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为例

2017-03-12 13:07
关键词:账款事务所会计师

郑 波

(辽东学院 商学院, 辽宁 丹东 118001)

【经济管理研究】

IPO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为例

郑 波①

(辽东学院 商学院, 辽宁 丹东 118001)

回顾了欣泰电气公司欺诈上市案始末,详细分析了欣泰电气财务造假的各种手段,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认为审计师职业道德缺失、审计工作中主观故意不作为是导致IPO审计失败深层原因。建议证券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IPO审计的法律法规,加强对IPO审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欣泰电气;上市公司;审计;财务造假

为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健康、正常运转,保护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证券监管部门对要求IPO的企业规定了一些必备的硬性条件,包括净利润总额、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总额、收入增长率等指标。一些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铤而走险,在上述领域弄虚作假,采取财务舞弊手段欺诈上市。为应对财务舞弊行为,监管部门设置的第一道防火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政策规定,企业IPO前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方可发行上市。由此可见,作为IPO中介的注册会计师,本应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信息的最终鉴证者,也应该是把控IPO闸门的守卫者。但是,以往的每一起IPO欺诈上市案同时都是一起审计失败案,审计机构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与经济鉴证职能在这些IPO审计案例中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即使一些IPO闯关成功的上市公司,在上市以后业绩迅速变脸、创业板公司上市后成长性迅速褪色,都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遭遇尴尬。本文通过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的回顾,分析了欣泰电气的财务造假手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审计失败的原因,最后,重点论述了防范IPO审计失败的相关对策。

一、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案发始末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 成立于1999年3月,经营范围主要是制造、加工、销售各式电抗设备及各种变压器。2009年9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IPO申报材料,但由于“所并购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原因于2011年3月被证监会否决。

2011年6月,欣泰电气更换了保荐机构,再度申请IPO。但是2011年底的模拟财务报表发现,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巨大,仅上述两条就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为了顺利通过IPO审核,公司总会计师向公司董事长建议采取财务造假手段欺诈上市。经过公司董事长与总会计师的合谋、策划,对公司上市前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均进行舞弊处理,将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应收账款各年度的期末余额进行了人为调整,最终公司以载有虚假数据的招股说明书IPO闯关成功,于2014年3月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募集资金2亿元。

2015年5月,辽宁省证监局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中发现欣泰电气的财务数据有问题。随即报告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立即成立了由深圳证监局、辽宁证监局两地近三十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4个多月的联合调查,最终坐实了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等问题。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证监会完成了对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审理,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宣布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决定,具体处罚情况: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

同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启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程序,至此,欣泰电气成为A股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行退市的上市公司。

二、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欣泰电气IPO过程中的主要财务问题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数额为负数。为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 2011年底由欣泰电气董事长与总会计师等高管人员集体合谋进行“自上而下”的财务造假。其财务造假手段如下:

(一) 通过自有资金、借入资金、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为应收账款“减肥瘦身”

1.通过自有资金体内循环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虚假回款

为了解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首先采用自有资金体内循环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即公司先将自有资金转给客户,客户再作为应付款转给欣泰电气,资金通过“欣泰电气——客户——欣泰电气”的方式流转。资金转出时:借:应付账款—A客户,贷:银行存款,资金转回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A客户。经过上述假账处理后,企业的资金没有减少一分一厘,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却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2.通过在会计报告期向外部借款,报告期结束后再退回给借款人的方式来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具体操作手段如下:

(1)欣泰电气在会计报告期向其他单位借款时,出纳人员首先到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拿到现金之后再到银行柜台办理现金交款,造假的关键是现金交款单的填写——在交款单的付款人一栏不能写借款单位名称,而是填写应收账款的客户公司名称。这样入到公司账面的现金就看不出是借款,而变脸为客户支付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等到会计报告期结束后,出纳人员再去银行取出现金退还给先前的借款人。

(2)公司向外部第三方公司借款,通过银行汇票走账。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欣泰电气借款的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客户,再由这些客户对银行汇票进行背书,作为应收账款转给欣泰电气。等到会计报告期过后,再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转给第三方公司,由此,资金实现了原路转回。为了隐蔽,欣泰电气尽量把造假部分分散到不同的客户,每单的金额不同,且有零有整,真假混合。例如:2012年6月,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向某企业借款9 000万元,然后由该公司分数十笔给欣泰电气的51家客户开具银行汇票,再转给欣泰电气。欣泰电气账面上收回了9 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报告期过后,欣泰电气又给那51家客户开具银行汇票,将款项转给原借款企业,资金由此实现闭环。

3.伪造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造假需要成本,公司向他人借款都需要支付利息,通过银行汇票倒账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而且这种方式也不能保证公司随时借到所需金额的款项。因此,从2013年公司开始自制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其伪造银行单据的流程是:公司财务人员首先在电脑上按照正规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的格式制作假的银行单据,将事先预算减少的应收账款金额分配到相应的客户之中,电脑上填好后直接打印出来,再由出纳员带到银行补盖印章(公司买通其开户银行,与其合谋造假)。

