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恒 波
(贵州师范学院 经济与政治学院,贵阳 550018)
规则意识建构的现代转型
——由传统礼治型规则意识到现代法治型规则意识
吴 恒 波
(贵州师范学院 经济与政治学院,贵阳 550018)
市场经济推动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传统人治模式转向现代法治模式。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的变化,导致传统社会伦理规则被现代社会法理规则所替代,进而引起规则意识的变迁。现代社会规则意识的建构由礼治型规则意识转向法治型规则意识,要求深入研究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内涵和规则意识变迁的基本原理。既要自觉建构,也需自发生长,既要考虑规则自身,也要从思想观念入手,方能完成规则意识转型这一历史性变革。
礼治型规则意识;法治型规则意识;转型
任何社会都需要基本的秩序,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尤其是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亨廷顿曾告诫道:“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必须先有权威,然后才能对它加以限制”[1]。秩序离不开规则,规则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规则能否被遵守,关键在于社会有无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规则在人脑的反映,是自觉遵守规则的自我约束意识,决定着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情感和态度。规则意识的强弱,决定了规则建构和运作的好坏。一个规则意识强的社会,能够制定出良好的规则并得到贯彻落实,和谐的社会秩序更有保障;反之,一个规则意识弱的社会,不仅难以制定出良好的规则,并且已有的规则也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社会秩序容易出现混乱。所以,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良好的规则意识是规则建构和运作的思想基础,是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传统社会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由伦理规则维持社会秩序,以礼治型规则意识保障规则的运行。现代社会立足于市场经济,以法理规则治理社会,由法治型规则意识作为规则运作的支撑。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就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程,即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礼治模式发展到法治模式,礼治型规则意识转化为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历程。现代社会规则意识的建构由礼治型规则意识转向法治型规则意识,根源于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变化的结果。简言之,是传统自然经济社会、身份社会、熟人社会转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契约社会、陌生人社会之必然。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导致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取代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最终推动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
(一)自然经济决定了传统社会性质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作了经典分析,“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俞远,也愈推俞薄”[2]30。简言之,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与熟人社会。
传统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生产方式以农耕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为主,这种落后的小农经济形式决定了个人难以独立生存,只能依靠集体生活。家庭因血缘亲情构成,具有天然的凝聚力,最适应这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因而自然成为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形式,社会关系的基础也因此由血缘关系奠定,恰如恩格斯所言:“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3]。家庭关系中天然的长幼等级差别以及农业生产经验所决定的长者权威,决定了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家长制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制度。血缘关系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天然纽带,家庭关系自始就是一种团体本位与身份等级的交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庭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宗法社会,家庭、家族等级关系因家国同构而与政治身份融合,形成了身份决定地位的等级社会制度,具有普遍意义的身份等级的社会关系成为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身份社会决定了“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4]377,身份越高,权力越大,可以决定身份低层级的命运,等级越低,人身依附程度越强,传统社会“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5]94。
农业耕作离不开土地,家庭生产也不用依靠市场而独立经营,因而社会分工程度极低,社会结构极其简单,具有一元化和同质性的特点。家庭、家族、宗族成为相对独立封闭的组织系统,鲜于外界交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是农耕社会的真实写照。马克思曾这样描述:“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4]677。自给自足的生产消费形式,地域性、封闭性极强,社会流动性极小,“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2]62。根植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身份社会,人际交往大多局限在因血缘、地缘与业缘而形成的狭窄范围,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礼俗社会。
(二)市场经济推动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
