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

2017-03-11 18:01申艳广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币外商白银

申艳广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200433)

1935年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

申艳广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200433)

从1935年11月开始,围绕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天津各方力量对法币政策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同的态度和反应。本文拟以与法币政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天津金融业为中心,考察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过程,评析抗战前夕天津金融的多样业态、华北特殊化、南京与华北地方之间的微妙关系等因素,对国民政府推进金融政策的影响。

法币政策,天津,金融界

近代以来,天津因开埠而兴起,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都市之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治重心南移,上海成为全国最大的金融中心。但与其他城市相比,天津金融机构的数量、资力、经营规模以及业务辐射范围等方面,都仅次于上海,仍是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华北金融中心所在地。当时,华资银行、钱庄和外资银行是天津的三大金融势力,其中既有银钱两业之分,也有官商、中外之别,依照其各自与法币政策的利害关系,可大体归纳为主动推行者和被动接受者。对于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以往中国近现代史教材和通史类著作,较少论及法币政策的实施。①本书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0 9年修订版,未论及法币政策的实施;杨奎松:《中国近代通史》第八卷“内战与危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 0 0 5年,第3 3 1页,对法币政策简略论及;周天度等:《中华民国史》(第8卷下),北京:中华书局,2 0 1 1年,第九章“国民政府的财政金融”第六节“法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论及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在天津地方史研究中,研究者对于法币政策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②罗澍伟:《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 9 3年,没有关注法币政策在天津的实施;《天津简史》编写组:《天津简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 9 8 7年,对法币政策对天津的影响略有着墨,但失之过简。在相关论文上,吴景平在考察英国、美国与1935年中国币制改革的关系时,也关注了日本对法币政策中所持的态度。③吴景平:《英国与1 9 3 5年中国的币制改革》,《历史研究》1 9 8 8年第6期;《美国与1 9 3 5年中国的币制改革》,《近代史研究》1 9 9 1年第6期。张连红注意到法币政策的实施在各省地方政府中的不同反应,认为华北各省为部分执行型,对法币政策基本持赞成态度,但不同意将白银运到省外,对取消省银行的发行权也不甘心,对法币政策暗中抵制。④张连红:《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政策的实施与各省地方政府的反应》,《民国档案》2 0 0 0年第2期。总之,已有相关成果中没有法币政策在天津实施的完整叙事,更缺乏专题性研究。本文主要依据天津市档案馆典藏相关档案,并运用已刊史料文献,以天津金融业的应对为中心,梳理法币政策在天津实施的基本史实。

一、天津中央、中国、交通三政府系统银行:法币政策的实际推行者

法币政策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为法币的发行者,同时三行参加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参与白银的保管和管理,还被指定为法币兑换机关。而各地的中、中、交三行分行,则成为所在地的法币政策的具体推行者。

法币政策颁行伊始,天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下简称津三行)便及时表态,对法币政策进行了支持。在法币政策中,统一发行权是主要内容。于是1935年11月4日,“中央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中国、交通两银行津行,邀集天津市有发行权之各银行经理等,到中央银行面商遵令实施各办法”。⑤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台北:“国史馆”印行,1 9 8 6年,第3 2 9页。可以看出津三行以有无发行权为标准,对各商业银行进行了区别对待。

同日,津三行约集23家银行代表和钱业公会5位常务委员召开银钱业联席会议。公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经理卞白眉为主席,议决数项巩固法币政策和改善金融等原则,并分电上海、北平等银行、钱业公会通告对法币政策态度。从1918年2月天津银行公会成立,到1935年3月改选,卞白眉长期担任银行公会会长、主席,对天津金融业具有重要影响,他的表态无疑有益于提高天津金融业对法币政策的信任,对法币政策在天津的顺利实施起了重要的作用。

集中现金统一发行之令昨夜已到,今晨七时起后,方知悉。早膳后即往中央会商在津执行方法,决定:(一)遵令照办;(二)各行往来冲算,仍照旧由公库代办;(三)河北省银行等六行钞票亦由三行照收。①卞白眉1935年11月4日日记,政协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卞白眉日记》(第二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2页。

