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丧偶老人的情感生活该何去何从
——关于老人再婚现象的分析

2017-01-31 02:45王嘉洁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丧偶子女老年人

王嘉洁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离异丧偶老人的情感生活该何去何从
——关于老人再婚现象的分析

王嘉洁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而老年人的情感生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的发展与观念的更新促使老年人再婚意愿愈发强烈,可再婚率低,再婚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也着实令人担忧,本文主要探讨老年再婚的现状、动因和老人再婚后遭遇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学者们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主要有四类研究方向。

第一类研究是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的认识。姚职仁等(2004)罗列了独身老人对老年婚姻的几种态度,并总结了再婚幸福的条件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类研究是老年人再婚的宏观研究。徐若兰等(2003)叙述了老年人再婚的基本动因,老年婚姻的障碍,意义以及对策。杨莲等(2007)揭示了老年人再婚是一种必然趋势并指出老年人再婚面对的压力和应对方式。

第三类研究是老年人再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李洪帅等(2007)提出了老年婚姻与老年同居在功能和效果上的异同,以及老年人选择同居的理由,最后给出了老年人财产保障的法律解读。

第四类研究是农村老年人的再婚问题调查。孙新华等(2014)基于湖北与江西两个村庄的考察,论述了农村老年人再婚的现状,需求与障碍。李天铎等(1992)调查了再婚的心理状态。张红霞等(2014)在社会性别视角下分析农村老年人再婚的性别差异。

本课题属于第三类研究,从宏观上分析老年人再婚的问题,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社会调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弥补了之前文献缺乏对老年人心理和老年人婚姻保护法等要素的研究,展现当今社会老年人再婚形式与现状,并探究其再婚动机与目的,分析再婚后遇到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情况对于老年人再婚提出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建议。

二、老年人再婚现状与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竞争压力的加大,国内家庭模式逐渐呈现“倒三角形”结构,即核心家庭,一家以3-4人为主,子女疏忽对老人的照顾,离婚丧偶老人往往独自居住,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精神空虚,形成“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现象。但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无配偶老人约占老年人人口数的29.45%,约为5100万人。其中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付诸行动的有6.9%,然而离婚率却高达70%-80%(源于人口普查资料),大量数据显示老年人再婚问题重重。

当前老年人的再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正常登记式

两位老人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双方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前对财产分割并无约定与协议,属于国内普遍的结婚方式。但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再加上老人再婚时大多已退休,一方拥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一方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也很常见,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银发婚姻本就具有其脆弱性,故正常登记的老人婚后矛盾不断,离婚率颇高。

(二)保姆陪伴式

由于担心婚后生活成本变高,财产纠纷,子女反对,现今男性老人多选择“陪床保姆”作为自己的另一半。“陪床保姆”除了做些常规性的家务,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还提供“暖床”服务,缓解老人精神空虚,提供生理需求,双方一旦过不下去,保姆便可拎包走人,这种结合方式也受到部分有生活保障的男性老人的青睐,但成功率不高。

(三)走婚搭伴式

走婚原是摩梭人的一种婚姻模式,是情投意合的男女通过男到女家走婚,维持情感与生养下一代的方式,现成为老年人结合的一种方式。即一周内有几天女方到男方家去居住(或男到女),双方搭伙过日子,剩下几天各自在各自的家中居住,留出个人空间与缓冲的时间,省去子女赡养与财产分割等麻烦事,成为大多数老年人的再婚选择,但走婚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四)协议结婚式

老人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与正常登记不同的是,老人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子女赡养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遇矛盾甚至纠纷,调节不成也可走法律程序。这种结合方式在近年流行并普遍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三、老年人再婚的动因

课题组在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街道对100位老人及其子女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采访了老年人与青年人对于老年人再婚的认识,从而探究老年人再婚的动因。其中,有54名老人支持再婚,39名老人反对,7名老人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生活起居需要照顾

我国将60岁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代谢速率减慢,身体机能下降,进而疾病多发。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再加上近年来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慢性病的发病率显著上升,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可是由于社会竞争的激烈,许多年轻人忙于在外打拼,挣钱养家,对老人疏于照顾,导致离婚丧偶老人无人可依。而老年人再婚意味着双方都有了依靠,避免老人独自在家发生意外而无人发现的情况。也能在生活起居方面互相照料,及时发现身体异常情况,从而减轻子女的负担。

(二)改善经济困难的局面

我国自古便是男强女弱的国度,人们破旧落后的观念认为男性负责赚钱养家,女性负责操持家里。而这一观念更是在老一辈人的脑中根深蒂固。现今不少女性老人因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而选择再婚,再婚对象往往是有丰厚养老金的退休干部,双方各取所需,男方有了操持家务的老伴,女方也改善了自身的生活条件。这样的结合动因,不仅提高了两位老人的生活质量,也缓解了双方子女的赡养压力。

(三)给予孤独心灵以慰藉

纵使白天的娱乐活动足够丰富多彩,缺少子女的陪伴,离异丧偶老人在夜晚也只能与寂寞作伴。所谓老伴老伴,就是在晚年有人作伴,有人依靠,独居老人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鲜少与人说说知心话,造成了心灵的空虚,以致郁郁寡欢,这绝不利于老年人年轻心态的保持,而再婚后身边有个知冷知热的人陪伴,也让内心孤独的老年人有了家的温暖,有了生活的希望,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四)性生活的需要

