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建设和平:文化分层的视角*

2017-01-30 11:51
教学与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维和世界观和平

文化与建设和平:文化分层的视角*

王学军

文化;世界观;政治规范;冲突解决;建设和平

理解文化对建设和平的影响,需要对文化概念进行分层。作为世界观的文化影响着和平的基本概念和建设和平的根本方式;作为政治规范的文化决定了具体以何种政治组织形式和路径来重构国内秩序与和平;作为社会习俗的文化则在微观互动层次上影响着宏观层次总体和平进程的成败。忽略任何层次文化的作用,对脆弱国家国内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都是浅薄和危险的,准确理解文化因素的作用对国际和平行动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与政策意义。

后冷战时期,脆弱国家或失败国家及其引发的国内冲突构成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威胁。针对这类国家的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行动成为全球安全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通过建设和平在脆弱国家实现可持续和平,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基本安全治理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文化的地位与作用成为研究者不得不思考的重要学术命题。本文将在研究述评基础上,系统深入地探究文化因素在当今脆弱国家国内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中的基本作用。

一、国内外研究述评

自中国参与国际维和行动以来,官方一直强调不同国家、不同文明的社会文化背景对当事国国内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学术界对文化究竟如何影响维和建和的探讨却非常有限。国内关于维和的研究大致沿着联合国及地区维和机制的发展变化、中国与国际维和的关系、其他国家的维和政策等三个方向展开。仅有少数学者在讨论中国参与国际维和时涉及中国与西方维和建和的文化理念差异。[1]还有个别学者对联合国维和任务区的文化差异问题做过初步的探讨。[2]

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颇丰,主要表现在冲突解决领域的研究。西方冲突解决研究者对文化与冲突解决的关系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一是文化无用论,认为文化变量与冲突解决没有相关性,其代表人物是伯顿(John Burton)、扎特曼(Wiliam Zartman)。伯顿认为,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和政治制度未能满足人们对承认、安全、发展等必要的本体性需求。[3]在伯顿的模式中,文化仅在很浅的价值层次上发挥作用,它并不影响冲突解决的根本规则即应对人根本层次的需求。有学者指出,伯顿的理论将文化的作用极度边缘化,像以权力为中心的现实主义范式一样极度忽略或压制了文化因素。[4](P89-90)扎特曼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冲突各方的非理性行为转变为更加理性的行为。他十分轻视文化在解决冲突的国际谈判中的作用。他认为,谈判是一个普适性的进程,文化差异不过是语言与风格的差异,无论如何都有一个通适性的外交文化,而文化差异在权力考虑面前作用微乎其微。[5](P266)二是文化变量论,它承认文化的重要性,但仅把文化看作是众多变量之一,没有重要到需要改变通用性方法的地步。古里弗(Gulliver)最早对跨文化谈判分析认为,在谈判和对话中,双方都不得不尽力互相学习对方的语言和文化。[6]库亨(Cohen)在研究埃及与以色列关系时认为,文化误解和隔阂导致了一种类似“聋子之间的对话”。[7]三是文化决定论,认为文化对冲突解决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乃至于决定着冲突解决最终的成败。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有三个代表人物。首先,艾乌路齐(Avruch)对忽视文化的冲突解决方法进行了全面而有力的批评;[4](P42)其次,李德拉齐(Lederach)的冲突转型理论将冲突转型定义为一种文化敏感型的诱导方法,而不是外部输入型的开处方式方法;[8]再次,加尔通(Galtung)将西方的思维方式与东方和印度的宇宙论和传统文化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前者的缺陷与不足。[9](P291-305)

文化无用论虽然抓住了冲突的本体性根源,但却忽略了不同文化与文明背景下人们对这些本体性需求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文化可以通过影响对承认、安全、发展等所谓本体性需求的认知,从而影响冲突的发生与解决。文化变量论仅仅将文化理解为影响冲突解决的众多变量之一,而忽略了文化更为基础性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其对文化的理解仅仅停留于语言、习俗的层次。文化重要论抓住了文化作为冲突解决的具体发生环境的基础性作用,但也有两点不足,一是矫枉过正,过于贬低西方文化而推崇东方文化,二是忽略了文化不仅作为环境因素发挥结构性作用,而且在互动进程中也是不可忽视的变量之一。