卞白眉11月4日的记载,显示了津三行对法币政策的态度、应对方法。

统一发行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各发行银行的准备金集中起来管理。在天津,还包括对准备金管理权的争夺。11月5日,中央银行天津分行经理李达致函银行公会,紧急召集天津各银行开会。②《改革币制》,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129-3-005342。李达在会上传达了调查各银行钱庄库存钞票种类及现金数目的问题,要求各银行一体遵照办理,在6日之前将各行库存现金、发行数额和发行准备金造表汇报。③《天津银行公会与各机关(无字)关于金融法令政策的来函及会员会议记录》,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212-1-000122。8日,天津市政府为了防止现洋出境,要求将天津各银行号库存银洋查明封存,并委派林叔言等为查封委员与津三行洽商查封事宜。④《改革币制》,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129-3-005342。次日,津三行向天津市政府据理力争,“暂不实行查封,以免事实上发生困难”。⑤《天津银行公会与各机关(无字)关于金融法令政策的来函及会员会议记录》,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212-1-000122。9日晚,李达收到孔祥熙来电,获知准予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保管天津地方现金。10日晨,李达等携带孔电再次与天津市政府交涉,要求天津市政府停止查封,⑥《改革币制》,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129-3-005342。抵制了天津市政府借插手查封而谋求管理权的计划。

津三行对法币政策的另一支持是协助安定金融市面。针对银钱联席会议上金融界提出的担心头寸短缺,影响市面问题,津三行承诺帮助解决此后顾之忧,“由三行允维持各行号有缺头寸者”。⑦卞白眉1935年11月4日日记,政协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卞白眉日记》(第二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2页。这对于天津金融界执行币制改革令起到了一定作用。

津三行是法币政策在天津实施的主导力量。在法币政策实施初期,津三行的态度最为积极,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最大;之后津三行遵照财政部指令,调查各银行号库存钞券及现金数量,并快速地接收边业、大中、北洋保商银行的发行准备金,树立了国民政府大力推行币制改革的形象,有利于法币政策的推广。

二、天津商业行庄:总体支持下的不同反应

法币政策是国民政府实施金融统制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取消商业银行的发行权、提升政府银行的主导地位,自然会挤压其他商业行庄的生存空间。天津金融业中商业行庄的反应各不相同,但总体上还是对法币政策表示了支持。

天津钱业对法币政策表示“一致遵照”。11月4日,钱业公会王晓岩、顾筱林、张泽湘、范雅林、倪松生五位常务委员与银行公会代表举行联席会议。⑧《津银钱业联席会议》,《大公报》(天津)1935年11月5日,第7版。五位常务委员代表钱业表示,此项改革是为保存全国准备金,巩固币制与改善金融,应该一致遵照办理。并公同议决办法:

(1)银钱业对于政府巩固币制办法一致遵照。(2)津同业转账照旧由公库办理,一律用三行钞票支付,公库所存现洋,按11月2日库存数由两会及三行会同封存。(3)自11月4日起,各银行号开出之票据,一律书写国币(N ational M oney),其以前开出之票据及11月4日以后,顾客所开票据如有仍书“现大洋”“大洋”“银元”“银洋”等字样者,一律按国币看待,均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钞票收付之。⑨《天津银行公会与各机关(无字)关于金融法令政策的来函及会员会议记录》,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0212-1-000122。

钱业在1933年废两改元后,即已丧失了在金融业、商业中的传统优势,且钱业本身没有发行权,因此,它与法币政策没有太大的利害关系,着眼点只在白银兑换法币上。

商业银行对法币政策持消极态度。法币政策实施后,排名于“北四行”之首的盐业银行总经理吴鼎昌即表示:

现在立即对新制度提出批判,未免过于轻率。不过我认为这项命令,确实西欧气味太浓,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①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第56页。

他认为中国人民忍耐性很高的,因此,法币政策也能强制推行到某种程度;表示如接到交出白银的通知,打算拒绝接收中央银行纸币,要求用盐业银行纸币来接收,极力避免交出白银。②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第56页。盐业银行在商业银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它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其他银行的行动。

“北四行”中实力最强的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则以对发行准备委员会天津分会主席一职的“坚辞不就”,表示其不满。11月9日,财政部指定周作民为津分会主席,③11日,财政部予以发表后,周作民致函天津金城银行经理王毅灵,“今财政部忽令弟为天津准备分会主席,当即函辞”,并希望王与吴鼎昌、胡政之协商,在天津《大公报》上登报声明。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9页。21日,天津分会开成立会,为了表达对政府银行特权的不满,周作民以“不能常川驻津,处理日常公务”⑤《准备保管会津会昨成立》,《大公报》(天津)1935年11月22日,第4版。为由,对分会主席力辞不就。商业银行对于法币政策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天津被取消发行权各银行其钞券及准备金被接收的具体情况如下:

11月7日,北洋保商银行、边业银行、大中银行接到财政部长令津三行接收其发行准备金的电文,“北洋保商银行声称,稍有困难,须俟该北平王协理(王泽民)到津面商办理。边业银行声称,并无困难,惟须请示张副司令汉卿,俟奉复方能办理各等语。至大中银行则称,困难较多,尚须请求财部接洽”。⑥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25页。因北洋保商、大中、边业三银行对北方情形颇有顾虑,害怕交出现银后局势变化而受损失,因此,采取推诿观望态度。但在财政部迭令督饬之下,最后不得不服从接收。

北洋保商银行被接收库存钞券1111120元,连同该行总处寄存的14箱94万元钞券也被一并点查封存,移存至天津交通银行库房。⑦⑧《伪津中行接收边业、大中、保商银行准备金来往函》,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161-1-1277。依据北洋保商银行发行额,保商银行应被接收发行准备现金100万元,北洋保商银行仅交70万元有市价之证券抵充塞责。

边业银行的发行准备金最初被津三行共同接收,后由中央银行一家接收,至1936年2月,转由天津交通银行接收。截至1936年底,边业银行被接收定制券总数为300万元,除流通券额350800元外,还包括已印未发、已发收回之钞票2649200元及现金准备210480元,保证准备140320元。⑧《伪津中行接收边业、大中、保商银行准备金来往函》,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J161-1-1277。在接收过程中不仅发行准备金被接收,库存钞券也被一并接收。

大中银行同样原定被津三行共同接收,后被天津交通银行办理接收。大中银行发行钞券截至1935年11月3日,总额共计280万元,除被封存1087479元外,其流通额为1712521元。⑨交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911页。另外,大中银行被接收的16万保证准备,是以100万元九六公债抵充。根据规定,九六公债不能充作发行保证准备,因此,大中银行被交通银行一再函催掉换合法债票,大中银行不予理睬。

各商业银行拥有钞票发行权有其历史原因。南京政府时期,经过扶植中央银行,改组中国、交通两行,金融统制的局面已逐渐形成,加上白银风潮对金融行业的冲击,商业银行已无力抗衡国家金融政策。而钱业因为资本额小、与银行的营业范围不同和没有钞券发行权,故对法币政策没有抗拒的实力和动机。

三、河北省银行的抵制

法币政策不仅要取消商业银行发行权,省银行的钞票发行权也要被取消。当时河北省银行是受宋哲元一派把持的金融机构。它针对财政部要求接收发行的指令,一直不予答复。

11月8日,河北省政府接到财政部长孔祥熙致各省市政府电,根据其规定,河北省银行“应即日截止发行,并将已印未发、已发收回之新旧各券,先行封存,连同现在流通券额所有之现金准备、保证准备数目,全部查明报部,以凭核定接收办法”。⑩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年)》(一),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591页。而按照11日河北省政府接到的孔祥熙来电,河北省银行的发行将直接被接收:“所有该银行发行现在流通中钞票之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连同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各券,应即日悉数交由当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会同接收”,在接收之后,“其业已流通之钞票,暂准在市面行使”。①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年)》(一),第593页。26日,河北省政府第三次接到财政部来电,电文中提到河北省银行被接收的三项规定:

(1)省银行发行之钞券,应以11月3日流通之额为限,此外不得续有发行。(2)流通额之外新旧各券,由津三行会同点收封存,负责保管。(3)流通额之发行准备金由津三行会同点验查存。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439页。

然而,河北省银行面对屡次三番的接收电文,拒不执行。且借口市面缺乏铜圆,将前存10枚、20枚、40枚、60枚、100枚五种铜圆券,于12月5日开始发行。③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三卷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51页。事实上破坏了法币政策对三行以外其他发行银行不得增发的规定。

另一方面,193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的另一家政府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实际上获得了发行法币的权利,并受权负责接收各省银行发行部分。4月,河北省政府收到中国农民银行要求接收河北省银行的函件,河北省政府对此置之不理。因为之前中国农民银行与河北省银行同属被接收对象,此时不仅争得发行权,而且出面代表国民政府接收河北省银行。当时外界认为“农民银行开了一个危险先例,河北省当局就是继此先例而行事的”。④贺武致艾登电(1936年6月3日),转引自吴景平《李滋罗斯远东之行和1935~1936年的中英日关系——英国外交档案选译》(下),《民国档案》1990年第1期,第57页。可见,河北省银行由遮遮掩掩的发行辅币券直接转变为挑战法币政策的权威性,与中国农民银行新获得法币发行权并出面接收其他银行发行的事件,有着内在的联系。