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社会分工的持续发展,商品交换的普遍化,推动工业化大生产取代了农业生产,自然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以契约设定权利义务,彻底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制度,促使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并奠定了现代社会的契约性质。英国历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明确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6]。
生产力的发展为个体摆脱人身依附准备好了物质条件,人可以依靠市场和自身的能力独立生存,不再需要家庭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个人经济上的独立是独立人格与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市场经济以利益诉求为动机彻底激发了人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激活了人类追求自由的本性,解除了自身的思想枷锁。市场交换的本质促使个体走出了家庭的束缚,成为人格独立的平等交易主体,“参加交换的个人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5]106。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契约作为协议的基本形式,设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契约关系表面上体现了对物的依赖性,实质上反映了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关联性,“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5]196。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社会关系是各个独立的交易主体以市场为媒介而结成的分工合作关系,它既把个人从以前的身份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又以市场交换为手段,把解放出来的独立主体在社会范围内结合起来。社会关系的契约化突破了土地、家庭对人的束缚,极大地拓展了人的活动空间,实现了人类远超以往的权利与自由,加快了社会变迁的步伐,以家庭为纽带的身份社会因而彻底解体,跨步迈入陌生人组成的现代契约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场伟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
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要发展就需要基本的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依循规范体系的规定而发生的过程”[7]。传统社会主要由伦理规则维持秩序,现代社会则依靠法理规则——符合市场规律的法理规则安排权利义务,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引导传统人治模式转向现代法治模式。
(一)传统社会性质决定了伦理规则的合法性
传统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形式是家庭,而家庭是一个“伦理的实体”,天然的血缘恰是传统伦理规则孕育和发展的土壤,家庭伦理因而成为社会伦理的基础和主干。传统社会是家国一体的熟人社会,社会结构简单而封闭,家庭伦理规则因此延伸到国家,成为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传统的社会结构比较简单。家庭是支配一切的社会单位,并通过部落、家庭或封建秩序的面对面关系作为整个社会的特征”[8]。礼原本是一种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习惯,被儒家发展为系统的伦理规范,因为与专制思想的价值取向吻合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规则,“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社会规范”[2]61。
“一个统治的合法性,是以被统治者对合法性的信任为尺度的”[9]。换言之,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在一个社会结构简单、范围狭小、利益冲突不大的熟人社会,以“礼”为核心的伦理规则,依靠人际信任中的特殊信任——“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2]7,以及血缘亲情、宗法观念、儒家思想的强大软实力,维持着以熟知度为粘合剂、用个人情感编织的中国传统社会人际交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传统伦理规则转向现代法理规则
传统农业生产被社会化的工业大生产所替代,市场经济因其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与工业化相关联,成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机制。生产规模化,分工精细化,结构复杂化,导致一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而产生全球市场。全面开放的市场大大拓展了人们的交换和交往范围,极大地增强了社会流动性,合作扩展到全球范围,产生了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现代社会的“脱域机制”。“脱域机制”导致传统熟人社会情感网络形成的信息对称消失,熟人社会的特殊信任因其“对外排斥,对内庇护”的内在属性,与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信任和普遍信任相悖,契约作为市场合作的主要形式面临道德风险。规制熟人社会的伦理规则已无法适应结构复杂的陌生人社会,而被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强制性特征的反映市场规律的法理规则所替代。保护契约信用的法理规则建基于理性认知,其产生的制度信任与普遍信任为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提供了伦理规则无法做到的可预见的稳定的市场秩序,现代社会性质奠定了规制市场机制的法理规则的基本法治精神。
当然,人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体,一个社会不可能仅仅依靠冷峻理性的法理规则维持秩序,温情脉脉的伦理规则是人类长期经验的积累,更为人们所熟知与关爱,对于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伦理规则转向法理规则,并非抛弃伦理规则,而是剔除伦理规则中与市场规律相悖的部分,以法理规则为主、辅之以伦理规则治理社会。一个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正是法理规则的基础,法理规则是底线伦理,只有守住了底线,才能引导社会整体向善,促进道德进步与发展,迈入一个既有原则又富于人情味的人性社会。
(三)市场经济推动传统人治模式转向现代法治模式
传统社会是身份社会,身份社会最大的特征就是专制,权力不受约束,法律没有独立地位,只能在专制权力之下体现其工具性价值。“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亦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10]。既然权力至上,法律权威也就无从树立,传统社会主要依靠掌权者的意志治理,属于典型的人治模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自由、平等的竞争特性,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法理规则维护其正常运行,无论是成熟的市场机制,还是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离不开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互衔接,特权的存在与干预,将会破坏市场的自由、平等、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这就要求树立规则的至上性,以规则的最高权威规制权力,消除权力的专断与任性,保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市场经济推动传统人治模式转向现代法治模式。
