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会本高兴 喝酒惹祸引纠纷

2017-03-10 21:53
农村百事通 2017年3期
关键词:崔某叶某谢某

虽然好友、同事聚会,喝酒在所难免,但如果喝出祸事,那就得不偿失了。四川省平武县某镇五个同事聚会喝酒,其中一人从5楼坠落,摔成重伤。这起因喝酒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历经近3年,伤者索赔损失123.8万元,法院最终确定损失88万余元。被告崔某担责四成,赔偿35万余元,目前仍有数万元还在执行中。

同事聚会 酒后坠楼受伤

2013年8月26日16时左右,平武县某单位职工叶某邀约同事申某等5人聚会吃饭。饭后20时许,申某请叶某、崔某、吴某、谢某到酒吧唱歌、喝酒。

唱歌喝酒结束后,已是22时了。申某又请大家吃烧烤,并互敬啤酒。凌晨零时许,5人在烧烤摊分手后,吴某、谢某、申某各自回了家。

2013年8月27日凌晨1时30分,崔某与叶某一同到某酒店5楼某房间。约半小时后,辖区派出所接到某酒店报警,民警到酒店后,发现叶某躺在地上,伤势严重。民警到达5楼某房间,发现崔某在靠卫生间的床上熟睡。

经多家医院治疗的叶某,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

伤者起诉 索赔123.8万元

叶某在住院期间以及伤残结论出来后,就赔偿一事多次与当晚参与聚会喝酒的同事协商,但一直未果。2014年11月,叶某将当晚一起喝酒的4个同事和某酒店诉至平武县法院。

叶某称,当晚烧烤结束后,自己已经处于高度醉酒状态,辨识危险和控制行为能力的意识产生了严重障碍。被告崔某、申某、谢某、吴某四人未将他安全送回家,也未通知他的家人,而是由被告崔某独自将他带至完全陌生且具有一定危险环境的某酒店5楼房间,且放任不管。四位被告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的起因;作为公共服务场所,被告某酒店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叶某要求法院判决崔某等四位被告和某酒店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等合计123.8万元。目前不能预计的后期治疗费,待发生后再另行追偿。

法院判决 一被告赔偿35万余元

根据原告与其家人的通话记录,法院查明原告没有与被告崔某开房的意愿。

2015年7月7日,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定原告叶某的經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崔某进入某酒店后,虽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完全神志不清,结合公安刑事侦查材料所证实的情况,原告叶某对坠落受伤应有较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崔某的赔偿责任。被告申某等3人对原告叶某的损伤无过错,3人共计已经给付的1.9万元属于补偿性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崔某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共计35.37万元,减去崔某已给付的26.94万元,剩余8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 伤者可对酒店另行起诉

原告叶某与同事共同饮酒的行为与其受伤有无因果联系,被告崔某等4人有无过错?被告某酒店有无过错?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告叶某与被告申某互请吃饭饮酒,被告谢某等参与属“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均出于增进彼此感情的良好动机,但该饮酒行为一旦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则要审查在“情谊行为”中,各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叶某与四被告在一起饮酒,原告叶某虽已处于醉酒,但从原、被告几次饮酒的地点看,均处于安全场所,与原告发生伤害地点无直接联系,且原告叶某的家也在烧烤店附近,原告叶某与几被告分手后,各自回家也在情理中,因而被告申某等3人对与原告叶某、被告崔某分手近两小时后,在某酒店发生的事故不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崔某酒后与原告叶某一同去某酒店,则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叶某入住某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健康权纠纷案中不宜并案处理,原告叶某可另行起诉。

(北京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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