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用与历史之间
——休谟合法性思想析论

2017-02-07 10:15
文史哲 2017年2期
关键词:休谟合法性效用

刘 洋 张 铭

在效用与历史之间
——休谟合法性思想析论

刘 洋 张 铭

合法性思想是休谟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长期受到不应有的忽视。休谟明确拒绝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契约论与君权神授论两种合法性证明范式,在其哲学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历史效用论的合法性证明。在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之中,效用是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之上的公共效用,历史则与其认识论所提出的习惯机制紧密相关。休谟认为效用是合法性的根本动机,历史是获得这种动机的过程与条件。在不违背效用的前提下,历史有时也能够直接赋予政府以合法性。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具有经验而非先验、功能导向而非形式符合、条件意识而非唯意志论、演化论而非理性主义的特征。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在历史上得到持续回响,至今仍具有时代价值。

休谟;合法性;历史效用论;契约论;君权神授论;保守主义

一、合法性纷争与休谟的双向批判

休谟认为无论是君权神授还是契约论都不是经验事实,二者都是抽象的理论原则。这些抽象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没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而且在实践上容易导致党派分裂,激化人际斗争。休谟认为抽象原则的争论“就像一切宗教争论一样,人人都自行其是而不睬邻人想法,是何等疯狂、何等狂热,才能产生这种不幸、致命的分裂”*[英]大卫·休谟:《概论党派》,《论政治与经济》,第50页。?对上述合法性思想的反思与批判是休谟政治思想的一个重点,也是其合法性思想构建的起点。

休谟对君权神授观点的拒斥长期以来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事实上对这种论证模式的反思深入到休谟思想体系内部,并且是其合法性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研究者越来越倾向于将休谟的《英国史》视为解读其哲学、政治学的重要文本。就在这部著作之中,尽管休谟对斯图亚特王朝诸君主多有维护,但是每每提到君权神授则颇多批评。例如休谟指出,詹姆士一世宣扬“世袭、神授的君权是一切合法权力的中心。事实证明,对自由而言,这种观念即使不是致命的,至少也是危险的”*[英]大卫·休谟:《英国史》第5卷,第16页。。不仅如此,休谟认为即使按照王权神授者的内在逻辑而言,他们的合法性理论也存在着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君主仅可被视为上帝的诸多委托人之一,而非上帝在人间的全权代表。这就是说,既然尘世上一切权柄都来自于上帝,那么王权缘何能够凭借权威的神圣来源,进而主张臣民的绝对服从呢?“君主不能说成是神的代理人,而只能说,国王的权力或魄力既然源于神,可说是按照神的委托行事。实际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在总体安排之中,或者说均属天意;即便最伟大、最合法的君主也不会比低级官员、甚至篡位者,或者强盗、海盗有更多的理由要求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权力。”*[英]大卫·休谟:《论原始契约》,《论政治与经济》,第331页。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在哲学上的经验主义使之将一切认知与判断的依据归结为经验印象,从而导致其对宗教、神学上的超验问题持不可知论立场。这意味着休谟对上帝存在本身存而不论,也意味着对人类可以把握超出经验之外的上帝意图与行为持否定态度。“世界上的一切哲学和无非是哲学之一种的一切宗教,都不能使我们超出经验的通常过程之外,它们给我们提供的行动和行为准则,不能与我们对日常生活的反省所提供的准则不同。”*[英]大卫·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1年,第121页。人不论通过何种形式而达成的所谓对上帝意图与行为的领会,在休谟看来都无外是“假说或者象征”*John B.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3),269.。这实际上形成了对王权神授论证范式的根本性否定。王权神授论的代表性人物菲尔默便将《圣经》视为易于理解、完全一致的资料来源,并以此作为王权合法性的依据*[英]菲尔默:《父权制及其他著作》(影印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xxi页。。而这种思想在休谟看来根本是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难以确认、并且毫无关联的基础之上。休谟坚持认为“社会的政治利益与形而上学和宗教方面的哲学争论没有任何关联”*[英]休谟:《人类理智研究》,第121页。休谟对圣经真实性的批判,参见该书第108页。。

契约论与王权神授思想是休谟所处时代合法性论证的两大主流思想,正是对二者的不满才促使休谟提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理论。

二、休谟的历史效用论及其合法性证明

休谟在一个神学色彩依旧浓厚的社会里拒绝了神授王权,在一个刚刚由议会选定君主的国家内否定了契约论。那么,政治合法性究竟应该如何确立,如何维系呢?休谟对此提出了极具理论创新色彩的证明方式,也即历史效用论。在其中,效用是合法性发生的动机和本质,历史则使得人们能够发现、接受和维系这种合法性。为分析明晰起见,笔者将效用与历史分别予以论述。

