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福建永泰县的田根流转与契约书写

2017-03-10 07:05黄忠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张氏耕作文书

黄忠鑫

(暨南大学 文学院, 广东 广州 528315)

清代福建永泰县的田根流转与契约书写

黄忠鑫

(暨南大学 文学院, 广东 广州 528315)

清代福建永泰县田根的流转方式多样。在田根的退出机制中,存在着退而转佃以及退佃找价等情形。根租还可以作为担保,进入借贷领域,将钱主转变为田根主。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民间社会形成了承佃字、归根字、寄佃字、卖租契等多种文书表达形式。

清代; 契约文书; 租佃关系; 田根; 永泰县

20世纪以来,福建契约文书的发现,极大推动了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发展。傅衣凌的《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及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等著作具有开拓和示范意义,确立了传统地权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直至近年,福建契约文书还不断得到整理和公开出版,昭示着该区域民间文献研究的生命力。

倘若以“县”为单位检视发现地的分布,可以发现,福建文书较多集中在永安、同安、晋江、德化、南平、建瓯、侯官、闽清、寿宁等十余个县份,大部分县的文书数量较少甚至几乎是空白。如永泰县,在现已出版的福建文书汇编中仅收录1件。显然,福建契约文书在搜集地域的覆盖面上有待加强。近年,暨南大学历史系在福建东北部地区展开契约文书的搜集和研究工作,初步发现了约100件清代民国时期永泰县文书,可以填补福建契约文书分布格局的空白。

永泰县在民国三年(1914年)以前称为永福县,隶属于福州府。全县以山地丘陵为主,大樟溪自西向东横穿境内,汇入闽江。绝大多数村落、市镇分布在大樟溪及其支流沿岸。在此次发现的永泰契约文书中,可以辨识的村落名称如月洲、盖洋、坵演、溪口、吉洋、白塆等,均位于今县域西部的嵩口镇、盖洋乡一带。其中,有73件文书属于月洲张氏宗族,时间跨度由乾隆十五年(1750年)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约150年。就系统性而言,这批契约文书往往以某位人物为中心,如乾隆朝前中期的张文隅,乾隆朝后期的张聿俊和张聿畴,嘉庆朝的张元连,咸丰同治时期的张盛亨和张咸亨,光绪朝的张振交等,能够连续反映出不同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动情况。就文书类型而言,均为常见的土地交易契约和宗族议约等,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承佃字(批)、寄佃字(批)和佃田的卖契,可为讨论明清乡村社会租佃关系提供较为丰富的个案素材。

一、月洲张氏的土地经营

月洲张氏是永泰县的大型宗族,早在宋代便在科举文化方面取得重要成就。清代月洲张氏仍有人物入选县志。“张瑛,月洲诸生,性慷慨,赈粥施棺,赠婚助葬,至老不倦。溪口义渡,大浒溪桥,皆独力营之。子谦,乾隆初明经,建蜚英石桥。次起蛰,创坵演义渡,均绰有父风。”张瑛父子能够独力建造桥梁、义渡,应有大量资本作为支撑。实际上,该族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其原因或与清代前期地方垦荒及势家大族吞并荒田有关。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一月林伯典、林伯载立归田字称:

立归字。林伯典、林伯载前有洋牯潭荒田一号,伯余兄缴付张文隅姻伯前去招佃开垦,永远为业。今典兄弟更有一半,托中统归付张一并管业,本日得讫价银六两,千钱纹广。其荒田听张家统付佃户一力开垦,向后成田之日,听张对佃议租,林家不得异言。如田不成,亦与林家无干。其粮银统载林镛下,从前张家已挂办纳。(后略)

据契文可知,林伯余及林伯典兄弟先后将各自所属的洋牯潭荒田转售给姻亲张文隅,由他招佃开荒收租。据当地传说,张文隅即为前述县志所载的张谦,现存月洲的宁远堡也是他所建造。由此,张文隅在地方社会关系网络中有重要地位,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具有招纳佃农耕作的影响力。许多农民因为“无地耕作”,向他租佃土地。试以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正月岳国政立承佃田契说明:

立承佃。岳国政今在张文隅六叔公处承出田一号,坐址廿九都水壑兜,土名大路下,受种十斤,年载冬租谷三百八十斤租秤,承来耕作。递年不拘丰损,照佃纳租,送仓交秤,不得拖欠。如有拖欠,即听召佃。如无欠租,依旧耕作,第[递]年田牲一只,供照例。立承佃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 日立承佃岳国政(押)