我国自古以来便是礼仪之邦,国人的谈吐也以谦逊婉转为特点,而性生活一直是人们避而不谈的敏感问题。大多数人以为老年人只有清心寡欲,以享余年,甚至认为他们已经没有生理需求,其实不然。据统计,每周仍能过一次性生活者,男性60-71岁占75%,女性占73%,适当的性生活有益于老年人身心的健康化。

四、老年人再婚后遭遇的问题

(一)性格、生活习惯、观念的差异导致矛盾升级

首先,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人的性格受从小生活环境与家庭教育的影响,不易改变。而夫妻双方若在性格上水火不相容,便极易产生争吵,进而激化矛盾,导致离婚。其次,一个人习惯的养成是不易的,贵在坚持,而它更是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尤其是老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具有很长的周期,不太容易因为一个人而改变。最后,一个人的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自己,进而反映为个人的日常行为,因此,部分再婚后的夫妻也常常会因为对生活中的一件小事意见不一而互相疏远。

(二)再婚目的不纯

一桩成熟且幸福的老年婚姻是基于一定的现实考量,在双方都想有人陪伴照顾的基础上形成的,可是部分老年人再婚功利性较强,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理想不符,导致离婚。有些女性老人退休后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子女也负担不起老人的赡养费,所以以再婚的方式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有些男性老人凭借自己稳定的退休收入,以找个能伺候自己的老伴为目的而再婚,婚后对老伴呼来喝去,颐指气使,最终走向离婚的道路。

(三)子女的逼迫

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担心自己今后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或者今后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往往以各种理由挑对方老人的毛病。有些老人退休没有稳定的收入,全靠子女照顾,所以事事都听儿女的意见。就连再婚这种人生大事,也能因为子女以放弃赡养为由而与老伴离婚。有些老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较多,家中的子女总是担心老人的再婚对象是贪图钱财而结婚,所以以断绝血缘关系为由逼迫老人离婚。

(四)性生活不和谐

科学研究指出,除了某些特殊疾病之外,高龄男子可以将某种方式的性生活保持到70至80岁,60岁以上的男子有性欲者达90.4%,其中54.7%有强烈的性要求。由于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心态,观念的不同,有些老人在50岁左右就已经没有性需求,而有些身心年轻的老人在老年再婚后仍渴望过上性生活,因此,部分老人再婚后也会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

(五)婚前缺乏了解

部分离婚丧偶老年人再婚的诉求比较强烈,再婚前双方都缺乏对彼此的了解,草率结婚。因此,婚后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理想的再婚人选,情感基础脆弱。再加上老年人在吵架后很容易想起自己前任的优点,将他们与自己的现任相对比,彼此缺乏沟通互信,没有一颗包容对方的心,故彼此失望。

五、对于老年人再婚的对策

(一)从国家层面上

首先,国家应该改善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益。现今,中国老人有相当一部分人以搭伴养老,走婚等形式结合。在同居期间,老人出现财务损失,生重病需要治疗的情况时,双方往往出现经济纠纷,而在此期间,双方老人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国家应针对同居关系制定相关的法规,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国家应该加大有关再婚权益的法律宣传,让有再婚诉求的老人能毫无顾虑地争取属于自已的幸福,让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的老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最后,国家应针对老年再婚家暴行为加大相应惩罚力度,帮助老年人摆脱不幸婚姻的阴霾。

(二)从社会层面上

首先,社会大众应该摆脱对于老年人再婚的错误认识,认为老年人再婚是老来俏,不正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实,老年人再婚是老年人追求幸福的合法合理方式,社会成员应该摘下有色眼镜,支持再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其次,社会大众应重视老年人渴望再找个伴的需求,有些人认为老年人无欲则长寿,所以认为老年再婚毫无意义。其实不然,老年再婚不仅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子女的负担,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社会上也可开展高质量的针对老年人再婚的鹊桥服务,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各样的娱乐活动,给予老人相互了解的机会。

(三)从子女角度上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对于离婚丧偶的父母再婚应采取积极开明的态度,支持父母勇敢追爱,不能因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断送父母晚年的幸福生活。并且,子女对于再婚后的父母应尽到赡养义务,赡养的方式不仅体现在物质上的照顾,更在于生活中的陪伴,重视精神赡养。

(四)从老人角度上

首先,离婚丧偶老人应自身抛弃愚昧封建观念,如有再婚观念应主动跟儿女沟通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想法并主动寻求合适的对象共度晚年生活。其次,单身老人应秉持先恋爱后结婚的原则,在婚前要与对方有充分的了解,在建立深厚情感,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登记结婚,以免草率结婚矛盾重重。并且,再婚老人应通过合法的方式登记结婚,最好婚前达成协议,坚持郝麦收教授提出的“婚前财产不变,继承权不变,子女关系不变”原则。还有,再婚老人应在婚后相互包容,双方生活难免磕磕碰碰,此时极易想起前任老伴的好,心里便会出现落差。因此,老人应多想想对方的好,珍惜眼前来之不易的幸福。最后,双方老人应与对方的子女处好关系,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不能有过多的偏倚,以达成融洽的家庭关系。

[1]姚职仁.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的认识[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8).

[2]徐若兰.老年人再婚的社会学思考[J].社会福利,2003(8).

[3]孙新华,宋涛.农村老年人再婚的现状、需求与障碍:基于湖北和江西两个村庄的考察[J].老龄科学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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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8-0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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