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

2017-03-04 23:54陈飞飞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

陈飞飞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经济,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契约经济。从商品经济中生发出来的包含自由、平等、严守等品格的契约精神对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今天的中国社会,契约意识淡薄,契约精神严重缺失。中国经济想要实现持续有序发展就必须培育契约精神,构建诚信社会。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构建

一、契约与契约精神的内涵

(一)契约的内涵

1.西方语境下的“契约”

西方的“契约”最早形成于古罗马时期。《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写到:“契约作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所谓合意就是签约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契约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何怀宏在《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一书中将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概括为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教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

2我国中国语境下的“契约”

“契约”最早在中国是分开使用的。“契”作为动词,意思是契刻,是刻记表意符号的一种手段。作为名词,具有符信的意思:“约”作为动词,是约束的意思。作为名词,表示以语言或文字预先规定须共同遵守的条件。到了曹魏时期,我们才将这两个字连起来使用,用来指证明出卖、借贷关系的文书。中国最早的有实物可考的契约出现在西周时期,这一时期,人们买卖商品时会签订契约,并且有专门的官吏负责官吏和监督此事。到了魏晋时期,出现了纸质契约,被广泛使用。随后,契约在宋、元、明、清时代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主要应用于经济和法律领域。

(二)契约精神的内涵

契约精神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契约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原则,是由自由、平等、严守、权责对等构成的一种精神。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不再局限于法律形式、经济领域,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生活的公共精神,是对社会秩序、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契约精神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契约的自由精神

契约应当是订立各方的自愿选择,而不应当是胁迫所为。如果当事人不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契约就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契约的自由精神意味着,当事人有订与不订契约的自由,有选择缔约对象和缔约方式的自由,有选择契约内容和契约形式的自由。

2.契约的平等精神

契约的平等精神要求契约的缔结必须以契约主体的地位平等为前提。契约各方应该平等地遵守契约,平等地承担因违约而引起的责任。契约各方都要按照规则办事,任何一方都不得凭借手中的权力、资源等对弱势一方进行欺压。

3.契约的严守精神

契约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契约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契约各方都应该遵守契约规则,严格按照契约内容来活动,一旦某方违反了契约规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一)契约精神缺失的表现

1.契约自由的缺失

契约本是契约各方的自由合意,但是现实中契约却是胁迫所定,这一点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有明显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商家是行规的制定者,其经常通过更改价格或对消费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来赢得利润,我们最常见的就是“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面对商家单方拟定的这些行规,消费者如果想要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必须被动的接受。这样,消费者就失去了拟定条款的权利和与商家谈判的自由,违背了契约的自由精神。

2.契約平等的缺失

契约的形成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契约都是建立在不平等之上。国有或自然垄断企业一直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居于独占或寡头垄断地位,这类企业经常凭借手中的资源优势,打破平等规则,随意地制定规约。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垄断企业经常自己单方面制定价格或抬高产品的价格,完全无视消费者的感受。契约的不平等在劳资关系方面也有体现,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利润,随意剥削劳动力,但是劳动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工资,有时还会面临炒鱿鱼的风险。

3.契约严守的缺失

契约一旦订立,各方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则和内容,否则契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现实中往往签订契约的多,履行契约的少。契约失守现象有很多,例如企业制假售价,超市价格欺诈,企业串通涨价……其中契约失守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辛辛苦苦地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了该做的工作,到最后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企业的这种失约行为影响了农民工的正常生活,破坏了企业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

1.经济基础因素

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长期存在使得中国失去了契约精神形成的经济环境。我国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在小农社会里,人们生产的东西能够满足本家庭的需要,所以不需要与外界进行交换,更不需要与他人签订契约。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恢复和加速经济发展,我国实施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下,我国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主张消灭商品货币。国家统一调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来组织、协调经济发展。计划和指令的出现使得经济主体失去了自由行事的机会和权力,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都由政府说了算,计划经济体制妨碍了契约精神的形成。

2.政治环境因素

我国政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中国失去了契约精神形成的基本前提。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里,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后来经过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但每个人而且整个国家都失去了自主性、主动性,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遭受了很大损失。后来,新中国的成立也没有为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靠行政命令来主导国家运行,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政治意愿参加政务活动。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很难看到平等、民主的影子,也就根本不能形成契约精神。