如岳国政在此契中所称,田主张文隅为“六叔公”,似乎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姻亲关系。实则不然,在同时期有许多异姓的土地出售人或租佃人对其皆有此类称呼,如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冯克砥立断尽田契中称张文隅为“叔公”、乾隆十八年三月张秀琪立卖杉苗(山)契将其标为“六叔”、乾隆三十一年三月赖君达立承佃田契和乾隆二十三年五月杨圣殷立卖杉苗(山)契都称张为“六叔公”。由此推知,“六叔公”是耆老权威的尊称,恰恰表明了张文隅及其家族势力在当地社会的地位。

永泰县的土地产量较为稳定,可以保障基本温饱。据民国时期的《永泰乡土志》载:“四境皆山田,火耕水耨,垄崖锄,用力勤矣。顾一泓之泉,可溉数亩。旱无抱甕之劳,潦无害稼之患。原则一收,隰则再熟,洵称乐土。”因此,土地租佃是月洲张氏宗族发展的经济基础,保障族人在农田耕作之外从事更多活动。同治五年(1866年)六月,张氏宗族内部的利房和贞房共同签订的合约就显示了他们分家后人口繁衍对于租谷的依赖。

立合据字,利房兄良荃、贞房良弼,自上祖道光元年分爨至十三年,各房蕃衍,粮食不足,遂将从前抽积大小租再分各房口食。奈因阄书永膳,所以子孙每有争长较短之嫌。兹邀公议,将溪口井塆垄大租谷二百七十三斤民秤,付利房子孙管业,应完皮粮一钱二分七厘正。又将溪口车头埕大租谷二百零三斤民秤,仍付贞房子孙管业,应完皮粮一钱一分二厘正。自兹以后,各自凭据收租完粮,不得互相负累,别生滋事等情。(后略)

月洲张氏土地资本的投入规模也颇为可观,故而订立了不少佃约。月洲张氏文书现存有的“承佃字”等共有17份,乾隆朝达到14份,嘉庆、同治和光绪三朝各1份。(参看表1)

表1 月洲张氏出佃土地的时空分布

月洲村隶属于永泰县29都。张氏的田土至少分布在月洲之外的7个村落,大部分都在本都,也有一些位于三十二都的盖洋。大量出佃田产是在18世纪中后期,到了19世纪佃约签订数量减少,但这是土地租佃关系逐渐稳定的结果。这17件承佃约中,只有2份明确规定了租佃年限。前引岳国政佃约与闽清、侯官、德化等邻县已披露的佃约相比,格式极为接近,大多有类似于“如有拖欠,即听召佃,如无欠租,依旧耕作”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允许长期佃耕的含义,“是佃农取得永佃权的途径之一”。按照契约的字面规定,如果佃农没有欠租,同一处土地的转佃似乎很难发生,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从现已出版的福建文书可以看到,闽清等邻县在清初的承佃契约中载有禁止“私寄田根”、“私创田根”等内容,恰好说明了永佃到田根(田面)的质变便是在这些契约订立之后逐渐产生的。乾隆朝以后的文书,这类规定逐渐减少,或表明此时乡村地权关系发生了某些变动,田根被普遍接受。因此,我们尝试从契约书写格式和内涵入手,围绕特定人物和土地的演变情况,探讨租佃关系的退出机制和田根租谷的流转方式。

二、退而不断的退佃

按照常理,退佃便是将土地退还田主。如乾隆五十五年南平县谢若助的退佃契所载:“有苗田一号……自五十五年十二月情愿退还业主谢茂寿前去另判召佃,任从自己耕种,来春助再不敢阻霸异言。”永泰契约文书将退佃称为“归根”。将这类契约与前后相关文书结合,我们发现退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呈现出退而不断的势态。

(一)先退佃,后转佃

永泰县下阪仔的一处耕田,在退佃后,继续承佃之人也是同姓亲属,退佃实为转佃。先有范仁伯向承佃张聿俊,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三月立下归田字称:

立归根字。范仁伯自手前年间承得张聿俊佃田一号,坐落本乡地方,土名下坂仔,受种二亩,载租三百七十斤民秤,年来耕作纳租无异。今因乏用,将此田根归与俊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谷一千斤正民秤,其谷即日交,其田即付还张自耕作,或另安别耕,听从其便。此系己业,与别房兄弟侄无干,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伯交当,不涉张之事。其年期言约不拘远近,照字面取赎。如未赎,照田管业。今欲有凭,立归根字一纸为照。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 日立归根字范仁伯(押)、代字弟仁泰(押)

