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保与物保之关系

2017-01-31 02:45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物权法债务人债权

于 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浅论人保与物保之关系

于 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担保制度的发展充分表现出中国人的行为标准与思想方式,透漏出深厚的文化底蕴。他们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对于人们现在生活乃至未来的生活都有重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探究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关系对于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债的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划分依据是用担保人的信用或者一般财产提供担保,还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和一般责任财产担保债务的,即是“人保”;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债务履行的,即是“物保”。

一、“人保”与“物保”的产生原因不同

一般来说,物权法上所说的债的存在即是指担保制度产生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物权法上的债指的就是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存在的前提下,为了使期待利益能够更好的实现,就产生了人保与物保。

(一)“人保”的产生源于人情

“人保”为什么能够产生,保证人又为什么要给债务人提供保证呢?这是我们在研究人保时必须知道的。自古到今,通过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经历了这种变化,从亲人当保证人到亲人与外人并存当保证人,再到外人当保证人的发展过程,这过程当中掺杂着人情这一重要因素。

如今,在社会上生存就必然少不了人情的存在,当他人有求于己时,看在平时的情份上,总是会提供相应的帮助,这样的生存方式也便促进人保的产生。我们所说的“人情法则”就是指用来规范社会交易的准则,同时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

(二)“物保”的产生源于经济生活所需

“物保”在现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交易不断涌现出来,这是就需要物保来维持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因供求关系而彼此联系,双方处于一种陌生状态,使交易出于不信任而产生困难,这时物保便会出现,物所具有的质量和数量的直观性、真实性、可接触性很容易解决这个难题。因此,各种形式的物的担保得到了广泛使用。

二、“人保”与“物保”的特征不同

物保与人保有两个共同特性,那就是从属性和补充性。但又各自有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

物保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而人保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主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的,属于责任自担的一种表现,而对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则是一种不利益。因此为第三人提供了特殊保护,如反担保,保证人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等。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提供担保予以的保护明显不同。

(二)信用基础不同

1.物保的信用基础

特定的财产是物保的信用基础。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行物保前,往往会对财产进行市场评估,从而确定是否能够满足债权的实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财产的价值也会有所变化,从而使财产的估计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由此可看市场价格变动是物保价值不能稳定存在的原因。

2.人保的信用基础

人是人保的信用基础。但实际上最终还是用担保人的财产来进行债务清偿,与物保不同在于,此时的财产价值的决定因素不是市场,而是保证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三、“人保”与“物保”的清偿不同

为了使担保债权能够更好的实现,可能会存在多种担保形式,在不同形态的担保存在时会有不同的清偿顺序和不同的追偿顺序。下面进行分别讨论。

(一)连带共同担保

1.共同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2条和担保解释第20条,不难得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在共同保证人内部,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先向债务人追偿,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此时追偿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

2.共同物保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不难得出连带共同物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即使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合的情况下。在共同物保内部,一人担责后,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追偿。此时追偿顺序没有先后,数额也不同,向主债务人追偿全部,向其他物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

(二)人保与物保竞存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担保法第28条,将人保与物保并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优先选择以担保之物来实现债权;还有一种是第三人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两者之间存在三个共同点:当在两者之间都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此时双方都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物一旦毁损灭失的,保证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第三人的物保,保证人相应免责。这两种之间唯一的重大区别就是债权人选择执行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前者存在,后者不存在。即前者需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找保证人,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三)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权、第三人保证并存

此时,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次之,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没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在执行结束后,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全部份额,第三人彼此之间相互追偿相应的份额。

四、结语

担保制度具有保障债权实现、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研究担保制度,需着手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演进,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掌握其发展规律。人保与物保作为担保制度的两种形式,在各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担保适用上具有选择多样性。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有其重要作用,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让更多人了解人保与物保,从而有益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应用。

[1]王保得.共同担保制度的研究[D].新疆大学,2014-05-21.

[2]王明华.论担保物权的实现[D].山东大学,2014-04-12.

于聪(1994-),女,延边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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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8-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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