(二)利用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量

欣泰电气通过上述应收账款造假使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依然达不到上市标准。为了使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达到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欣泰电气采取了另一种极其露骨的造假手段——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借方红字冲销。根据证监会调查资料,欣泰电气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资料中包含多笔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借方发生额为红字的经济业务,根据证监会调查资料显示: 2011年,应付账款科目发生65笔红字冲销,金额共计18 722万元;2012年,应付账款科目发生63笔红字冲销,金额共计21 265万元;2013年上半年,应付账款科目发生177笔红字冲销,金额共计20 800万元,其中包括欣泰电气虚构增加的应付账款4 310万元;2013年上半年,预付账款科目发生11笔红字冲销,金额共计3 760万元,其中包括欣泰电气虚构收回的预付账款共3 500万元。

(三)调整原材料价格虚增利润

作为电气生产企业,欣泰电气主要原材料为硅钢片。根据中国联合钢铁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硅钢片的最高价超过21 000元/吨,最低价为17 000元/吨,平均价19 000元/吨,并且前6月硅钢片的销售价格都不低于19 000元/吨[2]。欣泰电气招股说明书显示其2010年硅钢片的采购平均单价为14 905.8元/吨,采购量为6 310.00吨,金额为9 405.56万元。欣泰电气大宗材料的采购价格比市场最低价还低,而且每吨低2 000多元。如果按照平均19 000元/吨来算,欣泰电气的硅钢片采购价每吨比市场价低出4 094.20元,其2010年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应为11 989万元,比其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增加了2 583.44万元。招股说明书显示欣泰电气2010年净利润为5 903万元,扣除虚减的原材料成本2 583.44万元,其2010年实际净利润为3 319.56万元,欣泰电气2010涉嫌虚增利润约为其报表显示净利润的43.76%。

归纳起来,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手段包括虚构应收账款回款业务、利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调节经营性现金流量、压低原材料成本以虚增利润。上述各种财务造假手段都不是欣泰电气独家首创的,在以往的IPO财务造假案中,上述财务造假手段曾被许多上市公司采用,欣泰电气在对其会计报表的包装润色方面并没有什么“技高一筹”独家妙招,它所采用的财务造假手段可以说都是它前辈们的惯用伎俩。例如,万福生科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拟客户虚增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及在建工程虚增资产成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3]。新大地通过自有资金体内循环、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因媒体质疑主动终止发行。天能科技伪造入账凭据、虚构销售回款、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因遭媒体质疑,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4]。天丰节能由于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以上公司是我国IPO上市过程中因财务造假被处罚的典型案例,这些上市公司虽然经营业务不同、上市时间地点不同,但其财务造假的领域、手段却大同小异,主要包括: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实现虚增收入和利润;伪造银行单据实现自有资金体内循环、虚构销售回款业务增加现金流量;虚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需增资产金额等。通过上述财务造假案例可以看出,作为后来者的丹东欣泰电气,其财务造假手段几乎是套用了这些前辈们的惯用做法,没有任何花样翻新之处。对于如此司空见惯的财务造假行为,其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所)在审计中却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对欣泰电气上市前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既然造假的造价手段并不高明,作为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就应该有能力识别会计报表中的虚假信息。兴华所审计失败的原因何在?下面我们将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导致兴华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分析。

三、欣泰电气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

(一) 对于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没有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围绕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规范了注册会计师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5]。

兴华所在对欣泰电气IPO审计过程中,对上市前三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都进行了风险评估,并且都将收入评估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将“收入及利润上涨风险”认定为“评估的特别风险”;2011年年报审计时将“应收账款”科目认定为重大账户;2012年年报和2013年半年报审计时将“应收账款存在”识别为“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及相关认定”。

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各会计期末冲减应收账款,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以应收账款贷方红字冲销和银行存款借方红字冲销的形式予以冲回。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红字冲销业务本来很正常,但是,如果红字冲销业务规律性地发生、笔数多且金额大,就应该警惕对待。兴华所在将收入、利润和与之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均列为高风险审计领域的情况下,却对上述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不予关注,也不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查清楚这些红字冲销业务是否属于正常业务,是否有“猫腻”隐藏其中。况且若想查清楚红字冲销业务的性质,对于兴华所的会计师来说并不难,只要根据账簿记录调阅记账凭证,再追查到原始凭证即可搞清楚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惜兴华所会计师们并不愿意这样做,他们对被审计单位如此明显的财务造假预警信息并不理会,在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直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欣泰电气以载有虚假财务信息的会计报表欺诈上市。

