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我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

2017-01-31 02:45程丽元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一审卵子所有权

程丽元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以案说法
——以我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

程丽元*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本案原告认为其胚胎本身就依附于自己孩子的本身,现在孩子意外身亡,其胚胎应当交其父母继承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而案件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定冷冻胚胎不能由当事人合法继承,其理由认为其继承标的不适用于我国的继承法。但从我国法律适用中可以发现并没有禁止继承冷冻胚胎的规定,本案中的胚胎属于沈某、刘某二人,适用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的对于遗产分类的兜底规定,即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从此看来冷冻胚胎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交给继承人保管。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使得当事人失去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依照生前夫妻双方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可得知,医院只有在手术之后才能够处置冷冻胚胎。现在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当事人双方不能顺利进行手术,则就不存在手术后医院可以处置的情形,所以医院不能拒绝归还,原被告理由相同,都坚持其胚胎属于自己孩子本身,应该交由其管理与处置。

本案在缺少直接的法律适用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根据的是外国判例,认定其冷冻胚胎性质属于“包含生命的特殊之物”。二审法院在兼顾法理和情理的情况下,认定该冷冻胚胎属于死者的特殊利益,是介于人与物之间”,此种认定是借鉴了美国法院判例中对胚胎的规定。

一、确定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

在确定冷冻胚胎所有权时,应当分别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能够确定生成的胚胎的生殖细胞属于夫妻双方,并且双方没有相反的规定,如捐赠自己的精卵子,自此就应当推定为其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就具有他们对胚胎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在出现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时,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另一方对夫妻一方死亡的那部分财产具有继承权。根据对一般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据此可以运用类比解释的方法对胚胎进行引申的分析。但是夫妻双生前有其约定,约定其一方死亡必须遵守另一方的生前所要求的规定,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在其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约定处置。还有如我们讨论的比较罕见的如本案所讨论的这种情况,夫妻双方都在一场事故中死亡的情况。要想正确的认定其胚胎的归属问题,就要看双方是否在生前有其约定,如果有约定的就必须按照约定范围内处置。若没有约定的,就要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由其近亲属按照规定继承。当精卵子来源于夫妻一方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精卵子还是属于二人共有。但是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其精卵子的所有权应归于本应来源的一方,因为其卵子和精子本就属于他自己。如若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都死亡的可以参照前述的规定。在这种双方都死亡的情况下,其有权继承的近亲属应当是细胞来源方,这是从保护一方家族遗传的角度处理的归属关系。第三种情况是其精子和卵子均由他人捐赠。其归属分为婚内和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有;离婚后,可征求其捐赠当事人的意志作出有效且合理的处理。从以上各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是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尽力解决由于法律具体规定的欠缺如何处置胚胎的所有权问题,从而得出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论

依据对案件事实以上的深刻分析,与相关的法律适用欠缺问题的问题讨论,初审法院判决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不能由其儿女的父母继承,判决驳回了其父母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一、冷冻胚胎属于特殊之物,与民法上所规定的普通之物有很大区别,不具有与普通之物相同的权利,不适用赠与、继承的相关规定;二、夫妻二人是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但是其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该胚胎仅限于用于生育。胚胎的归属由于双方夫妻的死亡不能实现其生育的目的,而丧失其所有,禁止所有权的继承。

案件经过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4枚冷冻胚胎的分配权。其理由是:一、沈某、刘某二人的意外死亡,其与医院之间并没有签订胚胎归属权归属谁的规定,所以医院没有对其胚胎的处置权,应当归还给当事人;二、其冷冻胚胎赋予遗传基因本属于两个家族,这与此案当事人有间接地血缘关系,需要考虑当事人失去儿女的感受,应当判令有双方父母共同继承;三、冷冻胚胎具有生命力,这种特殊的生命力更应当受到尊重和继承。

三、结论

综上,对于此案的发生,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一是在具体案件中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来说,二是正确理解法律,认识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情况下怎样依据价值判断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二审的法院按照其自己的价值判断,结合情理与法理之间的价值判断,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巧妙的解决了胚胎的归属问题,使得原被告双方得到了超出现行法规的保护,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体现了法律的人文价值判断。

[1]王逸吟,斩吴.冷冻胚胎当属谁.光明日报,2014-5-19.

[2]王利明,等.律师之师,律师素质与思维十讲.中国法制出版社.

[3]韦宇朋.狂西省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冷冻胚胎保存管理.上海法制报,2014-10-15.

[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H版).法律出版社,2003:260.

[5]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4(13):26-27.

程丽元(1994-),女,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D922.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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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8-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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