以上三种论点还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它们都没有对文化做系统和明确的界定。本文的文化概念是指冲突后建设和平所发生的社会历史环境构成的文化,它既包括冲突后重建所发生的东道主国家和社会的文明与文化,也包括参与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外部行为体所体现的文明与文化。影响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的文化可以进一步分层,大致分类为哲学视野下的文化即作为世界观的文化、政治学视野下的文化即作为政治规范的文化和人类学视野下的文化即作为社会习俗的文化。而现有的三种论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层次上使用文化概念,因而未能对文化与冲突解决及建设和平的关系形成系统的、整体性的理解和把握。文化无用论和文化变量论大致都是在宗教和社会习俗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持文化重要论的艾乌路齐区分了主位视角和客位视角,从人类学意义上使用文化概念。李德拉齐某种程度上是在政治规范和人类学交融视角下使用文化概念,加尔通大致是在不同文明的宇宙论概念上使用文化概念。这就使他们的观点或者完全错误,或者有失偏颇。事实上,我们需要从各个层次来进行系统考察,才能较为完整地理解文化对弱国国内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的作用。

下文将从世界观、政治规范和社会习俗等三个层次对文化在脆弱国家冲突解决与和平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具体讨论。最后简要讨论了在弱国冲突治理与维和建和实践中忽略文化的危害以及关注文化因素可能带来的战略和政策意义。

二、作为世界观的文化与建设和平

世界观是“人们对于世界总体的看法,包括人对自身在世界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亦称宇宙观,它是自然观、社会历史观、伦理观、审美观、科学观等的总和。哲学是它的表现形式”。[10](P810)在人文社会科学中,世界观相当于宇宙论。它是文明与文化的核心构成部分。世界观相对于文明,犹如个性相对于个人,一旦个性牢固形成后,其基本特征倾向于是每天、每月、每年、终生都按某一固定节奏摆动。[11](P311)不同世界观对世界的基本假定不同,从而影响对和平与冲突的基本理念,进而从根本上影响冲突治理的方式。

不同文明模式下的文化传统对世界的基本哲学假定不同,因而其世界观也存在差异。加尔通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世界、人与自我、人与超人、认识论等七个维度讨论了六种不同文明的世界观之差异,以及不同文明的文化传统对和平与冲突的不同哲学理念。他认为,西方世界观包含有二元对立和线性发展两个基本假定,并奉行反整体主义和反辩证法的认识论。世界和社会被划分为中心、边缘和邪恶三个部分。在此世界观下,和平即意味着消灭异己和差异。[11](P325)民主和平论就带有这种目的论和消灭差异的倾向。[12](P181-211)印度教文明信奉社会和世界的轮回,人与社会的发展有四个阶段,即法(道德责任)、利(财富与生计)、伽摩(幸福)和解脱(解放)。阻碍解脱的只有自我而不是邪恶的他者,因而和平基本在于自己。印度圣雄甘地倡导的非暴力不合作的和平解放思想即反映了这种和平哲学。中国文化传统信奉“多元共存”与“和合主义”的世界观,中国在当代弱国冲突治理中所倡导的“自主发展和平”理念[13]则反映了这种哲学文化理念。阿尔伯特讨论了西方与非洲关于和平的不同哲学理解。他指出,西方的和平概念十分强调繁荣与秩序,但非洲的和平概念是基于道德与秩序,非洲和平的根基可能在于其文化价值、信念、规范和社会角色的期待。[14](P31-45)