休谟被誉为“是将引发行为和判定行为的基础诉诸规律性效用因素的第一位大思想家”*Russell Hardin,David Hume: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is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57.。休谟直截了当地指出效用在影响社会美德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效用这个因素在所有主题中都是称赞和赞许的源泉,它是关于行动的价值或过失的所有道德决定经常诉诸的,它是正义、忠实、正直、忠诚和贞洁所受到的尊重的唯一源泉。”*[英]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82页。效用论充当了休谟道德理论与政治理论之间相联系的纽带,效用是包括合法性所依赖的忠诚和契约论所看重的守信在内的所有社会德性的真正根源。

在对效用进行上述理解之后,休谟从三个不同方面论证了“效用是合法性的基础”这一基本看法。首先,效用是合法性的根本依据。休谟视合法性的基础为效用,这意味着合法性的最终依据在于人们的情感,而非政府的神圣性或人们对原始契约的遵守。对此,休谟多有直截了当的表达:“如果政府是完全无用的,它就决不可能产生”*[英]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56页。;“常识告诉我们,我们服从政府乃是因为它有利于社会效用”*[英]大卫·休谟:《论消极服从》,《论政治与经济》,第352页。。在休谟的眼里,权威和服从的原因只能是政府在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用及其给人们所带来的利益。政治的效用不仅在于提供秩序与和平,提升人们的福利与幸福,而且在于诸如修桥、筑路等公共物品的供给。“人离开了社会便不能生存,离开了政府便不能结合。政府划定人们的财产,确定人们的等级。这就产生了工业、交通、制造、诉讼、战争、联盟、同盟、航行、旅行、城市、舰队、港口,以及那些导致人生中的多样性而同时又保持人生中的一致性的所有其他的一切行动与对象。”*[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第440页。

其次,合法性起源于效用。在休谟的时代,人们并没有明确意识到政府起源与政治合法性起源之间的区分,二者总是紧密相关。在17、18世纪,思想家们所热衷探讨的政府起源并非史学或人类学意义上的知识探究,而是对合法性政治的内在特点和构成逻辑的追问。契约论者所诉诸的原始契约和王权神授论者追溯的亚当的父权,都是论证政治合法性本质的不同理论框架。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也是如此。这不仅是因为休谟合法性思想的提出具有辩论色彩,论敌的论证结构对他的思想展开产生了影响,而且也因为作为一名经验主义思想家,休谟所理解的合法性并没有外在于合法政府起源的依据与标准。故而在休谟思想中,政府起源被等同为合法性政府起源,政府与合法性起源的问题是合二为一的。在休谟看来,政府起源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政府在历史上究竟是如何建立的,而在于廓清政治合法性的基本逻辑*Da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81.。从这个角度而言,休谟对政府起源问题提出两种解释角度。一方面,抛开具体形式不论,就其实质来说,具有合法性的政府起源于对人性弱点的补足,并因具备效用而被人们所接受。休谟认为人们看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整体利益的本性弱点不可能改变,而且这一问题会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而日渐凸显。政府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将保障公共利益转化为施政者的直接利益的方式,应对人性的弱点,从而形成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休谟认为“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78页。。另一方面,就具体方式而言,休谟推测具备合法性的政府在历史上起源于族群之间的军事冲突。政治权威就是在此过程中,通过逐渐显示有益于民,方才获得服从。这就是说,军事压力使得权威与服从成为一种整体利益需要,而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体会到权威的益处,从而产生政治服从,进而结束无政府状态,走向国家。在以上两种解释之中,休谟认为政治权威的出现均是围绕人们的某种利益需求,而这种权威能够获得服从,就在于这种权威的效用获得认可,被人们所感知。

最后,效用终结,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休谟不仅从正面论证权威因效用而合法,而且也在侧面说明,当效用消失时,权威的合法性随即丧失,服从也就不再是正当义务。休谟认为“如果利益首先产生了对政府的服从,那么那个利益什么时候在任何很大的程度内,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停止了时,服从的义务也就停止了”*[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94页。这段译文是对“if interest first produces obedience to government,the obligation to obedience must cease,whenever the interest ceases,in any great degree,and in conciderable number of instances”的直译。参见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e Nature,553.。至此,休谟在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效用对于合法性的决定性影响。