在中国农民银行要求接收河北省银行发行部分不久,1936年5月23日,冀察政务委员会发出训令,指定河北省银行为统一发行机关:

查国家发行钱币,例应统一,中国情形,因向未施行统制,纷乱不堪。近自法币推行以来,市面各项钞券,骤行增多,所有各该发行券行号准备是否充实,发行额有无滥溢,均属未敢深信,诚恐日久弊深,券价惨落,影响人民生活,本会总核冀察政务,在所属区域之内,不能不先筹一完整办法。兹特指定河北省银行为本会统治之发行钞券统一机关。除此以外,无论何人何处及何省市政府,均不准再有新钱币发行。⑤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288、290~292页。

对此,孔祥熙于5月30日、8月2日分别致电天津市长萧振瀛、冀察政委会主席宋哲元,要求一如既往维护法币政策,并告诫二人,河北省银行钞券信用难立,必致崩溃,于中央和地方俱为不利。萧、宋复电,表示绝不破坏国家财政系统和依照中央办法办理。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288、290~292页。河北省银行由被指定华北统一发行机关再到旋即被取消,是由冀察政务委员会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名义上冀察政务委员会受南京中央政府管辖,实际上又具有半独立地位,当时既亲日又不降日,它代表了宋哲元等华北地方派的利益。

四、天津外商银行对收换存银的态度和反应

法币政策要求收回华资商业银行的发行权,外商银行则被要求停止收受和行使白银,其库存现银要通过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收换为法币。天津外商银行存银收换过程几度周折,即各外商银行先是观望,静待事态发展,实际上是担心先交出白银之后,国民政府给予其他外商银行更优惠的待遇。之后试图运沪掉换,在南运无果后,只好同意就地移交。

美国花旗银行“对日籍银行是否会遵守新规定仍然存在着重大怀疑。本地银行界对法籍银行是否遵照至少将白银移交中国(政府),也存在着怀疑。花旗银行已接到其上海总行指示,对外不再支付白银,但并未接获命令将其存银移交中国政府”。⑦“The Consul General at Shanghai(Cunningham)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1935.11.1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35, Vol.3,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53,pp.633~640.应当指出,花旗银行对外不再支付白银,不是出于对法币政策的支持同情,而是因为如将白银运至国外出售,获利更高。

日本银行方面则拒绝在任何条件下交出白银,①支那幣制に対する我方の態度(1 9 3 5年1 1月2 2日),J A C A 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 e f.A 0 9 0 5 0 5 4 3 6 0 0、《昭和財政史資料》第6号第6 6冊(国立公文書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8页。并对其他在华外国银行调换法币事宜进行了密切关注。因六成现银四成有价证券换领法币方法只在上海实行,因此,有外商银行准备将白银运送上海掉换法币。如1936年2月19日,华比银行准备将现银南运掉换法币,②《外商华比等银行私运现银被扣》,《大公报》(天津)1936年2月21日,第4版。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第68页。被津海关出面扣留。

在南运未遂的情况下,天津外商银行开始考虑就地移交。1936年2月25日,天津花旗银行经理脱瑞致函津海关监督林世则,称“如果我们能获得像上海那样的条件,我们准备在天津移交白银”,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第437页。表达了在天津移交白银的意愿。事实上,当时白银已经退出货币流通,外商银行的库存白银已经闲置,只能作为一般商品出口,而币制改革之前就施行的白银出口税和平衡税依然存在,再加上世界银价已经猛跌,白银出口已无利可图。

在1935年底,英国外交大臣艾登指示在华与南京当局商议法币改革的英国政府顾问李滋罗斯,要求其尽可能地支持银行为得到最优惠待遇所提的一般要求。④艾登致白利南电(1935年12月31日),转引自吴景平《李滋罗斯远东之行和1935~1936年的中英日关系——英国外交档案选译》(中),《民国档案》1989年第4期,第67页。因此,在天津英商银行白银问题上,英方希望“就近扫数交由天津中央、中国、交通等银行收领,换给法币,并请援照上海各国银行移交白银办法,按三分之二核给五厘利息二年”。⑤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341、342、343页。1936年4月1日,财政部表示“天津外商银行如须以所存现银就地兑换法币,应与津三行洽办”,但“不应再有给息情事”。⑥为了充分沟通此事,4月7日,林世则赴南京斡旋,得到了孔祥熙的口头同意。⑦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第66页。但财政部并未给津三行正式指令。23日下午,天津外商银行举行会议,决定假若津沪换银条件不能一致,则将白银出口。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第439页。