不同世界观对和平的不同理解对建设和平的根本路径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西方文明中,“和平”同条约相联系,即“条约必须被遵守”。这里隐含的假定是,和平是一种契约性的、有意识的、彼此同意的相互关系。[11](P328)因而在西方世界观的和平概念里,解决冲突、建设和平的根本路径在于制订和遵守契约。当前西方主导的敦促后冲突国家签订停火协议、制订时间表并按照时间表制订新宪法、举行大选这种模版化的维和建和程序,即体现了这种契约性和平理念。在非洲的传统文化中,解决冲突、建设和平的关键在于“共识建设”。这种冲突解决与追求和平的范式是基于非洲传统精神。乌班图精神就是南部非洲传统哲学的集中体现。乌班图(Ubuntu)一词来自南非祖鲁语,它是非洲社会的精神基础。其世界观体现在其传统格言“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其他人的存在”。乌班图精神有三个信条。第一,乌班图是人们内心深深的宗教信仰,这种宗教认为,人因为其祖先而存在,生者与死者共在并相互依存,祖先是他们与神之间的中介人。第二,强调共识建设。冲突与争执事务与每个人都相关,并赋予每个人表达的权利,在漫长的讨论中追求共识。第三,强调和依靠对话。乌班图鼓励每个人向他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直面差异,在对话过程中,尊重特殊性、个体性和历史性。[15](P201-203)从乌班图精神可以看出,非洲世界观表现为社区主义的集体主义精神,承认复杂性和多元性,这不同于西方世界观的二元对立和个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这种世界观指导下的冲突解决根本方式也不同于西方。乌班图精神指导下的非洲冲突解决的传统机制往往分为五个阶段:首先查明真相和事实,鼓励受害者、侵犯者和目击者在传统冲突解决论坛上表达,承认责任或罪行;其次,鼓励侵犯者表达忏悔;第三,鼓励侵犯者请求原谅,受害者表示宽容和仁慈;第四,长老委员会要求侵犯者为其罪行和错误行为做出补偿或赔偿;最后鼓励各方进一步真心和解以巩固整个过程。[16]除了南部非洲的乌班图式和解,非洲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冲突调解和解决制度,它们都强调通过宽恕、和解及恢复性正义来实现和平。这不同于西方主导的基于理性、惩罚性正义的冲突和解方式。总之,不同世界观对和平的不同理解,深深影响了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的根本方式。

三、作为政治规范的文化与建设和平

通过何种政治组织形式来建构特定领土范围内的秩序,实现某一社会内部的和平,在不同历史阶段或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治规范假定。历史上,主权国家这一制度形式在欧洲起源并扩散到全球成为一项普遍性规范之前,先后出现过部落、城邦国家、帝国、殖民地和封建领主制等不同的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只是在近代以后,民族国家才在众多政治规范竞争中胜出,几乎主导了人类治理社会共同体内部冲突的想像。即便如此,在当今的非洲、大洋洲等部分地区,传统部族政治规范和政治文化依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生活。也就是说,当前至少存在两种影响建设和平的政治规范文化,一种是处于全球支配地位的民族国家规范,一种是处于地方边缘性地位的部族政治规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和平的路径选择。

首先,民族国家政治规范在全球的盛行和文化霸权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国际社会在后冲突国家开展建设和平工作时始终以国家建设为根本路径。无论是冷战期间的传统维和还是后冷战时期的和平行动,都是如此。在冷战时期,国际社会关于两项原则有着总体性共识,即主权国家是世界政治中基本的合法行为体,民族自决与去殖民化成为符合国际道德的重要国际规范。在美苏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对垒情况下,关于国内治理制度形式完全没有国际共识。冷战时期的维和战略深受这一全球主导性文化规范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主权国家作为国内秩序模式的坚定支持、对去殖民化的积极支持以及对国内治理问题的中立态度。[17](P441-473)冷战后,国际和平行动继承和延续了以国家建设为中心的建设和平战略,因为无论是欧美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等新兴大国都深受主权国家规范的持续性影响,在脆弱国家建设和平时都支持国家建设为中心的方法。

其次,民族国家政治规范对后冲突建设和平的影响还充分体现在自由和平理念在冷战后建设和平领域的盛行。冷战期间,关于国内治理何种制度形式为优几乎没有国际共识。冷战后,和平行动的最突出的特征是,试图将战乱失序的国家重建为自由民主国家。其前提理念是,自由民主才是这些国家合适的国内政治组织模式。[18](P637-655)国际和平行动从不愿意参与国内事务到积极支持某种特定的国内治理模式这一转变反映了全球政治文化的变化,即出现了合法性国家的新标准。这一标准将自由民主制度视为国内治理的最合适模式,自由民主成为唯一具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内治理模式。与此相应,国际维和战略不仅继续推进威斯特伐利亚国家制度,而且开始在东道国兜售自由民主制度。建设和平战略的这一变化其实是民族国家政治规范的变化在国际维和领域的反映。