休谟合法性思想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它不仅是效用论的,而且是历史的。休谟没有像启蒙时代的很多思想家那样,追求超越历史的绝对准则,或者对人进行完全理想化的抽象假设,而是将效用放置于时间长河、历史脉络之中予以把握。如安东尼所说,休谟“把实际效用也纳入经验中,因为这类效用根植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意]卡洛·安东尼:《历史主义》,黄艳红译,北京:格致出版社,2010年,第24页。。

休谟的历史感与其认识论紧密相关。一方面,他将人们所有的知觉与推断都还原到经验之中,不承认有可以将经验排除在外的理性判断,而历史在休谟看来无外乎就是经验的累积与呈现。另一方面,休谟认为对人类行为影响最为重大的因果判断(也称为或然推理)的基础并非是理性发现事物之间所存在的必然本质,而是人在头脑中所具有的习惯机制。“每当对任何特殊活动或作用的反复,不用任何理智推理或过程的推动,就产生了重复同样活动或作用的倾向。”*[英]大卫·休谟:《人类理智研究》,第35页。这里所说的习惯与上文所提到的苦乐感一样都属于人性本能,是自然的,不能进一步追问其产生原因。正是人所具有的习惯特性使得人们能够在之前的“反复”与随后的“重复”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从而使人能够在已知的基础上对未知形成某种预期与判断。没有了习惯,不仅“我们的主要思辨就会立刻停止”,而且“我们的一切活动也会立刻停止”*[英]大卫·休谟:《人类理智研究》,第37页。。休谟合法性思想中的“历史思维”,说到底,就是将习惯机制运用于合法性解释,这是他在认识论方面所形成的“人类在其历史脉络中认知”思想的体现,是其主张“历史中理性”*M.Schmidt Claudia,David Hume:Reason in History (Pennsylvania: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3),416.在合法性方面的具体化表达。

第一,尽管效用是合法性动机,然而这种动机的获得和强化却是历史的结果。休谟认为虽然人们对政府的服从是因为效用,然而“不要指望人们能提前发现它们,或预见它们的实施”*[英]大卫·休谟:《论政府的起源》,《论政治与经济》,第30页。。这就明显与霍布斯、洛克所主张的根据理性判断、利益权衡的方式一次性订立政府合法性标准的思想分道扬镳。在此,休谟将历史中的合法性获得划分为两个阶段:其一,尽管总体而言,政府的出现必然是应对环境挑战的效用性结果,然而,这种回应的产生却“比较偶然”*[英]大卫·休谟:《论政府的起源》,《论政治与经济》,第30页。,并在经验与时间中逐步显现出“明显效用”*[英]大卫·休谟:《论原始契约》,《论政治与经济》,第333页。,从而使得权威与服从在演化过程中成为一种习惯。其二,这种习惯一旦形成,便会形成合法性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人们一旦习惯了服从,绝不会再去想偏离这条道路。他们及其先祖一直都在这条路上走着,很多迫切明显的动机将他们限制在这条道路上。”*[英]大卫·休谟:《论政府的起源》,《论政治与经济》,第30页。从依靠效用感知的自觉的合法性向更为不自觉的习惯化合法性的转化,合法性发挥作用的成本得以降低,作用的强度反而得到加强和提升。

综上所述,效用和历史是构成历史效用论的密切相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效用论立基于自然主义,是休谟意义上的人性的体现,是合法性的基础。然而,这种效用感在人们心目中的获得,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要在时间中,通过经验展现而逐步获得。在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之中,效用论解释了合法性的本质,历史则为这种合法性的获得方法与维系方式提供了说明。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历史有时也会直接赋予政府以合法性,人们总是对长期存在的政治权威表示服从,历史会使起源不合法的政府合法化。不过,历史赋予权力合法性的限度在于,它不能与公共效用相悖。休谟思想暗含着一个假设,也即能够赋予政府合法性的历史,也同时必然是具有效用性的历史。惟其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用历史性、时间性、延续性为“光荣革命”辩护的休谟,也同时认可了“为了公益”*[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第606页。而废黜斯图亚特复辟王朝,尽管后者比前者更具历史说服力。

三、休谟“历史效用论”的特征及其后来者

在英国历史上契约论与君权神授论争锋之际,休谟不落窠臼,提出历史效用论的合法性证明方式,至今看来依然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从今天我们的理论视角回望休谟的历史效用论,我们能够发现其如下特点:

