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及其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

2017-03-13 16:55
职教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排他性外部性竞争性

孙长远、庞学光在《江苏高教》2016年第6期中撰文,论证了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确定了我国职业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提出应将职业教育定位为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准公共产品。

作者首先对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进行了论证。从哲学的高度来审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本质上是人类经济活动乃至全部生存发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人类生存发展论本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职业教育具有生成的屬人性;其二,职业教育有其主体和历史的具体性。因此职业教育不仅是人类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而且还是不同的共同体基于自身的需要而历史地建构起来的。所谓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是指各个国家可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职业教育以相应的产品属性。

确定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一方面要以公共产品理论为依据,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判断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影响的现状,把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重要的判断根据。职业教育产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始终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其二,具有非排他性;其三,具有外部性;其四,具有公益性。在职业教育产品的上述四个特征中,公益性同外部性一样,都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因素,是基于人的需求并为满足这种需求而设计的特征,不能作为判断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标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从公共产品中总结出的本质特征,只有以这两个本质特征为判断标准才能从理论上准确地判定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因此,职业教育产品消费的竞争性、不完全的强制性和导向性,以及受教育者个体消费不等于集体消费的性质,决定了职业教育不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职业教育产品的非排他性、外部性和公益性,以及内部性不为零等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不具有私人产品属性;而职业教育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则决定了职业教育具有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应定位为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准公共产品,在其供给上应该进一步突出政府的责任,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与此同时,大胆探索职业教育产品的市场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职业教育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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