再次,在非洲等维和建和主要地区根深蒂固存在的部族政治规范决定了建设和平的另一条替代性路径选择,即本土和平路径。所谓“本土和平路径”是指以冲突地区的本土知识、传统资源为基础的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范式。其根本特点是“非国家中心”,不把现代国家模式强加于本地社会,而是利用部族社会现存的暴力控制与冲突解决机制,在建设和平进程中避开或推迟国家建设。索马里兰和卢旺达的冲突后重建是经常被用以证明非洲本土和平规范成功的两个典型案例。索马里兰地区在索马里内战、中央政权崩溃后的1990—1997年,不仅通过本土和平路径实现了冲突解决与氏族间和解,并且经过两届政府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权威。在此基础上,1997年后索马里兰进一步将传统社会结构与现代民主制度相融合,建立起颇具特色民主社会,成为索马里最稳定有序的地区。[19]卢旺达1994年大屠杀后的民族和解与国家重建的成功被称为“卢旺达新生奇迹”。其和平重建之所以取得成功,不仅因为卡加梅通过宪法法律和教育手段强化统一的国民认同,更基础性的原因在于卢旺达将民族和解与发展建立在传统社会结构之上,动员自下而上的民众广泛参与,具体实施中充分利用了基于传统的团结和解营、盖卡卡(Gacaca)法庭、村落互助共存文化等本土化解决方案。[20]

正是在当前两种不同政治规范文化的影响下,建设和平领域一直长期存在两条路径或两种文化模式之争,即内部主导的传统战略与外部主导的现代战略的争论。[21](P1-16)前者强调“自下而上”路径、“草根和平”、恢复“传统社会力量”作用等要素,而后者则坚持“自上而下”地推进国家机构和组织制度建设。两种不同的方法和偏好反映了世界政治规范中两种不同的文化。一种是“民族国家”政治规范文化,另一种是非洲传统“部族社会”的政治组织文化。两种文化对如何建立人类共同体的秩序与和平有不同的经验。欧洲经过数百年的战争,建立起了现代民族国家。这些国家有固定的领土和疆界,有唯一的中央权威,存在一致的国家认同基础,并通过中央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等对暴力手段的合法性垄断来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建立内部社会秩序。[22](P196-197)在非洲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却是迥异于现代国家的传统部族政治制度,即“无国家社会”[23](P6-11)或“无霸权国家”。[24](P10-23)在这种政治制度中,往往缺少可以在其疆域内实现有效社会控制的中央权威,权力分散在各个部族或氏族之中。各部族间人们往往通过讨论和共识来解决冲突或做出决策,传统长老在解决内部冲突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两种政治规范文化所处地位的差距,当前建设和平规范格局也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自由和平规范虽然长期受到质疑,但却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决定着脆弱国家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工作的基本方向和议程。另一方面,传统和平路径虽然在非洲的某些地区和国家悄然取得了成功,但依然处于边缘化地位和自发状态,并未得到国际社会足够的重视。

四、作为社会习俗的文化与建设和平

如果说,世界观意义上的文化,决定了冲突治理与和平建设的根本方式,政治规范意义上的文化决定了冲突治理与和平建设在何种政治组织框架内进行,那么,宗教规范与社会习俗意义上的文化则往往在微观互动层次上影响着“宏观层次总体和平进程的成败”。[25](P142-168)也就是说,在特定世界观框架下,在推进某种政治组织恢复和重建或发挥特定政治组织优势开展冲突调停与和平建设过程中,宗教差异与社会习俗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文化变量。

首先,宗教和社会习俗影响国际和平干预行动的合法性。针对脆弱国家建设和平的外部干预行动都包含一个假定即其所做的事是正确的。这包含三层意思:其行动与举措是合法的;干预者是实施这些行动的合适人或组织;干预者有权采取这一干预行动。对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在特定环境中何种行动合情合理且被允许的认知与情感。这种判断主要基于文化实践所创造的、体现于习俗习惯的长期文化倾向。也就是说,合法性是一种文化性建构。[26](P528-543)在特定环境中不是每个行为体都可以合法地实施特定行动。例如,调解已经成为冲突解决领域的重要工具,但谁有合法身份充当调解者?在美国,流行的观点认为,可以充当调解者的干预者应该是中立的,年龄及其他特征与冲突调解本身是不相关的。但在另一些传统社会,充当调解者干预者必须是冲突的利益相关者,最好是一个受尊敬的部落长老。