(二)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规范使用函证程序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往来款项进行审计时必须实施函证程序,对于没有收到回函的往来款项,必须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保证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兴华所在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虽然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向往来款项客户发出了询证函,但是,对于询证结果不符合没有收到回函的客户,其审计处理方法却明显有失水准。例如,2012年,兴华所共向51家应收款客户发出询证函,在其中7家客户未回函的情况下,仅对其中1家客户进行了替代审计程序,剩余6家客户未做替代测试。6家客户中有2家系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客户,共计虚减应收账款2 104万元。对于回函客户中有2家客户存在函证金额、审计最终确认金额与账面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兴华所未予关注,未做调整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2013年半年报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共向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在未收到任何回函的情况下,仅对其中13家客户进行了替代审计程序,剩余33家客户未做替代审计程序。33家客户中有19家系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客户,共计虚减应收账款5 704万元;2013年半年报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共向19家客户发出询证函,在未收到任何回函的情况下,仅对其中5家客户进行了替代审计程序,剩余14家客户未做替代审计程序。14家客户中有1家系欣泰电气虚构调整预付账款的客户,金额为1 000万元。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审计实务中, 货币资金审计风险较大, 企业的很多舞弊现象都与其货币资金收付直接相关, 许多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IPO审计业务时, 常常会因为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而无法发现财务舞弊行为, 造成审计失败。函证是核实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的关键程序。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一定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货币资金的函证范围与函证内容, 规范操作函证过程, 以保证货币资金审计质量。

兴华所对欣泰电气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虽然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向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了询证函,但是,在其开户银行函证未回函的情况下,对该账户2013年1—6月累计借方发生额为-1 444万元的大量红字冲销异常情况,没有给予关注,更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致使该企业2013年度大量减少银行存款同时冲回应收账款的财务造假行为未被发现。

对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深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不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于大量异常业务不关注、不深究、不彻查, 在没有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终导致审计失败。显而易见,其审计失败的深层原因并不是因为造假者手段高明、会计师业务能力不够,而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职,对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最基本的审计工作程序不遵照执行,不得不使人怀疑欣泰电气的责任会计师为了一己私利(对欣泰电气的审计业务收入322.44万元)主观故意不作为,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四、应对IPO审计失败措施

从2009年中国证券市场重启IPO到现在,十几年的时间IPO审计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多数IPO审计失败案都如欣泰电气,往往不是因为审计技术和会计师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审计人员未能勤勉尽职所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经济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不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尽职工作,甚至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6],已经成为我国IPO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加强对IPO审计机构的监管,防范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合谋,欺诈上市,损害投资者利益,应经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 完善IPO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提高IPO审计质量,要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与IPO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IPO审计不勤勉尽职、披露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造成IPO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会计师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以防止审计人员在利益诱惑下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对于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法》要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从IPO审计的角度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职的认定标准、复查方式以及处罚原则,确保IPO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到目前为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已经超过8 000家,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仅仅40家。相对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规模来看,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而得以参与IPO审计的份额确实不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IPO审计业务毫无疑问可以获得丰厚的业务收入,除此之外,还可以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实现自身的品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拟上市企业审计业务越多,业务收入就越高;过会成功率越高其知名度越高。为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弱化风险意识而追逐上市成功率。因此,财政部与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IPO审计违规,严惩不贷。对违规执业造成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高额罚款、终身退市之外,一定要令其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用事后严惩来威慑其违法违纪行为。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对IPO审计业务谨慎承接,规范、尽职审核。

(三)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IPO审计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实行有限责任制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审计失败与合伙人承担的审计责任不对等,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失去了最根本的“软约束”与保障。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积极探索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譬如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引入有限责任合伙人制度;或者探索独立审计委托制度,增强IPO审计的独立性。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与职业道德教育

注册会计师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是影响IPO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与职业道德教育,对于证券审计人员要建立完整、规范的诚信档案体系,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诚信信息的知晓度和利用度。从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质量等方面建立考核标准,对从业人员严加考核。对于IPO审计过程中有过违法违纪、缺乏诚信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实行终身禁入,以保证IPO审计人员的高素质。

[1]钟国斌.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现身[N].中国商报,2016-07-09(01).

[2]王文志,张彬.欣泰电气招股书涉嫌虚增利润[N]. 经济参考报,2012-07-02(02).

[3]曾凡武.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基于万福生科案例分析[J].会计师,2013 (5):21-22.

[4]窦红梅.违规公司撤回上市申请照罚[N].北京日报,2013-06-01(02).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市场IPO审核财务问题800例[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

(责任编辑:游媛媛)

Reasons for IPO Audit Failure: A Case Study of Dandong Xintai Electric Co., Ltd

ZHENG Bo

(SchoolofBusiness,EasternLiaoningUniversity,Dandong118001,China)

The case that Dandong Xintai Electric Co., Ltd fabric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be listed was reviewed. The forgery methods of the company were analyzed in detail. Accordingly, the reasons for the audit failure of the involved accounting firm were investigated. It was found that the moral deficiency and deliberate inaction of the auditors and related persons led to the IPO audit fail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IPO audit and strengthe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he practitioners.

Dandong Xintai Electric Co., Ltd; listed company; audit; financial fraud

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1.11

2016-12-10

辽东学院科研基金重点培育项目(2015JC012)

郑波(1964—),女,辽宁丹东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

F239.41

A

1672-8572(2017)01-0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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