成于这种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基础上的,并为其服务的社会规范也就丧失了必然性与合理性,或者说丧失了善的性质。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合理的,因而也不是所有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都具有合理性或具有善的性质,只有当社会规范符合那些在历史上具有必然性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时,人们与社会规范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或善的性质。同样,在社会存在的多元竞争的善恶观念中,不是所有类型的善恶观都应给予肯定,只有那些符合历史发展必然性、对历史起着推动作用的阶级与个人所持的善恶观才值得肯定,反之则应给予否定。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孔伟]

OntheValueOrientationandRationalityofSocialNorms

LinJian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social norms; value orientation; standards of good and evil

Human existence is a socialized and human life is a social life. Human social life must be a kind of regulated and restrained one. Social norm is the basis and premise of the possibility of human social life. Social norms are not only a guide to human social life, but also a kind of prevention and prohibition. Social norms are the guide for people to be good, but more importantly they are to prevent and prohibit people from evil. Preventing and punishing evil deeds is the main value orientation and value of the formation and existence of social norms. Social norms are usually the coordination and scales that measure people’s behavior reasonably, but it itself has a problem of being reasonable or not.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determined by the mode of production and exchange.

林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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