其次,宗教社会习俗对建设和平的影响更多时候表现为维和建和进程中的文化冲突。干预者与被干预者往往是从自身的经验与文化框架视角来解读特定干预行动的意义,因而理解会很不相同,从而导致错觉、误解和冲突。例如,就女性割礼而言,西方干预者可能把帮助脆弱国家废除这种风俗的努力理解为支持普适性人权,然而被干预者却往往将其视为对自身身份认同的侵犯与攻击。[27](P1-41)再如,在索马里多边维和行动中,国际社会的代表认为其行动是标准的人道主义行动,即通过食物分配挽救生命。相反,许多索马里人认为,国际行动意在改变穆斯林民众的信仰,使其皈依基督教,或者将其视为对其社区与政治领导的冒犯与攻击。[28]很多研究都表明,国际干预者对索马里政治与文化的无知是导致索马里维和失败的重要原因。[25](P142-168)[29](P254)由于干预的合法性与权威性都是一种文化建构,所以对试图改变脆弱国家冲突情势的干预者而言,了解他们所干预目标国家的社会文化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有助于干预者评估其干预的努力有多大可能被接受,有助于干预者调整其行为以更好地适应干预对象的文化,提高其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过数十年维和经验与教训的积累,当前,保持对干预目标国文化的敏感性、妥善处理文化差异,已经成为国际和平干预实践者与研究者的一项普遍共识。

再次,文化习俗对建设和平的影响还体现在各种参与和平行动的机构人员内部的文化差异与协调。首先,维和部队贡献国日益增多,维和人员来自众多不同的国家,他们都各自带来了自己国家的文化、信念和习俗,需要协调沟通。其次,历次维和行动中都有外交机构、人道主义机构、军事机构、民事组织的参与。每一个机构对冲突及其解决都有自己的视角、价值观、态度、信念和行为风格,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组织文化。[25](P142-168)这很容易导致各机构之间工作相互隔离甚至对立,妨碍各机构之间在冲突解决与和平建设中形成合力,实现和平目标。这种体现于维和机构内部之间微观层次的文化倾向也同样构成了影响弱国冲突解决与和平建设的重要因素。

结 语

文明和文化因素在世界观、政治规范和社会习俗等不同层次影响着当代国内冲突的治理。在任何层次轻视或忽略文化因素都是肤浅和危险的。忽略作为冲突治理对象的被干预者与干预者世界观的差异,国际干预的和平效果不仅难以持续,甚至会引发文明间的冲突与对立。忽略现代国家作为一种政治规范的文化霸权倾向及其局限性,可能会限制国际社会建设和平行动的策略性和本土适应性,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忽略社会文化习俗差异,在具体政策中就可能直接遭遇失败,更毋庸说宏观和平目标的实现。社会习俗差异和世界观因素,因几十年的经验累积、人类文明互动的日益频繁以及人们对文明冲突的危机意识,已经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中日益引发关注。然而,国家中心主义的文化模式因民族国家的霸权地位在实践中仍然在偏执地盛行。其不良后果显而易见,不仅表现在维和过程中文化冲突引发的直接军事冲突及维和失败,而且还表现在当代以威斯特伐利亚民族国家模式和自由民主模式为指导的冲突后建设和平行动差强人意的效果。[30](P106-139)

在此背景下关注和研究文化因素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和政策启示意义。第一,关注文化有助于国际社会反思当前国际和平行动中暗含的文化霸权,抛弃原有政策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超越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配方与固定程序,拓宽国际和平行动政策制定者的想像空间。第二,关注文化有利于超越国际和平行动中僵化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中心主义思维定势,充分发掘冲突国家的冲突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尊重和发挥“自下而上”的、传统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形成更具整体性、可行性的和平行动新战略。第三,关注文化有助于打破全球安全治理体系中西方支配的单一结构,促进西方与非西方等多种文化文明的对话交流,构筑更加合理的、多元共存的安全治理文化体系。第四,关注文化势必推动人们将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历史学、地理学等多种学科引入国际和平行动的研究,不仅拓宽冲突解决与和平研究的理论视野,而且使政策研究更接地气、更贴近发生冲突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现实,从而切实提升冲突解决与建设和平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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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蔚然]

CultureandPeacebuilding:fromPerspectiveofCulturalStratification

WangXuejun

(Institute of African Studie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Zhejiang 321004)

culture; world outlook; political norms; conflict resolution; peacebuilding

To understand the influence of culture on peace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stratify the concept of culture. As a world outlook, culture influences the basic concept of peace and the fundamental way of building peace. As a political norm, culture determines the specific form and path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 to reconstruct domestic order and peace. As a social custom, culture affects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macro level peace process through the micro level of interaction. Ignoring the role of any level of culture is both superficial and dangerous for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building peace in vulnerable countries.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 cultural factors has important strategic value and policy significance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operations.

* 本文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非洲研究中心课题“非洲冲突管理机制发展现状对中国参与非洲和平安全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号:14JDFZ01Z)和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非洲研究与中非合作协同创新中心”项目(项目号:15FZZX26YB)的研究成果。

王学军,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浙江 金华3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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