在津三行接洽不成功的情况下,再加上日本怂恿华北币制独立,⑨关于日本破坏法币政策在华北的实施所出台的文件,见《昭和財政史資料》第6号第6 6冊。萧振瀛派河北省银行收换外商银行白银。

关于津市外商银行以现银兑换法币事,瀛曾向中、中、交三分行,以维系地方金融为请,希望就地照兑,迁延两月之久,该分行等迄均表示困难,不得已乃饬河北省银行与外商银行洽商。⑩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341、342、343页。

但外商银行担心若向河北省银行移交白银,对将来利息的支付又不托底,要求政府三银行从中作保,而津三行未予同意。他们的态度是:如采取与上海同样的办法办理,则莫如津三行直接承办。

为了让三行有点面子,在平津外商银行保存的白银的590万元(内天津为470万元)中,其中400万元通过三行的办法,由河北省银行兑换,其余由三行向外商银行兑换收回。①支那幣制に対する我方の態度(1 9 3 5年1 1月2 2日),J A C A 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 e f.A 0 9 0 5 0 5 4 3 6 0 0、《昭和財政史資料》第6号第6 6冊(国立公文書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8页。

5月11日,天津外商银行存银移交天津中交两行,其接收办法如下:

1.当地外商银行将其库存白银总共470万元,交给中国、交通两行,在领取同额法币的同时,另按总额领取其5厘的手续费。

2.中国、交通两行将其由外商银行取得白银的2/3,转交河北省银行,除领取同额法币外,另收占该额5‰的手续费。

3.对在北平的外商银行库存白银约130万元,也按同一办法办理。②《外商华比等银行私运现银被扣》,《大公报》(天津)1936年2月21日,第4版。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第68页。

本应由政府银行掉换的天津外商银行存银,最后大部分转交到河北省银行,这是当时“华北特殊化”在金融领域的表现,河北省银行也借此增强了其对华北金融的影响力。

法币政策旨在统一发行,当时是中国货币制度的进步。废除银本位制,使白银退出货币流通,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因个别银行挤兑引发金融风潮,进而波及金融行业;另一方面旨在使银价和币制脱离关系,解除了白银对中国货币的束缚,消解了因国际银价变动对中国金融的冲击。由中央、中国、交通银行统一发行、集中准备,取消其他银行的钞票发行权,这意味着以前由各个发钞银行自行负责其所发钞票稳定的责任,开始转由政府银行来承担。统一的货币发行和流通能够保证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有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金融行业是有利的。这也是法币政策获得金融业大部分认同的深层原因。白银退出货币流通,将免除用现银支付到期存款和债务,符合天津金融业的利益,也是天津金融业支持法币政策的原因之一。

对于被取消发行权的北洋保商、大中、边业和河北省银行来说,法币政策损害了其固有的利益,他们对此是消极和抵制的态度。同时,并不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业务的中央储备银行尚未改组成立,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既拥有钞票发行权,又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自然会挤压商业行庄的生存空间,在这一点上,钱庄、商业银行是不满的。河北省银行拒不答复接收发行准备金指令、阻挠津三行对外商银行的接收,并截兑白银总额的2/3,其本质是华北地方政权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在金融领域的爆发。外商银行在试图将白银运沪掉换不能成行后,态度发生转变,主张就地移交,这其中固然有外商银行专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因素,也与其各国对华外交政策变化有关。国民政府力图通过法币政策达到在华北推行金融统制的目的,这也有助于在对日政策上开始趋向强硬。

Implementation of Fabi Policy(1935)in Tianjin

Started from November 1935,different parties in Tianjin had their own opinions and therefore reacted variously toward Fabi Policy.Centered financial circles,this article aims at study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bi Policy in Tianjin,and tries to analyze and evaluate the impact of factors, such as diversity of business,the Specialization of North China,and the dedicate local relations between Nankingand North China,on National Government carryingforward financial policies.

Fabi Policy,Tianjin,the Financial World

K25

A

0457-6241(2017)06-0034-06

申艳广,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金融史。

【责任编辑:杨莲霞】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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