从这份“归根字”来看,范仁伯三年共缴出1 110斤租谷,而在退出田根的同时,他竟然从张聿俊处获得了1 000斤米谷的回报。我们没有发现这份契约的上手契,无从得知此前范仁伯与张聿俊之间的协议内容是否有交纳相当于1 000斤米谷的押金。如果没有,考虑到张聿俊还负有缴纳赋税的义务,田主的收益可谓微乎其微。更重要的是,契约还强调此田根为范仁伯“自手”经营的“己业”,约定无论期限,可以回赎该田根;张聿俊获得的权力便是可以自耕或另外召人佃种,而这一权力在此前本属于他。

在月洲张氏的17份承佃约中,大部分是以年租谷或早冬两季租谷的形式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谷,“递年不拘丰歉,照佃纳租”,流行实物定额租。有学者指出,由于超额的部分可以归佃农,在行定额租制的地区,农民倾向于多施肥料,提高土地产量。可以想见,作为承佃一方的范仁伯,在定额租制下努力提高土地产量,或许因为开荒或改良等原因,获得了这块本属于张氏的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全部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他在没有欠租的情况下,符合长期耕种的惯例,迅速从普通佃户转变为田根主。从表面上看,张聿俊在这场交易中并不占优势,然而随即订立的范仁泰承佃约让他再次获得收益。

立承耕字。范仁泰今在张聿俊处承出佃田一号,坐落本乡地方,土名下坂仔,受种二亩,承来耕作,递年不拘丰损,约纳大小租谷八百斤民秤。自承之后,用心耕作,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其田听张召回别耕,不敢霸占。今欲有凭,立承耕一纸为照。

此谷冬成之日,送到交秤,再照。(押)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 日立承耕字范仁泰(押)、保佃兄仁伯(押)

这份文约清楚地标注出范仁泰和范仁伯为兄弟关系。范仁伯同时还是“保佃”,既是新佃户的信用担保人,又没有完全退出此块田地,仍保有“佃”的身份。仁泰向张聿俊承佃同一块田地,不同的是,田租由原来的每年370斤涨为大小租800斤米谷。“大小租”一词的出现,表明此块田地已经分化出田底和田根,继续承佃的范仁泰需要缴纳比之前更多的租谷。如何解释这些交易背后的权益得失,我们可以尝试引入浙南石仓的相关数据进行演算。

清代中叶,同为东南丘陵地带的石仓亩产量约为420斤。由此,下阪仔的2亩田地每年约产出840斤。在范仁伯改良之前,产量应不足此数,可能只有600斤。因而在年租谷370之外,范仁伯收益230斤。经过改良后,该处田地产量达到840斤,范仁伯的收益为470斤,超过了田底主的收入。或许看到了范家收益的大幅提升,张聿俊希望能够提高田租标准,以1 000斤的代价收回了使用权,范仁伯则以田根主的身份保留了部分收益权,即小租。如此一来,新的地租800斤的分配显得格外重要。张聿俊希望能够提高的收益水平,自然希望能够超过370斤。假定双方各为400斤,张聿俊的目的便能达到,而范氏兄弟的总收入为440斤,仍比三年前为多。因此,张聿俊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收回田根,而是将其分割,确立新的租金及分配数额,使得双方收益达成一定的平衡。

(二)退佃后的找价

以往对于传统地权的研究中较多瞩目于土地(全田或田底)的找价,田根(田面)的转移同样存在找价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关注。曹树基就认为,田底的转让主要是通过找价来完成的,但作为田面转让的“退契”与之无关。除极个别的案子外,几乎所有的标明回赎时间的卖田契,都不存在找价的问题。月洲村名为车碓路的田地退佃过程显示出超乎我们认识的情形。先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十一月,陈能文、陈公春所立的归根田字。

立归根字。陈能文仝弟公春前年间承得田主张处民田一号,坐落本乡月洲地方,土名车碓路,受种半亩零,年纳冬租各一百二十斤租秤。今因积欠租谷,无力耕作,自愿将此耕之田退还张元怀田主前去管业。本日算明估值租谷并根价共的钱一十五千文正,其田即听田主另安别耕,任从其便。言约六年外听陈备钱照本字面赎回耕作,如未赎,从便管业。(后略)