社会转型实质上是社会结构、治理模式的转型,社会结构与治理模式转型推动着社会规则的转换。社会规则的转换,引发支撑规则建构和运作的规则意识的变迁。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型,推动着礼治型规则意识转向法治型规则意识。
(一)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内涵
规则意识是人脑对规则现实存在的反映,根据伦理规则与法理规则的划分,笔者把规则意识分为礼治型规则意识和法治型规则意识。礼治型规则意识是人脑对伦理规则的反映,而法治型规则意识是行为主体对法理规则的认知、情感和态度。二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都是一种自愿遵守规则的自律意识,其二都反映了所处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礼治型规则意识属于主观感性,情为至尊,以情顺理。法治型规则意识属于客观理性,情理分离,事断于理;第二,礼治型规则意识因为伦理的多层次而具有模糊性,法治型规则意识则基于规则的统一而具备明确性;第三,礼治型规则意识源于“差序格局”而具有等级差别性,法治型规则意识则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有效性;第四,礼治型规则意识由于权力专制、情理不分而无法确立规则的最高权威,法治型规则意识要求法律排他、唯一而具有法律至上性;第五,礼治型规则意识的服从心理完全依靠自律,法治型规则意识的自律则有国家强制力的守护。随着社会结构、治理模式的转型,模糊、情理难分、因人而异的伦理规则被统一、明确、普遍有效的基于市场规律的法理规则所替代,支撑伦理规则运行的礼治型规则意识转向守护法理规则的法治型规则意识。
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内涵非常丰富,对规则的自觉认同意识是其核心。什么样的规则能让人产生自觉认同意识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既具有形式合法性,又具备实质合理性的规则。因为“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11],这个途径就是规则形式正当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强调:“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12]。与此同时,任何规则得以建构和运作,也离不开社会成员对规则价值合理性的普遍认同,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13]。据此,笔者认为法治型规则意识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部分是对规则形式合法性的认同意识,包含民主参与意识、正当程序意识、规则至上意识等基本元素;另一部分是对规则实质合理性的认同意识,内含自由与权利意识、义务与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核心要素。法治型规则意识是形式合法性认同意识与实质合理性认同意识的统一与融合。
(二)推动礼治型规则意识向法治型规则意识转型的思路
在规则与规则意识的关系中,规则体验决定着行为主体的规则意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4]72。规则依靠权力的支持发挥其规范作用,影响行为主体的思维,指引和约束行为主体的活动方式,通过对规则的“敬畏”体验,从而产生规则知识、规则观念,形成规则意识。正如英国法理学者莫里森所言:“我们完全意识到,任何答案以及因此而构建的任何社会秩序,都只是间歇,只是我们愿望的某种化身,只是对我们恐惧的安慰”。规则意识作为规则的内化与观念化,源于规则体验。规则体验作为规则意识的心理基础,与规则意识是反思意义上的双向互动关系——规则体验不断升华,规则意识不断成熟。规则真正内化为规则意识的过程,是不断循环、重复的过程,是规则体验由初级向高级的升华过程,规则体验成为走向规则意识的原点。而规则意识变迁则源于规则变迁产生的规则体验变迁,新的规则发生新的体验,产生新的观念,形成新的规则意识。当然,规则意识也对规则变迁起着能动的制约作用。规则原本就是行为主体思想观念的产物,即规制化的观念。
规则意识内含的规则观念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能够通过科学研究、知识创新等产生新的规则知识与观念,从而推动规则的变迁,形成新的规则意识。
规则体验具有延续性,经历的体验已然过去,体验之“印象”却长驻心底,内化为潜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行为主体的思维与行动。新规则可以瞬间公布从而取代旧规则,规则体验的转换却不可能马上实现,因为体验是一个在长期实践基础上的心理历程,这就决定了规则意识变迁的历史性与长期性。然而强权的持续推动,也可能迅速改变规则并持续强制实施,从而在较短的时间里促使行为主体产生新的规则体验,引发规则意识的变迁。质言之,规则意识变迁极为复杂,既要自觉建构,也需自发生长,既要考虑规则自身,也要从思想观念入手。
所谓自觉建构就是主动学习、吸取反映市场本质和符合人性规律的规则知识与观念,制定适应社会创新发展的新规则,推动礼治型规则意识向法治型规则意识转型,这是当下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剧变环境的必然选择。所谓自发生长就是顺应体验规律、尊重历史选择,充分发挥既有规则意识对规则的基础性支撑作用,逐步制定法理规则,替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伦理规则,通过反复的、长期的、缓慢的体验变迁实现规则意识的转型。从规则自身考虑,主要思量规则内容和规则执行情况。反映市场规律的法理规则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凝聚社会共同意志,体现社会共同利益,进而通过严格的执法程序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才能在行为主体间发生相应的规则体验,产生与之适应的法治型规则意识。从思想观念入手,就必须占领意识形态高地,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前进方向。价值观决定着行为主体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作为思想产物的价值观不可能通过暴力强制行为主体接受。唯有站在人性角度,积极探索扬善惩恶的价值观念,才能实现文化创新,引领全社会形成积极进取的自由、平等、正义观念,指导法理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方能完成礼治型规则意识向法治型规则意识转型这一历史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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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学伟)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5.016
2017-08-10
吴恒波(1971-),男,苗族,贵州天柱人,贵州师范学院经济与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C912.3
A
1009-2080(2017)05-00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