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教育当以尊严为核心

2017-02-18 14:53丁义浩张振芝
人民论坛 2017年2期
关键词:良法权利法治

丁义浩++++张振芝

【摘要】我国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尚未形成系统的、科学的、为大学生接受并产生共鸣的教育体系,没有从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尊严的视野去探讨法治教育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以人的尊严为起点,坚持以人为本、良法善治、德法兼用,实现人与人之间在规制下和谐相处,使法治教育成为以尊严为核心的规则教育。

【关键词】法治教育 人的尊严 法治教育体系 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停留在法律知识传授、法律常识宣传层面,没有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形成一个系统的、科学的、为大学生接受并产生共鸣的法治教育体系。没有从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尊严的视野去探讨法治教育的真正内涵和外延。2016年,我国出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大學生法治教育在原则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机制上保证良法善治,在手段上采取德法兼用,使其对法治中国充满自信。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第一要义——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以受教育者——大学生为本。在法治教育的进程中坚持大学生主体地位,保证大学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尊严法治教育“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以大学生为本的法治教育原则保证了其高等受教育权。从高等受教育权的结构上看: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即入学权。进入高等学校后,大学生有权请求政府为保证其接受高等教育提供物质和制度条件;有权请求高等学校为保证其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基本的教育设施条件、法定资格的教师、获得公正评价、获取奖学金及助学金等。政府和高等学校在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大学生有诉诸法律要求提供保障的权利。从高等受教育权属性上看,权利的“自由”属性决定了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选择权。也就是大学生可以有条件地选择学校、选择课程、选择专业、选择教师、选择授课方式、选择学业评价标准等。权利相对方的义务属性决定了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主张权。也就是大学生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对国家、政府和高等学校在制定与其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时享有参与权,大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对其考核评价享有发言权。权利的利益属性决定了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福利权。即大学生在符合其自身发展要求方面享有国家和高等学校的支持协助义务,同时大学生因接受了高等教育进而享有工作权和薪金待遇权。

大学生享有上述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定权利,但并不代表现实权利一定能够实现,法所体现的目的性价值也并不一定能真正将这些法律规范彻底转化成现实,所以,要实现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必须有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和支撑。高等教育改革不仅提供这些理论层面的权利,还要通过各种制度环境层面落实,使大学生成为真正受教育主体。大学教育是生命、幸福教育,这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第一要义——“以人为本”的权利与自由。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第二要义——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别作出修订,《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出台,使得尊重教育规律、适应高等教育普及化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良法”成为事实。善治正是基于“良法”的现实,教育主体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师,基于“以人为本”法治宗旨,从管理理念转为服务理念,保障大学生法定权利和自由转化为现实权利和自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了“教育公共治理”概念,并指出:“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基金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这就意味着教育管理行政权向社会适度转移。由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适度还权于社会组织,教育行政主体范围包括传统教育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权的分化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的要求,防范社会公权力的滥用和侵权,对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的法律控制,此为实现善治的途径之一。善治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坚持服务理念,采用协商、激励、辅助等更多的非强制手段服务学校,学校服务学生,在柔性行政中通过适当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督和引导,兴利除弊。善治三是在学校、教师、大学生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主要运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理念解决矛盾,少用行政法解决问题;学校、教师为学生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逐渐成为法定义务,大学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共服务的请求权,发展成果由师生共享。

法治教育重在“育”而非“教”,重在“做”而非“论”。应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涵;掌握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知晓法治的中西源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道路选择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容与机制;了解法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国情基础,理解法治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掌握宪法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等重要、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增加法治实践,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第三要义——德法兼用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是法律是硬约束、是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是外在的他律;道德是软约束、是基础,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是内在的自律。联系是相辅相成,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人的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首先,大学生尊严的法治教育要求教育者遵守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大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实现“德润人心”。其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遵从法律、规则、纪律和程序进行文化传播,实现“法安天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需要靠道德的支撑,道德的自觉履行也需要法律的约束来保障;对于某些法律规范起来有难度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对那些道德约束起来存在困难的行为,又需要法律的强约束力来惩戒。所以,尊严的法治教育培养有尊严的大学生需要道德与法律协同发力,紧密结合,才能产生巨大能量。

以大学生尊严为视野的法治教育,体现了法治教育的尊严和尊严的法治教育的有机统一,也是全面依法治教的起点和归宿。法治教育的尊严就是以人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人的成长过程、年龄特质,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科学安排法治教育的内容并采取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教育方式,最终使法治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尊严的法治教育就是通过法治教育培养出遇事讲法律、懂规则、守纪律的人,唤起社会对高等学校的尊重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尊重,发挥大学生、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在社会各个角落“法律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人的尊严视角探讨大学生法治教育,对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既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又突出法治教育的时代感、实效性和知识性。可以肯定地说,尊严的法治教育,培养有尊严的人;无尊严的法治教育,侵犯大学生的尊严并塑造无尊严的人。尊严的法治教育,对具有完整人格的大学生具有规范教育作用和引领熏陶作用。尊严的法治教育是良法善治的体现,是备受社会尊重的教育,是社会对法治教育的尊重,也是对受教育者人的尊重。尊严法治教育培养讲尊严的人,这是全面依法治教的起点和终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

【注: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中美高等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5YJC710056)阶段性成果】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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