第一,历史效用论具有经验而非先验色彩*这里的先验概念参考了阿玛蒂亚·森的先验制度主义对先验的理解,而非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先验概念的认识。森认为的先验表现为脱离实存社会而追求完美、绝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的思想就属此类。参见[美]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页。。休谟并不是要从某些神圣意图、自然法则出发,按照预先设定的,具有绝对性、终极性和完美性的规则来构建合法性准则。他将眼光放置于人类的实然世界,从人类与生俱来的知觉、情感出发,通过哲学心理学的解读,从而对合法性的实态呈现以及人们究竟为何能够接受合法性的内在机制予以揭示。正如休谟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是”与“应该”之间存在断痕、认识道德和与按道德行事之间并不一致,休谟认为合法性“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之间并不能等同。休谟为自身设置的任务是探讨现实世界合法性的实然表现,而这就不能不使之回归经验与人性。

第三,历史效用论具有条件意识而非唯意志论。休谟尽管并不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意志是构成合法性的因素之一,甚至在某些场合也使用“同意”这一概念,却反对认为这种意志与同意是完全自主、独立、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和制约的。合法性的产生和维系是在人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之下完成的,任何时代的人都不可能完全摆脱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或共同体在历史演进中所沉积的种种前见、习俗与偏好,从而仅凭意志而对合法性进行选择。合法性是自然与历史条件双重限制下的产物。

第四,历史效用论具有演化论而非理性主义倾向。对效用和利益的感知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而这种感知在休谟看来并不需要一个卢梭意义上的神圣立法者的洞见先机,也不需要霍布斯、洛克意义上的头脑冷静、富有远见卓识的理性主体的深思熟虑。效用的感知过程是一个主体参与而非主体有意为之的过程,是一个在历史中反复感知经验,反复尝试,反复修正、协调与学习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对效用的感知是演化生成的产物*休谟所运用的“协议”(convention)概念在此可谓佐证。休谟认为协议并不是人们有意识地理性守信的结果,而是在人们的互动磨合中,产生对共同利益的感觉,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人们相互行为的彼此调整。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第530页。。

一种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思想本身的内涵与特征,而且在于这种理论在思想史上所引发的回响与共鸣,思想史上的“效果历史”对理论价值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休谟合法性思想长期被人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思想界居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合法性证明范式,无论是契约论还是功利主义,都具有唯意志论和理性主义色彩,从而遮蔽了休谟合法性理论的思想史意义。事实上,从历史或者效用,抑或是二者兼顾的视角对合法性进行思考,休谟之后在诸多思想家身上持续得到体现,隐隐形成与自由主义范式有别的保守主义合法性传统。柏克几乎是以休谟的口吻对“因人民选择”而具有合法性主张进行批判。柏克认为“旧的机构是由它们的效果来检验的,……在旧的机构中,对于他们理论上的偏差已经找到了各种各样的修正办法。他们的确是各种各样的必要性和便利性的产物”*[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彭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24页。。在柏克看来,英国政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对传统的继承,而非抽象的理论推演和纯粹的个体意志选择。尼斯贝指出,柏克认为“国家的合法性,仅仅依赖于卢梭所提倡的默许和社会契约的持续更新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合法性是历史和传统的产物,而传统远非任何一代的财产和资源”*[美]罗伯特·尼斯贝:《保守主义》,邱辛晔译,台北:桂冠出版社,1992年,第32页。。无独有偶,深受休谟影响的麦迪逊便明确认识到“对培育制度的历史延续之感保持敬畏的重要意义”*Jerry Z. Muller, ed., Conservatism: An Anthology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from David Hume to The Present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148.,他认为时间会给予政府保持合法性所必要的尊重,“没有那种尊重,也许最英明、最自由的政府也不会具有必要的稳定”*[美]汉密尔顿、[美]杰伊、[美]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8页。。在当代,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也并没有成为绝响。作为当代英国最重要的保守主义思想家之一的斯克拉顿,就是休谟的同路人。他指出保守主义者类似于“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关注社会习俗和政治制度的长期作用”*[英]罗杰·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王皖强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177页。。在此基础上,发现“成功的历史”*[英]罗杰·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第28页。,并进而“把建构真实而公认的公共领域的必需的一切权威注入这些安排”*[英]罗杰·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第19页。。斯克拉顿对习俗、传统以及政治权威的理解是富有效用论、历史感和功能意识的,这与休谟具有很大契合之处。

综上,我们能够发现休谟所提出的历史效用论在思想史上并非绝响,而是屡屡在不同思想家身上得到或强或弱的反馈与回声。然而,就理论的系统性、逻辑的严密性、论述的深度和透彻性而言,上述思想家反而不如休谟。从这个意义来说,尽管休谟作为保守主义合法性思想的肇始者,其思想已有几百年历史,然而,其理论活力、丰富内涵及其内在创造性,至今依旧具有时代价值。

[责任编辑 刘京希]

刘洋,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张铭,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威海 264209)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休谟政治渐进思想研究”(15YJC81000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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