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

2017-03-04 12:33万娟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措施

万娟

【摘要】2010年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从证券公司、投资者两方面分析了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主要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措施

1前言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人证券(融资交易)或借人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融资融券業务正式启动。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中国融资融券模式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

2.1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2.1.1杠杆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融资提高了资金使用率,融券提高了股票使用率,两者都有放大风险的可能。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变化的风险,又得承担新股票带来的风险,还需支付相应利息。

2.1.2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公司对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况可能经常发生: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2.1.3股票被操纵而产生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股票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

2.2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2.2.1业务规模风险

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证券公司不仅能获得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费用,而且可以收取不菲的佣金收入。券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尽可能的做大业务规模,而同时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如不能在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内开展业务,不仅不能增加利润来源,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2.2.2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即被客户所占用。然而如果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这样就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2.2.3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3.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措施

3.1建立资本指标监控系统

通过监控系统防止由于业务量过大导致资金流动性失衡进而引发风险的可能。扩大证券公司的融资范围,建立许可证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与监管体系,扩大证券公司对外融资的范围,提高自有资本的比重和可用资金数量。对于短期拆借资金应尽量回避融券交易,减少业务规模失控的流动性风险。

3.2调整融资融券比例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信用账户中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了解,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在制定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加入预警系统,同时加强客户风险意识,尽量避免逆市操作。

3.3证券公司应积极扩大自身净资本值,满足大客户对融资的需求

一是上市融资。这是国内外大多证券公司商最基本的解决可用资金不足的融资方式,这不仅能提高公司净资本值,还能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提高竞争水平。证券公司在扩大收益的同时也要争取上市融资的机会。二是进行战略性合并重组。由于上市融资的机会只能提供给少数资质较好的券商,大多数证券公司很难争取到上市的机会,因此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合并重组来提高自身的净资本值,在业务方面可以优势互补,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吸引更多优质客户。

3.4完善说明制度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合同,对专业术语进行明晰解释。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业务流程、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还应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目前,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有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和今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对普通投资者施加硬性规定,券商可以建立每一位股民的投资指数曲线,并规定最近一年内亏损大于20%或盈利少于20%的股民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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