如字据所声称,陈氏兄弟因为积欠田主张元怀租谷,因而被退佃,其田地任由田主招佃继续耕作。这一情形完全符合前文所列承佃契的字面规定:佃户欠租退佃,田主另行转佃。可是,陈氏兄弟却因此而获得1 500文,包含有所欠租谷以及根田的折算价格,约定6年后取赎田根。这一内容使得退佃字据演变为抵押借贷的契约,抵押物是车碓路田的田根权。退佃也没有到此为止。嘉庆年间陈为璋的两份字据同样涉及此处田产,为此,我们不得不考虑欠租退佃的规定究竟是民间契约的套话还是真正得到执行?嘉庆十五年(1810年)正月陈为璋所立的“尽字”实质上就是土地交易的找价契,文曰:

立尽字。陈为璋前父手承得张处民田根一号,坐址本乡月洲地方,土名车碓路,受种七分,载租一百廿斤大秤。因积欠租谷,将此根归还田主,另安别耕。今因乏用,托中向张元迪处尽出钱一千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粮付张管业。言约取赎之期,不拘远近,听陈备钱,照原字并尽字一起赎回耕作纳租,如是未赎,不敢言说。(后略)

从他所描述的民田根坐落、土名、受种量、租价等信息以及“积欠租谷”的理由来看,应为乾隆五十四年字据所载的同一处田地。陈为璋是陈能文兄弟的后代也是字据内所言明的。问题是,如前约所称,陈氏兄弟借贷的1 500文应在6年后赎回,否则将由田主继续管业。但此份字据只提及欠租而退根并没有说明已经赎回,且回赎期限也早已超过。在这样的前提下,陈为璋竟能继续向张元迪(应与前约张元怀有亲属关系)索取1 000文,将此田的使用权交出,并拥有无期限的回赎权。嘉庆十九年十二月,陈为璋又从月洲张氏获得1 000文,立下“尽断字”:

立尽断字。陈为璋前父手承得田主张处佃田根一号,坐址本乡土名车碓路,因积欠租谷,退还张处为业。今因急用,自愿托中向张处尽断出钱一千文正,其钱即随字收讫,其田根付张永远管业,陈家不敢尽赎、言说等情。(后略)

到此为止,陈家才保证不在保留回赎权,彻底放弃此处田地的田根。这一退佃过程,至少包含了2次找价,前后经历了25年,先后共付出3 500文才基本实现。不仅如此,在福建东北部地区,退佃进行找价的情况绝非孤例。乾隆年间,闽清县许允位“因积欠租粒”将田地退还田主郑耀德,“得讫根价银八两五钱正”,约定“俟有力之日,照退佃面取赎”。退佃与退田根已难以区分。

岸本美绪试图解释明清时代找价回赎的惯例,认为这是“当时的人们有意识地选择的暧昧”,是在社会关系中衡量情义而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在耕地稀缺、地权分化的社会环境里,田根已经成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一些人群依附其上,找价回赎也变得理所当然。当永佃转变为田根时,即便是在欠租退佃的前提下,原佃农似乎还能持续占据田根,反复索取找价,而田主想要恢复产权完整的田地也变得困难起来。

三、进入信贷领域的根租

在永泰契约文书中,佃户有时欠租并不一定需要退佃,而是转入借贷领域。以土地或租谷作为抵押物或标的物进行借贷,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极为常见,福建、台湾多以“胎借”或典当为名,订立契约。闽北地区形成了“退过缺田字”的契约,表示将田根(佃田)转与他人耕作纳租获取钱款,相当于浙南地区的“退契”。田根作为重要土地产权形式,常见有以土地作为抵押物,而以根田租进行借贷,此前尚未有足够讨论。

与诸多佃农立下的承佃田字据不同,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月黄其周立“承根租字”是以在承种根田基础上再次订立的:

立承根租字。黄其周今在张文隅处欠出租钱一十二千文正,言约将所耕朴木坑又黄柏楼之田递年拨纳正租外,再纳租根二百四十斤,不敢少欠。如是欠少,听从另召别耕。向后备钱送还,其根租勉[免]纳。(后略)

此处的根租与正租相对,说明黄其周本为佃户,需要每年交纳租谷。他所谓欠下张文隅的12 000文“租钱”,可能是历年欠下租谷的折算,或是直接向田主借贷的钱款。其偿还方式,是在正租谷之外,每年再交出240斤的根租。如果佃户欠少这份租谷,将会被退佃;倘若还回12000文,则根租谷便可免除。因此,这实质上是一份田主与佃农之间的借约,以田根作为标的物,以根租作为利息,佃农获得了需要的钱款,田底主则增添了田根主的身份,获得了较之正租更多的土地收益。