3.传统文化因素

我国古代提倡的重义轻利思想使得中国失去了契约精神形成的动力机制。中国传统文化将义和利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的“去利不仁义”都体现了这一点。这里的“义”指统治阶级的利益,“利”指个人利益,重义轻利要求个人利益让与甚至完全服从集体利益。契约的形成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没有个人利益就不会想成契约。但是,重义轻利思想是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否定,所以在这种思想的笼罩下不会形成契约精神。此外,我国传统文化极力推崇中庸思想,主张中和,不鼓励竞争。中庸思想扼杀了人们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进取意识,阻碍了契约精神的培养。

4.法律制度因素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中国失去了契约形成形成的保障。契约产生于经济交往之中,要想维护交往双方的利益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契约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而且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在完成转变的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同步建立。近几年,我国也在摸索前进,试图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经验不足,成果不是很明显。所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延缓了契约精神的形成。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路径

(一)经济方面

1.完善产权制度

马克思说过,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由此可见,契约的建立必须以产权独立为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完善产权制度,首先,要加强企业产权改革,将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不负盈亏的企业改造为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负盈亏的企业。其次,要加强私有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私人财产。因此,我们必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对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保护。

2.规范经济秩序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要想建立诚信经济就必须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企业的契约精神建设。首先,培养管理者的契约意识。管理者负责企业的顶层设计,掌握着整个企业的发展,企业是否诚信与管理层息息相关,只有管理者增强了契约意识,企业才会诚信发展。其次,培养员工的契约意识。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都是由员工完成的,有了契约意识,员工会在生产过程中考虑企业发展及消费者利益,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

(二)政治方面

1.推进民主政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孕育于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在专制的制度下,公民没有自由、没有主体性、没有平等意识,很难形成契约精神:在民主的制度下,公民有自主权、有平等观念,对契约精神的培育大有裨益。因此,想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构建契约精神,我们就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让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的原则成为公民的自觉意识。

2.加强法制建设

“制度以其规范性、强制性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制度安排在契约精神形成过程中的决定作用。”首先,政府要完善契约法律制度,切实保证有法可依。单纯依靠市场的演变短期内很难培养契约精神,而且人们订立契约的私利性使得构建契约精神更加困難,为此,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政府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适应的法律体系,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其次,政府也要加强惩戒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企业违约成本,让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在法治轨道上。

(三)文化方面

1.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渊源流长、博大精深,其中儒家文化对人们的影响最为深远。传统儒家文化讲究“三纲五常”,主张“官本位主义”,强调等级观念、隶属关系,这种文化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与契约的精神品格是相悖的,所以,我们要在培育契约精神时要清除掉这些障碍。儒家文化并不全是糟粕还有很多精华,例如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言必信,行必果”、“仁者爱人”,这些思想会帮助我们构建诚信社会、培育契约精神。所以,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适宜契约精神生长的部分。

2.合理借鉴西方理性文化

契约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精神,当然需要一种理性文化氛围。但是,中国一直是一个人情社会,喜欢用道德标准衡量人们的行为,理性文化缺失。而西方国家非常重视理性,其契约精神的建立和发展与其理性主义的文化传统息息相关,西方契约精神是其理性主义精神的重要载体。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吸收西方的理性文化来加强中国理性建设,为契约精神的培育建立理性文化氛围。

(四)社会方面

1.营造契约环境

“环境是培育人的思想意识的潜在力量,它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的思想意识的形成。所以,营造自由、平等、诚信的和谐环境也是培育契约精神的重要路径。”为此,我们要加强契约环境建设。我们的网络、电视等舆论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进行诚信人物和企业的宣传,为契约精神的培养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

2.增强契约意识

契约精神的成长不仅需要外部环境还需要内部环境,这里的内部环境就是契约主体的内心认同。契约精神真正建立的标志就是契约主体将契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契约主体必须具有契约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首先,公民就要转变自己的传统观念,增强契约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契约与他人建立联系。其次,公民要加强对契约执行的监督,通过契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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