咸丰二年(1852年)十二月张德济的承纳根租字,则展现了另外一种根租借贷的形式:

立承纳根租字。弟德济手置有根面全田一号,坐落本乡地方,土名池厝垄头,受种七分。今因乏用,就将此田内抽出一百二十斤平秤,早冬各半,承纳在盛亨兄处为业。即日收讫根价文钱一十千文正。递年早冬收成之日,即纳根租谷一百二十斤,送仓交称,不敢少欠斤两。如是少欠,其田听兄另召别耕,扣回本额,不敢霸占。(后略)

张德济所持有的池厝垄头田是“根面全田”,即产权完整的土地。当他缺乏钱款之时,将该田地的田根抽出120斤租谷作为抵押,换取10 000文,由钱主张盛亨收取租谷,如有欠少,则由盛亨另外招佃,但田底权仍保持在德济手中。那么,这一借贷字据分割了土地产权,赋予张盛亨作为田根主的身份,由他向实际耕作土地的佃户收取租谷,并拥有更换佃户的权力。如此一来,根租与借贷发生了密切联系。

同治四年(1865年)十二月,赖启茂同样是因为缺少钱款,向张盛亨贷出18两,折合18 000文,但他立下的字据则题为“寄佃根字”:

立寄佃根字。赖启茂承祖遗下有佃田一号,坐落本乡,土名火烧厝,受种一亩,年载大租谷一百九十斤大秤,纳在张敬珍收。今因乏用,自愿托中将此佃根谷早冬内抽出一百五十斤民秤,送寄与张盛亨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一十八两正,每两折钱一千文扣。其银即日交讫,其佃根谷递年早冬送张收楚,不敢少欠。此业系是边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复典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赖交当,不涉张事。其年限言约不拘远近,听赖取赎。如未赎,仍旧管业。(后略)

“寄佃字”本是流行闽清、永泰一带表示田根抵押借贷的契约,但这份寄佃字据的内容却不多见。火烧厝佃田是赖启成通过继承先祖而获得,需要向田底主张敬珍每年交纳190斤大租谷。作为田根主和实际耕作者,赖氏获得大租谷之外的该处田地的所有收益。但他为了偿还张盛亨的18两贷款,需要再从自身收益中抽出150斤,每年向盛亨交纳,并以田根作为抵押,可以不限期限进行取赎。因此,通过借贷关系的确立,张盛亨实际上成为了该处佃田另外一位田根主,获得赖启成的部分耕作成果。

此外,我们在永泰文书中还发现了田根租的卖契,如同治四年十二月张为长立卖屯田租契:

立卖租契。宗侄孙为长,承祖遗下有屯田租一号,坐址本乡地方溪口,土名后穴,其佃田年载正租谷三十二斤正民秤,随带粮一分七厘正库。其粮递年付侄孙收回完官。今因乏用,托中送卖与仁亨宗叔祖三仕众交为业,三面言议时值租价银四两五钱正,每两折钱八百文扣。其银即日交讫,其租付叔祖众自佃收租,任听从便。此租系祖遗己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典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侄孙出头支理,不涉叔祖之事。其年期言约五年为限,限满之日,备银两对月期取赎,如未赎,仍旧管业。今欲有凭,立卖租契一纸,其原契夹带不便缴付,立契为照。(后略)

卖契虽然言明任由买方张仁亨等“自佃收租”,但付出的仅仅是“租价银”,并没有进行税粮推收。亦即,此次并没有完全卖断该处屯田,而且还约定五年为限,卖方张为长是可以进行回赎的。因此卖契属于活卖或典当,同样是以租谷作为抵押,取得相应的银钱。契约成立之后,张为长保持了田底主的身份,负有纳税之责;张仁亨等则成为了田根主,获得田产的租谷。之所以采取“卖契”的名称,而不是“承根租字”、“寄根租字”,或许是交易双方同属一个宗族,更倾向于采取完全转移产业的表述方式。

总之,承根租字、寄佃根字以及卖租契,都是以根租作为担保换取一定的银钱,是在不完全地权结构下展开的借贷活动,满足了根田占有者获得货币的需求。随着这些契约的签订,钱主往往演变为不需要进行实际耕作的田根主。这一现象丰富了我们对借贷资本侵蚀地权分化的认识。当然,在乡村借贷中,阶层关系难以辨别,寄佃一方未必仅是自耕农。以张盛亨为例,在前述契约中,他先后两次以借贷钱款的形式获得了根租,成为田根主。但我们还发现他在同治四年十一月签订了一份“寄佃约”:

立再寄佃根田字。叔盛亨自己手置有佃根田一号,坐址本乡吉洋地方,土名湖头厝后,受种一亩,年纳大租谷二百斤大秤,今因别用,托中送寄与侄振畅交为业。三面言定,时值根价银七十六两正,每两折铜钱八百文正。其根即日收讫,其佃田即付侄前去管业耕作纳租,听得其便。此业系是己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寄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叔出头支当,其年期言约六年为限,限满之日,听叔备钱照本田租并本字面一起赎回。如未赎,仍付管业。(后略)

张盛亨先将已有佃租200斤的根田作为抵押,从本姓亲属获得了76两(折钱60 800文)。随后,在此寄约订立之后的一个月,张盛亨转而以18两(折钱1 800文)换取赖启茂的150斤租谷。显而易见,他是以较低成本获取大量钱款而成为钱主,利用一定的社会中介机制与诸多佃农建立信贷关系,从而谋取更大的利润。

张氏宗族力量在土地交易中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张盛亨正是利用同族内部较低的借贷利率,转手牟利。而张氏宗族内部,田根租的流转也有发生,同样具有借贷性质。光绪七年(1881年),族内各房支间就有这样的交易:

立卖年份字。叔德久同侄振煌承曾祖牧堂公遗下有轮租若干,历年系智、仁、信、义、忠、和六房轮收,叔属和房。和房内诗、书、易三房均分,叔属易房。应分之租内抽出本堡寨后粪池坵,受种一亩,又本乡青坑曲坵,受种七分,年再下季谷三百八十五斤正;又青坑岭石桥头大冬租三百九十六斤;又本乡罗加义顶纳车洋大租一百二十斤大秤;又五十堂边大组五百零六斤;又青坑岭国下大租六十斤大秤,共六佃,配粮五钱正库。今因别用,将此轮租送卖与忠房振书侄众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钱二十一千五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足,其轮租凡遇乙亥年,系叔值收,付侄前去安耕征收、办粮管业,听从其便。此轮租系是叔分己阄下,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拨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叔出头支理,不涉侄之事。其粮值收租之年,付叔收回,其限言约收本租后十二月,听叔备钱照字面期取赎,如未赎,仍旧管业。(后略)

此时月洲张氏一族内部已经分化为多层的房支结构,各房分别占有一定份额的族田。这些田产均由他人佃种,各房拥有田底权和收租权(部分收益权)。所收的租谷便是各房的收益部分,只是在宗族组织框架之下,各房必须按照一定次序,轮流获取公共土地的租谷。和房的张德久等人将自身分得的六处佃田之收租管理权,以21 500文的代价,转入忠房的张振书,由他在张德久轮值之年代为收租,故而此契约名为“卖年份字”。张振书收租之后,张德久仍有回赎这些租谷的权力,期限是收租后的一年。所以,这份卖契实为典当借贷字据,只是其典当之对象为宗族轮流征收租谷权力以及族田上的大租谷。

四、结论

社会经济史研究与民间契约文书的释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上述所讨论的退佃字、承佃租字、寄根租字等文书之形成、使用,都是地权关系变化的反映。比较这些契约与相关文书的书写内容,可以发现它们保存了清代福建乡村社会中令人眼花缭乱的租佃关系诸面相,隐含着乡村社会对于土地产权的某些逻辑。

诚然,站在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观察,退佃和转佃机制能够使佃农摆脱成为农奴的束缚,实现土地与劳动力、资金的优化配置。但永泰月洲张氏契约文书却提示我们,退佃的实际过程是极为复杂的。退佃与转佃几乎同时进行,调整了田主与佃户的利益分配;即便是欠租需要履行退佃约定时,佃户仍可以出售田根的方式退佃,且进行找价。无论是田底主还是佃户,各自拥有田根的部分收益权,使得他们都能以田根或田根租作为标的物进行借贷活动。

田根退出机制和根租借贷的产生,表明地权分化不仅仅是空间上的土地产权破碎化,也是产权形态的破碎化,在田底和田根的分化之下,每一层面的产权都可能进入交易和借贷领域,包括耕作权、收租权等。这些细碎的产权进而产生出形形色色的契约文书类型。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李晶晶]

2016-07-04

黄忠鑫(1985—),男,福建福州人,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讲师,主要从事历史地理学和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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